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單位創建考核細則(精選3篇)
文明單位創建考核細則 篇1
為鞏固我院省級精神文明單位創建成果,進一步加快精神文明創建步伐,規范內部管理,整治內外環境,改進服務質量,提高工作效能,促進司法公正,推動法院各項工作科學發展,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再上新臺階,努力實現創建全國精神文明單位目標,結合法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書記講話精神,全面展現新時期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文明司法形象,以“展現文明禮儀,建設文明法院”為主題,以爭創“文明法庭”、“文明法官”為重點,不斷豐富精神文明創建工作內容,創新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方式方法,全面提升精神文明建設水平,圓滿完成創建工作目標任務,促進法院物質文明、政治文明與精神文明協調發展。
二、文明單位創建主要考核任務(總分100)
(一) 領導重視精神文明建設(30分)
庭、科、室各部門領導班子重視,把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擺在重要日程,計劃周全,目標明確,措施具體,責任落實。
1、各部門一把手親自抓創建工作,領導機構健全,把文明單位建設業績納入干警考核內容;各相關職能科、室以及工、青、婦組織職責明確,實行齊抓共管。4分。
2、各部門每季度至少要召開1次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本庭室文明單位創建工作。4分,每季度0.5分。
3、各部門領導班子要結合各項專項教育活動,在創建工作中要關心干警的工作生活,積極為群眾、為干警辦事實;建立學習庭室、學習園地。6分。
4、制定庭室領導學習制度、學習考核制度,堅持理論學習,把文明單位建設理論納入計劃。4分。
5、建立完善的科室、文明法官干警的評選、考核、獎勵制度,并列入本庭室評優評先的考核條件。4分。
6、認真落實市、區文明委各項工作任務,并積極參與全省文明單位、文明行業的創建活動。4分。
7、各項活動資料齊全、規范,并有本部門特色。4分。
(二) 政治思想道德建設(37分)
著力加強本部門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強道德意識,強化道德實踐,規范道德行為,提高道德修養,全面提高干警思想道德和素質。
1、各部門要制定抓好干警政治理論、形勢政策、理想信念教育和經濟、法制、成人教育、科技等知識綜合素質的培訓計劃措施。3分。
2、堅持弘揚和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核心,利用重要紀念日、節慶日開展集中性教育活動。有全面的活動記載3分。
3、政治思想教育有宣傳陣地(法院內網、電教設備、板報、櫥窗、報欄、簡報等),且管理有力。缺一項減0.5分。3分
4、制定部門行為規范,并貼上墻,經常性地開展職業道德建設活動。2分。
5、“窗口”行業服務部門,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集中性誠信主題教育和實踐活動。共4分,每次1分。
6、各部門要積極開展 “公民道德建設月”活動,有活動記載3分。
7、要求各部門干警熟記公民基本道德規范和法官道德規范。抽查、測試,每項1分,共計3分。
8、各部門要積極開展 “五好文明家庭”評選活動。3分。
9、各部門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活躍,積極參加市區和法院系統組織的各項文化活動。不參加的扣3分。
10、各部門辦事程序要公開、規范、高效的制度;抓廉政、抓作風、抓形象、樹行業新風。4分。
11、要制定服務承諾制度。每一項1分,共3分。
12、要開展本部門干警開展崗前崗位職業道德、技能培訓活動,有培訓計劃和活動記錄共3分,缺一項扣1.5分。
(三)軍民團結建設(10分)
各部門要加強團結,牢固樹立“三個離不開”思想,團結協作,擁軍優屬,軍民促進。
1、把部門團結教育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教育經常,認真召開每年至少兩次專題會議。納入日程的1分,有會議記錄1分,共2分。
2、“團結教育”有計劃、領導班子召開專題會議,總結上半年、安排下半年的工作,有記錄。2分。
3、“團結教育”開展至少一次內部、外部聯誼或其他形式的活動。2分
4、積極參加“駐村聯戶,幫扶共建”活動,至少完成1次“送法下鄉”行動任務。2分。
