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買房產議案(通用3篇)
公司購買房產議案 篇1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昆明飛利泰電子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擬向其總經理杜凡丁先生的妻子黃麗萍女士及其親屬控制的關聯企業昆明迅圖投資有限公司購買房產作為辦公樓,交易價格5,004,864元。
本次房產購買涉及關聯交易,但不構成《上海證券交易股票上市規則》及《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中規定的重大關聯交易,無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獨立董事已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過去12個月內,昆明飛利泰與上述關聯企業共發生一筆關聯交易,總計涉及金額881,379.68元。
一、關聯交易概述
為滿足經營發展的需求,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昆明飛利泰電子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明飛利泰”)擬購買昆明迅圖投資有限公司擁有的國際青年社區6棟13樓作為其辦公樓,房屋面積為1,042.68㎡。
20xx年9月5日,經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交易雙方在云南省昆明市簽署了《房屋轉讓合同書》,根據《房屋轉讓合同書》,本次房產購買交易價格為5,004,864元。
昆明迅圖投資有限公司系昆明飛利泰總經理杜凡丁先生的妻子黃麗萍女士及其親屬控制的關聯企業,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本次購買房產事宜構成關聯交易。
至本次關聯交易為止,過去12個月內上市公司與同一關聯人或與不同關聯人之間交易類別相關的關聯交易未達到3000萬元以上,且未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
根據《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本次關聯交易在公司董事會的審批權限內,無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關聯方介紹
(一)關聯方關系介紹
昆明迅圖投資有限公司系昆明飛利泰總經理杜凡丁先生的妻子黃麗萍女士及其親屬控制的關聯企業。
(二)關聯人基本情況
名稱:昆明迅圖投資有限公司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經開區信息產業基地春漫大道12號孵化器標準廠房(投資大廈)1層
法定代表人:黃東輝
股東:黃東輝、黃麗萍
注冊資本:20xx萬人民幣
營業范圍:項目投資及對所投資的項目進行管理;房地產開發及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截止20xx年12月31日,昆明迅圖投資有限公司資產總額28,793.22萬元,資產凈額1,662.70萬元。20xx年度營業收入165.00萬元,凈利潤-149.13萬元。
三、關聯交易標的基本情況
(一)交易標的
本次擬購買的房產位于昆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春漫大道與林溪路交叉口昆明國際青年社區(迅圖國際)6幢13層。根據昆明正序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昆正序房估字【20xx】第【KMZGS731】號)顯示,該房產建筑面積1,042.68㎡。
截至目前,該房產尚未進行土地使用權面積分割,尚未辦理各自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僅有資產占有方提供的整個大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證號:昆國用(20xx)第00060號,土地使用權人為:昆明迅圖投資有限公司;坐落: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信息產業基地56-1號地塊;地號:216-0603-0124-1;圖號:2761.25-508.252761;地類(用途):科教用地;使用權類型:出讓;終止日期:2061年8月24日;使用權面積:26,666.72平方米。
交易標的資產產權清晰,不存在抵押、質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轉讓的情況,不存在涉及訴訟、仲裁事項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礙權屬轉移的其他情況。該房產利用狀況為閑置狀態,具備轉讓條件。
(二)交易定價原則
本次房產交易價格以昆明正序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昆正序房估字【20xx】第【KMZGS731】號)確定的評估值為基礎,經協商確定。根據前述《房地產估價報告》,標的房產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5,334,351元,本次交易最終交易金額為人民幣5,004,864元。
四、關聯交易的主要內容和履約安排
甲方:昆明迅圖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昆明飛利泰電子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1、本合同標的房產位于迅圖國際研發中心6棟13層1601-1606
號。(以下簡稱:“本合同房產”),屬框架結構,該房屋所在建筑層數地下2層,地上16層。該房屋建筑面積1042.68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719.62平方米。到本合同簽署日為止,本合同房產已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2、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受讓本合同房產單價為4800人民幣元/平方米(建筑面積),本合同房產建筑面積為1042.68平方米,房屋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伍佰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圓整(5,004,864元)。
3、乙方于本合同簽訂30日內,即20xx年10月5日支付前述房屋總款的100%,即人民幣伍佰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圓整(5,004,864元)。
4、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未經乙方同意將本合同轉讓給第三人(因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外)或者拒絕將本合同房產轉讓給乙方的,甲方除應返還乙方已支付的房款外,還應根據約定轉讓價款總額的1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5、乙方拒絕受讓本合同房產的,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轉讓價款總額的1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扣除乙方應付違約金后,將乙方已支付的房款余額無息退還給乙方,并有權自行處置本合同房產。
6、除本合同規定的特殊情況以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自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最后期限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價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五、該關聯交易的目的以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通過本次房產購買,一方面將增強昆明飛利泰資產的完整性及獨立性,為其業務的持續、快速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另一方面亦可穩定公司客戶,增強客戶和員工的信任感和忠誠度。
