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考核細則(通用3篇)
鄉村醫生考核細則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規范鄉村醫生考核,提高鄉村醫生隊伍素質,更好地為廣大農民健康服務,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醫生考核,是指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鄉村醫生從業情況定期進行的考核。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鄉村醫生。
第四條 考核應當堅持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 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每2年組織一次。
第六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鄉村醫生考核工作。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考核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考核的組織工作。
第二章 考核機構
第七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成立鄉村醫生考核委員會,負責鄉村醫生考核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八條 考核委員會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縣、鄉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管理及衛生技術人員組成。考核委員會可在鄉鎮衛生院設立考核小組,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鄉村醫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條 考核委員會應當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證考核工作規范進行。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十條 鄉村醫生考核包括業務考評和職業道德評定兩方面內容。
第十一條 業務考評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二)業務水平;
(三)學習培訓情況;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職業道德評定主要包括醫德醫風情況。考核委員會在評定過程中要充分聽取所在村村民委員會、鄉村醫生和村民的意見。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個人述職;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業務水平測試;
(四)職業道德評議。
第十四條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考核委員會應當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鄉村醫生;
(二)考核委員會按照上述第十三條規定的考核方式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
(三)考核委員會綜合評定考核結果;
(四)考核委員會向鄉村醫生送達書面考核結果;
(五)鄉村醫生對考核結果簽署意見;
(六)考核委員會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考核結果。
鄉村醫生因特殊情況需要暫緩考核的,向考核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考核委員會批準同意后,予以暫緩考核。
第十五條 鄉村醫生認為考核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考核客觀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員會申請回避。理由正當的,考核委員會應當予以準許。考核人員與接受考核的鄉村醫生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五章 考核結果及應用
第十六條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考核結果記入《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中的"考核記錄"欄。
第十七條 鄉村醫生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評定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考核委員會提出復核申請。考核委員會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鄉村醫生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鄉村醫生本人。復核意見為最終考核結果。鄉村醫生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接受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 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注冊部門應當注銷其執業注冊,并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九條 鄉村醫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以不正當手段通過考核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的;
(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鄉村醫生考核結果在鄉村醫生所在鄉鎮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鄉村醫生考核情況進行匯總,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照本辦法開展鄉村醫生考核工作的,應當責成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改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鄉村醫生考核表》、《鄉村醫生考核復核表》由衛生部制定統一樣式。
第二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鄉村醫生考核細則 篇2
為了鞏固農村三級醫療保健網絡,穩定鄉村醫生隊伍,保障農村居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xx〕13號)、《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及《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衛生局市財政局關于鄉村醫生享受津貼補助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政綜[20xx]320號)等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我市實施鄉村醫生年度考核工作,現將年度考核工作的實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認真做好鄉村醫生年度考核工作。
各相關醫療衛生單位要從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及《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的高度上來認識實施鄉村醫生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成立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實施本轄區鄉村醫生年度考核工作。講求實效,本著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考核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并將考核的等次與《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衛生局市財政局關于鄉村醫生享受津貼補助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和《農村衛生工作責任書》等文件規定有機地結合起來。
二、堅持標準、客觀、準確地確定等次
1、考核對象:所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在衛生所(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含取得臨時鄉村醫生證書的)、助理執業醫師或執業醫師。
2、優秀等次比例:各相關醫療衛生單位應按本轄區鄉村醫生總數的5%確定優秀等次。
3、有下面情形之一的,不參加年度考核:
①本年度因病休息或因事經批準請假半年以上的。
②擅自離崗超過三個月的。
③本年度已批準退休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優秀等次:
①擅自招聘未經注冊的工作人員,衛生所(室)負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②衛生所驗證成績不達標的,衛生所(室)負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不合格等次:
①以醫謀私,索賄行賄的。
②出現嚴重醫療差錯或醫療事故的。
③不服從工作調配或不履行義務的。
④違法違紀的。
⑤全年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三、考核等次劃分:
90分以上為優秀;75-89分之間為稱職;75分以下為不稱職
四、考核結果的使用:
1、考核優秀的:全額發放鄉村醫生津貼并發給年度獎金200元(由各衛協分會提供),可以繼續執業。
2、考核稱職的:全額發放鄉村醫生津貼,可以繼續執業。
3、考核不稱職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注銷其執業注冊,并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不發放鄉村醫生津貼。
五、工作要求:
鄉村醫生年度考核工作,是我市農村衛生管理工作的一項新舉措,是落實《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具體表現。鄉村醫生的考核,每年組織一次。各相關單位一要把鄉村醫生年度考核與《室衛生所(室)管理考核標準》工作有機地結合,采取有效措施開展考核工作;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充分聽取鄉村醫生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鄉村醫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等的意見。二要負責檢查鄉村醫生執業情況,收集村民對鄉村醫生業務水平、工作質量的評價和建議,接受村民對鄉村醫生的投訴,并進行匯總、分析。匯總、分析結果與鄉村醫生接受培訓的情況作為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的主要內容。三要成立以院長為組長的考核領導小組,按時保質地完成任務。考核結束后,應將鄉村醫生考核登記表(一式兩份)報送市衛協會審核確認并歸檔。
鄉村醫生考核細則 篇3
①
查當月門診工作:診療行為規范,嚴格執行各項制度(首診負責制、門診病歷書寫制度、處方書寫制度、交接班制度、急危重癥病例搶救制度、轉診制度等),做不到扣2分;門診文書書寫不規范、診斷符合率低于90%扣2分;處方書寫不按照四色處方和特殊藥品處方使用、處方項目填寫少項、無醫師簽名,發現一次扣2分;不執行基本藥物目錄和補充藥物目錄制度,使用目錄以外藥品扣2分;門診抗生素2聯以上連用處方百分比不超過20%,做不到扣2分;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和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為由,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扣2分,有開大處方行為的每次扣1分。急診搶救不及時、無搶救記錄和觀察記錄,扣2分;傳染病漏報、謊報、瞞報扣4分,并依法依規進行另外處罰。
②
查當月住院工作:住院指征不明確,不嚴格執行合作醫療制度,不認真做好合作醫療政策的宣傳扣2分;無醫囑或執行記錄、無談話記錄、無醫師簽名、無二級查房、病歷書寫合格率達不到95%,扣2分;不填寫院感監測表,住院病歷及時歸檔,病人出院后3天仍然不能歸檔,扣除10分,評定為甲等病歷每例獎2分,出現丙級病歷,扣除50分,并責令重寫,出現2例待崗。
③
不積極參與居民健康檔案的建立、老年人保健管理扣2分;不積極參與傳染病的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扣2分;不積極參與慢性病管理(高血壓、糖尿病)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