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意見回復(通用3篇)
專利審查意見回復 篇1
國家知識產權局:
申請人仔細研究了貴局X年X月X日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針對該審查意見所指出的問題,申請人對本申請作出修改并陳述意見如下:
一、修改說明
1.修改權利要求1 (以下簡稱權1),在其特征部分增加技術特征,以具備專利法(以下簡稱法)22.3 條的創造性,其修改依據見說明書 段。
2.刪除從屬權利要求x (以下簡稱從權x ),對比文件公開了,與權x 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相同的技術問題,其技術方案相同,達到的技術效果也相同,因此權x 不具備新穎性,申請人將其刪除。
3.修改了從屬權利要求x 的主題名稱,使其與所引用的獨立權利要求的主題一致。 4 .修改了原權利要求書中其他一些形式缺陷,如錯別字,附圖標記未加括號,yyy 括號使用錯誤,設備型號,標點符號,宣傳用語等。以及其他一些明顯的實質性缺陷,如……。 此修改符合審查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規定,可視為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 (以下簡稱細則)51.3 條要求的修改。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記載范圍,符合法33 條要求,并且是針對審查意見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的修改,符合細則51.3 條要求。具體修改可見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
二、新穎性 【采用單獨對比法】1.新權1 記載了技術特征X、Y、Z 1)對比文件1 (以下簡稱D1) 沒有公開X,新權1 相對D1 具有新穎性。 2)D2 沒有公開Y,新權1 相對D2 具有新穎性。 2.從權2-3 在其獨立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的基礎上,也具備新穎性。 綜上所述,權1、2 具備法22.2 條規定的新穎性。
三、創造性 【采用三步法分析】
1.權1
1)D1 公開了一種 的技術手段,其與本發明的技術領域相同,技術問題相同/相似,技術效果相同/相似,且公開了最多技術特征,因此選為最接近現有技術。
2)由前所述,權1 與D1 的區別技術特征是,其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具有YYY 的技術效果。
3)D1 沒有解決上述技術問題,D1 采用了 (具體技術方案)或認為yy (相反結論),
因此也沒有利用前述區別技術特征結論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啟示。
A .D2 也沒有公開上述區別技術特征,不存在采用上述技術手段解決該技術問題的啟示。
B.D2 雖然公開了區別技術特征,但其在D2 中所起的作用是xyxy,與在本申請中所起的yy 的作用并不相同,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因此獲得啟示采用上述技術手段解決該技術問題。
上述技術手段也不是本領域中解決該技術問題的公知常識。 因此權1 相對D1,D2 或其結合不具備顯而易見性,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其實際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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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XYXY 的有益技術效果,具有{顯著}進步。
因此權1 具備創造性。
2.從權2-x 在其獨權具備創造性的基礎上,也具備創造性。
綜上所述,權1-x 具備法22.3 條規定的創造性。
四、單一性 【專利法第31條-A31】 A .獨權1 和7 屬于同一發明構思,解決了相同的技術問題,并具有相同/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具體為權1 中的,和權7 中的yyy,因此權1、權7 具備法31 條的單一性,可以合案申請。
B.權1 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權7 解決的問題是yy,兩者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并不相同,不屬于同一發明構思,不具備法31 條的單一性,因此不能合案申請。
五、得到說明書支持
在判斷權利要求書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時,應當考慮說明書的全部[文字] 內容,[以及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文字內容和附圖直接毫無疑義得到的內容]而不僅僅是限于實施方式部分的內容。
A .權利要求記載了技術方案涉及,其支持見說明書x 段,及附圖x,雖然實施例部分僅記載了涉及xy 的技術方案,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合理理解到其必然適用于 。
B. (權書中的文字)是yy (說書中的文字)的上位概念,其是利用yy 的共性yyy來解決技術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合理意識到此上位概括的所有方式都可以解決上述技術問題,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并且想不到此上位概括包含的。但不能解決技術問題的方式。因此是合理的概括。
C. (權書中的文字)是yy (說書中的文字)的功能性限定。對于說書中的實施例1、2、3 很難用結果限定/用功能限定更為合適。而本發明的關鍵不是用某一結構實現這一功能,而是由能實現這一功能的技術特征與其它技術特征相結合來解決技術問題。因此該權利要求不是單純的功能性權利要求,也沒有理由懷疑這一功能性技術特征包括的某一具體結構不能與本發明的其他技術特征結合解決技術問題,因此是合理的概括。
綜上,權利要求書是得到說明書支持的,符合法26.4 條要求。
六、說明書能實現
說明書 段記載了x、y、z 的位置關系,附圖1-3 給出了xyz 的形狀構造,雖然沒有以文字方式記載xyz 的組裝關系,但是結合說明書以及附圖公開的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得出 xyz 的作用,以及其之間的連接關系,實現技術方案,解決上述技術問題并達到技術效果。
因此本專利說明書對其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作出了清楚完 的說明,符合法26.3 條要求。
七、R20.2
權x 中記載的技術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征,其 體構成了本發明/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之區別于背景技術方案,解決了技術問題并達到了技術效果,符合細則20.2 條要求。 申請人相信,上述修改和陳述已經克服了審查員在審查意見中指出的缺陷以及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法、細則、指南的要求,懇請審查員在此基礎上盡早授予本申請專利權。
