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政府公開招標合同范本
合同編號:
項目名稱:
貨物名稱:
買 方:
賣 方:
簽署日期:
合 同 書
(買方) (項目名稱)中所需 (貨物名稱)經 (招標人)以 號招標文件在國內 (公開/邀請)招標。經評標委員會評定 (賣方)為中標人。買、賣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條款和條件,簽署本合同。
1、 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應該認為是一個整體,彼此相互解釋,相互補充。組成合同的多個文件的優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書
b. 中標通知書
c. 協議
d. 投標文件 (含澄清文件)
e. 招標文件 (含招標文件補充通知)
2、貨物和數量本合同貨物:
數量:
3、合同總價本合同總價為 元人民幣。
分項價格:
4、付款方式本合同的付款方式為:
5、本合同貨物的交貨時間及交貨地點交貨時間:
交貨地點: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全權代表簽署、加蓋單位印章并由賣方遞交履約保證金后生效。
買 方: 賣 方:
名 稱:(印章) 名 稱:(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開戶銀行: 組織機構代碼:
開戶銀行:
賬 號: 開戶行號:
賬 號:
合同一般條款
1 定義本合同中的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1.1 “合同”系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賣雙方 所達成的協議,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構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價”系指根據合同約定,賣方在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買方應付給賣方的價格。
1.3 “貨物”系指賣方根據合同約定須向買方提供的一切設備、機械、儀表、備件,包括工具、手冊等其它相關資料。“服務”系指根據合同約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 務,如運輸、 保險及安裝、調試、提供技術援助、培訓和其他類似的服務。
1.5 “買方”系指與中標人簽屬供貨合同的單位(含最終用戶)。
1.6 “賣方”系指根據合同約定提供貨物及相關服務的中標人。
1.7 “現場”系指合同約定貨物將要運至和安裝的地點。
1.8 “驗收”系指合同雙方依據強制性的國家技術質量規范和合同約定,確認合同項下的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活動。
2 技術規范
2.1 提交貨物的技術規范應與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技術規范附件(如果有的話)及其投標文件的技術規范偏差表(如果被買方接受的話)相一致。若技術規范中無相應說明,則以國家有關部門最新頒布的相應標準及規范為準。
3 知識產權
3.1 賣方應保證買方在使用該貨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時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專利權、 著作權、商標權和工業設計權等的起訴。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權指控,賣方須與第三方交 涉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責任、費用和經濟賠償。
4 包裝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賣方提供的全部貨物,均應采用本行業通用的方式進行包裝,且該包裝應符合國家有關包裝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包裝應適應于遠距離運輸、防潮、防震、防銹和防粗暴裝卸,確保貨物安全無損,運抵現場。由于包裝不善所引起的貨物銹蝕、損壞和損失均由賣方承擔。
4.2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一份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
5 裝運標志
5.1. 賣方應在每一包裝箱的四側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樣做出下列標記:
收貨人:
合同號:
裝運標志:
收貨人代號:
目的地:
貨物名稱、品目號和箱號:
毛重/凈重:
尺寸(長×寬×高以厘米計):
5.2 如果貨物單件重量在2噸或2噸以上,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兩側用中文和適當的運輸標記,標明“重心”和“吊裝點”,以便裝卸和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運輸的不同要求,賣方應在包裝箱上清楚地標有“小心輕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樣和其他適當的標志。
6 交貨方式
6.1 交貨方式一般為下列其中一種,具體在合同特殊條款中規定。
6.1.1 現場交貨: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和保險,將貨物運抵現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所有貨物運抵現場的日期為交貨日期。
6.1.2 工廠交貨:由賣方負責代辦運輸和保險事宜。運輸費和保險費由買方承擔。運輸部門出具收據的日期為交貨日期。
6.1.3 買方自提貨物:由買方在合同規定地點自行辦理提貨。提單日期為交貨日期。
6.2 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 天以前以電報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包裝箱件數、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和備妥交貨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方應用掛號信將詳細交貨清單一式6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格、數量、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包裝箱件數和每個包裝箱的尺寸(長×寬×高)、貨物總價和備妥待交日期以及對貨物在運輸和倉儲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通知買方。
6.3 在現場交貨和工廠交貨條件下,賣方裝運的貨物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數量或重量。否則,賣方應對超運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負責。
7 裝運通知
7.1 在現場交貨和工廠交貨條件下的貨物,賣方通知買方貨物已備妥待運輸后24小時之內,應將合同號、貨名、 數量、毛重、總體積(立方米)、發票金額、運輸工具名稱及裝運日期,以電報或傳真通知買方。
