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起訴狀(通用3篇)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起訴狀 篇1
民事起訴狀
原告: 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日期:19xx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電話:135
地址:武漢市江漢區
被告: 性別:男 民族:漢,出生日期:19xx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電話:130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
案由: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共計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裝修損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營損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20__年9月7日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 (以下簡稱租賃合同),被告將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區**莊園8#樓的房出租給原告,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期自20__年9月8日至20__年9月7日,共計36個月。租金為每月5000元,支付時間分別為20__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__年9月7日;付款方式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__ 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__年9月8日至20__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開始裝修、營業,裝修共花費 10060.80元。20__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業務期間,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將房屋租給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業務無法開展。
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對方拒不繼續履行,對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與被告簽定的合同事實清晰、有效,被告違約事實清楚。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__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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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起訴狀 篇2
1、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爭議焦點最多的是合同效力,其次是解除合同,還包括租期及押金糾紛,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房屋設備的使用及賠償糾紛等。
2、房屋租賃合同被法院確定為無效的情況主要有:(1)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2)違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3)被確定為拆遷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5)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6)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7)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8)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司法實踐中,主張解除合同的情況和合同效力糾紛的數量相近,其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比例也相近。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為承租人未經同意違法改建、拖欠租金、擅自轉租等。承租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為出租人交付房屋不符合規定、出租人未配合辦理消防或驗收手續、承租人經營不善提前退租、第三人原因等。
4、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主張違約金的,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否則當事人只能按照要求違約方賠償違約損失,而不能主張違約金。根據司法實踐,在承租方違約的情況下,法院應充分考慮出租方的損失和承租方為違約所支付的成本,租賃保證金作為已經事先支付的款項,應當考慮到守約方違約損失的計算之中,酌情減免承租人應承擔的違約金數額。當然如果租賃保證金數額過高,守約方違約損失已經彌補,且出租方對合同解除也有過錯的,法院會酌情判令出租人退還部分租賃保證金。
5、租期及押金糾紛。私有房屋的租賃活動往往是投資活動,受租賃市場的周期性影響較大。由于租賃市場的供方競爭,導致租金和其他租賃條件的變化,承租人一旦發現廉價的租金或其他租賃條件更加寬松的住房,未等原來承租房屋的合同約定租期結束,就毀約終止合同:反過來,出租人也因為市場的變化,毀約終止合同,這都導致糾紛發生。同時,由于租期的糾紛或者原合同未約定租期,隨之導致對押金的爭議和糾紛。
6、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這類的糾紛同前一類糾紛的原因是類似的。即由于租賃合同是房地產經紀機構介紹訂立的,但是房地產經紀機構沒有作為租賃管理人參與管理和監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現場,往往不預先告知而突然解約,并拖欠水、電、煤氣及其他有關費用,一走了之。這給出租人帶來損失,從而引起糾紛。
7、房屋設備的使用及賠償糾紛。房屋租賃中,租賃雙方對房屋的裝修、設備、賠償要求都比較明確。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裝修與設備都比較好,而出租人也會明確要求使用人應當注意保護裝修和設備,但使用結果未能達到雙方預先約定的結果,可能引起糾紛。或者是使用人認為房屋的裝修及設備未達到出租人承諾的水準,或者業主認為使用人損壞了裝修及設備,等等,這些都會引起糾紛。目前,我國對房屋租賃中的房屋使用的結果沒有明確的監督條件。有些城市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雖然愿意接受租賃業務委托,但不愿意承擔租賃合同訂立后的委托管理。因此,這類租承雙方雖有租賃合同關系,但無租賃管理的糾紛不少。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院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9、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賃期限;(七)房屋維修責任;(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十)其他約定。”另外,如房屋可能拆遷,建議房屋租賃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10、租賃房屋被燒毀是因為案外人故意縱火的犯罪行為所致時,如果承租人對于租賃房屋被燒毀沒有過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按公平原則,結合實際情況,由承租人對出租人的房屋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20__)粵民再5號)
11、租賃合同約定案涉房屋僅作為普通住房使用,不得用于合租及辦公的,如果承租人將案涉房產地址注冊為其公司的住所地,放置了辦公設備的,應當認定承租人違約改變房屋用途。((20__)粵民申5424號)
