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解決執行難的提案(精選3篇)
關于解決執行難的提案 篇1
關于人民法院執行難的提案
提案人:
長期以來,我國的司法執行工作步履維艱,執行難的問題不僅成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執行難概括為“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特殊主體難碰”五種情形,五種情形如同五座大山,難以逾越,處處給我國的法院執行工作帶來困擾。究其原因,主要是被執行人規避法律、逃避執行所致。有人說審判工作是法院的靈魂,而執行工作則是法院的尊榮,毋庸諱言,司法執行的難題亟待解決,否則將嚴重影響我國司法權威與社會和諧。因此,能否解決好執行難的問題,關乎百姓對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度,更關系著社會的穩定與否。要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關鍵從開展反規避執行工作入手。
一、在基層法院,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現象存在的原因
(一)人們法律意識淡薄、法律觀念落后。人們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導致法律意識淡薄、法律觀念落后,加上封建觀念、村規民俗的制約,人們通常認為關系、人情才是人際交往最重要的東西。被執行人犯了“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履行自身義務,而是千方百計尋覓親朋好友,挖空心思試圖找關系、搞歪門斜道干預司法執行。
(二)社會誠信缺失。社會缺失誠信,導致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既影響社會和諧和經濟的發展,也影響法治建設的進程。誠實信用、守法經營的價值觀念已日漸淡薄,拖債、逃債、賴債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恥的事,反而被視為“本事”,一些債務人利用各種形式逃避債務的清償,逃避法院的執行。
(三)立、審、執之間相互銜接不到位。執行作為法院審判的后續環節,受立案、審判的影響極大,如果前面工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不力,就會使當事人有機會轉移財產,給后續的執行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目前,立、審、執銜接不到位主要表現是立案庭、審判庭不能正確引導當事人啟動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程序,過分注重調解率而忽視了執行階段的工作,給敗訴一方當事人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前隱藏、轉移財產的時機。
(四)強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缺位。《強制執行法》從《民事訴訟法》中剝離單獨立法已經呼喚了10多年,但遲遲未出臺,立法嚴重滯后于現實,雖然現行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執行比重,最高人民法院也出臺了一些相關的司法解釋。但這些難以解決當前執行工作中日益紛繁復雜的狀況,無法滿足當下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無法可依,導致對被執行規避執行的打擊力度不大,執行威懾力不強,顯然無法有效解決規避執行和反規避執行問題。
二、反規避執行、解決執行難的對策
(一)加強司法宣傳教育工作,增強人們法律意識、誠信意識。加強對司法執行的調研工作,集中收集被執行人規避執行以及人民法院反規避執行的典型案例,通過法院宣傳欄、公告欄,法院官方網絡平臺,地方論壇、報紙等媒介,多管齊下地進行系列宣傳報道,使社會各界充分認識到反規避執行的復雜性、艱巨性、重要性,疑聚共識,形成聲勢,為反規避執行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使他們認識到對協助法院執行工作方面的義務,明確拒不協助執行的所需承擔的法律后果,達成共識,為今后通力合作夯實基礎。
(二)加強法院內部立、審、執之間相互銜接,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在法院內部,強化內部立審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搞好工作銜接,用足用夠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等法律措施,從體制機制上反制規避行為。在立案審查中,告知當事人訴前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權利。在案件審理期間,充分考慮以后的執行工作,發現被告有隱匿、轉移財產苗頭,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掌握執行工作的主動權,徹底遏制被執行人賴債的違法行為;在外部,一方面,法院應與公安、銀行、稅務、工商管理、土地管理、房產管理、車輛管理等部門進行聯動,實現信息共享,通過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全面地查詢到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節省執行成本、縮短執行周期、提高執行效率;另一方面,與新聞媒體建立互動平臺,建立債務人黑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欠債不還的老賴在新聞媒體、網上曝光,限期清償債務,使老賴們無所遁形。這些舉措無疑將使得本院從過去消極、被動、單一的協助執行機制轉變為積極、主動、多元的執行聯動機制,大大提高了執行工作效率,對規避執行的債務人形成有效制約。
