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集錦(精選23篇)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關于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衛婦社發[20xx]19號)文件精神,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管理要求制定本規定。
一、《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具有醫學法律效力的證明。
二、必須使用由衛生部,公安部統一制發的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嚴格發放。由產科到迎澤區婦幼保健院統一購買,產房按規定簽發。
三、按照國家規定的印模式樣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不得任意改動。
四、《出生醫學證明》由專人管理簽發。根據嬰兒出生狀態填寫,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涂改和弄虛作假:
1、嬰兒姓名根據新生兒父母申報姓名填寫,用字必須準確。
2、性別、健康狀況、出生地點分類應根據新生嬰兒出生時確認情況填寫。
3、新生嬰兒父母姓名、身份證編號必須依據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填寫。
4、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須反復核實產婦姓名和嬰兒,嚴防冒充或填寫錯誤。
五、《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全國統一編號管理。
六、《出生醫學證明》交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賣、轉讓、出借和私自涂改。
七、嚴格執行《出生醫學證明》收費標準。
八、本規定中的活產嬰兒出生時有呼吸、心跳、臍帶搏動、隨意肌收縮四項生命體征之一的嬰兒。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2
根據《西秀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區衛計通[20xx]133號)文件要求,我院組織人員按醫療機構《出生醫學證明》檢查表對本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發放情況進行了自查,現將自查情況總結如下:
一、證件管理
1.安排有專人負責證件出入庫工作及簽發及管理,庫房人員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收發,防保室專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工作。
2.證件管理人員參加過培訓或學習,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知識,通過問卷調查,熟悉相關管理情況。
3.簽發登記記錄規范,符合要求。
4.有《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出入庫制度及簽發、補發、換發、廢證管理和文件歸檔。
5.《出生醫學證明》印章與簽發分開管理。
二、證件簽發
按《出生醫學證明》的首次簽發要求,規范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工作;《出生醫學證明》首簽發登記表由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接生人員填寫并確認后轉給簽發人員,簽發人員審驗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材料,并留有新生兒父母和領證人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由領證人填寫和確認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信息;簽發人員電腦錄入資料打印《出生醫學證明》;蓋章人員對《出生醫學證明》的了信息進行核對無誤后加蓋印章,并做好存根保留和首次簽發登記。
三、定期開展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
我院有針對性地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開展法制教育,無上級機構組織崗位培訓,我院通過自學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指導手冊的學習,增強法律意識,提高對證件損毀、丟失、制假、用假、販假事件的監察能力,防止失職瀆職事件的發生。
四、定期報告。
每月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并登記;在平時開展《出生醫學證明》相關業務流程中遇到問題,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或向其他醫療機構溝通學習,確認后再辦理,避免錯漏。
五、加強監督管理。
我院定期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進行自查,檢查《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及使用情況,檢查《出生醫學證明》的首次簽發、換發、補發、印章管理、廢證管理、信息管理等各項工作情況,檢查《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的培訓考核情況,以及了解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3
___公證處:
茲有___系我單位工作/存檔人員,申請赴___國___(留學、定居、探親、工作等),根據其檔案記載和我單位掌握情況,現提供證明如下:
出生證明
姓名:___,性別:_,出生日期:___,出生地點:___ ,生父姓名:___,生母姓名:___。
蓋 章 ____年__月__日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4
本溪滿族自治縣第三人民醫院:
因原因,導致出生證信息錯誤,現申請換發出生證明,修改出生證信息,我保證信息真實準確,如有虛假愿負法律責任,望貴院給予換發。
原出生證編號: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20xx年xx月xx日母親姓名:身份證號:父親姓名:身份證號:需修改信息:
特此申請。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5
新生兒姓名:性別;(女)
出生日期(20__)年(1)月(9)日(07)時(20)分
出生地(貴州)省(畢節)市(威寧)縣(區)(玉龍鄉)鄉
出生孕(周)(41)周
健康狀況(√)良好一般差
體重(3500)克身長(55)公分
母親姓名:年齡:國籍:民族:
身份證號:
父親姓名:
身份證號:
出生地點分類:
接生機構名稱:
簽字: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簽發機構(蓋專用章)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6
1.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與發放。
2.《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統一編碼印制,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和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醫學證明》。
3.《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分級和屬地管理,逐級申報訂購制度。縣婦幼保健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訂購、發放和管理。
4.專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和管理工作,并在規定時間內逐級上報有關資料,接受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5.助產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使用電腦統一管理及打印《出生醫學證明》,直接完整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方便群眾領取。
6.實行《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制度。在發放和領取時雙方核對證件數量及號碼,無誤后簽字登記備案。
7.因意外所致潮濕、破損、丟失或報廢的《出生醫學證明》做好證件號碼、報廢原因的登記及核查工作,每季度統一上交縣《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
8.嚴格執行《出生醫學證明》的收費標準,嚴禁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
