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銷實施細則(精選3篇)
財務報銷實施細則 篇1
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完善財務管理,結合公司的具體實際,統一各部門的報銷程序及規定,特制定本報銷制度。員工報銷時應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審批管理制度
一、報銷審批監控程序
1、公司除正常費用開支外,其余各項支出必須事先提出計劃,按支出審批權限批準后,在計劃范圍內列支。
2、辦公用品的購置:由各部門根據需要,編制計劃報總裁辦審核匯總,按審批權限批準后,由集團總裁辦按計劃統一購買,并建立實物帳,詳細登記辦公用品的進、出情況。領用時,須填制出庫單,經分管領導批準。總裁辦每月末應將辦公領用清單交財務室進行核定監控。
3、物品采購報銷須按公司采購控制程序、庫房管理程序、進貨檢驗程序完備審批手續后辦理報銷。
4、要求財務出納人員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并于每月月初匯總上月的報銷清單,上報上級主管。
5、瑞德總經理所產生的費用由徐總簽字報銷。
6、每周三定為費用報銷日。培訓回來的員工必須要當月進行轉訓,由行政簽字確認后方可報銷。當事人填好報銷單,部門經理簽字,交給財務小方即可。
二、報銷規定
(一)、差旅費報銷規定
1、員工出差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到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
2、員工出差返回后,填寫“差旅費”報銷單,連同出差“申請單”、原始報銷憑證,按規定的時間及審批手續到財務部報銷。
3、員工差旅費報銷標準嚴格按照公司規定執行。
4、住宿費:單人或雙人出差每天最高不超過200元,去深圳、廣州、上海、北京出差每天最高不超過350元,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如有特殊情況需總裁批準方可報銷。
5、交通費:員工出差需購買飛機票的,一律由辦公室統一購買,不得擅自購買。如擅自購買,費用由個人承擔。出差不是為處理緊急事務的,普通員工以車,船交通工具。員工長途出差交通費可實報實銷,出租車票不得連號。
6、出差津貼:每人每天30元。
(二)、市內交通費用報銷規定
公司員工在市內外出辦事,應盡量選擇乘坐公司車或公交車,原則上不提倡乘坐出租車,如確應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車,要事先請示分管領導,并在報銷單上
注明,報銷時出租車票不得連號。
(三)、報銷發票粘貼規定
報銷人應將發票及相關附件分類逐張整齊地粘貼在報銷單背面(左上角處),完整規范地填寫相應的報銷單。具體要求為:
1、費用報銷單:按事類逐項逐件填寫內容摘要,寫清大小寫金額,所附單據附件張數,有借款記錄需要在報銷時沖賬的應注明借款人姓名、金額及時間。
2、費用報銷發票的內容包括日期、商品名稱、單價、數量、金額并蓋有開具發票單位的發票或財務專用章。經辦人必須要求開票單位如實填寫發票所有內容,發票涂改、大小寫不符、假發票以及非行政部門開具的收款收據一律不予報銷。
3、差旅費報銷單:按途中經過的地點及發生相關費用逐地逐項填寫對應的時間、車船費等費用,因出差發生的費用填在差旅費報銷單中“其它“費用項上,注明出差事由,隨行人員及借款情況。
4、填寫報銷單時應使用水筆或鋼筆填寫,不得使用圓珠筆或鉛筆。
三、報銷時間
購買材料和支付工程款,必須在單據所填日期的一個月內報銷,員工報銷其他費用,必須在費用發生之日的本周內按規定程序進行報批。
四、下列情況不予報銷:
1、違章罰款及其它因當事者過失造成損失浪費。
2、其它不符合國家開支標準的單據,無理由跨年度的單據。
財務報銷實施細則 篇2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費用報銷,有效利用和控制資金,實現低成本高效益運行,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一、管理職責
(一)、財務部負責制訂和調整財務報銷管理規定,審核報銷憑證、報銷手續,核算報銷金額,分割核算對象,由相關會計進行帳務處理。
(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負責審核有關報銷憑證和按規定權限進行審批,并協助本規定的實施。
二、管理內容和要求
(一)、財務報銷單證的要求
1、所有發票、單證的報銷,必須業務內容完整,金額計算正確,大小寫相符,字跡清晰,如:開票日期、公司全稱、品種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等缺一不可。
2、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發票格式逐欄正確填寫和簽章,任何項目填寫的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一律不予報銷。匯總開具的專用發票,必須有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清單附件,否則不予報銷。有密碼的增值稅發票,右上角的密碼不得有任何損壞跡象,否則由經辦人負責退回。
3、統一發票(指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加蓋有稅務監制章的發票)、收款收據報銷必須加蓋開具收據的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簽字。如果確實無法取得開具單位公章的,必須有對方經辦人的私章和簽字,由相關的部門主管簽字, 否則不予報銷。白條一律不予報銷。
4、購進各種原材料,包括燃料、動力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包裝物、固定資產,必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報銷。對確實不能取得專用發票的,必須用稅務統一發票報銷(考慮價稅因素)。收款收據報銷必須照減進項稅(價格為平價),對物價上下波動,必須按價格調整通知單,由供應部門主管及主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準,同意上浮(物價),對只能取得收款收據的事先必須報總經理批準。
5、購貨發票報銷時必須有合同及采購審批單,超計劃采購部分不予報銷。采購計劃變動的由主管副總簽字證明。實物入庫數量與采購發票不符時,按入庫數量計算,其失少部分差異由經辦人負責追查,追查未果時,由責任人賠償。特殊原因可由經辦人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副總審核,由總經理批準確定報銷金額。
(1)采購物資的價格應遵循優質低價的原則,同類同品牌同規格產品按可比價判斷,超出可比價的應作說明,填寫價格調整通知單,經總經理簽字;否則,價格超高部分不予報銷。
(2)購貨發票因質量扣款、數量短少、價格超高等情況,由經辦人主動到財務部去扣款。在稽核時被發現應扣而未扣的,通知經辦人辦理并處罰經辦人應扣款額的50%。
(3)購置零部件價值在20xx元以上應視同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的購置和管理辦法辦理相應的手續,由總經理批準方可報銷。
(4)購貨合同的簽訂,總價值在2萬元至20萬元內的,由分管副總審批,總價值在20萬元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二)、差旅費的報銷
1、乘坐飛機的報銷標準
(1)乘坐飛機首要條件兩地相距300公里以上(以火車距離為參考),不足300公里乘座飛機,按乘座火車的報銷標準執行。
(2)董事長 、總經理出差乘坐飛機,原則上不允許坐頭等艙、公務艙,一般情況下只可以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3)副總經理級(包括總監)出差乘坐飛機,可以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4)市場及開發部門人員及其他特殊情況出差乘坐飛機,須經主管副總批準,附申請單可以憑票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事先未經審批,一律不予報銷。
(5)其他人員出差乘坐飛機,如往返行程中機票特別便宜的可乘坐,可按硬座車票報銷。
2、乘坐火車的報銷標準
(1)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出差乘坐火車可以憑票按實報銷。
(2)其他人員出差限乘火車硬座車,憑車票報銷;特殊情況可以報銷補票手續費,(但須經主管副總認可)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3)出差乘坐火車連續8小時以上或晚上(當天20時至次日7時之間)乘車6小時以上的可憑票報銷硬席臥鋪票。
(4)其他人員出差乘坐火車按規定可以乘坐臥鋪而不坐的,每次按票面金額50%給予補貼,如果在起點買不到臥鋪票而在途中補辦的,則未乘臥鋪的一段路程經查旅客列車時刻表上所列的里程,按相應車次給予50%比例補貼。
3、乘坐長途汽車的報銷標準
(1)出差乘坐長途汽車憑票報銷,車票票面未注明起訖日期、時間和起訖地點的必須自行注明,否則不予報銷。
