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突發水污染應急預案范文(精選3篇)
幼兒園突發水污染應急預案范文 篇1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綏芬河市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提高我市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控制、減少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風險和危害,最大限度地保護水生態環境不受污染,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減輕因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及危害,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__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__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__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__年12月1日);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__〕119號);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
《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589-20__);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環發〔20__〕8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__〕119號);
《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20__年4月26日);
《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黑政規〔20__〕2號);
《牡丹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牡政發〔20__〕4號)。
《綏芬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綏政辦發〔20__〕27號)
1.3工作原則
(1)依法依規,明確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強我市環境應急管理,明確政府及部門在水污染突發事件響應過程中的職責,使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
(2)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居安思危,及時預防、控制、消除各類環境安全隱患,提高防范和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能力,盡可能減少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發生。
(3)屬地管理,分級響應。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應急體系,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充分動員和發揮政府及部門作用,并依靠社會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水污染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4)平戰結合,整合資源。做好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的專業和企業環境救援力量,整合現有的環境監測網絡和環境應急物資信息,并充分發揮其作用。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綏芬河市市域范圍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
應急處置工作。
本預案中所指突發水污染事件,是由于突發水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具體包括以下六類:
(1)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污染事故。
(2)有毒有害化學品污染事故: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使用、貯存、排放不當等導致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3)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氯氣、氨氣、苯、甲苯等氣體和易揮發的有機溶劑的泄漏所引起的水體污染事故。
(4)油類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潤滑油等各種油品在生產、貯存、使用等過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5)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引發的突發事故而造成河湖水體污染事故。
(6)由交通運輸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學品泄漏而引發水體污染事故。
受污染對象主要包括地表水、飲用水、地下水,由于水污染物泄漏導致空氣污染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按照大氣應急預案等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綏芬河市水環境敏感目標為五花山水庫、金家溝水庫飲用水水源地。
由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水環境污染,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在統一指揮下做好次生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5事件分級
按照水污染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參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將水污染突發事件分為I級(特別重大)、II級(重大)、Ⅲ級(較大)和IV級(一般)四個級別。
1.5.1 I級(特別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水污染突發事件。
1.5.2 II級(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__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造成綏芬河市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1.5.3 Ⅲ級(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__萬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水污染造成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縣(市)、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水污染突發環境事件。
1.5.4 Ⅳ級(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級別的。
2組織體系
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每一個環節可能牽涉各方面的政府部門和援救力量,為使應急救援工作有序、快速而有效地開展,必須要有強有力的組織機構來協調各方的工作,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應急工作中起主導作用,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應急任務。各應急組織機構相應職位的人員發生變化時,其職責由相應職位的人代替。
2.1領導機構
2.1.1成立綏芬河市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市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牡丹江市綏芬河生態環境局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市指揮部成員由市城管局、市氣象局、市發改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市衛健局、綏芬河鎮、阜寧鎮、綜合保稅區管理局、邊合區管理局、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等部門分管領導擔任。
2.1.2市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落實市委、市政府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決策部署;配合國家、省、牡丹江市有關部門做好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指揮全市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協調市區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較大以上級別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并向牡丹江市指揮部辦公室提供及時、準確的現場材料;按照牡丹江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協調我市有關部門開展水污染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積極配合應急專業機構的現場處置、采樣監測、物資調集、專用設備供給等工作;組織實施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和環境修復工作。
2.2辦事機構
2.2.1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市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牡丹江市綏芬河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牡丹江市綏芬河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生態環境局主管水環境工作副局長領導、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2.2.2市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市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我市水污染突發事件信息的編寫、報送;組織修訂市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參與事件的調查、指揮、救援、處置及后評估;承辦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牡丹江市綏芬河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水污染和生態破壞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現場調查;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建議;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泄漏污染物的處置和環境修復提出建議;會同公安部門對水污染突發事件中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配合主責部門做好由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次生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協調對水污染突發事件進行環境應急監測、分析并及時提供監測數據。