9.每季度對發證質量、使用情況做好自查,縣級每季度對發證機構進行1次發證質量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發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違法違紀行為。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7
《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法定醫學證明,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的重要依據。為了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規范其領取、發放、登記等工作,我院根據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的具體要求,不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相關人員培訓,逐步使《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步入了規范化和程序化的軌道。現總結如下:
一、建立健全《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組織
為了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我院成立了以院支部書記為管理第一責任人,設立專門科室、專管人員具體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領取、發放、登記等日常工作。確保了《出生醫學證明》的規范管理。
二、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
1、規范領取程序:要求專管人員在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時必須將領取人員的`姓名、領取的數量在院辦公室進行登記,辦公室開具介紹信后方可領取。
2、發放《出生醫學證明》時,領取機構必須是具有《母嬰保健技術》許可資質的醫療或計劃生育機構,且領取人員必須持單位介紹信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方可領取。
3、實行證、章分離管理,建立出入庫登記制度,妥善保存《出生醫學證明》存根。
三、本年度申領及發放情況
20xx年元月至今我院共申領《出生醫學證明》4400份,去年庫存470份,合計4870份,現已辦理4870份:其中20xx年出生新生兒辦理2638份,20xx年及以前出生者辦理2175份,作廢57份。
總之,我院20xx年在《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方面,能嚴格執行衛生部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使《出生醫學證明》的領取、發放、登記逐步得到了規范。今后我們將進一步加強管理,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使《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更加規范。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8
一、《出生醫學證明》由正頁、副頁和存根三部分組成,所有項目要填寫齊全,內容準確,字跡清楚,簽名正規,嚴禁涂改。
二、《出生醫學證明》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統一采用計算機打印;或用鋼筆(藍黑墨水)、碳素筆一次填寫,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三、簽發機構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后,根據《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上的“身份證號”欄目按照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的號碼填寫;申領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現役軍人、武裝警察證件,港、澳、臺護照或外籍護照,應當在“身份證號”欄填寫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號碼,此欄若有空格以“●”填滿;新生兒父母“年齡”欄目按照新生兒出生時其父母的年齡填寫。
新生兒父母或新生兒父母委托人均可以成為《出生醫學明》申領人。申領人應當在新生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1.新生兒父母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和信息:
(1)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
(2)新生兒姓名;
(3)簽發機構要求的其它有關信息。
2.新生兒父母委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和信息:
(1)新生兒父母共同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2)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3)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
(4)簽發機構要求的其它有關信息。
3.對于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必要時需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
四、分娩信息中健康狀況可結合出生時的Apgar評分判定;出生地依據新生兒出生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填寫。
五、在婦幼保健機構出生的,在婦幼保健院后□內劃“√”;在婦幼保健機構以外的其他醫療機構出生的.,在醫院后□內劃“√”;由家庭接生員接生的,在家庭后□內劃“√”;其他地點出生的,在其它后□內劃“√”,并在上注明出生地點。
六、接生機構名稱按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全稱填寫,簽發日期按實際簽發日期填寫。
七、副頁和存根相關內容的填寫
1.出生地點:與正頁“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領證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寫;
3.嬰兒母親簽章:由新生兒母親或領證人簽字;
4.接生人員簽字:由負責接生的助產技術人員簽字或簽發人員簽字。
八、《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蓋其他印章或騎縫章。簽發機構加蓋印章前須認真核實《出生醫學證明》上的信息,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9
___公證處:
茲證明___,男/女,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此處填寫出生的市、縣)出生。___的生父是___(如去世需注明:已故),___的生母是___(如去世需注明:已故)。
特此證明。
蓋 章 ____年__月__日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10
《出生醫學證明》是具有法律效率的醫學證明,為確保您寶寶出生證明的完整有效,請您配合做好如下事宜:
一、《出生醫學證明》必須要有您寶寶的名字,新生兒出生證明。如果您寶寶的名字尚未取好,請您和家人盡快取好,以便及時辦理寶寶的《出生醫學證明》。
二、請在您分娩后一月內,由寶寶父親或母親攜帶準生證、雙方身份證到寶寶出生醫院辦理寶寶的出生證明。
三、須填寫內容包括:準生證明號碼、新生兒姓名、雙方身份證號碼、新生兒申報戶口地址。因《出生醫學證明》一旦打印,醫院將無權更改,故要求填寫字跡端正清楚,并仔細核對院方所填寫內容,有疑問及時提出,確保填寫內容正確無誤。
四、辦理出生證明時間:周一至周日正常上班時間。
對于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辦理出生登記時通常需要提交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嬰兒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嬰兒父親和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以及當地落戶所需的其他證明。
非婚生嬰兒隨母申報常住戶口的,需提供產前醫院檢查證明及復印件;隨父申報常住戶口的,需提供親子鑒定證明。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的新生嬰兒,不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出生證明《新生兒出生證明》。父母雙方均為本市集體戶口的除外。