(2)因公出差在300 公里以外乘車連續8小時以上(或當天晚上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可以憑票報銷臥鋪票。不乘臥鋪的每次可以補貼50元,乘坐豪華空調車的不再報銷補貼。
(3)銷售分公司負責人回公司開會往返行程間乘坐長途汽車按以上條款執行,憑票報銷。其他時間不予報銷,費用由銷售分公司自行負擔。
(4)杭州分�咳嗽焙推淥人員搭乘公司或公司領導車輛,不得報銷長途汽車費�
4、乘坐公共汽車、市內交通車的報銷標準
出差人員乘坐公共汽車、市內交通車憑票按實報銷。
5、乘坐出租車的報銷標準
(1)乘坐出租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下列情況具體執行):
a、出租車發票無日期與起訖時間的,扣20%;
b、出租車發票無起訖地點的,扣20%;
c、出租車定額發票未注明日期與起訖地點的,扣20%;
d、出租車發票跨報銷階段的。(不予報銷)
(2)董事長、總經理乘坐出租車,憑票按實報銷。
(3)其他人員乘坐出租車憑票按限額報銷,按出差實際天數計算。
(4)出租車票連號需書面說明理由,單張或連號總額超出50元由主管副總簽字批準后按程序報銷。
6、誤餐補貼報銷標準
(1)公司人員出差紹興地區、義烏地區可享受誤餐補貼6元/天,出差省內其他地區享受20元/天。省外30元/天。
(2)出差諸暨范圍內不享受誤餐補貼(包括同山)。量體、跟單人員可享受誤餐補貼6元/天。
(3)杭州分部和直營店人員在當地所在地區范圍出差不享受誤餐補貼。
(4)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發生招待費時不得享受誤餐補貼。
(5)出差人員參加培訓、會議、實行集體用餐或餐費按實報銷的,不得享受誤餐補貼。
(6)公司人員因公出國(包括香港、澳門、中國臺灣)每人每天補貼300元;出國培訓組團考察(餐費、住宿費、交通費由組團統一支付)的,每人每天補貼100元。
(7)公司量體人員因經銷商邀請出差量體的,出差費用一律向公司報銷,經商務部簽字(8)駕駛員出車住宿費、外出加油費應由乘車人簽字證明。(單位外乘車人除外)。
7、住宿費報銷標準
(1)董事長、總經理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450元以下、二類地區40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2)副總經理級(包括總監)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300元以下、二類地區25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3)部長(副部)級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200元以下,二類地區16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4)科長級以下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 一類地區180元以下、二類地區14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5)分公司人員(包括客戶),回公司開客戶訂貨會在楓橋住宿時,每天住宿費標準為100元以下,在步森賓館(或指定賓館),費用由公司結算。若有超支,則超支部分自行支付或由公司在其工資中扣除。銷售分公司負責人其他時間發生的住宿費自負。
(6)杭州分部和直營店人員出差楓橋總部,住宿一般在步森賓館(或指定賓館),否則不得報銷住宿費用。
(7)諸暨市范圍內原則上不報住宿費;
(8)因公出差的所有人員,按出差時間推算,在第二天可以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不影響工作的,不予報銷當天的住宿費。
(9)沒有住宿發票或發票無時間、無姓名、時間不相關、有涂改痕跡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餐費補貼。
注:一類地區指:北京、浙江、江蘇、上海、廣東;
二類地區指:上述一類地區以外的省、市、自治區。
8、其它報銷標準
(1)分公司人員除回公司開會培訓,應公司要求(因公)回公司辦事往返行程間的差旅費由公司負擔外,其他時間發生的差旅費一律自負,分公司其他人員所發生的一切差旅費都由銷售分公司自行負擔。
(2)駕駛員行車途中發生的過路、過橋、停車費等與行車相關的正常費用由辦公室車輛調度員簽字憑票按實報銷;所有違章罰款按80%報銷。特殊情況由駕駛員以書面形式申請,經總經理批準可以報銷。
(3)因公外出培訓、學習和參加會議,必須附相應的通知單。其住宿費、餐費已包含在會務費、培訓費中或由主辦單位免費提供的,不再另行報銷住宿費、餐費。
(4)為節約費用開支同一路線多人出差其住宿費出租車費等按可組合的較低費用標準報銷,如一個人的住宿標準能為2個人提供住宿則按一個人的費用標準報銷(可按最高級別員工組合,不允許全部按最高級別員工組合)。
注:差旅費報銷時應附出差申請單和出差情況匯報,各部門通用表格附后。由出差人員填寫,主管簽字,在財務報銷時由出納留存,每月匯總交還主管。
(三)、電話費報銷標準
1、手機話費一律按公司浙步股[20xx]第5號文件《關于調整手機費用報銷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如遇文件變動,則按新規定執行)。
2、凡有手機話費報銷的,不再報銷其他電話費。
3、無手機話費報銷的,外出途中因工作需要發生電話費,應有電話號碼記載并注明聯系事宜,經主管部長簽字證明,否則不予報銷;對電話費總額超過50元(含本數)的,需主管副總批準報銷。
(四)、招待費用報銷標準
1、招待費用包括餐費、禮品及其他方面為客人開支的費用。
2、董事長、總經理發生的招待費用,可以憑票按實報銷。
3、副總級發生招待費用,必須注明招待日期、對象、原因、人數,經總經理批準憑票報銷,否則每項扣20%。
4、各部門主管確因工作需要在楓橋以外地區發生的招待費用,應附明細菜單并注明招待日期、對象、原因、人數,由總經理批準憑票報銷,否則不予報銷。
5、其他人員在楓橋以外地區發生的招待費用(包括餐費、禮品),應說明情況,由總經理簽字憑票給予報銷。
(五)、運輸費用報銷標準
1、運輸費用發票報銷,必須以能抵扣稅款的發票(不包括外貿貨貸)為主要發票,還必須附有貨運單,否則不予報銷。對運費在100元以下確實不能取得抵扣稅款發票的,應有主管部長的簽字認可,財務視情況扣除稅款。
2、為客戶代辦運輸產品所發生的代墊代付運費的報銷:
(1)運輸發票報銷必須以能抵扣稅款的發票為主要發票,必要的情況下還須附運輸委托書、運輸合同和產品發運單,發運單上應有客戶簽收,客戶為單位的還須蓋上公章,簽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與銷售合同上的單位和個人一致。
(2)運輸發票的單位名稱根據銷售合同上規定的運費承擔者的單位名稱填開。運費屬需方負擔的發票報銷時,須附發票復印件。
(3)代付運輸發票審計后報銷結算時,由銷售會計在發票復印件后簽收并進行登記和按規定傳遞并作轉賬處理。
(4)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代墊代付運輸發票不予以報銷。
(六)、廣告費用的報銷:
1、公司策劃的廣告必須由策劃部申請,在公司預算內(每年年初由總經理班子提出預算計劃,報董事會決策批準)的由總經理審批,超過預算外的報董事長審批。
2、廣告費用報銷必須附廣告合同。在報刊雜志上做廣告原則上必須有廣告內容復印件,對有型實體廣告報銷必須附“廣告驗收報告”,特殊情況另外說明。
3、客戶的廣告費報銷:(1)由客戶提出申請(填報廣告費支出項目審批表);(2)區域經理簽字(根據廣告驗收報告);(3)總經理審批。
(七)、車輛維修費用的報銷:(另行規定)
(八)、其它費用報銷標準
1、需要安裝、調試的設備必須在合同或協議書上注明其安裝、調試費用額,并規定權限簽字,否則不予報銷。建筑、安裝工程的發票報銷,必須附有建筑、安裝合同、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驗收報告,簽訂合同時注明發票的種類,如:建筑、安裝專用發票、統一發票、收款收據。
2、郵政特快專遞等郵件發票報銷必須在報銷單上注明郵件名稱,單件費用在50元以上的,必須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單件費用在100元以上的由主管副總簽字認可。寄給銷售分公司的,由經辦人注明該銷售分公司及負責人名稱,并經部長簽字證明,費用由分公司自負。寄給客戶的費用由客戶自負。
3、工傷醫藥費發票報銷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否則不予報銷
4、參加學習培訓費用的報銷:凡屬學習培訓的均須附總經理批準的通知書,報銷時培訓費開支單列。
5、銀行匯、貸手續費先由相關主管會計簽字證明經審稽后報銷。
(九)、報銷單整理、粘貼、填寫標準
1、報銷單整理以同一類票據所發生的時間先后為順序。
2、整理有序的報銷憑據,正面向上,左上角對齊,粘貼平整,中間不鼓包,兩側與報銷單等寬,當報銷憑據比報銷單長時,折疊平整。
3、報銷單粘貼時注意不能把憑據票面的金額粘貼住,若因此發生的審稽金額與報銷金額不符,由報銷人自負。
4、報銷單填寫(包括出差通知單填寫、審批)必須用黑色的鋼筆或水筆,以防日久褪色。
5、“差旅費報銷單”及費用報銷單填寫:部門、出差人、報銷日期、出差日期、出差事由、各欄費用、金額大小寫等項目必須完整與正確。
6、合計金額大寫時必須注意:前面用“¤”封頂,后面用大寫“零”補足。
7、外購材料發票、郵寄發票等票據應單獨粘貼報銷。
