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低保自查報告(精選3篇)
社區低保自查報告 篇1
據國務院令第649號《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沈河民發[20xx]4號《沈陽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沈河政辦發[20xx]57號《沈河區困難居民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沈河民發[20xx]9號《沈河區“救急難”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低保、救助相關政策文件,切實落實各項救助政策,使困難群眾得到及時的救助;切實實行低保的動態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開展低保申請、協查、審核工作,使符合條件的困難居民及時納入了保障范圍,不符合的低保戶停止享受低保待遇。
一、低保及低保邊緣基礎數據
1、20xx年低保及邊緣情況
現低保在冊共62戶69人,全年新進1戶1人,退出6戶8人,調增1戶1人。低保邊緣退出1戶1人,
特殊情況調整:9戶9人
1.艾英奇,男,65歲,離婚,沒有退休金,收入為0,保障人口1人,該人為刑滿釋放人員,xx92年6月因慣竊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于20xx年8月出獄,本人無家人,父母去世,經派出所協助查詢其孩子去向未果,本人無固定住所,經社區介紹在一門臉兒暫住,包吃住,無工資,因本人長期在獄中,身體差況很差,又因年齡較大,無法適應社區,無工作。現于20xx年6月,根據低保最新文件,艾英奇已過60歲,沒有退休金,而且因本人目前居無定所,孩子失聯證明無法找鄰居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經社區黨委會議建議按艾英奇,超60歲無退休金,收入為0,贍養費為0,按特殊情況保留并調整低保待遇。
2.王穎,女,56歲,本人離婚,無退休金,收入為0,保障人口1人,本人有一婚生子楊寬因父母離異時,判給男方,與王穎失聯多年。因當時王穎本人在外地看病,(本人患有嚴重的肝硬化)無法提供失聯證明,現因王穎目前在本地,已提供出本人與婚生子失聯證明,且有三個鄰居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經社區黨委會議建議以王穎收入為0贍養費為0,按特殊情況保留并調整低保待遇。
3、劉恭忱,51歲,離婚,精神殘二級,戶籍地址:沈河區熱鬧路114-2號223,現住址:居無定所。本人有一婚生子歸女方撫養,婚生子,劉偉豪,16歲,在校學生,本人按低保文件居無定所,應該歸圣天社區管理低保,但勒石社區以前與圣天社區進行溝通,圣天社區拒絕接收,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父母與20xx年4月做經濟核查,核查出共有二套房產,(父親劉肅勇名下一套,母親蘭玉新名下一套)現因劉恭忱本人有重度精神病,情緒不穩,且有暴力傾向,無法言語溝通,社區與劉恭忱父母嘗試溝通,但父母因經濟核查事宜,已找到民政局,并且已經配合提供出收入證明,進行正常收入核算,但提供收入后聲稱以后不要再找他們了,劉恭忱本人已成年,與他們財產已獨立了,希望可以找劉恭忱,但鑒于劉恭忱本人實在無法溝通,父母現聯系不上,經社區黨委會議建議按劉恭忱父母退休金收入核算在劉恭忱家庭收入里,房產不核算收入,按特殊情況保留并調整低保待遇。
4.、高淑珍,女,79歲,患有嚴重精神病,喪偶,本人有遺囑費,本人現有遺囑費440元,根據低保文件,遺囑費70%核算在收入里,為440*70%=308元,本人有三個子女,大兒子失聯,小兒子剛從監獄釋放,沒有能力贍養老人,女兒同樣患有精神病,與母親沒有聯系,因高淑珍本人有重度精神病,情緒不穩,在20xx年精神失常時,因意外差點放火自焚,本人與三個子女都不往來,有領居證實。經社區黨委會議建議以高淑珍遺囑費收入308元正常核算,贍養費為0,按特殊情況保留并調整低保待遇。
5.丁竟,男,36歲,未婚,無業,精神異常,但沒有病歷,無法辦理殘疾證,其母親與丁竟共同居住,為監護人,身體狀況一般,退休金低,父親死亡,保障人口為1人。本人于20xx年12月因特殊情況申請辦理,現于20xx年6月,經過社區黨委會議論,按0計算其家庭收入,建議按現有材料,特殊情況保留并調整低保待遇。