5、開展形式多樣的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慰問、聯誼共建活動,有活動記載。共2分。
(四) 環境衛生創建(18分)
1、有衛生制度、職責明確,工作落實,活動經常,共6分。
2、樓院整潔,道路硬化、庭院綠化、環境美化,無衛生死角,無垃圾亂扔,有一項扣1分,共6分。
3、加強生態環境建設、積極參與植樹綠化、環境整治,要積極創建花園式單位。共6分。
(五)社會治安工作(3分)
1、加強民主法制建設,落實治安防范措施,按各庭室簽訂的責任狀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制。3分。
(六)計劃生育工作(3分)
1、嚴格按照法院與區婦聯簽訂的計劃生育責任狀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制。3分
三、保證措施(9分)
1、要建立精神文明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運作工作機制和目標管理體系,合理安排,有組織、分步驟落實各項創建任務。3分。
2、積極營造文明氛圍,大力總結推廣宣傳身邊先進典型,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作用和品牌效應,樹立“學先進、樹正氣、講團結、求發展”文明氛圍。3分。
3、完善機制,各部門要完善考核機制定期檢查、督促創建工作的落實情況;落實激勵機制,對創建中表現突出的個人進行表彰,對工作不力的進行批評處理。3分。
四、考核標準
各項考核總分為100分,90——100為優秀文明庭科室;80分——89分為合格文明庭科室; 80分以下為不合格庭科室。其中不合格庭科室年底評先進科室、個人實行一票否決。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文明單位創建考核細則 篇2
獎勵與處罰
1、著裝 行為舉止 (滿分為36分)
(1)上班時著制服干凈、整齊(1分)鈕扣全部如好(1分)領帶系正(1分)。
(2)制服外衣、衣領、袖口不顯露個人衣物,制服外不顯露個人物品:如章、筆、紙、呼機、手機、鑰匙扣等。2分:
(3)當班期間不穿或攜帶制服離開轄區。2分
(4)上崗時佩帶工作證。2分
(5)上崗時跨立或立正姿勢正確。2分
(6)不得留長發(1分)敞懷(1分)挽袖(1分)穿拖鞋、打赤腳(1分)戴歪帽(1分)。
(7)舉止文明、大方(1分)不講粗話、臟話(2分)。
(8)不準與業主、來訪客人爭吵(5分)打罵(10分)。
2、能力、工作表現(滿分為44分)
(1)按規定時間上崗交接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3分
(2)認真做好車輛(2分)人員(2分)物品(2分)出入的登記。3分
(3)嚴格執行請假制度、未經同意不得擅自不到崗或離崗。5分
(4)聽從指揮、服從命令、行動迅速。4分
(5)不準損害公司的聲譽和利益。2分
(6)不得損壞公司財物和轄區內的公用設施。2分
(7)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定、堅持原則、秉公辦事。2分
(8)當班期間嚴禁喝酒(2分)睡覺(2分)打牌(2分)下棋(2分)看電視(2分)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2分)。
(9)不準向業主、住戶或上司業務有關人員收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禮物和小費。2分
(10)在業主、住戶提出要求、幫助時,能主動、迅速為業主、住戶解決困難,不推諉。2分
(11)積極參加政治學習、業務知識學習及軍事、消防等業務培訓。2分
(12)努力完成好上級交辦的工作。2分
(13)團結互助、不做、不說破壞團結的話和行動。2分
3、業績(滿分20分)
(1)為業主、住戶提供優質服務受到表揚、表彰。2分
(2)利用工作之外時間為業主和住戶提供服務。2分
(3)拾金不昧,主動將錢和物品交到管理處。4分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制止和防止了惡性事件,事故的發生。4分
(5)在發生火災、盜竊、制止犯罪等方面有突出表現。2分
(6)保護公司財產和小區公用設施有突出表現。2分
(7)有突出工作業績,年度內被評為先進(優秀)工作者。
(8)在破獲和檢舉各類刑事,違法案件中有突出表現。
(9)受到各級機關表彰、獎勵者。
4、獎勵、處罰
一、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學習、積極工作、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并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1、在同犯罪分子作斗爭中,英勇頑強、機智果敢、不畏艱難、不怕犧牲,表現突出的。