7.2 如因賣方延誤將上述內容用電報或傳真通知買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損失應由賣方負責。
8 保險
8.1 如果貨物是按現場交貨方式或工廠交貨方式報價的,由賣方按照發票金額的110%辦理“一切險”;如果貨物是按買方自提貨物方式報價的,其保險由買方辦理。
9 付款條件
9.1 付款條件見第二冊第七章“合同特殊條款”。
10 技術資料
10.1 合同項下技術資料(除合同特殊條款規定外)將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天之內,賣方應將每臺設備和儀器的中文技術資料一套,如目錄索引、圖紙、操作手冊、使用指南、維修指南和/或服務手冊和示意圖寄給買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資料應包裝好隨同每批貨物一起發運。
10.3 如果買方確認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不完整或在運輸過程中丟失,賣方將在收到買方通知后 天內將這些資料免費寄給買方。
11 質量保證
11.1 賣方須保證貨物是全新、未使用過的,并完全符合強制性的國家技術質量規范和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性能和技術規范等的要求。
11.2 賣方須保證所提供的貨物經正確安裝、正常運轉和保養,在其使用壽命期內須具有符合質量要求和產品說明書的性能。在貨物質量保證期之內,賣方須對由于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而發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負責。
11.3 根據買方按檢驗標準自己檢驗結果或委托有資質的相關質檢機構的檢驗結果,發現貨物的數量、質量、規格與合同不符;或者在質量保證期內,證實貨物存在缺陷,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買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賣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內應免費維修或更換有缺陷的貨物或部件。
11.4 如果賣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內沒有彌補缺陷,買方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由此引發的風險和費用將由賣方承擔。
11.5 除“合同特殊條款”規定外,合同項下貨物的質量保證期為自貨物通過最終驗收起12個月。
12 檢驗和驗收
12.1 在交貨前,中標人應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和重量等進行詳細而全面的檢驗,并出具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文件。該文件將作為申請付款單據的一部分,但有關質量、規格、性能、數量或重量的檢驗不應視為最終檢驗。
12.2 貨物運抵現場后,買方應在 日內組織驗收,并制作驗收備忘錄,簽署驗收意見并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2.3 買方有在貨物制造過程中派員監造的權利, 賣方有義務為買方監造人員行使該權利提供方便。
12.4 制造廠對所供貨物進行機械運轉試驗和性能試驗時,中標人必須提前通知買方。
13 索賠
13.1 如果貨物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等與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內證實貨物存 有缺陷,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買方有權根據有資質的質檢機構的檢驗結果向賣方提出索賠(但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或運輸部門承擔的除外)。
13.2 在根據合同第11條和第12條規定的檢驗期和質量保證期內,如果賣方對買方提出的索賠負有責任,賣方應按照買方同意的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解決索賠事宜:
13.2.1 在法定的退貨期內,賣方應按合同規定將貨款退還給買方,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手續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以及為保護退回貨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費用。如已超過退貨期,但賣方同意退貨,可比照上述辦法辦理,或由雙方協商處理。
13.2.2 根據貨物低劣程度、損壞程度以及買方所遭受損失的數額,經買賣雙方商定降低貨物的價格,或由有權的部門評估,以降低后的價格或評估價格為準。
13.2.3 用符合規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貨物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補缺陷部分,賣方應承擔一切費用和風險并負擔買方所發生的一切直接費用。同時,賣方 應按合同第11條規定,相應延長修補或更換件的質量保證期。
13.3 如果在買方發出索賠通知后 天內,賣方未作答復,上述索賠應視為已被賣方接受。如賣方未能在買方提出索賠通知后 天內或買方同意的更長時間內,按照本合同第13.2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買方將從合同款或從賣方開具的履約保證金保函中扣回索賠金額。如果這些金額不足以補償索賠金額,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補償。
14 遲延交貨
14.1 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及技術規格”中買方規定的時間表交貨和提供服務。
14.2 如果賣方無正當理由遲延交貨,買方有權提出違約損失賠償或解除合同。
14.3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賣方遇到不能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不能按時交貨的理由、預期延誤時間通知買方。買方收到賣方 通知后,認為其理由正當的,可酌情延長交貨時間。
15 違約賠償
15.1 除合同第16條規定外,如果賣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買方可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每周遲交貨物或未提供服務交貨價的0.5%計收。但違約金的限額為遲交貨物或沒有提供服務的合同價的5%.一周按7天計算,不足7天按一周計算。如果達到限額,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雙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于不可抗力所影響的時間。