帶上寶寶媽媽的身份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到節省醫院,由院方提供出生證草稿,然后到婦幼保健站開正式的出生證明,在帶上媽媽的戶口不到所轄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這些都要在寶寶出生后一月之內辦妥。在寶寶媽媽生完三個月之內到計劃生育指導站落實節育措施后,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單位蓋章,拿著節育措施證明、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和出生證明到計生委辦理獨生子女優待證,我們這里是走這些手續,可能地區之間會有一定的差別,你要細心一點問仔細了,否則你會多跑很多冤枉路的,祝你順利!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制,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xx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范圍內啟用新版。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11
委托人: 性別:女
出生年月:X年X月XX日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18
受托人:
性別:男
出生年月:X年X月XX日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18與委托人關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前往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姚《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
受托人簽名:
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12
《出生醫學證明》,是由醫院出具的、能夠證明嬰兒出生時間、性別、出生地、生父母等,并具有一定證明力的書面材料,長期有效,并可做為嬰兒登記戶口的依據。嬰兒出生證明主要是針對醫院新生兒的詳細情況進行記錄。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身證號,地址。
然后再寫關系人,父母,等(同上)
特此證明
落款
年月日(蓋章)
帶身份證,戶口本,相片,到公證處公證,即可。
填表及辦理出生證明須知
1、填表要求:新生兒姓名一欄可空項其余項目均需如實填寫不得空項。父、母親姓名需與身份證明、住院病歷上的姓名一致,否則不能辦理出生證明。職業、單位可簡寫或寫無。父、母雙方戶口地址需與戶口本上(第一頁)地址一致。嬰兒戶口隨父、隨母請畫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后20天之內務必辦理出生證明,請提前起好并確定嬰兒的名字。
3、需帶證件如下: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過期身份證均無效)、父母雙方的戶口本原件(集體戶口和外地戶口可帶復印件)、生育服務證或結婚證(未婚者需嬰兒父母寫未婚申明),另需帶上出院通知單。
4、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證件不齊不能辦理出生證明。
5、辦理出生證明需嬰兒父母親自辦理。如嬰兒父母不能親自辦理,委托他人代辦需寫一份委托書,并帶齊雙方證件。(嬰兒父母只來一位辦理即可)。出生證明打印好后嬰兒姓名不能更改。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13
_________單位:
茲委托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負責辦理__________工作事宜請予以辦理,或請將________具體事務如何處理,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我本人或單位承擔與貴單位或部門無關。
特此申明。
授權有限期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委托人: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衛生計生委、公安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三條我省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法獲得《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條《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監制,并統一編號。
第五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關機構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
省衛生計生委托安徽省婦幼保健所負責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委托管理機構應明確職責與任務,建立完善規章制度,加強監督,規范服務。
第七條各縣(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應將轄區內經依法審批并獲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名單登記造冊,確定《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如有變動,應及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并定期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各縣(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嚴格按照《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補發專用章標準及式樣統一刻制印章,配發至簽發機構,并將印章式樣抄送上級管理機構和同級公安機關備案。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或印章發生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報告,申請刻制新印章。
第九條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各簽發機構應當妥善運送和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因潮濕、破損或丟失的,應將數量、編號及時上報上級委托管理機構并申明作廢。必要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要嚴格控制廢證率,加強廢證的管理。認真登記廢證編號和作廢原因,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分別標識作廢或加蓋作廢章,定期逐級回收,由省婦幼保健所統一銷毀。
第十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受理《出生醫學證明》相關投訴、舉報,并組織對《出生醫學證明》真偽的技術鑒定。
第十一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委托管理機構應協調各簽發機構與婦幼保健機構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協作機制,相互配合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與孕產婦保健管理和兒童保健管理工作的銜接。
第十二條各簽發機構要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管理,建立簽發管理制度,嚴格簽發程序,專人負責;設專人分別管理空白《出生醫學證明》、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和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嚴禁出具虛假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三條加快《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化進程,建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與公安等部門共享機制。各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定期將轄區內簽發機構名單、《出生醫學證明》發放號段、廢證編號逐級報送至省婦幼保健所。實現《出生醫學證明》信息化管理的地區還應定期將《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個案信息逐級報送省婦幼保健所,再由省婦幼保健所統一將相關信息通報省級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各委托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對新生兒及其監護人提供的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條《出生醫學證明》申領登記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表、《出生醫學證明》存根,以及申請人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和電腦保存電子文檔等相關資料均應按檔案管理要求,按首次簽發、換發、補發分類進行整理、歸檔,永久保存。