12、承租人轉租期間,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在原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可繼續享有原合同的權利,不因房屋所有權的變動而有所改變。承租人作為第一承租人兼轉租人,依約可繼續享有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等權利。
1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權屬有爭議的;(五)屬于違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1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16、簽定租賃合同時容易出現的合同漏洞一:對租賃標的物約定不明確,尤其是對租賃房屋的數量(合同約定租賃面積和實際租賃使用面積的誤差,決定著租金的少退多不補。)和質量(房屋租賃前后的狀況,決定著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繕義務。)約定不明確導致的糾紛。
17、簽定租賃合同時容易出現的合同漏洞二:對租賃房屋的使用用途約定不明確,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超負荷、掠奪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屆滿后租賃房屋的租賃狀況堪憂,甚至無法繼續合理使用。比如承租者開設娛樂場所或者餐飲行業,通宵24小時營業,可能侵犯鄰居的利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18、簽定租賃合同時容易出現的合同漏洞三:租賃房屋的維護義務和修繕義務約定不明確,導致合同解除時的保證金退費產生糾紛。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一般應由出租人負責維修和保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9、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常見的違約情形主要有:(1)出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租賃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實踐中往往表現為遲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損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斷電,道路不暢,場地不清,等等。);(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維修和保養義務。租賃房屋的缺損雖然不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所引起,但糾紛的發生卻是頻頻出現。(3)承租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主要是遲延交付。(4)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現狀。(5)承租人擅自將租賃房屋變相轉租、轉讓、變相合租等。(6)承租人逾期不返還租賃房屋,或拒不騰房。(7)出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套取押金、保證金、轉讓費。
20、20__最新房屋租賃合同范本
附件:20__最新房屋租賃合同范本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訂立本合同。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該房屋坐落于▁▁▁市▁▁▁區(縣)▁▁▁▁▁▁.該房屋為:樓房▁▁室▁▁廳▁▁衛▁▁廚,建筑面積▁▁▁平方米,使用面積▁▁▁▁平方米,裝修狀況▁▁▁▁,其他條件為▁▁▁▁▁▁▁,該房屋(□已/□未)設定抵押。第二條 房屋權屬狀況該房屋權屬狀況為第▁▁▁▁種:(一)甲方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的,甲方或其代理人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證,證書編號為:▁▁▁▁▁.(二)甲方對該房屋享有轉租權的,甲方或其代理人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人允許甲方轉租該房屋的書面憑證,該憑證為:▁▁▁▁.第三條 房屋用途該房屋用途為:▁▁▁▁▁.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前,不擅自改變該房屋的用途。第四條 交驗身份(一)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及▁▁▁▁▁▁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二)乙方應向甲方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及▁▁▁▁▁▁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第五條 房屋改善(一)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日內對該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費用由(□甲方/□乙方)承擔。(二)甲方(□是/□否)允許乙方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范圍是:▁▁▁▁▁▁▁▁▁▁,雙方也可另行書面約定。第六條 租賃期限(一)租賃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年▁▁個月。(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日向甲方提出(□書面/□口頭)續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如乙方繼續使用租賃房屋甲方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應提前▁▁▁日(□書面/□口頭)通知對方。第七條 租金(一)租金標準:▁▁▁元/(□月/□季/□半年/□年),總計:▁▁▁▁元(大寫:▁▁▁▁▁▁元)(二)租金支付時間及方式:▁▁▁▁▁▁▁▁▁▁▁▁▁▁.(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為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乙方應在▁▁▁▁▁▁▁▁▁▁銀行開立帳戶,通過該帳戶支付租金,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銀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產經紀機構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其中一份合同送交▁▁▁▁▁▁▁▁▁▁銀行。)(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第八條 房屋租賃保證金(一)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具體金額為:▁▁▁▁▁▁▁▁元(大寫:▁▁▁▁▁▁▁▁▁▁▁▁▁▁▁元)(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保證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乙方。第九條 其他費用租賃期內,與該房屋有關各項費用的承擔方式為:(一)乙方承擔(□水費/□電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供暖費/□燃氣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乙方應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關繳費憑據。(二)房屋租賃稅費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第十條 房屋的交付及返還(一)交付:甲方應于▁▁▁▁年▁▁月▁▁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后視為交付完成。