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銷實施細則(通用3篇)
財務報銷實施細則 篇1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費用報銷,有效利用和控制資金,實現低成本高效益運行,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一、管理職責
(一)、財務部負責制訂和調整財務報銷管理規定,審核報銷憑證、報銷手續,核算報銷金額,分割核算對象,由相關會計進行帳務處理。
(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負責審核有關報銷憑證和按規定權限進行審批,并協助本規定的實施。
二、管理內容和要求
(一)、財務報銷單證的要求
1、所有發票、單證的報銷,必須業務內容完整,金額計算正確,大小寫相符,字跡清晰,如:開票日期、公司全稱、品種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等缺一不可。
2、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發票格式逐欄正確填寫和簽章,任何項目填寫的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一律不予報銷。匯總開具的專用發票,必須有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清單附件,否則不予報銷。有密碼的增值稅發票,右上角的密碼不得有任何損壞跡象,否則由經辦人負責退回。
3、統一發票(指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加蓋有稅務監制章的發票)、收款收據報銷必須加蓋開具收據的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簽字。如果確實無法取得開具單位公章的,必須有對方經辦人的私章和簽字,由相關的部門主管簽字, 否則不予報銷。白條一律不予報銷。
4、購進各種原材料,包括燃料、動力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包裝物、固定資產,必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報銷。對確實不能取得專用發票的,必須用稅務統一發票報銷(考慮價稅因素)。收款收據報銷必須照減進項稅(價格為平價),對物價上下波動,必須按價格調整通知單,由供應部門主管及主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準,同意上浮(物價),對只能取得收款收據的事先必須報總經理批準。
5、購貨發票報銷時必須有合同及采購審批單,超計劃采購部分不予報銷。采購計劃變動的由主管副總簽字證明。實物入庫數量與采購發票不符時,按入庫數量計算,其失少部分差異由經辦人負責追查,追查未果時,由責任人賠償。特殊原因可由經辦人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副總審核,由總經理批準確定報銷金額。
(1)采購物資的價格應遵循優質低價的原則,同類同品牌同規格產品按可比價判斷,超出可比價的應作說明,填寫價格調整通知單,經總經理簽字;否則,價格超高部分不予報銷。
(2)購貨發票因質量扣款、數量短少、價格超高等情況,由經辦人主動到財務部去扣款。在稽核時被發現應扣而未扣的,通知經辦人辦理并處罰經辦人應扣款額的50%。
(3)購置零部件價值在20xx元以上應視同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的購置和管理辦法辦理相應的手續,由總經理批準方可報銷。
(4)購貨合同的簽訂,總價值在2萬元至20萬元內的,由分管副總審批,總價值在20萬元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二)、差旅費的報銷
1、乘坐飛機的報銷標準
(1)乘坐飛機首要條件兩地相距300公里以上(以火車距離為參考),不足300公里乘座飛機,按乘座火車的報銷標準執行。
(2)董事長 、總經理出差乘坐飛機,原則上不允許坐頭等艙、公務艙,一般情況下只可以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3)副總經理級(包括總監)出差乘坐飛機,可以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4)市場及開發部門人員及其他特殊情況出差乘坐飛機,須經主管副總批準,附申請單可以憑票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事先未經審批,一律不予報銷。