(十)、財務報銷附件及要求
1、原材料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進貨檢驗單、數量抽檢單或磅碼單(以重量作單位的產品)、物料采購申請單財務聯、價格變動及供方供貨應附購銷合同。
2、外協外購件、輔助材料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檢驗單、磅碼單、物料采購申請單財務聯等。
3、備品備件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物料采購申請單、備件報檢單、數量抽檢單或財務聯等。
4、固定資產的發票:設備購(添)置申請單、設備開箱驗收單、購銷合同、設備安裝驗收單、入庫單財務聯、檢驗單財務聯等。如果購入的設備價格超出申請資金,必須由總經理批準。
5、辦公、勞保用品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印刷品申請表、采購計劃單。
6、購買書籍的發票:由主管副總批準的購書申請單、機物料倉庫開具的入庫單或辦公室登記。
7、分公司添置資產:經批準的添置報告、資產登記清單。
8、基建材料購入的發票:入庫單財務聯、基建物業部采購計劃單、檢驗單等。
9、基建工程發票:合同、工程決算書、驗收報告。基建工程不得轉包。
10、設備安裝、調試發票:合同、驗收報告。
11、電腦、復印機等辦公設備維護、保養的發票:外協修理(加工)單、合同等。
12、車隊運輸發票:貨運單,相應的出、入庫單等。
13、零星運輸發票:內容齊全的運輸登記表,相應的出、入庫單等;汽車帶貨由主管部長簽字證明。
14、公司員工發生旅游、參觀費用:事先由負責人出具書面報告并注明本次預算費用總額開支標準:如住宿、補貼等,個人費用1萬元以下,團體費用5萬元以下的經總經理批準,超出限額經董事長批準。
15、水電費發生的費用:管道工和電工每月申報的用水度數和用電度數。
16、工傷費用發票:工傷證明單、工傷領導小組的處理結果。
17、進口設備、材料的各種稅費:經總經理批準的報告、合同。
18、工作服、工作帽、捐贈品、福利費用:總經理批準單、機物料倉庫入庫單。
19、名片費用:由策劃部設計,主管副總批準,
20、探望病人費用:由工會領導批準(辦公室主任可參與)。
21、報刊雜志所發生的費用: 由部門主管審核,報總經理最后批準。
22、購買攝影配件費用:由策劃部批準,機物料倉庫入庫。
23、大宗禮品(包括廣告衫、廣告筆等):經總經理批準的報告、機物料倉庫入庫單。
24、差旅費:經部門主管批準的員工出差通知單。
(十一)、財務報銷程序
1、經辦人必須將自審無誤的發票、單證,根據附件要求整理粘貼好,送審稽員審核。
2、審稽員根據本標準所規定的條款,審稽簽章后退還經辦人,由經辦人根據審批權限分別送審批人簽字。
3、經辦人到相關會計(出納)處辦理報銷手續。
(十二)、財務報銷審批權限
1、由董事長審批的范圍
(1)一次送禮金額在2萬元以上;
(2)新上技改項目,包括從填土開始到工程結束(5-50萬元) ;
(3)進口設備引進;
(4)企業經營決策,如股份制改造,對外聯營、合作、投資;
(5)對救災等捐款、捐物3萬元以下的開支費用。4-10萬元由核心董事商定,10-50萬元由董事會討論決定,50萬元以上由股東大會決定;
(6)固定資產購置5-50萬元,包括無形資產、進口關稅費。50萬元以上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7)公司的大額福利費用開支;
(8)上交稅、費、人身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財產保險等費用的報銷
(9)總經理本人經手的費用。
2、由總經理審批的范圍
(1)固定資產購置5萬元以下,包括無形資產、進口關稅費;
(2)一次性添置日常用品總金額3萬元以下或單位價值3000元以下;
(3)副總經理、副總級差旅費和出差純差旅費400元以上的員工的報銷由總經理批準簽字;
(4)招待費用、乘坐飛機費用由總經理批準簽字;
(5)一次送禮金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
(6)廣告費預算內的審批;
(7)租賃、融資、借款利息;
(8)各種培訓、報名、聘用師資的報銷;
(9)員工旅游等發生的費用的報銷,一般福利費用的報銷;
(10)上級有關部門發生的費用報銷;
(11)由副部長以上(含副部長)陪同關系單位、政府部門來公司參觀指導的費用報銷;
(12)直線電話、手機費按限額憑票報銷;
(13)汽車修理費用的報銷;
(14)設備安裝、就位費用的報銷;
(15)采購貨物總價值在20萬元以上;
(16)辦事處添置資產費用;
(17)無明確規定權限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
(18)租房費用;
(19)工傷醫藥費的報銷;
(20)材料短少需要賠償額度的報銷;
(21)水費、電費的報銷;
(22)駕駛員添置汽車修理配件、工具的報銷;
(23)各類汽車的養路費、保險費、年檢、年審等政策性費用的報銷;
(24)駕駛員非人為造成的違章罰款的報銷;
(25)楓橋的伙食招待費;
(26)其他有關費用。
3、副總經理(總監)審批的范圍:
出差純差旅費用400元以下的所轄部門部長以下的員工的報銷
(十三)、其他規定
1、董事長的差旅費和日常費用報銷由總經理簽字報銷。
2、本規定有明確規定報銷辦法的,按標準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先由審稽審核后轉交主管副總或總經理批準,批準后的報銷單由審稽負責轉交相關會計進行賬務處理。
3、供應部門應及時向成本會計提供價格變動數據,另外原則上3個月提供一份最新價格參照表,(具體由供應部門根據淡旺季自行調節,但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每年不得少于4次,需附目錄并裝訂成冊)。
4、本管理規定在不適應公司發展需要時,由財務部參照最新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提請書面修改意見,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并報董事長備案。
5、所有報銷單須審稽員獨立審稽,審稽有權拒絕受理不符合本管理規定的一切發票、單證并不負任何責任。
6、審稽人員違反本管理標準的規定,受理并通過了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發票、單證,按報銷金額的1%予以罰款,并退回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單證,由財務部主辦會計進行監督。
7、報銷后尚有掛賬的,其掛賬金額超過掛賬限額標準按月計扣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資金占用費,由審稽結算并在月末一次性分段,在當月工資中扣除,經財務負責人復核并報勞資核算員執行。如果出納會計未按標準扣罰利息,則扣出納會計當月工資100元,由財務部主辦會計進行監督。
8、各正副部長、主任等,凡是超越規定的審批權限的,則每次扣本月工資50元,罰款在工資中扣除,由財務部負責監督并報勞資人員執行。
9、所有出差人員按出差歸途最后日期算起期限為七天,(連續出差的按最后回公司日期計算)逾期報銷,按報銷金額的0.2%按日扣除,延期30天以上報的作每天按票面額的1%扣罰,由審稽計算并執行。駕駛員出差在外,無法按時報銷,則回公司后一天內報銷完畢,并需提供相應的出車單以作證明,否則仍按以上執行。
10、票證報銷程序
(1)經辦人員先填寫
(2)報銷單經部門主管審核簽字確認
(3)財務審稽確認
(4)主管副總審核簽字確認
(5)財務總監審核簽字確認
(6)總經理簽字確認
(7)董事長簽字確認
(8)出納處報銷(根據簽字報銷權限,主管副總權限許可的則不需經過(6)、(7)程序,總經理權限許可的則不需經過(7)程序。
11、報銷人需熟知費用報銷管理規定,在送審前必須辦齊一切手續。送審后的報銷單不再更改。若因手續不全、單據不符合報銷要求,導致報銷金額與所填金額不相符的,均按審稽確認的金額執行。
(十四)、檢查與考核
1、本標準由財務部負責組織貫徹執行。
2、本標準的實施由總經理會同財務部檢查與考核。
3、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財務報銷實施細則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云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結合曲靖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民政局統籌全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各縣(市、區)民政局負責社會救助的綜合管理。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落實經辦人員,在便民服務場所設置社會救助受理窗口,建立多部門合作辦理機制(即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具體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區域的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時應視發展需要適時組織編制社會救助專項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保障機制,落實社會救助工作機構及人員編制。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市財政根據各地財政狀況、社會救助資金支出情況和工作績效評估情況等給予適當補助。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條 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另行確定、公布,并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市人民政府將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曲靖市的保障標準。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25%確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35%確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依照《曲靖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執行。
