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工程招標年底個人工作總結
在市委市府的高度重視和采招領導小組的正確領導下,我辦堅持以“十六大”精神為指針,緊緊圍繞“管辦分離、政事分開、強化監管、透明高效,運轉有序”的總體目標,努力建好政府采購和工程招投標統一交易平臺,工作平穩有序,成效明顯。使政府采購和工程招投標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規范化管理的軌道。據統計,1-12月份政府采購共658次,預算金額4.34億元,實際采購金額3.32億元 ,節約資金1.02億元,節資率為23.50%。工程招投標共461 項586個標的,預算總造價34.42億元,實際中標價26.53億元,節約建設資金7.89億元,平均讓利率為22.93%。其中,6月份采招監管辦籌備成立以后,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和改革招投標辦法,政府采購比上半年提高節資率4.68%,多節資0.19億元;建設工程讓利率提高9.5%,多節資1.59億元;監管機構成立后共計多節約資金1.78億元,成效是顯著的。
(一)切實改革機構運行機制,實行“管”、“辦”分離。
在市委市府及采招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5月份開始籌建義烏市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簡稱“采招監管辦”),6月份接管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監管工作。采招監管辦負責監管,不再承擔具體的操作業務。政府采購中心、工程交易中心分別從財政局、建設局剝離出來,隸屬365便民服務中心,采招監管辦對其只管業務,不管人事。推行業主(采購人)負責制,交易中心、政府采購中心提供服務,監管辦實施監管這樣一種全新的運行機制。改變了過去“裁判員”和“運動員”集于一身的運行模式,進一步明晰了管理與執行操作職能,從而真正做到“管辦分離”,各司其職。
(二)完善制度、切實轉換職能。
1、隨著《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頒布實施以及部門改革的推進,過去的有些制度已不適應現實工作的要求,市采招監管辦成立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義烏實際,先后起草制定了《政府采購和招投標工作機構職責》等一系列規章制度11個(已由市政府發布或市府辦轉發),各項管理辦法13 個(由市采招監管辦下發),這一整套有針對性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有力地約束了標前、標中、標后的整個過程,改變了先前人為因素過多,無章無序的操作辦法。做到了關口前移,用建立完善制度實現了有力監管。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充分發揮監管職能。監管辦成立后,所有采購與招投標工作一律實行備案制度。 “標前監督”,首先通過對招標條件、招標方法進行嚴格把關,使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政府采購方面:通過采購項目備案,要求采購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必須公正、合理;技術規格不帶有傾向性;評標方法嚴密合理細化;評委組成達到專業性。并對開標時間進行統籌安排,對性質相同、時間不沖突的項目盡量安排在同一天開標,做到“效率”二字當頭、“用最少的時間,辦更多的事情”。工程招投標方面:通過下發《關于規范建設工程招投標報名和資格審查有關事項的通知》,嚴格投標報名和資格審查行為,把資格預審、招標文件、評標定標方法等文本備案作為把關重點,預防各種違規行為的發生。
“標中監督”: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定和細則要求,加強對招投標過程的監督。一是派專人對資格預審、開標、評標過程進行全程監督,明確評標委員會的權利、義務和紀律,并對評標專家實行考核。評標結束后,按評標專家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依序確定中標人,并經公示無異議后方可發放中標通知。二是通過對中標(成交)結果備案,采購資料備案,加強對中標結果公示、合同簽定的管理。
“標后監督”:政府采購方面:就是加強對供應商履約情況的監督檢查。結合備案情況,通過隨機抽查、重點檢查等多種形式,對中標單位的供貨速度、質量等情況及時進行跟蹤檢查。工程招投標方面:在完成招標工作后,及時聽取社會各界的反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改進,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同時強化標后管理,加強對五大員到崗情況的監督檢查。
通過全過程監督,不僅可以避免失誤,減少投訴,更能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到目前為止,各相關報備制度已基本建立,政府采購和工程招投標各主要環節都已有據可依,各方主體的行為得到了明顯的規范,監督力度不斷強化,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三)不斷創新,切實改進工作方法
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制度創新和觀念轉變。
針對義烏政府采購工作量大面廣的現狀,我們本著“簡便” 、“高效”與“合法”、“規范”相結合的原則,今年上半年,針對義烏市常規辦公設備要求采購頻繁而采購速度慢這一矛盾,與市財政局、政府采購中心經過充分的醞釀和準備,召集教育局等采購人代表、供應商等進行座談,在充分考慮到各方利益和影響因素的前提下,完成了對2017年度空調、打印機、電腦等通用辦公設備的協議供貨制度。在空調、打印機、電腦試點成效顯著的基礎上,下半年通過招標評標再次將辦公家具等大宗通用類產品列入了協議供貨的范圍。協議供貨制度的推行,一方面,進一步提升了政府采購工作的“規模效應”,提高了采購速度和效率,有效節約了財政資金;另一方面,也減少了供應商的采購成本;再者,使政府采購中心從大量繁瑣、復雜的工作中解脫出來,減輕了工作壓力;另外,協議供貨以其規范的操作程序,使整個采購更透明、更規范。同時也有利于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中標供應商的售后服務進行監督,使監督工作不僅僅停留在合同上,而是真正落到了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