第三章申領
第十六條實行按屬地逐級申領制度。各簽發機構向轄區所在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向所在市委托管理機構,各市委托管理機構向省婦幼保健所逐級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七條嚴禁向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任何機構和個人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嚴禁跨地區、跨機構出借、轉讓《出生醫學證明》。嚴禁倒賣《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八條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在辦理下級單位申領時,應查驗單位介紹信、申領人有效身份證件、核對申領數量及編號并填寫登記本。
第十九條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應對領取的《出生醫學證明》進行登記,并按出生證編號先后順序使用。
第二十條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各簽發機構應按規定時間上報《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計劃和管理使用情況統計報表。
第四章首次簽發
第二十一條經依法審批并獲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內分娩的新生兒,由該助產機構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二條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國內公民收養查不到生父母的嬰兒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不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三條各簽發機構應明確相關人員職責,助產機構接生人員負責規范填寫分娩信息;簽發人員負責查驗新生兒父母、領證人等相關有效身份證件,留存復印件,規范打印或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審核,并在審核無誤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出生醫學證明》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打印,或用藍黑色鋼筆、碳素筆一次填寫,所有項目要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勾畫涂改。
各助產機構在辦理入院登記時應核對分娩產婦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并留存復印件。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產婦信息不一致的,應當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對于未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應提供本人簽字的書面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欄目處填寫"/"。
第二十五條各簽發機構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合理設計簽發流程,方便群眾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應廣泛宣傳《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申領和使用規定,指導孕產婦做好新生兒姓名、相關證明材料的準備。
新生兒父母應在出院前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確因特殊情況出院前未申領的,須在出生一個月之內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六條對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由出生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在本辦法下發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由新生兒父母(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2、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人員身份信息及接生情況證明;
3、親子(母子)鑒定證明;
4、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5、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在未取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機構分娩的新生兒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參照醫療機構外分娩申領。
第二十七條各簽發機構應按規定做好發放登記,領證人在《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本》上簽字。
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二十九條《出生醫學證明》免費簽發,嚴禁收費和搭車收費。
第五章換發
第三十條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由公安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或提供親子鑒定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可以向原簽發機構申請換發。
第三十一條簽發機構不得為當事人以變更新生兒姓名為理由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三十二條簽發機構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換發時,應審驗下列證明材料:
1、新生兒父母出具的書面申請;
2、原《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已入戶的')或正副頁(未入戶的);
3、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
4、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5、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原簽發機構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完整情況,按當事人換發原因核定相應材料予以換發。換發后,原證件由原簽發機構歸檔保存,并做好相關登記。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1、《出生醫學證明》手寫時未用藍黑色鋼筆或碳素筆的;
2、《出生醫學證明》被涂改的、填寫字跡不清的、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3、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4、《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5、《出生醫學證明》為非法印制的、偽造、倒賣、轉讓、出借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
第六章補發
第三十五條因遺失、被盜等情況喪失《出生醫學證明》原件正頁或副頁的,可以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申請補發。
第三十六條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
第三十七條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市、區)委托管理機構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補發時,應審驗下列證明材料:
1、新生兒父母出具的書面補發申請;
2、原《出生醫學證明》作廢公告;
3、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復印件;
4、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5、新生兒父母戶口登記簿原件和復印件;
6、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給予情況屬實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并做好相關登記。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未辦理出生登記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出生登記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第七章責任