市水務局:負責提供相關水文資料。負責協調河流的調水、配水;指導對水利工程、庫區發生的水污染突發事件進行處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魚類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配合做好有關河道、水庫等水體功能區的現場監測。
市住建局: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城區排水系統的管控和城區、鎮、村污水處理廠應急處置的監督指導;負責組織因水污染突發事件造成園林綠地破壞后的恢復重建工作。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時,城區供水系統的管控應急處置的監督指導。
市公安局: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影響區域實施治安警戒,維護現場秩序;組織人員疏散、撤離;負責對水污染突發事件涉嫌犯罪的責任人及責任單位追究刑事責任;協助做好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交通組織和指揮、疏導工作,必要時按照市指揮部指令,依法采取交通管制、限行等措施。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必要時在水污染突發事件區域設立移動氣象站,開展加密觀測,提供現場氣象監測預報信息。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依法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經營的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協助事發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因水污染突發事件緊急疏散、轉移的受災群眾安置工作。
市發改局:負責加大水污染突發事件處置后恢復重建項目的資金爭取力度,為項目建設提供中央預算資金支持。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協調做好死亡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應由我市財政安排的經費保障相關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因開采礦產資源引發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因種植業生產、畜禽養殖業引發的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引發的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及撲滅等工作。
市衛健局: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市城管局:負責垃圾處理等應急處置。
市委宣傳部:負責會同相關涉事責任部門做好水污染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及時引導輿論;協調相關新聞單位做好對外宣傳工作。
綏芬河鎮、阜寧鎮政府:組織開展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的前期準備,并向市指揮部辦公室提供及時、準確的現場材料;按照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本地有關部門開展水污染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積極配合應急專業機構的現場處置、采樣監測、物資調集、專用設備供給等工作;配合實施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和環境修復工作。
綜保區管理局、綏芬河邊合區管理局: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園區內企業環境風險評估、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措施,配合開展園區環境應急演練;配合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園區內水污染糾紛、事故。
2.4專家組及職責
事故發生后,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現場應急工作需要,聘請相關專業專家到現場指導。應急專家咨詢組在污染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應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在應急工作全過程和日常工作中起指導作用,具體表現在:
(1)在污染源排查中迅速對時間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
(2)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3)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做出科學預測;
(4)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
(5)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
(6)為各應急小組的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咨詢和指導;
(7)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8)協助應急救援人員的日常培訓和咨詢工作,協助事故的調查工作,協助企業的事故評價。
2.5現場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發生一般以上及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市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并指派一名現場指揮部負責人。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際,設立5個專業小組:
(1)應急處置組。負責現場保護、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維護現場秩序。
(2)搶險救援組。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救護和搶險救援。
(3)醫療救護組。負責組織醫療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4)新聞宣傳組。負責策劃、組織、指導、協調省、市和境外新聞媒體,做好輿論引導工作;適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權威救援信息;邀請部門領導、專家等負責人接受媒體采訪,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密切關注、分析研判境內外媒體對事故的報道情況,為輿論引導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
(5)善后工作組。負責接待、安撫、撫恤和善后處置工作。
2.6重點排污企業
2.6.1可能發生水污染突發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定期進行演練。
2.6.2根據《關于印發《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環辦監測〔20__〕86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納入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一)一種或幾種廢水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定的篩選排放量限值。
廢水主要污染物指標是指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以及汞、鎘、碑、銘、鉛等重金屬。篩選排放量限值根據環境質量狀況確定,排污總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區域工業排污總量的65%。
(二)有事實排污且屬于廢水污染重點監管行業的所有大中型企業。
廢水污染重點監管行業包括:制漿造紙,焦化,氮肥制造,磷肥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化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漂白、染色、印花、洗水、后整理等工藝的紡織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皮革躱制加工,毛皮躱制加工,羽毛(絨)加工,農藥,電鍍,磷礦采選,有色金屬礦采選,乳制品制造,調味品和發酵制品制造,酒和飲料制造,有表面涂裝工序的汽車制造,有表面涂裝工序的半導體液晶面板制造等。
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相關廢水污染重點監管行業。
(三)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已發放排污許可證的產生廢水污染物的單位。
(四)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五)所有規模的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日處理10萬噸及以上或接納工業廢水日處理2萬噸以上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模限值。
(六)產生含有汞、鎘、碑、銘、鉛、氯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的企業。
(七)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中承擔污染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
(八)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或者因水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
(九)三年內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黃牌警示的企業,以及整治后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紅牌”處罰的企業。