第九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經民主評議后提出初審意見。初審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無異議后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三)縣(市、區)民政局應在收到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無異議后給予批準;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10個工作日內重新組織核實上報,由縣(市、區)民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對擬批準的申請重新公示7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作出不予批準決定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條 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各縣(市、區)民政局按照保障標準的差額或分類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應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無金融服務網點的鄉鎮,農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發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發放到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在給予最高檔次補助金額的基礎上,再統籌考慮采取高齡補貼、孤兒救助、臨時救助等必要措施增強生活保障。
第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區)民政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定期進行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市、區)民政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二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三條 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要創造條件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供養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另行確定、公布。特困人員供養標準不得低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特困人員供養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市級財政視工作情況對各縣(市、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四條 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序適用本細則第九條規定。
第十五條 特困人員供養實行年度動態管理,符合條件的要全部納入供養范圍。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主動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市、區)民政局核準后,終止供養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特困供養人員可以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分散供養。特困供養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有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主動為智力殘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接收患有精神病、傳染病特困供養對象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治療護理能力。
第十七條 0歲—18歲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和父母因重殘、重病、失蹤、服刑等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納入特困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
第十八條 特困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費由各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城鄉生活水平、兒童、青少年成長需要和財力狀況,按照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最低養育標準。具體標準可參照民政部關于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的指導意見確定。養育標準包含伙食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用品費、教育費、基本醫療費和康復費,不包含兒童大病醫療救助費、寄養家庭勞務費等。
申請特困兒童基本生活費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監護人向特困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符合認定條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簽署審核意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審查意見,并按照有關要求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二)縣(市、區)民政局應在收到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后10個工作日作出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通過的特困兒童的有關材料錄入并上傳至《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通過系統逐級上報至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審批。縣(市、區)民政局及時將審批結果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由縣(市、區)財政局將基本生活費直接撥付到個人賬戶或福利機構賬戶。
第四章 受災人員救助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主要包括:災害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
(二)救助對象:受自然災害影響導致衣、食、住、醫等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受災群眾。
(三)救助內容:
1.應急救助。對緊急疏散、轉移、安置的受災群眾,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帳篷)、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
