最新稅務人員構建和諧社會演講稿范文2016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強制地對社會產品進行分配,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稅收是國家賴以生存的保障,國家沒有稅收作保障,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稅收因為要將一部分社會剩余產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從納稅人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涉及到單位特別是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這就要求賦予征稅權力的稅務機關必須切實履行稅收政策,公平、公正執法。
如果稅務機關執法不公,不僅不能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更重要的是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產生不和諧的因素;稅收具有調節經濟的重要職能作用,如果執行政策走調,就不能使稅收調節達到預期的目的,也達不到經濟和諧發展的要求;作為稅務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的權力,執法形象、執法素質如何直接影響的是執法效果,如果執法不文明、執法違法,只能加劇社會的不和諧。
和諧社會一定是法治社會。和諧社會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諧社會需要人人遵紀守法,和諧社會更需要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文明執法、依法執法、公正執法。在現實的稅收環境中,因稅收政策自身因素、“用稅人”、“征稅人”、“納稅人”因素等不和諧的音符侵蝕著稅收的法制環境。其主要表現在:
一、政策制定的不嚴肅性。稅收政策的本身是用來約束廣大的納稅人,但稅收政策制定的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不穩定性的現象時有發生。如:營業稅起征點對越是貧窮地區越是實行低標準,似乎是在交通不便、經濟滯后的邊遠山區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狀況、經營利潤的空間要好于發達地區;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生計費用”的扣除標準上,法律規定了一定的彈性,有的地方在此基礎上又進行了上調,標準執行普遍是經濟發達的地區比貧窮的地區標準要高;對資源稅中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征收權下放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稅源基礎薄弱的省份當然不愿放棄合法取得財政收入的機會,連“毛石、沾土”等都要實行“燕過拔毛”政策等等。
稅務處罰更為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營造了彈性空間。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什么情況下免于處罰,什么情況下從輕處罰,什么情況下減輕處罰都作了明確的界定,除此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比例或額度內進行自由裁量。在執“罰”過程中,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與否、罰多罰少本應視其違法情節,卻為當地經濟環境所左右:對經濟寬余的地區一般是實行不罰或少罰政策;對經濟拮據的地方,執法機關也為了其自身的既得利益,處罰是“就高不就低”。如此一松一緊的不公正待遇,必然會形成惡性循環:使得身處劣勢的貧窮地區更加舉步維艱,而身處得天獨厚條件的富蔗地區還要“放水養魚”,必然“筑巢引鳳”, 外來投資一邊倒。“自然經濟”的發展,必然會加大“城鄉差距”。
二、政策執行的不公正性。依法征稅是稅務人員的天職,但“征稅”在有的時候難以做到“依法”,其中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自身的因素,也有社會不良風氣的干擾。
1、稅務人員“面情”觀點嚴重,法紀觀念淡薄。稅收政策最終是要依靠稅務人員來落實,而人是有感情的動物,是生活在現實社會,而非真空中。所以在執法的過程中很難真正的實現自我“超脫”。在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領域,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天下。雖然中國的法制不健全只是一個方面,但更重要的在某些人的眼里,法律成了其個人行使權力的工具,“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知法犯法”。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有的時候演變為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固定性”稅收的背后體現的是一種法律“靈活性”。
如:稅務機關內部人員的“私人稅收”、“親戚稅收”實行“近水樓臺先得月”的政策,因為“要合群”、“要兄弟感情”;對有頭臉的政界要員的“沾親帶故”稅收,則看其“臉色”和“管事”的大小行事,因為單位要“生存”、領導要“位子”,不得不“瞻前顧后”、“察言觀色”。剩下的就是“無牽無掛”的納稅人,要么“死纏硬磨”、耍狠施潑,要么實行“感情投入”,要么老老實實的聽話。對這一類的弱勢群體,稅務執法人員總是鐵面無私:嚴格依法行政、應收盡收、應罰盡罰。還有一類明智的納稅人:按規定履行義務、按規定享有權利,不惜代價請“高手”進行稅收籌劃。最終是“老實的、不懂政策的納稅人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