2.6.3企業事業單位發生(或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報告事發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監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水環境安全監測工作,并對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應急、水務、住建、公安、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將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的同時,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2預防措施
各水環境風險源企業要認真落實水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水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明確重點防范部位,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可能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時,必須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市政府應急局要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定期開展監督檢查;掌握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了解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組織環境風險源企業開展環境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檢查;各市政污水處理廠(站)及企業污水處理廠(站)應定期定時對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檢修、維護,確保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
3.3預警
3.3.1預警的發布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等級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發生(或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經市政府批準后,報請牡丹江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發布紅色、橙色預警。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由綏芬河市政府發布黃色預警、藍色預警。
3.3.2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市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3預警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后,根據事件具體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后果,應當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受污染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不能直接接觸與不能飲用的水體等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4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通過互聯網信息、日常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水污染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下游流域的,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下游流域的相關管理部門。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4應急處置
4.1信息報告
4.1.1信息報告時限和內容
水污染突發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發現水污染突發事件后,應及時、準確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IV級)或者較大(Ⅲ級)水污染突發環境事件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四小時內向市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兩小時內向市政府、牡丹江市生態環境局、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水污染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水污染突發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對突發事件動態情況、應急響應情況、預案執行情況、事件發展趨勢、事件及其處置的新進展新情況等要及時續報。對性質嚴重、情況復雜、后續工作時間較長的突發事件實行“日報制度。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7日內,要及時上報總結報告。
4.1.2調查核實
市指揮部在接到水污染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調查核實,查明引發事件的污染源,確定污染事件的基本情況。市指揮部負責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調查核實,必要時,報請牡丹江市指揮部辦公室給予幫助。對于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由牡丹江市指揮部負責調查核實。對于特別重大、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在省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成立前,由牡丹江市指揮部負責組織先期調查核實。
4.1.3信息通報
市指揮部負責在應急響應的同時,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情況。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將相關信息向市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
4.2先期處置
4.2.1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全力組織開展救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險源,嚴防污染物進入外環境,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和危害的擴大。
4.2.2市指揮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在第一時間赴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進行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災害發生。同時,指揮協調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做好周邊群眾的安全防護和情緒安撫工作,并隨時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先期處置情況。
4.2.3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事件信息后,通過多種渠道了解現場及周邊相關信息,同時赴現場做好應急調查、監測、處置工作,盡可能了解事件類型、發生時間及地理位置、水文情況、主要污染物和泄漏的形式及數量、對飲用水水源及人群的污染危害情況、應急監測情況、人員傷亡與疏散情況、可能產生的污染隱患與后果、已采取的應急救援和污染防控措施等信息,為應急響應與處置做好準備。
4.3分級響應
4.3.1 I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由市政府報請牡丹江市政府啟動I級響應,市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趕赴現場,配合牡丹江市指揮部組織先期現場調查及應急處置工作。
當省政府成立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并啟動省級應急預案時,市指揮部配合省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3.2 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由市政府報請牡丹江市政府啟動II級響應,市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趕赴現場,配合牡丹江市指揮部組織先期現場調查及應急處置工作。
當省政府成立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并啟動省級應急預案時,市指揮部配合省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3.3 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市政府報請牡丹江市政府啟動Ⅲ級響應,牡丹江市指揮部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市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趕赴現場,配合牡丹江市指揮部組織先期現場調查及應急處置工作。
4.3.4 IV級響應
發生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市政府啟動IV級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及時將現場處置情況報牡丹江市指揮部。市政府主要領導迅速趕赴事發現場,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4.4指揮與協調
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及時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等。
4.5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導流、攔截、收容、轉移等針對性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主體不明時,在做好應急處置與應急監測的同時,生態環境部門立即組織力量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權限配合、組織制定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并分析污染物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6應急處置