(5)其他人員出差乘坐飛機,如往返行程中機票特別便宜的可乘坐,可按硬座車票報銷。
2、乘坐火車的報銷標準
(1)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出差乘坐火車可以憑票按實報銷。
(2)其他人員出差限乘火車硬座車,憑車票報銷;特殊情況可以報銷補票手續費,(但須經主管副總認可)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3)出差乘坐火車連續8小時以上或晚上(當天20時至次日7時之間)乘車6小時以上的可憑票報銷硬席臥鋪票。
(4)其他人員出差乘坐火車按規定可以乘坐臥鋪而不坐的,每次按票面金額50%給予補貼,如果在起點買不到臥鋪票而在途中補辦的,則未乘臥鋪的一段路程經查旅客列車時刻表上所列的里程,按相應車次給予50%比例補貼。
3、乘坐長途汽車的報銷標準
(1)出差乘坐長途汽車憑票報銷,車票票面未注明起訖日期、時間和起訖地點的必須自行注明,否則不予報銷。
(2)因公出差在300 公里以外乘車連續8小時以上(或當天晚上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可以憑票報銷臥鋪票。不乘臥鋪的每次可以補貼50元,乘坐豪華空調車的不再報銷補貼。
(3)銷售分公司負責人回公司開會往返行程間乘坐長途汽車按以上條款執行,憑票報銷。其他時間不予報銷,費用由銷售分公司自行負擔。
(4)杭州分�咳嗽焙推淥人員搭乘公司或公司領導車輛,不得報銷長途汽車費�
4、乘坐公共汽車、市內交通車的報銷標準
出差人員乘坐公共汽車、市內交通車憑票按實報銷。
5、乘坐出租車的報銷標準
(1)乘坐出租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下列情況具體執行):
a、出租車發票無日期與起訖時間的,扣20%;
b、出租車發票無起訖地點的,扣20%;
c、出租車定額發票未注明日期與起訖地點的,扣20%;
d、出租車發票跨報銷階段的。(不予報銷)
(2)董事長、總經理乘坐出租車,憑票按實報銷。
(3)其他人員乘坐出租車憑票按限額報銷,按出差實際天數計算。
(4)出租車票連號需書面說明理由,單張或連號總額超出50元由主管副總簽字批準后按程序報銷。
6、誤餐補貼報銷標準
(1)公司人員出差紹興地區、義烏地區可享受誤餐補貼6元/天,出差省內其他地區享受20元/天。省外30元/天。
(2)出差諸暨范圍內不享受誤餐補貼(包括同山)。量體、跟單人員可享受誤餐補貼6元/天。
(3)杭州分部和直營店人員在當地所在地區范圍出差不享受誤餐補貼。
(4)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發生招待費時不得享受誤餐補貼。
(5)出差人員參加培訓、會議、實行集體用餐或餐費按實報銷的,不得享受誤餐補貼。
(6)公司人員因公出國(包括香港、澳門、中國臺灣)每人每天補貼300元;出國培訓組團考察(餐費、住宿費、交通費由組團統一支付)的,每人每天補貼100元。
(7)公司量體人員因經銷商邀請出差量體的,出差費用一律向公司報銷,經商務部簽字(8)駕駛員出車住宿費、外出加油費應由乘車人簽字證明。(單位外乘車人除外)。
7、住宿費報銷標準
(1)董事長、總經理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450元以下、二類地區40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2)副總經理級(包括總監)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300元以下、二類地區25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3)部長(副部)級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200元以下,二類地區16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4)科長級以下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 一類地區180元以下、二類地區14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5)分公司人員(包括客戶),回公司開客戶訂貨會在楓橋住宿時,每天住宿費標準為100元以下,在步森賓館(或指定賓館),費用由公司結算。若有超支,則超支部分自行支付或由公司在其工資中扣除。銷售分公司負責人其他時間發生的住宿費自負。
