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獎勵實施細則(精選3篇)
表彰獎勵實施細則 篇1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工作,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進一步推動立功創模活動和司法行政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和《司法部關于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表彰獎勵,是指本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在本職工作和社會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條 表彰獎勵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二)公開公正、獎勵得當的原則;
(三)獎勵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
(四)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的原則。
第四條 表彰獎勵工作,應當堅持標準,嚴格條 件,保證質量,以貢獻、實績、作用和影響的大小進行全面衡量。
第五條 省司法廳政治部具體負責全省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的人員給予個人獎勵:
(一)在本職崗位上自覺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勇于探索,努力創新,為推進司法行政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模范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行政工作制度,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三)努力學習理論和專業知識,刻苦鉆研業務,在理論上有重大突破或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搶險、救災、防止事故發生或減少事故損失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組織和領導工作中,深入實際,依靠群眾,正確決策,以身作則,取得顯著成績的;
(六)模范遵守職業道德,文明上崗,文明服務,文明執法,文明辦案,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成績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績或較大貢獻的。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集體),給予集體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班子團結,隊伍整齊,作風過硬,紀律嚴明,聯系群眾,有較強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三)勤政廉潔,工作努力,成績顯著或完成某項重大任務成績突出。擬授予二等功獎勵的單位(集體),還應當具備已榮立集體三等功的硬件要求。擬授予一等功獎勵的單位(集體),按司法部司發通〔1997〕107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 行政獎勵的等次分為:
(一)對個人的獎勵等級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包括一級英雄模范、二級英雄模范、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
(二)對單位(集體)的獎勵等級分為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包括先進集體)。
第九條 行政獎勵的標準為:
(一)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在本單位有表率作用的個人,可以給予嘉獎;
(二)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取得顯著成績,且在所在市縣(區)或監獄、勞教系統或地級市以上機關部門有較大影響的集體和個人,可以記三等功;
(三)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優異成績,且在所在地級市司法行政部門有重大影響或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具有典范作用的集體和個人,可以記二等功;
(四)對做出重大貢獻,取得特別優異的成績,且在全省司法行政部門有重大影響,能作為本省司法行政系統楷模的個人,可以記一等功;對成績優異,有突出貢獻,并經過較長時間考驗,在全國司法行政系統有重大影響,堪稱楷模的集體,可以記集體一等功;
(五)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且在全省或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集體和個人,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條 行政獎勵的審批權限為:嘉獎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所批準;個人三等功和集體三等功,由地級市司法行政機關或省司法廳批準;個人二等功、集體二等功,由省司法廳批準;個人一等功、集體一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由省司法廳審核,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行政獎勵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布評選范圍、對象、名額、標準、條 件等;
(二)群眾民主評議,提出擬獎勵的人選和單位(集體);
(三)單位領導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和單位(集體),撰寫推薦材料,向上級機關推薦;
(四)基層單位推薦擬記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的人選和單位(集體),由省司法廳政治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核;
(五)各單位推薦表彰的人選和單位(集體),按管理權限,由獎勵批準機關的政治(人事)部門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含紀檢監察部門)或在考核的基礎上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對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的專項表彰獎勵由具體承辦部門報廳政治部審核備案;
(六)按表彰獎勵的審批管理權限,經獎勵組織機關批準后,做出獎勵決定。
第十二條 對獲得獎勵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由獎勵機關根據獎勵等次分別頒發獎旗或獎牌、獎狀或獎勵證書,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獎勵費用由獎勵機關同級財政(財務)部門列支。
第十三條 對獲得各種獎勵的個人按獲獎等級享受相應待遇:二級英雄模范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待遇;一級英雄模范享受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待遇;個人三、二、一等功分別享受國家公務員三、二、一等功待遇;司法部定期或階段性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相當于一等功待遇;司法部政治部會同有關業務司局單項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相當于二等功待遇。
第十四條 表彰獎勵,可結合單位年度考核或年終總結進行。因特殊情況進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報的辦法進行。凡上級主管單位已就同一事實給予獎勵的,下級單位不再重復授獎。
第十五條 受嘉獎的個人一般不超過參評人數的5%;記三等功獎勵的,先進單位(集體)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2%,個人原則上不超過參評人數的1%;記二等功獎勵的,先進單位(集體)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0.5%,個人原則上不超過參評人數的0.2%。
第十六條 獲得獎勵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獎勵:
(一)偽造事跡或者隱瞞嚴重錯誤,騙取獎勵的;
(二)嚴重違反規定程序或者審批管理權限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后,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
第十七條 撤銷獎勵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原審核批準機關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二)原審核批準機關審核后給予批復,并予公布。特殊情況下,審核批準機關可以直接撤銷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獎勵被撤銷后,由原審核批準機關收回獎勵證書、獎狀、獎旗、獎牌,追回獎品、獎金,取消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海南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表彰獎勵實施細則 篇2
為鼓勵職工積極參加志愿活動,傳播志愿精神,構建和諧單位,現制定志愿服務表揚獎勵措施。
具體細則如下:
1.每年年底志愿者按活動小時數進行排名,前6名者可參與優秀志愿者評選活動。
2.排名前1者獲得“志愿服務之星”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和獎品,并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5分;排名第2至第3者獲得“志愿服務標兵”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3分;排名4至6者獲得“優秀志愿者”榮譽稱號,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1分。