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開展污染源調查和監測工作,查實并切斷污染源頭,封鎖危險場所,嚴防危害擴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及時調整和優化監測方案,必要時建立聯合監測機制,為全面掌握污染情況提供數據支持。
(3)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4)調集相關應急物資,采取阻斷、覆蓋、隔離、過濾、清洗、封閉、中和、稀釋、轉移等措施處置污染。
(5)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4.7應急搶險和救援
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分類,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市政或企業污水突發事件、災難性事件引發水污染事件和惡意排污引發水污染事件應分別采取相應的應急搶險和救援措施。
4.7.1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搶險和救援
發生影響飲用水源安全的突發事件時,啟動應急預案,進入預警狀態。同時,市政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強信息的監控和收集,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2)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市政府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市政府報請牡丹江市負責發布,橙色及紅色預警由牡丹江市政府報請省政府發布。根據事態的發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生態環境部門立即著手開展監測、調查和應急準備工作,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7)分級啟動應急供水預案。
4.7.2市政或企業污水突發事件應急搶險和救援
(1)市政污水管道破損,導致污水外泄事件發生時,應立即關停上游泵站,避免因不能及時輸送而發生污水溢出。同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a.及時通知相關市政部門和排污企業,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將污水引入調節池和輸送管道內進行臨時存貯。
b.通知沿線污水排放企業及有關市政污水處理公司視情況調整污水排放,控制上游生活污水的應急排放,直至管道恢復正常輸送。
c.確需利用泵站超越管附近的河道作為臨時蓄水池時,應征得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堵截措施。泵站恢復正常運行后,應將河道中存放的污水全部抽入污水管道中。
d.在市指揮部的統一調度下,沿線污水排放企業應立即停止污水排放。確需實施污水應急排放的,排放企業應當啟用自備污水處理設施,對污水進行預處理,達到內河排放標準后再行應急排放,生態環境部門應對污水排放實施監測。
(2)企業污水管線破損導致污水外泄事件發生時,應及時通知責任排污企業,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將污水引入調節池和事故池內進行臨時存貯。責任單位應馬上停止生產,組織對管道或泵站的搶修。
4.7.3災難性事件引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搶險和救援
(1)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啟動應急預案;
(2)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進行妥善安置;
(3)指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生態環境部門立即著手開展監測、調查工作,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
(4)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5)立即疏通污水排放系統,由污水處理廠啟用應急設施,接收災難性事件處置產生的大量污水。如果污水處理廠負荷過大,由市政府責令企業生產設施限產、停產,確保事故廢水得到妥善處理,達標排放;
(6)在市指揮部的統一調度下,對事件產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進行嚴密監控,必要時采用關閉上下游閘門,減小污染可能影響的水域范圍;若受納地表水未設置閘門,則可采用筑壩封堵措施,減小水污染事故可能影響的區域和范圍;
(7)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4.7.4惡意偷排引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搶險和救援
(1)企業偷排廢水或惡意傾倒一經發現,責令責任單位停止生產和排放,并將相關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
(2)相關部門或企業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3)由市政府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生態環境部門立即著手開展監測、調查工作,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
(5)在市指揮部的統一調度下,對事件產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進行嚴密監控,必要時采用關閉上下游閘門,減小污染可能影響的水域范圍;若受納地表水未設置閘門,則可采用筑壩封堵措施,減小水污染可能影響的區域和范圍;
(6)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4.8應急監測
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相關部門根據水污染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啟動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監測工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布點與采樣、監測項目與相應的現場監測和實驗室監測分析方法、監測數據的處理與上報、監測的質量保證等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589一20__)。事件發生初期,現場指揮機構根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污染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迅速制定監測方案。根據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及時調整監測方案。生態環境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環境應急監測、分析并及時提供監測數據。
4.9專家會商
現場指揮機構組織專家對環境監測數據進行動態分析和評估,判定污染物種類,預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圍和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污染區域隔離與解除、人員撤離與返回等措施建議。
4.10信息發布
特別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實施。重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實施。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由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負責實施。一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工作,由綏芬河市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4.11應急終止
4.11.1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經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基本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經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11.2終止程序
當滿足響應終止條件時,由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響應,相應應急指揮機構隨即撤銷。必要時,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消息。應急狀態終止后,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開展后期工作。
5恢復與重建
5.1善后處置
應急結束后,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善后處置工作;市政府負責組織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做好清理現場、消除環境污染和生態修復等各項善后工作。
5.2損害評估
市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突發水污染事件損害評估工作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環發〔20__〕85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環辦〔20__〕118號)和《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環辦〔20__〕90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5.3調查處理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相關的部門組成調查組聯合開展調查工作。根據應急調查的結果,形成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全過程的應急工作以及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體系的有效性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
6應急保障
6.1技術保障
市指揮部辦公室應組建應急救援專家咨詢組,提供多種聯系方式。建立相應的數據庫,為應急響應行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
6.2資金保障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由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財政應急保障規定給予安排和撥付。
6.3物資設備保障
各成員單位在利用現有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設施的基礎上,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配備和更新本部門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各鎮政府按預案要求儲備有關重要物資。
6.4通信與信息保障