專利審查意見回復 篇2
一、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
(一)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1. 確定最接近的對比文件 審查員引用了對比文件1(CN101024489A,以下簡稱D1)和對比文件2(CN1431143A,以下簡稱D2)。D1與本發明領域接近,且披露了本發明的部分技術特征,因此將D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 權利要求1相對于D1的區別技術特征和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將本申請權利要求1與D1相比較可知,本申請的負荷可控式多通道液態燃料氣化燒嘴與D1所公開的液態燃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氣燒嘴的區別在于:
A、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旋流器和一燒嘴冷卻系統;該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該旋流器的外徑與該中心通道的內徑相同,該旋流器包括若干旋流葉片;
B、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第三燒嘴外環噴管、一第三燒嘴外環噴頭、第三燒嘴外環噴頭為一個截頭的錐管;該第三燒嘴外環噴管套在該第二燒嘴外環噴管外形成了以第三外環通道;
C、該第三燒嘴外環噴頭具有一第三燒嘴外環噴頭外側傾角τ;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
在進一步論述前,先進一步解釋一下上述區別技術特征:
關于技術特征A
權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使中心通道的氣流旋轉形成旋流,采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燒嘴整體的霧化性能,對液態燃料的霧化更加充分(參見本申請說明書第3頁0027段最后第2行)。而權利要求1的燒嘴冷卻系統可以保證冷卻效果,使燒嘴不被燒壞,提高壽命。
D1中,在兩個環形通道中設置導流塊13和14,中心通道沒有附加任何旋流裝置的截頭錐體,主要借助于由外向內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而且由于導流塊13和14分別設置在中環通道和外環通道,這兩個通道都是環形的,為了匹配形狀,導流塊13和14也需要設置成環形,增加了加工難度。以導流塊13為例,其設置在中環通道8中,需要同時與燒嘴中心導管4以及燒嘴中環導管5配合。裝配時導流塊13的內外環面必須同時與了兩個導管同軸配合,才能安裝進中環通道8內,這無疑增加了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
關于技術特征B
權利要求1形成了第三外環通道,通過第三外環通道內通入保護氣,保護燒嘴中間的霧化和混合反應。而且,意外發現通過調節保護氣的比例,流速可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參見本說明書第3頁0027段倒數第2行)。
所以技術特征B的效果是保護燒嘴中間的霧化和混合反應,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
區別技術特征C 權利要求1還設置了外側傾角τ;優選了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由于燒嘴端面形成錯位,可有效提高霧化混合效果,但不宜過大,過大將導致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均受較大影響。
所以技術特征C的效果是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的同時保證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
綜上所述,本技術方案相對于D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冷卻燒嘴,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了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防止燒嘴被燒壞,增加燒嘴壽命,且減少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
3.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方案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
D2所述的燒嘴以天然氣為原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氣,其主要為氣-氣混合過程,設置有氣化劑(氧氣)通道(通氣化劑(氧氣))、氣化劑(氧氣)環隙通道(通氣化劑(氧氣))、天然氣通道(通天然氣)和蒸汽通道(通蒸汽)。工作時,四個通道的氣互相混合反應,特別是蒸汽作為反應介質,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參見D2說明書第2頁第2段第6行)。
首先, D2中雖然具有四通道結構,包括蒸汽通道,但是可以知道的是,該四通道結構是屬于燃燒功能部分,也就是說,D2的四個通道是必須設置在一起,燒嘴才能燃燒的。而D1和本發明中的三通道結構(中心通道、第一外環通道、第二外環通道)也是屬于燃燒功能部分,本發明的第三外環通道僅屬于輔助作用的通道,其并不屬于燃燒功能部分。所以D2中作為燃燒功能部分的蒸汽通道,并不能從四通道結構整體上割離開來,也不能等同于權利要求1中起輔助作用的第三外環通道。實際上,D2中并沒有記載起輔助作用的通道。
權利要求1中的第二外環通道用于噴射保護氣,來保護燒嘴中心的反應。而在D1和D2中,燒嘴中心的反應都是暴露在外界的。而D1和D2中也可以看到,設置的通道都是為了噴射氣化劑、燃料等反應介質,并沒有記載過設置通道,來噴射反應介質以外的介質。單純結合D1和D2并不能想到,通過設置通道來噴射保護氣的。
而且,權利要求1設置了第二外環通道噴射保護氣保護的同時,也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從而減少了燒嘴的磨損。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解決燒嘴磨損的時候,通常有非常多的現有手段。比如可以采用更耐熱的材料,這樣材料就不易燒壞,磨損變少。也可以優化結構參數,比如噴頭的收縮角等參數來解決磨損問題。所以在非常多的現有手段中找出一可以實施于本方案的,且效果很好的手段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保護氣通常是起到保護,隔絕外界的作用,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可能想到其減少磨損的效果。