2、搶險救災,預防治安災害事故,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顯著成績的。
3、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文明執勤有突出成績的。
4、努力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本職業務,在技術革新或合理化建議等方面對保衛工作有圈套貢獻的。
5、以身作則、作風民主、深入實際、依靠群眾;在執行政策管理隊伍、維護團結、完成任務等方面有顯著成績的。
6、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績或較大貢獻應予獎勵的。
二、凡有下列違反紀律行為之一,給國家、集體和住戶,財產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或經濟、物質上的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違反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的。
2、執行命令,違反保安紀律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
3、貪污、受賄、盜竊公有資產的。
4、在執行勤務中遇有危險時,臨陣畏縮,使集體財產和住戶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5、泄露公司秘密、丟失、轉借,損壞執勤設施的。
6、因玩忽職守造成損失,以及當班時發生案件、事故不及時報告、隱瞞或謊報情況,造成后果的。
7、壓制民主,打擊報復,弄虛作假欺騙領導的。
獎勵:
1、工作表現突出1次受到客人和上級表揚的獎10元,2次以上受到客人和上級表揚的獎20元。
2、品德高尚、拾金不昧的,物品價值或現金200元以下的獎20元,物品價值或現金500元以下的獎50元,物品價值或現金1000元以上的獎100元,物品價值或現金5000元以上的獎200元。
3、伸張正義、見義勇為的獎100―200元。
4、發現事故苗頭及隱患,積極制止的,抓住1個偷自行車的或物品價值現金500元以下的獎50元,抓住1個偷摩托車、助動車的或物品價值現金500元以上的獎100元,抓住1個偷汽車的或物品價值現金20xx元以上的獎200元。
5、合理化的建議被采納,收效明顯的獎50―100元。
6、技術和業務考核及在行業競賽中獲得優秀成績的獎50―100元。
7、工作創新,使質量和水平有明顯提高的獎50―100元。
處罰:
1、上班按規定時間遲到、早退超過5分鐘或每月達2次的扣10元,超過20分鐘或當月累計3次的扣50元,超過1小時或當月累計4次的開除。
2、上班著制服不佩帶帽徽、肩章、臂章、肩帶和上崗證,帽子不帶或沒帶正、衣扣不扣、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不系領帶的,每一項發現1次扣10元,當月累計2次的扣50元,當月累計3次的開除。 {4.7d%8=
3、頭發不整潔(不留長發、大包頭,蓄發不得露于帽檐外,帽墻下發長不得超過1.5厘米,不得留長鬢角、鬢發長不得超過耳屏。女的不留披肩發,不得涂脂抹粉,不涂有色指甲油,指甲長不超過指頭1毫米)發現1次口頭警告,第二個工作日未改正的扣10元,當月累計2次的扣50元。
4、當班時或在公共場所看書、閱報、吃食物、剔牙、挖耳、抓癢、摳鼻孔、化妝、打響指、聽收音機、娛樂與人談笑打鬧、袖手、背手、插腰或將手插入衣、褲袋中,搭肩挽臂的每一項發現1次扣10元,當月累計2次的扣50元,當月累計3次扣100元,情節嚴重的開除。
5、脫崗10分鐘以上的,用餐時間超過30分鐘的每發現一次扣10元,當月累計2次的扣50元,當月累計3次扣100元。
6、被住戶投訴1次情節較輕的扣10元,當月累計2次或情節較重的扣50元,當月累計3次的開除。
7、不按規定著制服或不按公司管理處統一換裝時間提前、延遲換裝的發現1次扣10元,發現2次的扣50元,發現3次的開除。
8、下班后無故在執勤崗亭逗留15分鐘的,影響他人執勤的,15分鐘發現1次扣10元,發現2次的扣50元。
9、不服從管理、分配,當面頂撞上級工作態度惡劣的發現1次扣50元,發現2次的開除。
10、在哨所內吃飯、吃夜宵的發現1次扣20元,發現2次的扣50元,發現3次的開除。
11、當班時在崗亭內抽煙發現1次扣10元,打瞌睡發現1次扣30元,發現2次的開除。
12、同住戶借錢或小店賒賬的發現1次扣10元,發現2次的開除。
13、當班時飲酒和酒后上班的,發現1次扣50元,發現2次的開除。