事故現場指揮部與應急指揮機構及各成員單位、事故企業、各應急救援小組之間應保持通信與信息暢通。盡量利用現有通信資源,當現有通信能力不能滿足要求時,可以啟動備用通信手段,必要時,動用國家救災通信保障系統。
6.5人員保障
環境應急監測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大型國有骨干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要積極參加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充分發揮專家作用,為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6.6宣傳、培訓和演習
6.6.1市指揮部辦公室應通過各種形式,向公眾開展水污染應急預防知識和自救技能宣傳。
6.6.2定期開展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人員培訓,邀請有關專家舉辦專題講座,提高水污染事件應急能力,提高事件預警、應急響應的組織指揮、部門協調、現場控制、緊急救援的應對能力。
6.6.3市指揮部按照本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進行水污染應急實戰聯合演習,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6.7監督檢查
市應急局負責對預案實施全過程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包括相應的保障應急措施到位情況、培訓和演練情況、公眾信息交流和宣傳教育情況等。
7監督管理
7.1應急演練
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業性或綜合性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7.2宣傳教育
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生態環境部門加強水污染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識,增強公眾防范意識、自救互救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鼓勵公眾及時報告水污染突發事件。
7.3應急培訓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各成員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進行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培訓,培養環境應急處置、監測等專門人才,增強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能力。
7.4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至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實施應急預案的;
(3)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4)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5)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6)阻撓指揮部緊急調用物資、人員或者占用場地的;
(7)有特定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期不堅守崗位,不及時掌握應急狀況,臨陣脫逃或者玩忽職守的;
(8)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期哄搶國家、集體或者公民財產的;
(9)阻礙應急人員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10)不按照規定和實際情況報告實情的;
(11)散步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破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
(12)有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的。
8附則
8.1預案管理
本預案應隨著市環境應急管理情況的變化及時予以修訂完善。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或工作方案,報市指揮部備案。
8.2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牡丹江市綏芬河生態環境局組織制定,并根據情況及時修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8.3引用文件
本預案中引用的相關文件,如有更新,則按照該文件最新版本規定執行,不再另行發文;如引用文件規定變更影響到本預案執行,則由牡丹江市綏芬河生態環境局立即組織修訂本預案,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范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將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特制訂本預案。
第二節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達州市達川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達州市達川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編制本預案。
第三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鎮區域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節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輕危害:加強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管理,建立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防范和處置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
屬地為主,分級響應: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鎮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村(社區)分級響應。
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建立統一領導、分工協作、責任到位的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工作機制,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協作,共同應對和處置。
快速反應,科學應對:建立預警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預警、響應、指揮、處置、善后等環節的緊密銜接,處置手段科學、快速、高效。
依靠科技,提高素質:采用先進的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及專業人員的作用。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一節組織機構
指揮長: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副指揮長:鎮宣傳委員、組織委員
鎮分管環保副鎮長
成員:鎮環保所、鎮武裝部、鎮應急管辦、轄區派出所、鎮財政所、鎮農業農村服務中心、鎮民政辦、鎮交通運輸辦、鎮住房和城鄉建設辦、鎮衛生院等負責人為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指揮部成員。
鎮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鎮環保所),由鎮環保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二節職責分工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
組織實施本預案;統一指揮和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決定全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重大問題;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組織制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負責水污染事件應急宣傳工作,統一發布突發水環境事件有關信息;承擔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制訂有關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預警預測及監測系統;開展應急處置和現場監測人員培訓,組織預案演練活動;承擔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鎮黨建綜合辦: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媒體的采訪工作。開展應急新聞報道,做好媒體、記者的組織、管理和引導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鎮綜合辦公室:協助鎮政府領導做好事故處理,事故上報等工作。
鎮環保所:建立健全快速反應、協調保障應急機制;參與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協調和調查等工作;提供應急處置現場污染物分析監測;負責水質監測和水質變化情況的綜合分析,做好水質變化的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
鎮武裝部:負責現場的火災撲滅、被困人員搶救等應急搶險,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泄漏范圍的擴大;負責事故現場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臨時應急用水;協助現場應急人員做好自身防護工作。
轄區派出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對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或交通道路管制以及人員疏散;對觸犯刑法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立案偵查。
鎮財政所:保障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救援體系運行經費。
