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
適用范圍
凡是當事人需要取得對方標的物的臨時使用、收益而無須取得所有權,并且該物不是消耗物時,都可以適用租賃合同。
租賃物須為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租賃合同包括房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范本、房屋租賃合同、汽車租賃合同、廠房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等。
特征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于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系,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