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人員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許可,擅自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由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對于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責任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其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對于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管理機構、簽發機構或工作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資格,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管理辦法》(衛婦秘〔20xx〕650號)作廢。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親子鑒定證明指經省司法廳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
第四十五條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流程,出生醫學證明怎么開
1、《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3)辦理程序:
a、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b、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c、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證;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15
___公證處:
茲有___系我單位工作/存檔人員,申請赴___國___(留學、定居、探親、工作等),根據其檔案記載和我單位掌握情況,現提供證明如下:
蓋章____年__月__日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16
主要內容包括: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時間、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狀況、體重、身長、母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父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接生機構名稱等。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制,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xx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范圍內啟用新版。
●出生醫學證明內容樣本填寫內容
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為一經填寫、打印,就不得更改。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后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發。《出生證》嚴禁涂改,一旦涂改,視為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17
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進一步規范我院《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和使用,按照《江西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首次簽發制度。
一、我院醫務科和婦產科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簽發工作。并配備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管理人:、《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人:、)
二、我院只負責在本機構內出生的嬰兒直接簽發《出生醫學證明》。非本機構出生一律不準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兒出生當日應起及時為其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時,必須按號碼順序開具,所有項目填寫要求填寫齊全、內容準確、字跡清晰、簽名正規、嚴禁涂改。
三、《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簽發證明時應如實填寫分娩信息(《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簽發人員應查驗嬰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準確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各聯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將正本、副本交給申領人,存根及相關證明材料(生育證、首次簽發登記表等)存檔,永久保存。
四、特殊情形如單親或采取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嬰兒,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寫,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寫出有關情況說明并簽字,簽發機構在存根聯上注明有關情況并將書面情況說明與存根一并保存。
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母親一方,由新生兒母親本人出具單親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父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父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
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父親—方,由申領人出具單親聲明和親子鑒定證明,本院內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記錄母親信息相—致的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填寫母親信息;若不能提供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母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母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
五、《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為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18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出生醫學證明補辦。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辦法如下:
(一)未報戶口前遺失的《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二)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
具體的補發程序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按《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補充規定,《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婦幼保健機構)申請補發,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補辦》。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補辦辦法:
根據北京市衛生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規范
第三十一條《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