(二)返還: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應返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甲乙雙方驗收認可后在《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上簽字蓋章。甲乙雙方應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對于乙方裝飾、裝修的部分,具體處理方法為(□乙方恢復原狀/□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乙方放棄收回/□歸甲方所有但甲方折價補償)返還后對于該房屋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遺留的物品,甲方有權自行處置。第十一條 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一)租賃期內,甲方應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二)對于乙方的裝修、改善和增設的他物甲方不承擔維修的義務。(三)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拒不維修或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可代為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由乙方承擔。(四)對于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第十二條 轉租(一)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二)乙方轉租該房屋,應按規定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轉租合同。(三)接受轉租方對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三條 所有權變動(一)租賃期內甲方轉讓該房屋的,甲方應當提前▁▁▁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二)租賃期內該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本合同在乙方與新所有權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除(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1、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范圍的。2、因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毀損、滅失或造成其他損失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1、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達▁▁▁▁日的。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乙方使用的。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的。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5、其他:▁▁▁▁▁▁▁▁▁▁▁▁.(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日的。2、欠繳各項費用達▁▁▁▁▁▁▁▁元的。3、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的。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5、擅自將該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6、利用該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7、其他:▁▁▁▁▁▁▁▁▁▁▁▁▁▁▁▁▁▁▁▁▁▁▁▁▁.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二)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三)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該房屋的,應提前▁▁日通知乙方,將已收取的租金余額退還乙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違約金。(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五)乙方擅自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六)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違約金。(七)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標準支付違約金。(八)其他:▁▁▁▁▁▁▁▁▁▁▁▁▁▁▁.第十六條 無權代理由甲方代理人代為簽訂本合同并辦理相關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應在甲方開具的授權委托書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權范圍內確定本合同具體條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未經甲方書面追認的,對甲方不發生法律效力。第十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執▁▁份,乙方執▁▁份。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簽約時間: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起訴狀 篇3
甲方:
乙方:
現經甲乙雙方充分了解協商,一致達成以下租房合同。
一、該房屋位于xx市xx區xx處xx街號經甲方同意出租給乙方使用。
二、租賃期限為三年,(即20xx年7月2日至20xx年7月1日止。)
三、租金約定第一年為人民幣1200元/月,以第二年開始每月遞增5%。每一年乙方向甲方交一次租金,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應于甲方將房屋交付同時將租金交付于甲方,第二次以后的租金應提前一個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
乙方應于簽約同時付給甲方押金元。到期結算多退少補。
五、租賃期間的其它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應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設施、設備,甲方應注意愛護,不得破壞房屋的裝修、結構及設施、設備,否則應照價賠償。
3、租賃期間的水、電、煤氣、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等的使用費及物業、衛生、工商、稅務等管理費都由乙方自行支付,所有費用應按時付清。
4、房屋甲方只限由乙方使用,乙方未經甲方簽字認可不得單方將房屋轉租或改變使用性質或提供非法用途,否則甲方有權中止合同,收回房屋。租金不予退還。
5、甲方在乙方租賃期間有權將房屋變賣、抵押,但有義務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退還其剩余房屋租金,若有造成乙方經濟損失,乙方不得追究甲方責任。
6、乙方因違法經營導致無法履行合同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并不退還租金。乙方因違法經營導致的一切后果,將由乙方承擔責任。
7、甲乙雙方約定,乙方如需開房屋發票,因此產生的稅費由乙方支付。
六、次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并作出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同有同等效力。雙方如果出現糾紛,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訴諸當地人民法院裁定。
七、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
乙方:
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