6,吳玉庫,男,54歲,已婚,無業,因精神抑郁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收入為0,本人于20xx年6月因特殊情況申請辦理低保,當時上會內容:本人已婚,于20xx年1月出獄后,無工作,患有重度抑郁癥(本人家庭存在精神病史)經區勞動能力認定小組認定為喪失勞動能力,收入為0元,但由于吳玉庫經常無故打罵愛人,孩子,現愛人和孩子與本人均不來往,故贍養費為0,故吳玉庫單獨申請低保。現因上會時間過于久遠,于20xx年6月,經社區黨委會議建議按吳玉庫單獨申請低保,收入為0,贍養費為0,按特殊情況繼續保留并調整低保待遇。
7、王俊,男,50歲,再婚,離異,精神殘二級,收入為81元,愛人蘭英燕,42歲,已婚,無業,因愛人蘭英燕外地城市戶口,根據當時低保文件,戶口是外地戶口,可算錢不算人,但因為王俊重度精神病,情緒十分不穩定,且有抑郁自殺現象,王俊愛人不能上班,只能全天照顧王俊,家屬因要照顧重病病人,可以按實際情況計算收入,按當時最低生活標準的10%計算王俊愛人收入(王俊重殘收入減半)現根據低保文件,王俊愛人收入為最低生活標準的50%計算,但因王俊屬實病情嚴重,愛人屬實無法正常工作,且愛人核查名下無任何超標問題,且本人在外地戶口地已開來無收入證明和無房證明,本人證明材料齊全,經社區黨委會議建議還按最低生活標準的10%計算王俊愛人收入,王俊收入為1620*10%÷2=81元,按特殊情況調整其低保待遇。
8、曲哲,女,32歲,離婚,肢殘二級,保障人口1人,現根據低保最新文件,要對曲哲的父母(撫養人)進行經濟核查,但曲哲父母因曲哲與愛人離婚一事,非常生氣,不與曲哲本人說話,曲哲也無法與父母溝通,曲哲父母聲稱,他們都已年過半百,與曲哲本人無關系,拒絕進行經濟核查,目前曲哲家庭因為此事,已經出現離婚現象,社區經與曲哲父母多次溝通,曲哲父母表態幫著曲哲與曲哲愛人復婚,對曲哲愛人進行經濟核查,但目前趕上低保調標期,曲哲愛人現在外地,趕不上回來復婚和經濟核查,經社區黨委會建議按現有材料,按曲哲保障人口1人,進行特殊情況保留及調整。等曲哲愛人復婚,經濟核查出結果,再一起重新調整。
二、低保臨時救助的展開
針對低保戶、低保邊緣戶及低收入家庭,若患上31類大病,當年住院,在享受各類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后,家庭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基本生活無法維持。我社區根據申請人當年提供的票據,及時上會評議公示,幫助申報臨時救助。20xx年我社區為5戶低保戶申請了臨時救助,金額16208元。
三、低保工作20xx年工作安排
1、現因社區查出低保戶曲哲本人目前已有子女,但曲哲前夫拒絕與曲哲復婚,并且在離婚協議上表示孩子歸曲哲所撫養,曲哲前夫每月給曲哲撫養費為1000元,目前曲哲前夫與曲哲已無聯系,根據目前社區了解情況,對曲哲下一步要進行調整低保。
大南街道勒石社區
20xx年2月3日
社區低保自查報告 篇2
縣監察局、縣民政局:
按照《X縣農村低保監督檢查工作實施方案》的文件要求,我鎮于20xx年7月1日至7月10在全鎮范圍內組織開展了農村低保自我檢查工作,現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全鎮總人口為45297,其中農業人口為40834人,全鎮共有26個村,截
止20xx年6月份現已享受農村低保戶數760戶,人數為1987人,占農業人口的
4.87%。通過各村自查清理,全鎮共清退農村低保30戶,58人,其中死亡人數9人,生活已轉好的21戶,49人。
二、工作舉措
1、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成立X鎮農村低保監督檢查領導小
組,由鎮長鄒時敏任組長,由紀檢書記張勇生、組織委員鐘平為副組長,各片長、各村支部書記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邱玉財、王錦煌、曾憲華、周全等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曾憲華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協調日常工作。確保清查工作的序推進,同時根據我鎮的實際情況,制定下發了《X鎮農村低保監督檢查工作實施方案》,方案中明確各村支部書記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2、加大宣傳力度,做到人人監督。各村必須開好會議,傳達上級文件精
神,認真組織開展自查工作,要求各村必須把20xx年6月份在冊已享受低保的對象名單張貼在每個村委會設置的永久性社會救助信息公示欄里公示,并公布縣民政局(5637015)、監察局(5630520)的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3、統一思想認識,嚴明工作紀律。要求各村要講政治、講大局、講穩定