(6)杭州分部和直營店人員出差楓橋總部,住宿一般在步森賓館(或指定賓館),否則不得報銷住宿費用。
(7)諸暨市范圍內原則上不報住宿費;
(8)因公出差的所有人員,按出差時間推算,在第二天可以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不影響工作的,不予報銷當天的住宿費。
(9)沒有住宿發票或發票無時間、無姓名、時間不相關、有涂改痕跡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餐費補貼。
注:一類地區指:北京、浙江、江蘇、上海、廣東;
二類地區指:上述一類地區以外的省、市、自治區。
8、其它報銷標準
(1)分公司人員除回公司開會培訓,應公司要求(因公)回公司辦事往返行程間的差旅費由公司負擔外,其他時間發生的差旅費一律自負,分公司其他人員所發生的一切差旅費都由銷售分公司自行負擔。
(2)駕駛員行車途中發生的過路、過橋、停車費等與行車相關的正常費用由辦公室車輛調度員簽字憑票按實報銷;所有違章罰款按80%報銷。特殊情況由駕駛員以書面形式申請,經總經理批準可以報銷。
(3)因公外出培訓、學習和參加會議,必須附相應的通知單。其住宿費、餐費已包含在會務費、培訓費中或由主辦單位免費提供的,不再另行報銷住宿費、餐費。
(4)為節約費用開支同一路線多人出差其住宿費出租車費等按可組合的較低費用標準報銷,如一個人的住宿標準能為2個人提供住宿則按一個人的費用標準報銷(可按最高級別員工組合,不允許全部按最高級別員工組合)。
注:差旅費報銷時應附出差申請單和出差情況匯報,各部門通用表格附后。由出差人員填寫,主管簽字,在財務報銷時由出納留存,每月匯總交還主管。
(三)、電話費報銷標準
1、手機話費一律按公司浙步股[20xx]第5號文件《關于調整手機費用報銷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如遇文件變動,則按新規定執行)。
2、凡有手機話費報銷的,不再報銷其他電話費。
3、無手機話費報銷的,外出途中因工作需要發生電話費,應有電話號碼記載并注明聯系事宜,經主管部長簽字證明,否則不予報銷;對電話費總額超過50元(含本數)的,需主管副總批準報銷。
(四)、招待費用報銷標準
1、招待費用包括餐費、禮品及其他方面為客人開支的費用。
2、董事長、總經理發生的招待費用,可以憑票按實報銷。
3、副總級發生招待費用,必須注明招待日期、對象、原因、人數,經總經理批準憑票報銷,否則每項扣20%。
4、各部門主管確因工作需要在楓橋以外地區發生的招待費用,應附明細菜單并注明招待日期、對象、原因、人數,由總經理批準憑票報銷,否則不予報銷。
5、其他人員在楓橋以外地區發生的招待費用(包括餐費、禮品),應說明情況,由總經理簽字憑票給予報銷。
(五)、運輸費用報銷標準
1、運輸費用發票報銷,必須以能抵扣稅款的發票(不包括外貿貨貸)為主要發票,還必須附有貨運單,否則不予報銷。對運費在100元以下確實不能取得抵扣稅款發票的,應有主管部長的簽字認可,財務視情況扣除稅款。
2、為客戶代辦運輸產品所發生的代墊代付運費的報銷:
(1)運輸發票報銷必須以能抵扣稅款的發票為主要發票,必要的情況下還須附運輸委托書、運輸合同和產品發運單,發運單上應有客戶簽收,客戶為單位的還須蓋上公章,簽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與銷售合同上的單位和個人一致。
(2)運輸發票的單位名稱根據銷售合同上規定的運費承擔者的單位名稱填開。運費屬需方負擔的發票報銷時,須附發票復印件。
(3)代付運輸發票審計后報銷結算時,由銷售會計在發票復印件后簽收并進行登記和按規定傳遞并作轉賬處理。
(4)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代墊代付運輸發票不予以報銷。
(六)、廣告費用的報銷:
1、公司策劃的廣告必須由策劃部申請,在公司預算內(每年年初由總經理班子提出預算計劃,報董事會決策批準)的由總經理審批,超過預算外的報董事長審批。
2、廣告費用報銷必須附廣告合同。在報刊雜志上做廣告原則上必須有廣告內容復印件,對有型實體廣告報銷必須附“廣告驗收報告”,特殊情況另外說明。
3、客戶的廣告費報銷:(1)由客戶提出申請(填報廣告費支出項目審批表);(2)區域經理簽字(根據廣告驗收報告);(3)總經理審批。
(七)、車輛維修費用的報銷:(另行規定)
(八)、其它費用報銷標準
1、需要安裝、調試的設備必須在合同或協議書上注明其安裝、調試費用額,并規定權限簽字,否則不予報銷。建筑、安裝工程的發票報銷,必須附有建筑、安裝合同、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驗收報告,簽訂合同時注明發票的種類,如:建筑、安裝專用發票、統一發票、收款收據。