鎮應急辦:牽頭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和危險化學品引發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救援組織和協調工作;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危險化學品事件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鎮農業農村服務中心:配合制訂重點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參與重點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負責調度相應水資源。負責農藥、化肥等引發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對農作物、水產品等受污染情況進行調查鑒定并協調處理;負責事件中對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農作物進行預防、搶救、轉移及善后處置工作。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引發畜禽養殖業的應急處理;對事件中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家畜進行預防、搶救、轉移及善后處置等工作。
鎮民政辦:儲備、管理和調配救濟物資,負責提供設置臨時避難所的物資,保障受害群眾的轉移和處置及安置。
鎮交通運輸辦:參與交通運輸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救援的組織協調和調查處置工作。
鎮住房和城鄉建設辦:負責因建設施工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協調區突發水污染事件引發的供水水源安全和應急處置工作。
鎮衛生院:負責事件中受傷、中毒人員醫療救治,組織協調衛生防疫工作,根據應急需要對污染物毒性進行分析,提出控制污染對策建議;為事發地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四、專家組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設立水污染事件專家組,平時提供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在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對事件的級別確定、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準備等提出建議和意見;參與制定、修訂水污染事件處置技術方案;對應急響應提出技術支持與指導等。
第三節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
一、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本預案啟動后,在水污染事件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由應急救援組、評估咨詢組、應急監測組、安全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后勤綜合組、新聞發布組等應急工作組組成。各工作組組長由相關責任單位分管負責人或者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指定責任人擔任。現場指揮部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總責;對各工作組統一調度;對應急事件迅速做出評估、報告和通報;對應急行動下達指令;對應急處置工作中難以解決的問題或按規定需報告的事項,及時向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告或請求援助;負責應急事件的新聞發布;指導應急事件善后處理。
二、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工作組及其職責
應急救援組:負責對事件現場按照處置規范及要求進行相應的應急處置、救援或增援。根據水污染事件性質、程度和類型,由現場指揮部指定相關成員單位組成。
評估咨詢組:對事件危害程度進行分析、判斷、預測,評估應急處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見和建議。由水污染事件專家庫專家組成。
應急監測組:負責對事件現場進行環境監測和提供技術支持;向指揮部提交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類型,由鎮環保所、鎮衛生院、農業農村服務中心等職能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分別負責。
安全保障組:負責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設置安全警戒范圍,控制閑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道路暢通;負責指揮事故現場及周圍的交通秩序;如果事故危及周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及時疏散現場人員。由派出所負責。
醫療救護組:負責緊急處理救治受傷、中毒的工作人員和群眾,必要時將傷員送至醫院進行治療。由鎮衛生院負責。
輿論網情組:負責對應急事件的宣傳、新聞發布和媒體采訪接待。由鎮黨委負責。
后勤綜合組:負責保障應急處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電力、供水等正常運行。根據水污染事件性質和類型,由現場指揮部指定相關單位負責。
第三章預警和預防機制
第一節信息監測與報告
一、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對
環境信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危險化學品儲運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等開展綜合分析,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進行風險評估和整理傳報。
二、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鎮環保所負責各種環境污染造成的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鎮交通運輸辦負責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派出所負責交通事件、自然災害、人為破壞、恐怖活動等產生的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三、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將較大以上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信息報告區人民政府、區生態環境局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節預警行動
一、開展污染源調查。開展對產生、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的普查,掌握全鎮涉水企業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分布情況。了解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二、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三、接警:大堰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接警電話:(設在大堰鎮綜合辦公室),并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的發生和接受、行動指令的發出和接受做好相應的記錄,無法及時記錄的應事后追記。
四、處警:接到報警電話后,及時對事故情況進行核實,召集相關專家進行分析評估,研究確定應對方案;上報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并發布預警信息。
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區域,立即處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態擴大。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妥善安置。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防范準備。
第三節預警支持系統
一、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設置多種通訊方式,隨時保持聯系。
二、建立全鎮重點涉水企業污染源數據庫、應急預案管理系統、應急救援隊伍管理系統,確保應急處置行動的準確、高效。
三、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專家庫各成員的密切聯系。
第四節預警級別及發布
按照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級別分為四級,由低到高分別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藍色預警由區人民政府發布,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發布,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發布,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發布。
預警級別確定后,除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保密外,由確定預警級別的同級人民政府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并做好隨時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
第四章應急響應
第一節分級響應機制
按照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分為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和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等四級。
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水污染事件:
發生3人以下死亡,或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員中毒(重傷)的;
2.因水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二、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水污染事件:
發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鎮、村飲用水水源污染,影響安全供水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跨地市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的。
三、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的;
4.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等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四、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含100人)以上的;
2.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嚴重影響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的;
3.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生產、生活供水的;