2.過渡性安置。對因災造成住房損壞嚴重、倒塌的受災戶進行過渡性安置,給予必要的資金和物資幫助。
3.恢復重建。經縣級救災工作領導小組核查確認后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戶,給予資金補助和物資幫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四)救助標準:
1.應急救助:結合國家、云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2.過渡期生活救助:結合國家、云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結合國家、云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如遇特殊自然災害,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4.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如遇特殊自然災害,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條 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行政領導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補助標準由同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和省級救助標準,結合本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自然災害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對受災人員實施轉移及救助,并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災情穩定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及專家核查和評估災情,分析災區對過渡期受災人員的安置能力,制定救助方案,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開展過渡性安置。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倒損民房恢復重建規劃,對經過申請(提名)、評議、公示、提交、審核、審批程序確定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落實重建優惠政策,安排重建補助資金。
第二十三條 受災地區縣(市、區)民政局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前,評估、統計、上報本行政區域內受災人員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口糧、飲水、衣被、取暖、醫療等基本生活困難和救助需求,制定專項救助工作方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五章 醫療救助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醫療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家庭困難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
(四)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十五條 醫療救助采取以下方式:
(一)對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及特困供養人員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二)對醫療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保險支付后,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且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
(三)城市和農村實行統一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政策,優先對醫療費用高、社會影響大的病種實施救助,對未納入救助病種范圍但醫療費用較高、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應當予以實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第二十六條 醫療救助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布。對患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支出較大的,應提高醫療救助最高封頂線。
第二十七條 申請醫療救助,應當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公示后,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等救助對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區域內指定的醫療機構可以憑有關證件或者證明材料實行“一站式”醫療救助。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民政、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相銜接的“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以定點醫療機構作為結算和管理單位,通過計算機信息化管理,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及時便捷的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疾病應急救助。申請程序和基金管理使用按《曲靖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管理實施細則》和《云南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條 教育救助對象為在校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學校(幼兒園)全日制就讀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智障兒童。
第三十一條 教育救助的目的是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采取減免有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第三十二條 繼續做好全市現有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資助、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中職學生資助、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做好各教育階段各項資助的協調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育救助標準,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救助申領程序。每年10月30日前,申請救助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條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后按規定報相應的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負責審定,并向社會公示。公示7天無異議后,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將救助金撥付學校,由學校負責核發。學校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將教育救助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或法定監護人手中。