的高度,統一思想,深刻認識開展農村低保自查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把此項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明顯成效。凡在自查中發現問題主動上報的,將從輕從寬處理,若自查不到位,在清理檢查期間查出問題的,一律從嚴從重處理。
4、結合“三送”工作,細化清查范圍。結合“三送”工作,要求各“三送”干部,逐戶上門走訪20xx年6月份已享受低保戶家庭,走訪個別群眾,聽取意見,特別重點清理以下情形。
(1)、村干部本人或親屬違規享受低保政策的,一律堅決予以清退。
(2)、對村干部違反審批程序,未經民主評議、暗箱操作的,一律堅決予以清退。
(3)、對死亡了的人員仍吃低保的,必須清退。
(4)、低保對象已購買汽車的,必須清退。
(5)、低保對象購買房產的,必須一律清退。
(6)、享受低保名單中存在“合戶”現象的,必須取消。
(7)、通過上戶走訪,發現已享受的低保戶不符合農村低保享受條件的,現已超標的,必須清退。
(8)、經群眾舉報,反響意見大,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且事實情況屬實的,一律清退。
三、存在的問題
1、有部分村有存在享受低保對象已死亡仍吃低保現象,未做到及時清退。
2、部分村拆戶保,存在“一戶保一人”現象。
3、部分低保戶意識差,普遍認為“低保終身制”。
4、村級低保公示欄樣式不統一或不規范。
5、村級低保管理制度上墻牌比較缺乏。
6、村干部業務水平較底,尤其是家庭收入的很難核算,低保戶界限較難把握,評定方法缺少創新。
四、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1、針對群眾反應意見大的村,責令其限期整改,開好低保聽證會,重新評定低保戶。
2、加大農村低保的申報、審批程序的宣傳,進一步增強群眾對低保工作動態管理的意識。
3、多舉辦低保業務知識培訓,提高村干部的業務水平。
4、設立全鎮統一的永久性的社會救助信息公示欄。
5、建立建全低保聽證制度、定期審驗制度、動態管理制度、三榜公示制度,并要求各村必須上墻,并規范各村農村低保檔案資料的.存檔。
X鎮民政所
20xx年X月XX日
社區低保自查報告 篇3
農村低保工作是當前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 維護和保障農村困難群體基本生存權的一項根本措施,也是 國家惠農政策的一項具體體現。為做好這項工作,我局付諸 了諸多的努力,使得我縣的農村低保工作始終走在健康、高 速發展的大道上。
一、農村低保工作的基本情況
自 20xx 年我縣開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來,大幅 改善了我縣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條件。截止**年底,我縣在 冊的農村低保對象有**戶**人,占我縣農業人口的%,其 中,因病致貧**人,因殘致貧**人,因喪失勞動能力致貧 人,因其他原因致貧**人。目前我縣農村低保的保障標準為 **元。 20xx 年, 我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分別由省級財政安排 **萬元,市級財政安排**萬元,本縣財政安排**萬元,當年 支出低保金**萬元;2019 年,我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分別 由省級財政安排**萬元,市級財政安排**萬元,本縣財政安 排**萬元,當年支出低保金**萬元;20xx 年,我縣農村最低 生活保障金分別由省級財政安排**萬元,市級財政安排萬 元,本縣財政安排**萬元,當年支出低保金**萬元。三年來, 省級財政累積補助我縣**萬元,市級財政累計補助**萬元, 1 本縣財政累積安排**萬元資金;累積支出低保金**萬元。
二、農村低保工作取得的成效
通過三年的努力工作,我縣農村低保的各項制度、措施 不斷完善,保障機制不斷健全,將全縣最困難的群眾都納入 了保障范圍,達到了“應保盡保”的目標。實行動態管理, 使低保對象有進有出,切實做到了保障最困難群眾的任務。 按時撥發保障金,讓低保對象能夠及時拿到手中,維持好保 障對象的基本生活。
第一、為使低保工作實行規范化管理,切實保障困難群 眾基本生活,我縣結合國家、省市關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的相關政策、文件,制定了出臺《**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暫行辦法》 。對保障金的管理實行專項管理、專項核算、 專款專用。