2、郵政特快專遞等郵件發票報銷必須在報銷單上注明郵件名稱,單件費用在50元以上的,必須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單件費用在100元以上的由主管副總簽字認可。寄給銷售分公司的,由經辦人注明該銷售分公司及負責人名稱,并經部長簽字證明,費用由分公司自負。寄給客戶的費用由客戶自負。
3、工傷醫藥費發票報銷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否則不予報銷
4、參加學習培訓費用的報銷:凡屬學習培訓的均須附總經理批準的通知書,報銷時培訓費開支單列。
5、銀行匯、貸手續費先由相關主管會計簽字證明經審稽后報銷。
(九)、報銷單整理、粘貼、填寫標準
1、報銷單整理以同一類票據所發生的時間先后為順序。
2、整理有序的報銷憑據,正面向上,左上角對齊,粘貼平整,中間不鼓包,兩側與報銷單等寬,當報銷憑據比報銷單長時,折疊平整。
3、報銷單粘貼時注意不能把憑據票面的金額粘貼住,若因此發生的審稽金額與報銷金額不符,由報銷人自負。
4、報銷單填寫(包括出差通知單填寫、審批)必須用黑色的鋼筆或水筆,以防日久褪色。
5、“差旅費報銷單”及費用報銷單填寫:部門、出差人、報銷日期、出差日期、出差事由、各欄費用、金額大小寫等項目必須完整與正確。
6、合計金額大寫時必須注意:前面用“¤”封頂,后面用大寫“零”補足。
7、外購材料發票、郵寄發票等票據應單獨粘貼報銷。
(十)、財務報銷附件及要求
1、原材料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進貨檢驗單、數量抽檢單或磅碼單(以重量作單位的產品)、物料采購申請單財務聯、價格變動及供方供貨應附購銷合同。
2、外協外購件、輔助材料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檢驗單、磅碼單、物料采購申請單財務聯等。
3、備品備件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物料采購申請單、備件報檢單、數量抽檢單或財務聯等。
4、固定資產的發票:設備購(添)置申請單、設備開箱驗收單、購銷合同、設備安裝驗收單、入庫單財務聯、檢驗單財務聯等。如果購入的設備價格超出申請資金,必須由總經理批準。
5、辦公、勞保用品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印刷品申請表、采購計劃單。
6、購買書籍的發票:由主管副總批準的購書申請單、機物料倉庫開具的入庫單或辦公室登記。
7、分公司添置資產:經批準的添置報告、資產登記清單。
8、基建材料購入的發票:入庫單財務聯、基建物業部采購計劃單、檢驗單等。
9、基建工程發票:合同、工程決算書、驗收報告。基建工程不得轉包。
10、設備安裝、調試發票:合同、驗收報告。
11、電腦、復印機等辦公設備維護、保養的發票:外協修理(加工)單、合同等。
12、車隊運輸發票:貨運單,相應的出、入庫單等。
13、零星運輸發票:內容齊全的運輸登記表,相應的出、入庫單等;汽車帶貨由主管部長簽字證明。
14、公司員工發生旅游、參觀費用:事先由負責人出具書面報告并注明本次預算費用總額開支標準:如住宿、補貼等,個人費用1萬元以下,團體費用5萬元以下的經總經理批準,超出限額經董事長批準。
15、水電費發生的費用:管道工和電工每月申報的用水度數和用電度數。
16、工傷費用發票:工傷證明單、工傷領導小組的處理結果。
17、進口設備、材料的各種稅費:經總經理批準的報告、合同。
18、工作服、工作帽、捐贈品、福利費用:總經理批準單、機物料倉庫入庫單。
19、名片費用:由策劃部設計,主管副總批準,
20、探望病人費用:由工會領導批準(辦公室主任可參與)。
21、報刊雜志所發生的費用: 由部門主管審核,報總經理最后批準。
22、購買攝影配件費用:由策劃部批準,機物料倉庫入庫。
23、大宗禮品(包括廣告衫、廣告筆等):經總經理批準的報告、機物料倉庫入庫單。
24、差旅費:經部門主管批準的員工出差通知單。
(十一)、財務報銷程序
1、經辦人必須將自審無誤的發票、單證,根據附件要求整理粘貼好,送審稽員審核。
2、審稽員根據本標準所規定的條款,審稽簽章后退還經辦人,由經辦人根據審批權限分別送審批人簽字。
3、經辦人到相關會計(出納)處辦理報銷手續。
(十二)、財務報銷審批權限
1、由董事長審批的范圍
(1)一次送禮金額在2萬元以上;
(2)新上技改項目,包括從填土開始到工程結束(5-50萬元) ;
(3)進口設備引進;
(4)企業經營決策,如股份制改造,對外聯營、合作、投資;
(5)對救災等捐款、捐物3萬元以下的開支費用。4-10萬元由核心董事商定,10-50萬元由董事會討論決定,50萬元以上由股東大會決定;