公民遺失《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填寫"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申請表,確認情況屬實予以補發。補發新證后找回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回補發機構。申請補發者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丟失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當事人所在單位的屬實證明。
(二)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填寫內容的證明。(掛產科號取病歷)
(三)準備父母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和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B5紙)。
第三十二條未辦理戶口登記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申領人必須出具戶口登記部門出具的新生兒未辦理戶口登記證明,方可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副頁。
巳經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文。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每周三上午8點30分-10點掛號取病歷,來產科填補辦申請審核表。接生者簽字、產科主任簽字、醫務處簽字蓋章。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19
婦幼保健院:
申請人:,男,×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女:,×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于×年×月×日×時×分在×村委會×村家中分娩一×嬰,取名:×,當時由于屬急產,家離衛生院較遠,來不及送醫院住院分娩,請×村委會×村×人在家中接生,現要求補辦《出生醫學證明》,請雙柏縣婦幼保健院給予補辦為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20
常規簽發流程:
1.提交材料:在本院內出生的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其父母向負責接生的助產技術人員提交查驗資料:嬰兒父母雙方身份證原件、生育服務證等相關材料。
2.信息填寫:首次簽發登記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信息分別由接生人員和領證人填寫并簽字確認,所有項目要求字跡清晰。若出現涂改,相應內容須由接生人員或領證人簽字確認。
3.醫務科查驗首次簽發登記表后按流水號順序依次發放《出生醫學證明》領證人簽字確認并須加按手印。
4.接生人員如實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內容。
5.核對信息:醫務科核對《出生醫學證明》和首次簽發登記表中的信息,確認無誤,
6.蓋章:要求《出生醫學證明》三聯均要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7.發證
8.存檔:保留存根、身份證復印件、其他證明材料等資料、整理裝訂檔案。
特殊簽發流程:
母親單親:
①常規簽發流程+《單親聲明》。聲明內容包括:聲明人姓名、戶籍地、孩子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單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理由,同時聲明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②告知今后如需改為雙親,需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21
近日,我省在石家莊召開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暨培訓會議,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政策法規進行培訓,并安排部署《出生醫學證明》專項督導檢查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是由助產機構出具的證明孩子出生狀況和血親關系的法律文書。近年來,隨著《出生醫學證明》社會功能的不斷擴大,群眾對《出生醫學證明》的關注程度不斷增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提高《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水平,規范簽發流程,維護法律證件的嚴肅性,省衛生廳決定對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進行專項督導檢查。此次專項督導工作從20xx年7月開始,預計10月結束,從《出生醫學證明》各項制度、規章的落實情況、人員配置、檔案留存、簽發流程等入手,及時糾正《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人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確實違規違法的人員和機構進行處罰,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水平。
來自全省各設區市、定州、辛集市衛生局、婦幼保健機構及委托機構80人參加了會議。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22
,女,x年xx月xx日出生,于x年xx月xx日與結婚,雙方系初(再)婚,并于x年xx月xx日計劃內(外)生育第胎男(女)孩,取名,該子女已在我計生辦上報出生,該育齡婦女已納入我地計劃生育管理。
聯系電話:,經辦人:。
(蓋章)
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集錦 篇23
根據國衛婦幼發關于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和規范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自1月1日起,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為了做好今年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我院于1月20日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了州衛生局舉辦的出生醫學證明軟件管理培訓班,會后按要求及時安裝軟件并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并根據會議精神和衛生部婦社司、中國疾控中心婦幼保健中心印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指導手冊》以及自治區《出生醫學證明》文件匯編的要求規范了出入庫登記、簽發登記、廢證登記、存根交接登記。
XX縣婦幼保健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明確職責,責任到人。進一步完善了《出生醫學證明》的出入庫登記、存放環境、印章管理、簽發與審核等制度。
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流程,簽發人嚴格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對于流動人口按照輪衛發[20xx]283號文件查驗《居住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證件齊全的方可辦理。所有項目要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副頁和存根相關內容的填寫與正頁一致。辦理完的《出生醫學證明》經審核登記后裝訂成冊,整理歸檔。每月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上報流動人口查驗“兩證”信息,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發現私自泄露他人信息的情況發生。
從20xx年10月1日至9月30日,在我縣助產機構出生的新生兒活產數是2118人,簽發《出生醫學證明》1834份,年簽發率86。6%。同時查驗、登記并上報流動人口婚育證明70余人;從1月1日至10月27日共辦理《出生醫學證明》1333份。
廢證的管理: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的要求,對作廢的《出生醫學證明》及時登記,并定點、集中存放。年廢證率要求控制在(1%),今年1月1日至10月30日,簽發過程中,共有廢證27個,廢率為1。45%,已經超標,廢證主要原因是打印錯誤。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們要克服困難,及時調試設備,最大限度降低廢證率,同時加強宣傳力度,將辦證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公示,提高工作效率,為廣大人民群眾排憂解難,讓群眾滿意,讓領導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