六、該關聯交易應當履行的審議程序
公司于20xx年9月5日召開第九屆董事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了《關于下屬全資子公司購買房產暨關聯交易的議案》,會議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審議通過了該關聯交易事項。根據《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本次關聯交易事項在公司董事會的審批權限內,無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獨立董事對該關聯交易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昆明飛利泰電子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向關聯企業昆明迅圖投資有限公司購買房產系為滿足自身經營發展的需求,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上述房產購買事項構成關聯交易。
本次房產購買價格系根據昆明正序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產評估報告》為基礎確定,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我們同意全資子公司昆明飛利泰向昆明迅圖投資有限公司購買房產。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年9月5日
公司購買房產議案 篇2
出資標的名稱:深圳科力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暫定,以工商部門核準名稱為準,以下簡稱“新公司”)
●出資金額:湖南科力遠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佛山科力遠汽車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山科力遠”)出資 2250萬美元,持有新公司 75%的股權;公司全資子公司香港科力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科力遠”)出資 750 萬美元,持有新公司 25%的股權。
一、對外投資概述
佛山科力遠現主要從事面向公共出行領域的經營性汽車租賃業務,為進一步拓展運營范圍,為混合動力汽車推廣構建新的商業模式,增加新的盈利點,公司計劃在深圳成立深圳科力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工商注冊核定名稱為準)。新公司注冊資本擬為3000萬美元,其中:佛山科力遠出資2250萬美元,持有75%的股權;公司子公司香港科力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資750萬美元,持有25%的股權。公司于20xx年9月23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子公司投資設立合資公司的議案》,本次投資事項無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公司具體設立需經工商核準登記。公司本次投資行為不屬于關聯交易,亦不屬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所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二、投資主體的基本情況
1、佛山科力遠汽車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立賢
注冊資本:人民幣 1000 萬元
成立日期:20xx 年 8 月 19 日
住所:佛山市禪城區季華西路 131 號 1#樓自編 435 室
經營范圍:汽車技術咨詢服務;銷售:汽車、二手汽車、汽車零部件、汽車用品;汽車租賃服務。
2、香港科力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彩云
注冊資本:10000 元港幣
成立日期:20xx 年 4 月 8 日
注冊地址:香港皇后大道 181 號中環廣場(下座)1501 室
三、投資標的的基本情況
1、公司名稱:深圳科力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工商核準名稱為準)
2、注冊資本:3000萬美元
3、經營范圍:融資租賃業務;租賃業務;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資產;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兼營與主營業務的商業保理業務(非銀行融資類)。以上經營范圍為暫定,以工商最終登記結果為準。
4、股東出資額及股權比例:佛山科力遠出資2250萬美元,持有75%的股權;公司子公司香港科力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資750萬美元,持有25%的股權。各方按其出資比例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年內分期完成注冊資本的實繳。
5、經營期限:公司經營年限為30年,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四、本次對外投資對公司的影響
設立深圳科力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有利于公司在混合動力汽車示范運營推廣中拓展汽車融資租賃的商業模式,進而拓寬混合動力汽車產品的推廣渠道、豐富推廣形式,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開展是對當前汽車經營性租賃業務模式的有力補充。最終通過市場推廣直接拉動公司混合動力產業鏈系列產品的銷售。
五、本次對外投資的風險分析
新公司設立尚需相關政府機構的批準,在經營過程中可能面臨運營管理和市場政策等方面的風險因素。為此,公司將在該公司有關業務開展的同時,根據公司內部控制要求努力控制相關風險,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遠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xx 年 9 月 23 日
公司購買房產議案 篇3
十一屆全國人大會第六次會議人大吳成國提出了關于修改公司法的議案,進行了以下陳述:
新《公司法》對與上市公司有關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規范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義務與責任,加大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與責,健全投資者(股東)權益保護機制等。
(一)規范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1、完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只能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實踐中,出現了董事長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情況,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為此,新《公司法》第102條和110條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規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監事會制度,強化了監事會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條充實了監事會職權,規定監事會有權提出罷免董事、經理的建議;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有權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同時,第119條明確了監事會行使職權的必需費用由公司承擔,確保監事會作為公司內部監督機構充分發揮監督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規定