第二、為加強低保資金管理,我縣建立健全了民政部門 審核批準、財政部門核撥資金、金融機構發放的三位一體的 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發放監管體系,實現了保障金社會化發 放,既方便了低保對象,又防止了挪用、截留低保資金的現 象發生,確保了低保資金按時足額到位。 2019 年,我縣低保工作認真按照相關低保政策,有序開 展,實現了農村低保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和按時足額發 放。全年新增了**人,試的保障對象由原來的**人增加到了 **人,將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群眾全部納入,將生活條件改善的立即取消保障待遇,杜絕錯保、漏保現象,做到了“應 保盡保”下的“應退則退” 。切實將保障金發到最需要的困 難群眾手里,保障好低保低保的基本生活。
三、農村低保工作中的問題
(一)操作行為欠規范,工作不夠細致。一是基于農村 家庭收入的測算相當困難,基本上還是以評議為主,這就不 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主觀性;二是公示操作無實效。低保公 示基本上是結合村務公開在村委會進行,有的村民組距離村 委會較遠,對公示并不知曉也在情理之中;三是一些村召開 村兩委會存在沒有村民代表參加的現象;四是仍然有個別低 保對象與低收入水平不相符。
(二)宣傳工作不到位,主導思想需端正。我縣農村困 難群眾普遍存在文化水平低,乃至文盲的情況,導致了他們 不能較好的理解低保政策。而且,一些基層干部服務意識不 夠端正,責任心不夠強,這也導致了農村低保政策在群眾中 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甚至產生曲解:很多群眾認為只要年 老或是身帶殘疾便可以領取低保。
(三)基層人員少,部門配合力度不夠。農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 是一個浩大的復雜工程, 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 僅僅依靠民政部門去動員組織落實是遠遠不夠的,特別是基 層民政辦力量薄弱。現在各鎮民政辦一般只有兩個人,要管 理優撫對象、救災救濟、五保供養、農村低保、城鎮低保、 農村孤兒等,平均每人直接服務對象有近千人,再加上一些 臨時性、突發性、協調性等工作,導致工作開展難以有效滿 足群眾的需要。
(四)低保對象界定缺乏統一的可操作性規范。在發放 農村低保指標時,如何界定村民收入,在實際操作中也是一 個難題。隨著 “應保盡保”的落實,保障面的進一步擴大, 除了帶有共性的銀行存款無法查實、務工收入及隱性就業、 彈性就業收入難于核實外,農村低保對象的飼養收入、農作 物收入的估算也很難做到絕對準確,從外表看也很難分辨貧 富差距,因病返貧、子女求學返貧的情況也很難精確統計。 這些現象的存在,造成了在確定低保對象時對農民收入缺乏 有效的審核手段,導致了在實際執行時尺度把握無法統一的 問題。
四、對農村低保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一,農村低保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樣,要想持續協調發 展,必須在規范化、制度化上下功夫。我縣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管理所不只是開展城市低保工作,農村低保、城鄉醫療救 助、城鄉臨時救助、五保供養、敬老院等工作也屬于其負責, 這一名稱和定位已遠不能適應社會救助工作的持續發展。此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所行使著政府救助的職能, 但目前依然為事業單位。由于身份限制,低保所本身不具備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應當看到,隨著群眾的法制意識不斷增強,政府公共管理人員依法行政是法制社會的必然要求。在 實際工作中,低保所落實各項低保政策,如監督、檢查等都會有許多矛盾不好解決,所有這些在很大程度上滯緩了農村 低保的規范化、法制化進程。
第二, 要繼續建立健全農村低保, 使之不斷呈良性發展。 基層低保工作力量薄弱室影響低保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問題,所以,鄉鎮須有專人負責低保工作,并要加強低保業務 培訓工作。只有完善的低保網絡才能保證低保政策真正惠 民,充分幫助最貧困的群眾,讓保障金切實發到最需要的群眾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