14、不按交接班制度執行,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工作差錯或公司財物損失的發現1次扣20元,發現2次的扣50元,發現3次或價值達20xx元以上的開除。
15、打架、斗毆,有流氓行為的發現1次扣50元,發現2次的開除。
16、拾到客人遺留物品不及時上交的,發現1次扣50元,發現2次的開除。
17、未經許可私自調班的,經通知無故不加班者,發現1次扣20元,發現2次的扣50元,發現3次的開除。
18、了解其他隊員犯有嚴重過失行為而知情不報的,發現1次扣50元,發現2次的開除。
19、犯有其他嚴重過失行為的,由管理處酌定。
文明單位創建考核細則 篇3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兵團團場連隊(社區)治安員管理,充分發揮治安員作用,根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有關規定,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兵團團場連隊(社區)治安員是在連隊(社區)從事社會治安防范工作的專(兼)職人員。
第三條 治安員在團場綜治委領導下,由所在連隊(社區)管理、使用,團場綜治辦負責業務指導。
第四條 團場根據轄區連隊(社區)人口規模、社會治安復雜程度確定連隊(社區)治安員人數。一般連隊(社區)設專職治安員1人以上,兼職治安員若干人;人口較多、社會治安復雜的連隊(社區),設專職治安員2人以上,兼職治安員若干人。
第五條 治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品行端正,作風正派;
(二)熱愛社會治安工作,責任心強;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體健康;
(五)年齡在18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
第六條 治安員由連隊(社區)推薦,團場綜治辦審查同意后,連隊(社區)聘用。
第七條 治安員聘用期實行年度制,一年一聘,由連隊(社區)頒發聘書,每年考核合格后續聘。不合格者,由所在連隊(社區)提出意見,經團綜治辦審查同意后解除聘用。
第八條 專職治安員聘用期間,享受連隊(社區)副連職工資福利待遇。
第九條 治安員的職責任務
(一)向群眾宣傳法律法規和社會治安防范知識;
(二)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外來人員、出租房屋登記和管理工作,掌握連隊(社區)實有人口情況;
(三)掌握連隊(社區)重點人員情況,協助落實幫教管理措施;
(四)排查化解矛盾糾紛,排查、消除各類治安隱患;
(五)檢查重點場所、部位值班和看家護院巡邏情況;
(六)保護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現場,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七)收集上報各類治安信息和維穩情報;
(八)完成連隊(社區)交辦的其它維護社會治安的工作。
第十條 治安員在工作期間持“治安員工作證”,佩戴“治安員”臂章。
第十一條 團場綜治辦對治安員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政治學習制度;
(二)業務培訓制度;
(三)工作例會制度;
(四)工作考核制度。
第十二條 連隊(社區)對治安員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
(二)請示報告制度;
(三)值班登記制度;
(四)考勤考核制度;
(五)獎懲制度。
第十二條 治安員嚴格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二)遵紀守法,依法辦事;
(三)忠于職守,公正公道;
(四)文明執勤,禮貌待人。
第十三條 治安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其它工作紀律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對在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治安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各師(市)、團場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兵團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