為了保護廣大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借鑒美、英等國的做法,中國證監會在20xx年發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應設立獨立董事。考慮到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對我國在上市公司中實行獨立董事的問題,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規定,具體辦法以由國務院制定,以為實踐中進一步探索留下空間。據此,新《公司法》第123條對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問題只做了原則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義務與責任
1、明確界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則部分專門對“控股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及“關聯關系”作了明確的定義,防止實際控制人通過“影子股東”或者關聯股東實際控制上市公司來規避法律責任和義務。
2、強化控股股東的義務與責任
(1)禁止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
新《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禁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公司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如母子公司之間、同受一個股東控制的各公司之間等)的交易,并不必然會損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實踐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等,通過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以高價向關聯方購進原材料、設備,低價向關聯方出售產品等方式,向關聯方輸送利益,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應當對公司的關聯交易以規范。為此,新《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對擔保行為進行規范
(二)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義務與責任
1、明確界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則部分專門對“控股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及“關聯關系”作了明確的定義,防止實際控制人通過“影子股東”或者關聯股東實際控制上市公司來規避法律責任和義務。
2、強化控股股東的義務與責任
(1)禁止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
新《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禁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公司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如母子公司之間、同受一個股東控制的各公司之間等)的交易,并不必然會損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實踐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等,通過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以高價向關聯方購進原材料、設備,低價向關聯方出售產品等方式,向關聯方輸送利益,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應當對公司的關聯交易以規范。為此,新《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加大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與責任
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專門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與義務。
1、關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新《公司法》第147條規定了五種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同時,增加了執行性規定,即公司違反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強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須持續滿足任職資格的要求,否則,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2、強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與責任
(1)忠實與勤勉義務
新《公司法》第148條、149條規定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所謂忠實義務是指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論如何不能將自己的個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時,必須無條件服從公司利益。所謂勤勉義務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對公司事務予以應有的注意,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
(2)接受質詢的義務
新《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列席股東大會(股東會)并接受股東質詢的義務。
(3)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義務
①新《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義務。
②新《公司法》第12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應回避表決。
(4)損害賠償義務
新《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健全投資者(股東)權益保護機制
1、增加、細化有關股東權利的規定
(1)知情權
股東知情權是保護股東權益的基礎,中小股東如果不了解公司的運作情況,就根本無法談及其權益的保護。原公司法只允許股東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條文內容比較粗疏,欠缺可操作性,實踐中也存在公司在大股東的操縱下,長期不向股東分紅,也不允許中小股東了解公司的具體運作情況,致使中小股東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對此予以了修正,擴大了股東的相關知情權。新《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第98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第146條)。
(2)股東大會召集權
新《公司法》第102條規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提案權
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