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逮捕意見書(精選3篇)
審查逮捕意見書 篇1
內蒙古錫盟分院偵監處完善審查逮捕意見書
新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正式實施,其中修訂和新增的一系列規定,對偵查監督工作提出了新任務、新要求。
為了準確適用新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加強對逮捕案件的審查工作,規范辦案程序,切實提高案件質量,錫盟分院進一步完善了《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的制作,將《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的內容進行調整和規范,要求各院今后辦理審查逮捕案件,要在《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需要說明的事項中增加對排除非法證據、同步錄音錄像審查、執法辦案風險評估、聽取律師意見、捕前刑事和解等新增內容的審查和分析說明,使之更符合新刑訴法的精神,保障我盟偵查監督工作在新法實施后順利銜接。
審查逮捕意見書 篇2
(偵查機關名稱):
你(偵查機關簡稱和文號)號提請批準逮捕書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案由)一案,本院經審查認為:
你(偵查機關簡稱)提請批準逮捕書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寫明需要追捕的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年齡),有證據證明有下列犯罪事實:……(圍繞犯罪構成及情節寫明需要追捕的人實施的犯罪事實,之后寫明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上列犯罪嫌疑人x(姓名)的行為已觸犯刑法(全國人大會有關決定)第x條的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立即依法逮捕。請你(偵查機關簡稱)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本院審查批準逮捕。
年 月 日
(院印)
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制作說明
一、本文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制作。為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過程中,發現應當逮捕而偵查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建議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時使用。
二、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提請批準逮捕的偵查機關,一份附卷。
審查逮捕意見書 篇3
南粵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
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
東檢捕審〔20xx〕00號
本院20xx年2月23日收到南粵市公安局東湖分局東公刑提捕字(20xx)226號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剛、張小明、劉小嚴涉嫌敲詐勒索罪、張小明涉嫌故意傷害罪、劉建平涉嫌窩藏、包庇罪的文書及案卷材料、證據后,承辦人助理檢察員張小玲審閱了案卷,訊問了犯罪嫌疑人,核實了有關證據,現依法對本案審查完畢。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一)犯罪嫌疑人張小明,曾用名:無,綽號:無,男,21歲,1992年11月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工作,住南粵市東湖區沿湖路123號。20xx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現羈押在東湖區看守所。
父親,張國成,母親李秀梅。
二、發案、立案、破案經過
犯罪嫌疑人李剛、張小明、劉小嚴涉嫌敲詐勒索罪、張小明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由胡廣明、王大寶于20xx年1月22日報案至公安機關,受理后經審查,于20xx年1月23日立案偵查,后分別于20xx年1月22日、1月25日、2月11日抓獲犯罪嫌疑人張小明、劉小嚴、李剛,三人涉嫌犯罪的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鑒定意見等證據證明,該案據此告破。
犯罪嫌疑人劉建平涉嫌窩藏、包庇罪一案,由偵查員再偵查李剛、張小明、劉小嚴等人涉嫌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一案過程中,于20xx年1月25日發現,經審查,于20xx年1月25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機關指控的案件事實供認不諱,且有劉小嚴的供述等證據佐證,該案據此告破。
三、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及證據
(一)偵查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
20xx年1月22日18時許,犯罪嫌疑人李剛發現其妻子張曉麗到南粵市恒豐賓館辦理入住手續后與一名男“網友”在一起,即打電話給朋友張小明,張小明叫上劉小嚴,一起趕到恒豐賓館門口。三人見面經預謀后,一起闖入張曉麗入住的房間內,對王大寶進行毆打,經鑒定,王大寶的傷情為輕微傷。李剛則提出王大寶拿出十萬元人民幣作為補償,后經商談確定王大寶補償八萬元給李剛。李剛讓王大寶即打電話先籌三萬元現金,并強迫王大寶當場寫下五萬元的欠條。王大寶給朋友胡廣明打電話,以自己急需用錢為由,讓胡廣
明送三萬元到南粵市污水處理廠門口附近。經商定,由犯罪嫌疑人李剛、張小明去取錢,犯罪嫌疑人劉小嚴在賓館看著王大寶。李剛、張小明到南粵市污水處理廠附近與胡廣明見面后,胡廣明將三萬元錢交給李剛。胡廣明給完錢后發現情況有異,即追上李剛、張小明并詢問王大寶的情況。李剛、張小明與胡廣明發生廝打,過程中張小明用刀將李剛刺傷,經鑒定為重傷。犯罪嫌疑人張小明隨后逃跑,并給劉小嚴打電話讓其快跑。
犯罪嫌疑人劉小嚴跑回家后將事情發生情況告訴其父親劉建平,劉建平給了劉小嚴1000元現金,讓其出逃躲避。公安機關向劉建平詢問時,劉建平隱瞞事實真相。
(二)經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及證據
經審查,上述事實有證據證明:
1、物證
未見所扣押物證的照片,相關程序性證據有:
扣押物品、文件清單P73-74
從李剛處扣押五萬元欠條一張和人民幣三萬元;從張小明處扣押折疊刀一把(沾有血跡);從劉建平處扣押雷管49枚、導火索45米。
2、書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
證明案件發案、受案情況,見“發案、立案、破案經過”。
(2)立案決定書
證明案件立案情況,見“發案、立案、破案經過”。
(3)抓獲經過、情況說明
20xx年1月22日8時開始,我隊民警根據市局統一部屬在滄河橋路設卡盤查,在9時30分左右,收到市局指揮中心指令,要求抓捕故意傷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特征為20歲左右,男性,身高180CM左右,著淡黃色“T”恤衫,胸前印有很在的紅色“adidas”,可能帶有兇器。9時40分左右,我們在一輛被盤查的出租車內發現符合上述特征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將該男子叫下車準備繼續盤問時,其主動交待自己叫張小明,有用刀傷人的犯罪事實,并將隨身攜帶的小刀交出,同時還供出同案犯劉小嚴的身份和住址。在審查張小明過程中,發現被傷害人李剛及另一人劉小嚴還涉嫌敲詐勒索和搶劫犯罪。1月25日在本市“逍遙網吧”劉小嚴抓獲歸案,同時抓獲窩藏、包庇的犯罪嫌疑人劉建平。
(4)拘留證、拘留通知書、延長拘留期限通知書
偵查活動違法:張小明的刑事拘留期間至20xx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