(三)出臺強制執行法,完善反制規避執行的立法,加大對規避執行行為的懲處力度。首先,從執行難的現實出發,深入分析執行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新情況,盡快出臺《強制執行法》,進一步將執行程序、執行措施、被執行人義務、協助執行人范圍、責任等具體化,真正將“原則”轉化為“細則”,使執行工作切實做到有法可依,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其次,在刑法上,加大對假訴訟、假析產等惡意逃債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再讓“拒執罪”成為擺設,在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有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情形并已涉嫌犯罪的,堅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堅決予以從重從快打擊,決不姑息。同時建議進一步擴大構成拒執罪的犯罪情形,對規避執行者予以嚴厲打擊。
(四)完善司法救濟體系,解決法院執行的后顧之憂。 執行案件過程中,有些案件窮盡了所有執行措施而被執行人確實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幾乎每個法院都會遇到,而在這些案件的申請執行人中,有的嚴重傷殘,有的體弱多病,有的生活沒有來源等,都屬于弱勢群體,他們因無法拿到執行款來到法院上訪,甚至集體鬧事,致法院于尷尬的境地。對于這類案件應納入財政或社會適當救濟范疇,可以避免誘發社會不穩定因素,也有利于營造和諧的司法氛圍。
關于解決執行難的提案 篇2
建議主題 關于切實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的建議
代表姓名
建議內容
一、隨著我市經濟的快速發展,一些經濟糾紛案件日益增多,x年法院共辦各類案件28316件,同比上升19.5%,結案數居全省第二;法官人均辦案273件,是全省平均數的2倍。給我市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強度和壓力。 常常出現“判決容易,執行難”的局面,當事人贏了官司輸了執行,沒有執行結果。解決法院案件執行難的問題,是困擾法院工作的問題之一。造成執行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個人權力濫用、個體行為妨礙、審判、執行工作相分離等原因。結合當前現實的工作,在當今的和諧社會,怎樣改變這種局面,提高審判、執行效率。建議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嘗試: 法院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都要過硬的執行隊伍。在執行隊伍的建立過程中要經常性地對執行人員進行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實行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建立過錯追究制度,徹底消除“不請不送不執行,又請又送才執行,多送多執行,少送少執行,不送不執行”的現象,建立合理、公平的執行款分配制度。
二、在審判時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考慮到當事人能不能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會不會出現申請執行,好不好執行的問題,不能一味地把追求案件審結率而把訴訟過程中能化解的矛盾轉移至執行環節上。
三、在強調人性化執行的同時,對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鉆法律的空子抗拒執行,把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拒不履行判決,以致執行法官窮盡了一切措施也執行未果的,可以通過法律授權執行法官延長司法拘留期限,將接受轉移財產的人一起追加為被執行人并嚴厲處罰。 四、針對被執行者一些農村集體土地的資產,按法律上執行拍賣集體土地的資產有一定的難度,但機制可以靈活,人性化。可以通過收取租金或拍賣的形似來償還債務。 五、法院在義烏市民廣場、商場樓宇等人流密集地段與電子屏廣告公司聯手,24小時循環曝光“老賴”信息。曝光內容可涉及債務人姓名、照片、住址、未履行金額等,促使被執行人迫于壓力主動履行債務。 六、建立部門聯動整治機制。公安、宣傳、房管銀行、村、居委會等部門聯合,動員社會力量參與,使被執行人無處藏身,使之成為過街老鼠,從而達到震懾作用,維護法律的尊嚴,為我市社會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關于解決執行難的提案 篇3
關于拓寬農產品銷售渠道和發展深加工產業的建議
提案人:
近年來,xx街道立足本地氣候條件和原有優質產業基礎,積極調整產業結構,確立了早熟蜜梨和優質葡萄兩大主導特色產業,發展形勢十分喜人。
目前,水果種植規模不斷擴大,x年大棚葡萄種植面積569畝,到目前已經達到3896畝,增幅達到585%。農業投入持續加大,過去一般以露天種植為主,每畝投資4000元左右,現在都以大棚為主,每畝投資1.3萬元左右,增幅達到225%。種植大戶不斷涌現:種植面積100畝以上的有19戶。土地流轉率進一步提高:土地流轉率90%以上,流轉時間一般以15年為限。農業組織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從07年至今共成立8家農民專業合作社,有會員52人,輻射面積3253畝。
由于街道多年的持續努力,水果近來實現了大發展,但是由于鎮海、鄞州等周邊地區水果種植面積的不斷擴大、街道儲藏設備缺乏(目前全街道冷庫最大儲藏能力只有30多噸)、周邊沒有深加工企業、產品質量不夠突出、營銷隊伍缺乏等原因制約了水果擴大銷售的潛力,如果不加以幫扶,容易產生銷售難的現象,就08年而言象“芽變”葡萄平均價格比07年每斤低1元以上,個別農戶甚至每斤低了2元,再加上種植技術的不過關,出現了虧損。
為了進一步推動水果的健康發展,提高水果的整體競爭能力,增強農民增產增收的能力,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水果產業進行扶助。一是加強銷售隊伍建設,創新營銷思路,加大銷售力度。加強對農業經營者現代企業經營管理思想的培訓,提高其對現代農業經營發展的認識;加強對農產品銷售隊伍的建設,利用現代營銷思想改造農產品銷售思路;加強銷售渠道建設,提高水果對市場的輻射能力和滲透能力。二是統一銷售渠道,統一產品價格,統一包裝和宣傳。統一銷售渠道,擴大銷售范圍,提高議價能力;統一產品價格,防止內部競相壓價。統一包裝和宣傳,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謄度,實現品牌收益最大化。三是加大對農戶建設冷庫的扶持力度,提高其水果儲藏能力,提高其可供銷售時間。四是引進深加工企業,擴展產業鏈,提高產品附加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