第三十五條 建立教育救助備案制度。學校每年要將經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審定的教育救助學生名單及救助金額存檔,同時上報屬地教育行政主管的學生資助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學校要建立教育救助的退出機制。學校不僅要及時發現需要教育救助的學生,同時也要及時了解和發現因家庭生活條件好轉,已經不符合教育救助對象的學生,及時配合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對其做好教育救助的退出工作。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條 對符合住房困難規定標準的低收入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公布。實行農村危房改造或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的住房救助,要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救助對象,按照以下方式進行住房救助:
(一)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救助。通過實物配租方式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優先予以安排,租金標準按保障房標準交納租金。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救助對象,租金按照廉租住房標準執行;
(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救助。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發放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可按照規定申請發放廉租住房補貼救助;救助對象到房屋租賃市場解決住房問題;
(三)提取住房公積金救助。住房救助對象房租費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救助對象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繳納房租費;
(四)適當減免租金救助。生活特別困難的住房救助對象,可以向民政部門提出減免租金的申請,經民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根據救助對象困難程度適當減免租金;
(五)農村危房改造救助。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住房救助對象,需要進行農村危房改造救助的,應按照農村危房改造的有關程序申請危房改造。
第三十九條 住房救助申請審核流程。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救助對象,根據不同的救助方式,按照以下流程進行申請審核:
(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審核(含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救助對象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審核,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公安、社保部門審批并公示后,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優先安排保障。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審核。對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可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提取人條件。職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具體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2.應提供的審核材料。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申報。
3.提取額度。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租房建筑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的租金,提取金額不超過繳存職工的年繳存額。
4.提取方式。轉賬提取:提取人租住個人出租的住房,轉賬至提取人在繳存銀行開立的個人儲蓄賬戶,提取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轉賬至公租房公司。
5.提取次數。每年提取1次。
6.辦理流程。具體辦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三)農村危房改造的審核。申請實行農戶自愿申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程序,并進行公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解決住房救助家庭。
第四十條 廉租房救助申請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
1.申請家庭屬于本地轄區內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
2.家庭人均住房低于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
(二)申請廉租住房需要提交的資料:
1.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2.家庭成員的身份證;
3.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
4.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5.家庭現住房情況證明;
6.其他有關證明。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救助的條件、申報程序及應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年滿18周歲,具有本地常住戶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在城鎮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城鎮有穩定職業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農業轉移人口或外來務工人員。
2.在曲靖無住房或住房困難人員。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曲靖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下同)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轉讓住房;申請鄉鎮公共租賃住房或各類共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應在申請點無私有產權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轉讓住房。住房困難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3.符合城鎮中低偏下收入標準,即月收入不高于國家規定“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的人員。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由戶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二)申請程序:
1.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已填寫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屬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各街道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在本街道內進行15日的公示。
3.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符合條件的家庭材料,由街道辦事處集中送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審核。
4.經各縣(市、區)審核申請人的戶口、收入、車輛、保險交納、資產等情況,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材料,集中送市住房保障部門。
5.市住房保障部門復審申請人的住房情況,符合條件的家庭在市級媒體上進行15日的公示。
6.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符合條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門聯合市保投公司組織實物配租。