然后,D2中明顯記載了“蒸汽作為反應介質,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而D1是液態燃料燒嘴,其燃料當中是不具有天然氣的。本領域技術人員是不具有創造性思維的,他看到D2后明確記載了蒸汽通道作為反應介質,用于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后,他必定認為該蒸汽通道的作用是提供燃燒用的介質。而本申請和D1都是液態燃料領域,只需要三通道
就能提供所有的反應介質,其本身也不需要額外的通道提供反應介質。本領域技術人員也不會有動機將該蒸汽通道運用到液態燃料燒嘴領域。D1的申請是在20xx年,距離D2的公開20xx年,已經有4年了,這4年后,本領域還是使用三通道結構,可見其領域差別大,結合是非常困難的。
所以,在D2沒有記載過區別技術特征B能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且D2暗含了其需要用在天然氣燒嘴領域的情況下,D2不存在將區別技術特征B運用到D1的技術啟示。而設置技術特征B也并非本領域慣用手段,從D1和本申請背景技術可以看到,本領域慣用手段就是三通道結構,從未有過四通道結構。
而且權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采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燒嘴整體的霧化性能這樣簡化了結構,減少了成本和裝配難度。權利要求1由于設置了保護氣通道,所以要避免旋流對保護氣產生的影響,采用由內向外的方式旋流。而D1沒有設置保護氣,其采用常規設計不會有任何影響。即使在D1上加設保護氣通道,這時導流塊14就緊鄰在保護氣通道旁邊,導流塊14產生的氣旋必定會擾亂,甚至吹散保護氣,而一旦保護氣無法包裹住燃燒介質,那也就起不到保護的作用,更別提控制火焰了,所以并非是簡單結合就能實現的。
最后,區別技術特征C還設置了外側傾角τ;優選了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實際由于燒嘴端面形成錯位,可有效提高霧化混合效果,但不宜過大,過大將導致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均受較大影響。而D2采用天然氣,其是不需要霧化的,由于沒必要,D2也沒記載相應的h3優選范圍。所以現有技術不存在將區別技術特征C運用到技術啟示,而設置技術特征C也并非本領域慣用手段。
綜上所述,獨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D1并結合其他現有技術也是不容易想到的,具有非顯而易見性,故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二)權利要求1具有顯著的進步
本技術方案提供了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且減少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溫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了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因而獲得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進步。
綜上所述,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創造性。
二、從屬權利要求2-9具有創造性
在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其從屬權利要求2-9也必然具備創造性。
衷心希望通過本次的答辯,能使本專利申請盡快授權。再一次感謝審查員的辛勤勞動!由于我們專利申請經驗有限,答復難免有不足之處,因此懇請審查員諒解,如有措辭不當的
地方,也請見諒。
如有任何疑問,可直接電話與代理人薛琦或者楊東明聯系,聯系電話:021-51797198,或者代理人何橋云聯系,聯系電話:021-51791460。
專利審查意見回復 篇3
目前,在專利申請審查意見通知書中,中國專利局審查委員經常會采用「由對比文件結合公知常識就可以得出所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或「該從屬權利要求所附加的技術特征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等語句描述作為核駁理由來否定專利申請的創造性。那么,上述審查意見如此描述的依據是什么呢?申請人又該如何答復這樣的審查意見呢?
首先,先看一下審查意見所依據的專利法規。
《審查指南》有關「公知常識」的規定第一次出現,是在第二部分第四章有關創造性的審查部分。相關內容摘錄如下:
「(3) 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在該步驟中,要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判斷過程中,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上述區別特征應用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即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并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如果現有技術存在這種技術啟示,則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下述情況,通常認為現有技術中存在上述技術啟示:
(i) 所述區別特征為公知常識,例如,本領域中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或教科書或者工具書等中披露的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
《審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七章有關檢索的內容中,對從屬權利要求中引入公知常識的操作進行了規定,相關部分摘錄如下:
「3.3 對從屬權利要求的檢索
對獨立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進行檢索,找到了使該技術方案喪失新穎性或者創造性的對比文件的,為了評價從屬權利要求進一步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審查員還需要以從屬權利要求進一步限定的技術方案作為檢索的主題,繼續檢索。但是,對于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術特征屬于公知常識范圍的從屬權利要求則可不作進一步的檢索。」
以上內容只是規定審查員有權力結合公知常識來評價專利申請的創造性,但并沒有對如何結合進行規定。
為了防止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對「公知常識」的濫用,《審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八章有關實質審查程序部分,對公知常識的認定程序和標準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