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宣傳媒體代理公司合同(精選3篇)
授權宣傳媒體代理公司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上海 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民法典》及相關規定,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總則
經雙方協商,甲方特授權乙方作為甲方宣傳媒體代理公司,負責媒體的宣傳安排及聯系,并執行甲方確認后的媒體名單,完成發布新聞稿件匯編工作。雙方于 20 年 月 日在上海簽定本合同。
第二條 服務方式
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媒體發布甲方確認的媒體稿件;
因媒體特殊原因無法發布雙方協商更換其他媒體 采取長期合作的方式,甲方不定期、不定量向乙方提交宣傳需求;
每次按照實際發生的宣傳頻次,甲方向乙方結算服務費用。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 甲方負責提供宣傳稿件;
2. 每次按實際宣傳數量向乙方結算費用。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 乙方負責按甲方要求在指定媒體發布稿件;
2. 乙方要保證稿件發布的及時性、準確性;
3. 乙方如因故不能按照甲方要求發稿,應立即通知甲方,以便及時調整。
第五條 費用及付費方式
根據每次發稿要求和媒體數量結算費用。
結算標準按照附件《網站發稿價目表》結算。
付款方式:支票或
者轉帳
第六條 知識產權保護及保密條款
1. 甲方承諾,對乙方提供的一切資料、信息履行保密義務,未經乙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乙方承諾,對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及其它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七條 不可抗力條款
由于無法預見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戰爭、地震、罷工、動亂等國家法律規定范圍之內的突發事件的發生,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執行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法律效力及有效性條款
任何一方在協議期間提出終止本協議,需提前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并經對方簽署終止協議后方可終止。
第九條 違約條款
1.甲方應按時向乙方支付媒體關系服務費,如果逾期未能按時支付,乙方有權利終止合同。
2.乙方應保證甲方媒體順利發稿,如果出現因乙方原因造成未能按甲方要求發稿,乙方將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條 附則
1. 本合同未盡事宜及修改,由雙方友好協商,以簽署補充協議的方式確定并具相同的法律效力。
2甲乙雙方最后確定此次活動的方案為本次合同的說明附件,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4. 合同自合同簽定之日起開始執行。
甲 方:
地 址:
電子郵箱:
電話:
傳真:
郵 編:
戶 名: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公司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上海 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
電子郵箱: [ ]
電話:
傳真:
郵 編: 20____
戶 名:上海 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公司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日期: 年月日
授權宣傳媒體代理公司合同 篇2
致:深圳市技術有限公司
茲有有限公司,因我公司業務需要,現委托先生,身份證號:,職位:。
作為我公司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權其代表我公司進行代收年月貨款,金額¥。
授權范圍為:代表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技術有限公司進行代收款活動有關的事務,與本公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由此引起的經濟糾紛與付款方無關。
代理人無權轉換代理權。
特此委托。
戶名:
開戶行:
帳號:
有限公司(公章)年月日
授權宣傳媒體代理公司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本著誠信互利的原則,就廣告代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上海廣告策劃有限公司廣告業務,代理辦法執行《上海兆妍廣告策劃有限公司廣告代理實施辦法》(后簡稱"辦法")規定。
二、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廣告法》以及相關政策法規,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于第三方。
三、乙方不得損害上海兆妍廣告策劃有限公司的信譽,不允許用弄虛作假等不法手段欺騙客戶牟取暴利。乙方與客戶發生的經濟糾紛與甲方無關。如乙方出現上述行為,甲方有權取消其代理資格,并保留法律訴訟的權利。
四、甲乙雙方簽定的廣告合同,乙方按合作協議扣除代理費后,須將播出款項轉付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五、乙方所代理的廣告,按上海兆妍廣告策劃有限公司正在執行的廣告收費標準執行。
六、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把廣告要求和廣告資料提前發送到上海兆妍廣告策劃有限公司,廣告發布后甲方提供廣告樣張給乙方,具體事宜按《上海兆妍廣告策劃有限公司廣告投放說明》辦法處理。
七、合同付款說明:
1、遵守先付款后發布的原則。
2、的確無法做到發布前付款,須在廣告發布前支付30%的發布費,余款須在廣告發布5個工作日內付清。
3、違反以上款項,視為違約,甲方有權終止其廣告播出。逾期1天,追繳拖欠款5%的滯納金。
八、如遇特殊情況廣告不能按時播出,甲乙雙方需及時協商解決。
九、在合同的落實和執行中,有關合同和協議條款確需修訂,須經雙方協定。
十、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按本協議第九條規定協商處理。
十一、協議、合同均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條款。
十二、代理期限為:年月日至200 年月 日。
十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