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通用3篇)
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 篇1
1.01 商品名稱:輕柴油(Gasoil)
定義:原油經蒸餾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烴類液體燃料,運用于全負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期貨合約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并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為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4)最小變動價格:每噸為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為200元人民幣。
(5)合約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6)每日價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賬戶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0個以上的凈多頭或凈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3000個以上凈多頭或凈空頭。
最后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4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8)最后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后一個營業日為最后交易日。
(9)合約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
1.03 交貨:
(1)交貨方式:a.FoB離庫裝船交貨 B.庫內轉移 c.管道輸送 d.FoB離船過驗
賣方將輕柴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只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為界),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交易所核準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收貨方式 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賣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交貨方式 d.擬交貨地點 e.其它資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項目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結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后,必須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著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盡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體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為優先,如地點、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為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后為優先的配對原則。
c.買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調整,并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裁定,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d.在這以前,買賣方就交貨地點和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遵循下列原則:
i.FoB離庫裝船(車)的交貨時間由買方確定。
ii.賣方提出在非注冊倉庫交收,則貼水應對買方有利為原則;如買方提出在非注冊庫交收,則貼水或升水應對賣方有利為原則。
iii.庫內轉移或管轄交貨的時間由買賣方協議。
e.在非注冊倉庫的交收,關于價格的升水或貼水應由買賣方自行協議,也可參照結算交割委員會的通知的原則執行。
(7)預備交貨通知
賣方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三個交易日14:00前向買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統一規定),內容應包括:
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 篇2
供應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氣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供用氣事宜
甲方向乙方________ kg規格的鋼瓶充裝的液化石油氣,乙方主要用途為_ _廚房及生活用氣____________。
第二條、供氣方式
(一)供氣時間:乙方每次應提前通知甲方所需液化石油氣的數量,甲方接到通知后應在早上8時——下午19時范圍內及時將乙方所需數量的液化石油氣送達合同約定的供氣地點。
(二)供氣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供氣充裝:甲方供應的液化石油握應使用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氣鋼瓶進行充裝。
第三條、供氣質量
甲方應保證向乙方供應的液化石油氣體質量和充裝量均符合國家相關質量和安全技術要求。
第四條、供氣價格及結算
(一)甲方有權按照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瓶裝液化石油氣價格向乙方收取用氣費用,價格為包到價(不開票)。價格每月可根據南寧市的市場價格作調整一次,如價格不變不用調整,價格為包到價格。如遇政府物價管理部門調整液化石油氣價格的,按照調整后的價格確定供氣價格。價格由雙方指定人員電話或電面通知對方。
(二)雙方結算以每次供氣時甲乙雙方簽章確認的購氣憑證為依據。并按照下面方式辦理。根據甲乙雙方的結算簽章確認的購氣憑證每月結賬一次。
(三)付款方式和期限:
1、付款根據雙方送貨憑證,通過銀行匯款或現金。
2、支付期限:如有超過兩個月乙方不付款給甲方,甲方有權停氣。
第五條、安全檢驗
(一)甲方應設置安全檢查人員對乙方使用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和供氣系統定期進行全面安全巡檢查,乙方應設置相應的驗收人員。雙方應互相提供安全檢查人員和驗收人員的身份證明并加蓋單位公章(紅章),未經雙方確認不得任意換安全檢查和驗收人員。
(二)甲方安全檢查人員在每次供氣時,應對鋼瓶進行試漏等必要的安全檢查,并由甲乙雙方的安全檢查員和驗收人員進行簽字確認。
(三)乙方應在每次供氣時檢驗鋼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對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鋼瓶有權拒收。
(四)甲乙雙方應分別建立專用交易登記臺帳,記錄每次供氣時涉及的供用氣雙方名稱、供氣時間、鋼瓶有關信息、安全檢查情況等,并由甲乙雙方的安全檢查和驗收人員簽字確認。
第六條、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簽訂合同時應向乙方提供營業執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等證明材料復印件,所有相關復印件須加蓋甲方單位公章,乙方需提供營業執照加蓋單位公章。
(二)甲方應保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液化石油氣和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氣鋼瓶。甲方有權拒絕充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鋼瓶。
(三)甲方負責鋼瓶的維護和保養,甲方有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定期對乙方的液化石油氣供應系統和相關設備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指導乙方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氣,并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定期將鋼瓶送檢查機關進行檢驗。
(四)甲方如發現乙方有違反規定使用液化石油氣、危害液化石油氣設施安全的行為時,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記入用戶檔案,發現乙方的燃氣設施存在隱患的,應書面向乙方及時消除。
(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合格的液化石油氣。
(六)乙方有權向燃氣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發現的非法違法供氣行為。
(七)乙方應在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正確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其設施和用氣設備,并對室內燃氣設施及用氣設備進行日常檢查。當乙方發現室內燃氣設施或者用氣設備異常、燃氣泄漏、意外停氣時,應關閉閥門、開窗通風,并及時通知甲方檢查維修。
(八)乙方不得損失、遺失或擅自替換鋼瓶。
(九)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方式和期限,及時向甲方支付用氣費用。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因甲方供氣質量不合格、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供氣、每次供氣時未進行試漏等必要的安全檢查和未定期進行巡檢等原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乙方在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情況下,如因甲方提供鋼瓶及其安裝出現問題影響用氣的,由甲方在三天內(時間)內負責更換、修理并賠償乙方損失。
(三)在合同期內如乙方用其他公司的氣,甲方有權不退乙方鋼瓶押金,并要退回從甲方所租鋼瓶。
(四)乙方違約液化石油氣安全使用管理和操作規程造成安全隱患,并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五)乙方損壞、遺失或擅自替換鋼瓶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其他違約責任:
甲方要保證乙方的正常供氣,乙方要氣時須提前2小時通知,如甲方不能及時供氣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不可抗力
因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經核實可全部或部分免險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九條、合同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所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有關部門調解,可以選擇下列方式解決:
□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生效,履行期限至______年___月____日止,或至乙方申請終止用氣時止。
(二)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雙方也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經辦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電話: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 篇3
一、合同雙方:
1、供貨方(甲方):
2、購貨方(乙方):
二、經雙方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原則下,甲乙雙方同意簽訂油品購銷合同,并達成如下條款:
(一)油品名稱和數量:0#柴油噸、—10#柴油噸
(二)油品供貨地點:
(三)油品供貨時間:
(四)油品運輸方法:
(五)油品接貨地址:供方油庫
(六)油品質、數和驗收:按供方出庫單、化驗單驗收
(七)油品價格和結算:按當時中國石油集團規定的價
(八)違約責任:按國家合同法或雙方當時商定的合約
(九)其他條款:雙方應相互真誠合作密切配合,嚴格執
三、注意事項:
1、供貨和接收雙方,應在供接現場將一切相關手續辦理清楚、準確、貨出供方油庫后,出現的一切情況,供方不負任何責任。
2、供購雙方平時應互通信息,包括供購具體時間、數量、價格等,雙方都能做好妥善及時安排,做到快速、高效、滿意。
四、雙方如有新的補充意見,商定后可作為此合同的補充合同,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此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并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