(三)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1.曲靖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家庭成員身份證及戶口薄復印件。
3.婚姻狀況證明。已婚人員提供結婚證、單身人士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工作、收入證明。
5.住房情況證明。
四十二條 廉租房租賃補貼救助申請條件及程序按廉租房程序進行。
第八章 就業救助
第四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業家庭的失業人員和其他就業困難人員是就業幫扶和援助的重點對象,應給予就業救助。
第四十四條 對申請就業救助的人員提供就業創業幫扶。對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救助的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免費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可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享受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提供就業援助等服務,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或安置到公益性崗位工作等就業援助扶持政策。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提高其就業創業能力。落實好“貸免扶補”、“小額擔保貸款”等創業扶持政策,為救助人員提供創業扶持。
第四十五條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的,要通過企業吸納就業、靈活就業、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的方式,幫助其就業,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1人實現就業。
第四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意愿的失業人員,連續3次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及時向同級民政部門通報情況。
第四十七條 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使符合政策的就業救助人員及時享受各項社會保險政策扶持。
第九章 臨時救助
第四十八條 臨時救助對象范圍:
(一)因火災、溺水等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二)因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終結后,造成當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因家庭成員突發重特大疾病,連續3個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醫藥費自付費用達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四)因基本生活費、基本醫藥費和子女基本教育費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連續3個月達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個人;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臨時救助對象認定辦法。
第四十九條 臨時救助的申請和受理:
(一)申請臨時救助一般應以家庭或自然人為單位提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附帶有關證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對于具有居住證或在當地有合法穩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和審核、公示,并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上述規定中的具備申請條件的對象向縣級民政救助機構申請救助;
(二)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損失或無法改變嚴重后果的,應先行救助,再按照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主動了解、掌握、核實行政區域內村(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建立主動發現、主動受理、及時救助機制,發現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該主動幫其提出申請。
第五十條 臨時救助的方式和標準:
(一)臨時救助以家庭或自然人為單位,1個家庭或自然人每年接受臨時救助的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原則上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復申請,避免臨時救助長期化、固定化;
(二)臨時救助標準,一次性救助一般不高于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3倍的救助金,特別困難的,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但1年內累計臨時救助金額一般不高于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的6倍;
(三)臨時救助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特殊情況且金額較小時可采取現金發放;
(四)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視實際情況發放臨時救助金和等價實物,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和實物后仍不能解決其困難的,應根據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形式給予幫扶的,應及時轉介;
(五)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困難類型和救助內容具體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五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對因務工不著、尋親不遇、被偷被騙并能提供有關報案證明、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處于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生活無著落狀態,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原則上不向流浪、乞討人員提供現金救助。
各縣(市、區)要加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的建設。各救助管理機構要做好24小時接待服務工作,保障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正在或即將處于流浪乞討狀態人員的在站安全及基本生活。對無家可歸或無法查明個人情況的救助對象,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以多種方式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返鄉車票或乘車憑證;對喪失(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行動不便人員聯系監護人接回,監護人無力接回的應當提供護送返鄉服務;有疑似走失、被遺棄或被拐賣情形的,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查找。對個人信息確實無法查明、公告尋親無果或無認知、表達能力,且無法聯系親屬、住址的救助對象,可由流入地民政部門妥善安置。對已查明具體信息的救助對象,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接送返回。對跨省、州(市)受助人員原則上送市救助管理機構中轉,由市救助管理機構負責接送,但根據工作需要,縣(市、區)級救助管理機構也可以直接接受和送出外省、外地州(市)受助人員。