16.2 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的事故發生后盡快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發生后 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送達另一方。
16.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內容有變更必要的, 雙方應通過協商在 日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終止。
17 稅費
17.1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18 合同爭議的解決
18.1 因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可通過合同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自協商開始之起15日內得不到解決,雙方應將爭議提交同級政府采購辦公室調解。調解不成的,可申請北京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8.2 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當事人一方在規定時間內不履行仲裁機構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8.3 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除仲裁機構或法院另有裁決外,應由敗訴方負擔。
19 違約解除合同
19.1 在賣方違約的情況下,買方經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關審批后,可向賣方發出書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終止合同。同時保留向賣方追訴的權利。
19.1.1 賣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限期或買方同意延長的限期內,提供全部或部分貨物的;
19.1.2 賣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它主要義務的;
19.1.3 買方認為賣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有腐敗和欺詐行為的。
19.1.3.1 “腐敗行為”和“欺詐行為”定義如下:
19.1.3.1.1 “腐敗行為”是指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來影響買方在合同簽定、履行過程中的行為。
19.1.3.1.2 “欺詐行為”是指為了影響合同簽定、履行過程,以謊報事實的方法, 損害買方的利益的行為。
19.2 在買方根據上述第19.1條規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的方式,購買與未交付的貨物類似的貨物或服務,賣方應承擔買方購買類似貨物或服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賣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0 破產終止合同
20.1 如果賣方破產或無清償能力時,買方經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后,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賣方,提出終止合同而不給賣方補償。該合同的終止將不損害或不影響買方已經采取或將要采取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利。
21 轉讓和分包
21.1 政府采購合同不能轉讓。
21.2經買方和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事先書面同意賣方可以將合同項下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賣方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接受分包的人與賣方共同對買方連帶承擔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22 合同修改
22.1 買方和賣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本合同,但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須對合同條款進行改動時,當事人雙方須共同簽署書面文件,做為合同的補充,并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3 通知
23.1 本合同任何一方給另一方的通知,都應以書面形式發送,而另一方也應以書面形式確認并發送到對方明確的地址。
24 計量單位
24.1 除技術規范中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均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25 適用法律
25.1 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
26 履約保證金
26.1 賣方應在合同簽訂后 天內,按約定的方式向買方提交合同總價 (不超過5%)的履約保證金。
26.2 履約保證金用于補償買方因賣方不能履行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26.3 履約保證金應使用本合同貨幣,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 買方可接受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和營業的銀行,按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附件8),或其他買方可接受的格式。
b. 支票、匯票或現金。
26.4 如果賣方未能按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買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取得補償。質量保證期結束后三十(30)天內,買方將把履約保證金退還賣方。
27 合同生效和其它
27.1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內容的確定應以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為基礎,不得違背其實質性內容。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買方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合同將在雙方簽字蓋章并由賣方遞交履約保證金后開始生效。
27.2 本合同一式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和 各執 份。
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備案1份,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存檔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