5.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污染水體并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各級政府應急領導小組應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生態環境局、水務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支援。
第二節應急響應行動
一、Ⅳ級響應
1.事發地鎮人民政府相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區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省環境應急機構和事發地縣(市、區)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并提供技術支持。
二、Ⅲ級響應
1.市及事發地鎮人民政府相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告,由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2.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省環境應急機構和事發地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
3.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派出相應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并為縣(市、區)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專業應急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必要時,請求省環境應急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并為市、縣(市、區)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三、Ⅱ級響應
1.市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立即報告省環境應急機構。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事發地縣(市、區)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
2.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派出相應應急處置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支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廳、省人民政府、國家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區水污染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四、Ⅰ級響應
1.市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立即報告省環境應急機構。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事發地縣(市、區)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
2.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派出相應應急處置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支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廳、省人民政府、國家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水污染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對不能有效處置或者影響毗鄰省(區)的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啟動國家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三節信息報送與處理
一、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水污染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水污染事件后,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負責確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單位,在確認重大(Ⅱ級)水污染事件后,1小時內報告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特別重大(Ⅰ級)水污染事件立即報告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二、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初報可先用電話直接報告后再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的方式,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含電子文檔)的方式,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三、特殊情況的信息處理
1.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通過達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2.需要國際社會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按照相應規定及程序組織實施。
第四節指揮和協調
一、指揮和協調機制
現場指揮部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情況通知事件所在地和毗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行動。現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在當地政府的協調指揮下實施先期處置,控制或切斷污染源,控制事件態勢,并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并對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提出相應的對策意見。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現場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生態環境、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現場指揮部參考。
二、現場指揮部協調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協調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第五節應急環境監測
一、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的情況,現場指揮部指示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或市環境監測機構及時、準確地確定與監測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污染物擴散范圍;
二、根據監測結果,組織綜合分析突發水污染事件污染變化情況,預測并報告事件的發展趨勢,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三、對現場監測技術上有困難的監測項目應及時向上級環境監測部門報告,請求增援;
第六節應急處置
一、現場應急處置主要依靠當地應急救援、處置力量。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現場指揮部應立即組織開展對中毒或受傷人員進行搶救,設立現場警戒區,疏散現場人員。
二、在開展人員救助的同時,對現場泄露、排放的危險品、污染物立即進行消除、轉移等安全控制,防止進一步擴散。
三、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水污染事件的類型和性質,分別由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其職責,在指揮部的指揮下組織實施。
第七節安全防護
一、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應急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水污染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序。
二、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群眾告知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第八節事件通報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認為本轄區內發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響毗鄰轄區的,應及時將情況通報相關地區,并上報上級人民政府。
第九節信息發布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對外發布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較大、重大、特大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報區人民政府決定后發布。
第十節應急終止
一、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級別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排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且無繼發的可能。
4.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
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二、應急終止的程序
現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批準。
現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應急狀態終止后,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應根據上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三、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及水污染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召集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對事件進行總結,在應急終止后上報。
第五章后期處置
第一節善后處置