3.在各項志愿活動中表現突出、發揮重要組織作用的個人,按照志愿服務小時數排名,前2名獲得“志愿楷模”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和獎品,并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5分。
志愿者是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能夠主動承擔社會責任而奉獻個人時間、精力的人。以上獎勵措施旨在讓各位能夠更加積極地投入到志愿者活動中,希望每一位志愿者都能夠用真心幫助他人。
表彰獎勵實施細則 篇3
為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切實做好我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根據《中共池州市貴池區委辦公室、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農委等部門<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貴辦發【20xx】17號)、《貴池區秋江街道辦事處<關于印發秋江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秋辦字【20xx】81號)要求,結合我村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一、目標任務
今年,貴池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在全區范圍內鋪開,到20xx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確權登記頒證任務。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實現承包面積、承包合同、經營權登記簿、經營權證書“四相符”,實現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邊界測繪登記、承包合同簽訂、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四到戶”,依法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確權登記成果為基礎,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檔案,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管理系統,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管理的規范化和信息化。
二、基本原則
(一)保持穩定。在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的前提下以已經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基礎,按實際測量面積確權登記頒證。要因地制宜,穩步推進,妥善化解土地承包遺留問題,避免產生新的矛盾和后遺癥,保持農村和諧穩定。嚴禁借機違法調整和收回農戶承包地。
(二)依法規范。嚴格按照《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開展確權登記頒證。
(三)民主協商。加強宣傳教育和引導,充分動員農民群眾積極參與,確權登記頒證中的重大事項均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推動。
(四)分工負責。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由村黨總支、村委會統籌安排,各村民組密切配合,共同落實,確保確權頒證任務順利完成。
三、主要內容
(一)清理核實土地承包檔案。要集中時間,組織專門力量,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全面組織清理土地承包檔案,著重解決土地承包方案、合同、臺賬種類不齊全、管理不規范等問題。
(二)準確界定承包地塊面積和空間位置。在對土地承包情況進行摸底調查的基礎上,以已經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發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為依據,因地制宜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勘測,準確界定承包地塊面積、“四至”和空間位置。堅持以確地為主,確地到戶。從嚴掌握確權確股不確地的范圍。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推動。對確權確股不確地的,要按照規定程序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切實保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根據這次確權登記頒證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農戶為基本單位,按照一戶一簿的原則明確每塊承包地的范圍、面積及權利歸屬,區、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規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進一步充實完善承包地塊的面積、“四至”、地類和空間位置等內容。推廣應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管理系統,將登記信息錄入計算機,實行信息化管理。
(四)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承經營權變更、注銷登記。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的基礎上,開展土地承包合同變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等工作,并及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進行完善。
(五)進行公示并集中頒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將農戶現有的承包地實際測量面積、權屬登記情況在當地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結果無異議并經承包人簽字確認后,以街道為單位報區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審核,經區政府依法批準予以確認。由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填寫區政府統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召開村民大會,集中頒證。
(六)規范登記檔案管理。在檔案管理部門的支持指導下,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文件資料的歸檔工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檔案由村民委員會和街道、區兩級土地承包經營權經辦和登記機關分別進行分級管理、分類歸檔、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區檔案館。
四、操作流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基本步驟包括: 成立組織→宣傳動員→培訓人員→調查摸底→農戶申請→制作調查工作底圖→現場調查指界→問題修補→制作宗地圖及相關資料→農戶確認→結果公示→結果審核→建立登記薄→頒發證書→建立數據庫→資料歸檔→成果驗收。
(一)成立組織
成立由村黨總支、村委會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領導組織,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順利開展;成立由村、組干部、老黨員和村民小組農民代表組成的工作組,做好土地確權登記頒證過程中的具體工作。
(二)宣傳動員
廣泛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義及重要性,營造輿論氛圍;召開動員會議,組織宣傳發動;發放致農民的一封信,把政策交給群眾,奠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基礎。
(三)培訓人員
培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隊伍,培訓內容重點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相關政策和實務操作知識。
(四)調查摸底
以村民組為單位,全面組織清理土地承包檔案,對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臺帳不齊全、管理不規范等問題,要做好完善工作;對二輪承包遺留問題,要做好排查、化解工作。同時,要根據情形,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等工作,進一步完善二輪土地承包關系,為開展確權登記頒證奠定基礎。
(五)農戶申請
由村組織發放全省統一格式的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申請表,由承包戶(戶主)進行填寫。要保證同一戶承包申請的唯一性,申請表所填寫家庭戶籍信息必須要與戶口薄、身份證信息相一致。申請表由街道、村工作小組根據二輪承包合同和戶籍信息進行審核,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匯總,并形成小組匯總表,按規定的時間報街道農經管理部門備案。
(六)制作調查工作底圖
采用全省統一的測量調查方法,以國土資源部門的航空攝影資料為基礎,由專業技術隊伍采集農村土地承包地塊圖斑,把經解譯糾偏后的航空影像圖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調查底圖,形成村民小組地塊圖,提供給街道、村和村民小組,供農戶現場指界。
(七)現場調查指界
由街道、村工作小組人員共同組成農戶承包地指界小組,與申請農戶或其委托人現場共同指界確認承包戶所屬地塊。所指認地塊的承包戶姓名要與承包戶填寫的申請書姓名相一致。現場指界后,由工作人員標注上圖,并由承包戶或其委托人、村、組負責人在工作底圖上簽字確認。
(八)問題修補
在現場指界的過程中,發現現狀與解譯的調查工作底圖不符;或街道、村工作小組對各村民小組地塊圖及指認結果進行審核,發現地塊圖與實際出入較大、承包農戶有疑問的,要依托專業隊伍如實進行野外作業修補測,運用GPS、全站儀等測量工具進行修測完善,最終形成與現狀一致的村民小組地塊圖。
(九)制作宗地圖
由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專業隊伍根據修測完善后的村民小組地塊圖,制作承包農戶承包地塊宗地圖,作為土地確權登記的重要成果記載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