第五十二條 公安、城管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政策、救助管理機構地址、求助方式等,為其求助提供方便。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并與救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送往或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對危重傷病、疑似傳染病、精神障礙疾病等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及時控制現場,并通知定點醫院進行救治,待病情穩定后,流入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再行甄別救助;對醉酒的流浪人員,應當約束至酒醒再依法處置;對外籍流浪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公安機關應依法打擊強討強要、拐賣婦女兒童、吸毒等違法犯罪;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做好求助、受助對象信息查實等工作,對無戶籍信息的人員應當幫助其開具戶籍信息,方便救助返鄉;衛生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醫治工作;財政部門應當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經費列入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加強對好逸惡勞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幫教引導,對不履行監護、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進行法制教育;對不聽勸誡,拒不履行監護、贍養義務的,可告知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救助管理機構可根據受助人員真實意愿和自身條件,提供心理健康輔導、職業教育、就業幫扶等拓展性救助服務。
第十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五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和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大力開展社會幫扶活動,積極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物質幫助、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導等服務。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參與社會救助。
第五十四條 鼓勵單位、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主辦、承辦、協辦、冠名、合作、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社會救助中的部分服務項目通過委托、承包、采購、聘用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公布社會救助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目錄,建立社會救助項目社會化運作的評估、考核、競爭、退出機制。
第五十六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有關機構應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機制和渠道,提供社會救助項目、需求信息,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搭建平臺、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積極培育和發展能夠參與社會救助工作、提供社會救助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市級及各縣(市、區)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具體負責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范圍和測算標準嚴格執行《曲靖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第五十九條 市級及各縣(市、區)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托,可以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協助提供救助家庭有關信息。市民政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第六十條 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市、區)民政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市、區)民政局接到求助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跨部門、多層次、分類別的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及時更新數據,提高審批效率,優化救助資源配置。
第六十二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社會救助對象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其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社會救助管理部門進行報備;根據調查核實情況,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增加或者減少相應的救助項目;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及時停止救助。決定停止救助的,由有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在決定生效后的10個工作日內給予當事人書面說明材料。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者個人,對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三條 社會救助資金原則上應當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定期發放的,從批準的次月起按月計發。
第六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社會救助對象的具體情況,組織人員定期對其進行入戶調查,進行關懷訪問,開展救助活動。
第六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務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公開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依法對全市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六十六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機構,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聯系方式,受理有關社會救助工作的舉報和投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社會救助公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凡舉報查實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應及時通報有關救助職能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取消相應救助。
第六十七條 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對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受理舉報、投訴的機關應當在收到舉報或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處理。
第六十八條 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除按照規定應當公示的信息外,應當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向與社會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或泄露。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救助實施方案。
第七十條 本細則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