應急救援行動結束后,當地政府負責撤離人員的安置和應急狀態解除后組織撤離人員返回,督促事故企業做好事故死傷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和組織對水污染物進行收集、清理與處置。
第二節社會救助
一、鎮民政辦根據災區救濟需要,負責組織開展賑災募捐活動。
二、各相關保險公司應及時定損理賠;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足額支付參保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三節分析評估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及時予以總結,并作出科學評價,報告區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
二、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進行檢查和指導,對突發水污染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進行考評。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節通信與信息保障
事故現場指揮部與應急指揮機構及各單位、事故企業、各應急救援小組之間應保持通信與信息暢通。盡量利用現有通信資源,當現有通信能力不能滿足要求時,可以啟動備用通信手段,必要時,動用國家救災通信保障系統。
第二節物資設備保障
各單位在利用現有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設施的基礎上,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配備和更新本部門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各級政府按預案要求儲備有關重要物資。
第三節資金保障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由鎮財政局按照有關財政應急保障規定給予安排和撥付。
第四節技術保障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建應急救援專家咨詢組,提供多種聯系方式。建立相應的數據庫,為應急響應行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
第五節宣傳、培訓和演習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通過各種形式,向公眾開展水污染應急預防知識和自救技能宣傳。
二、定期開展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人員培訓,邀請有關專家舉辦專題講座,提高水污染事件應急能力,提高事件預警、應急響應的組織指揮、部門協調、現場控制、緊急救援的應對能力。
三、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本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進行水污染應急實戰聯合演習,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第六節監督檢查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鎮政府應急辦負責對預案實施全過程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包括相應的保障應急措施到位情況、培訓和演練情況、公眾信息交流和宣傳教育情況等。
第七章附則
第一節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本預案對水污染事件的適用情況,及國家法律、法規的修改情況,對本預案及時進行修訂補充,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
第二節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脫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謊報情況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鎮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鎮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鎮環保所負責解釋。
第四節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幼兒園突發水污染應急預案范文 篇2
一.應急處置部門和職責
1、幼兒園成立特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小組:由幼兒園主要領導任組長、副組長、成員由教研組、保育員、食堂負責人等組成。
組 長: 副組長: 組 員:
2、處置飲用水突發事件的基本原則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健全制度,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二.預防辦法和措施
1、幼兒園加強飲用水衛生工作的管理,進一步完善幼兒園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有效措施,責任到人。
2、加強飲用水從業人員的管理。按規定做好從業人員的體檢,加強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嚴禁無健康證人員相關崗位上崗工作。
3、加強幼兒園飲用水操作程序的日常管理。飲用水衛生管理員嚴格把好清潔消毒關,嚴格按照制度上規定時間進行清潔消毒并記錄;班級保育員在給幼兒準備飲用水時必然達到規定的溫度方可給幼兒飲用,在準備過程中必須嚴格按制度要求防范措施,杜絕飲用水被污染。
4、加強師生的教育。教育師生不吃末燒開的水,培養良好的衛 生飲水習慣。
三、應急處置
1、信息報告 (即時報告在校的最高行政領導)
(1)幼兒園健全安全緊急情況報告制度,嚴格落實值勤人員,構建“安全工作綠色通道”,確保安全緊急情況信息報送渠道暢通。
(2)幼兒園發生飲用水突發事件后,應立即啟動本預案,并及時向幼兒園長報告,如幼兒園負責人不在則迅速向副組長或組員報告。
(3)在半小時之內以口頭形式電話報告給龍華新區衛生監督所。處置完畢1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告。
(4)上報時做到及時、準確、全面、不漏報、不虛報。報告內容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情況、采取的主要措施、目前的狀況等。
2、事件處置程序
(1)停止被污染飲用水的供應
撥打“120”,及時將病人送至醫院進行治療,安全救護組要積極做好飲用水突發事件中涉及的幼兒就醫陪護工作。
(2)對被污染飲用水控制處理
保留造成突發事件的飲用水、設備和現場。要負責安慰管理好幼兒,不使幼兒走散。
(3)協助調查
幼兒園要配合上級衛生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監管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組長或副組長要做好飲用水突發事件的專項登記工作,包括:班級、人數、姓名、發病日期、主要癥狀、處理情況等,并積極協上級有關部門做好調查工作,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相關工作。
四、善后處置措施
1、園領導和相關教師到醫院看望和慰問在飲用水突發事件中涉及的師生和家屬,并向醫生了解傷害情況;
2、園工作小組根據突發事件導致的原因和醫療診斷,作出初步事后處理方案。
(1)及時評估分析 飲用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基本完成后,要對事故情況以及對社會政治穩定可能構成的影響進行評估分析,并全力做好各項善后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2)收集社情動態
幼兒園要做好當事幼兒家長的情緒穩定工作,關注本園師生動態并加以引導。
3、安撫慰問師生
認真做好安撫慰問工作,做好宣傳工作,消除社會恐慌。
4、匯總情況
對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
五、責任追究
在師生飲用水突發事件發生、報告和處理過程中,有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違反操作規程、瞞報或玩忽職守者,幼兒園將予以嚴
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 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幼兒園突發水污染應急預案范文 篇3
一、指導思想:
教育的核心就是以人為本。生命不保,談何教育。最大限度地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是教育工作者責無旁貸的責任。把學生教育成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是教育工作者職業道德使然。為貫徹落實《全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和管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創建一個安全有序、文明健康的平安校園,防止擁擠踩踏造成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特別制定本預案。
二、擁擠踩踏的事件多發地段和時間的預測:
1、全體幼兒集中操場時段。如:廣播操、大型活動。
2、放學后家長及幼兒涌向班級、校門口時。
3、大型活動前后上下樓梯時段。
三、擁擠踩踏的事件的預防:
1、教師職責及對學生的安全教育要求
1)、各班教師要經常對幼兒進行文明禮儀教育,教育幼兒上下樓梯時要靠右行,不要擁擠,不要跑跳,防止踩踏積壓等不安全事故的發生,對有這樣現象的幼兒要給予正面教育,引導其改正錯誤行為。
2)、上下樓梯時教師要對幼兒上下樓梯故意打鬧等不良現象給予制止,防止擁堵現象的發生。
3)、學生在經過樓梯發生了踩踏等安全事故時,所在教師要及時組織疏導,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3、應對學校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以及場地、房屋和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要立即整改;要確保走廊、樓道的暢通。
4、健全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凡組織大型活動都要經園長同意,落實負責人員的安全工作職責,貫徹誰審批誰負責和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
四、成立處置突發事件的領導小組:
園組長:
副組長:
組員:
五、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了踩踏的事件,值班教師或所在老師要馬上報告學校領導,再報局辦公室和業務科室(一般事故三天上報;重大事故立即報,可先口頭后書面)。
2、在場的教師和領導要注意按照應急疏散指示、標志和圖示進行合理正確的疏散。
3、同時根據傷情撥打120急救電話,組織送往最近的醫院進行搶救處理。
4、救助受傷幼兒
5、未依法履行安全職責,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或違反本規定的,經校行政會議及有關部門的認定,由學校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罰。因瀆職、失職或者管理失控發生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由有關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