(6)固定資產購置5-50萬元,包括無形資產、進口關稅費。50萬元以上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7)公司的大額福利費用開支;
(8)上交稅、費、人身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財產保險等費用的報銷
(9)總經理本人經手的費用。
2、由總經理審批的范圍
(1)固定資產購置5萬元以下,包括無形資產、進口關稅費;
(2)一次性添置日常用品總金額3萬元以下或單位價值3000元以下;
(3)副總經理、副總級差旅費和出差純差旅費400元以上的員工的報銷由總經理批準簽字;
(4)招待費用、乘坐飛機費用由總經理批準簽字;
(5)一次送禮金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
(6)廣告費預算內的審批;
(7)租賃、融資、借款利息;
(8)各種培訓、報名、聘用師資的報銷;
(9)員工旅游等發生的費用的報銷,一般福利費用的報銷;
(10)上級有關部門發生的費用報銷;
(11)由副部長以上(含副部長)陪同關系單位、政府部門來公司參觀指導的費用報銷;
(12)直線電話、手機費按限額憑票報銷;
(13)汽車修理費用的報銷;
(14)設備安裝、就位費用的報銷;
(15)采購貨物總價值在20萬元以上;
(16)辦事處添置資產費用;
(17)無明確規定權限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
(18)租房費用;
(19)工傷醫藥費的報銷;
(20)材料短少需要賠償額度的報銷;
(21)水費、電費的報銷;
(22)駕駛員添置汽車修理配件、工具的報銷;
(23)各類汽車的養路費、保險費、年檢、年審等政策性費用的報銷;
(24)駕駛員非人為造成的違章罰款的報銷;
(25)楓橋的伙食招待費;
(26)其他有關費用。
3、副總經理(總監)審批的范圍:
出差純差旅費用400元以下的所轄部門部長以下的員工的報銷
(十三)、其他規定
1、董事長的差旅費和日常費用報銷由總經理簽字報銷。
2、本規定有明確規定報銷辦法的,按標準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先由審稽審核后轉交主管副總或總經理批準,批準后的報銷單由審稽負責轉交相關會計進行賬務處理。
3、供應部門應及時向成本會計提供價格變動數據,另外原則上3個月提供一份最新價格參照表,(具體由供應部門根據淡旺季自行調節,但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每年不得少于4次,需附目錄并裝訂成冊)。
4、本管理規定在不適應公司發展需要時,由財務部參照最新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提請書面修改意見,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并報董事長備案。
5、所有報銷單須審稽員獨立審稽,審稽有權拒絕受理不符合本管理規定的一切發票、單證并不負任何責任。
6、審稽人員違反本管理標準的規定,受理并通過了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發票、單證,按報銷金額的1%予以罰款,并退回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單證,由財務部主辦會計進行監督。
7、報銷后尚有掛賬的,其掛賬金額超過掛賬限額標準按月計扣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資金占用費,由審稽結算并在月末一次性分段,在當月工資中扣除,經財務負責人復核并報勞資核算員執行。如果出納會計未按標準扣罰利息,則扣出納會計當月工資100元,由財務部主辦會計進行監督。
8、各正副部長、主任等,凡是超越規定的審批權限的,則每次扣本月工資50元,罰款在工資中扣除,由財務部負責監督并報勞資人員執行。
9、所有出差人員按出差歸途最后日期算起期限為七天,(連續出差的按最后回公司日期計算)逾期報銷,按報銷金額的0.2%按日扣除,延期30天以上報的作每天按票面額的1%扣罰,由審稽計算并執行。駕駛員出差在外,無法按時報銷,則回公司后一天內報銷完畢,并需提供相應的出車單以作證明,否則仍按以上執行。
10、票證報銷程序
(1)經辦人員先填寫
(2)報銷單經部門主管審核簽字確認
(3)財務審稽確認
(4)主管副總審核簽字確認
(5)財務總監審核簽字確認
(6)總經理簽字確認
(7)董事長簽字確認
(8)出納處報銷(根據簽字報銷權限,主管副總權限許可的則不需經過(6)、(7)程序,總經理權限許可的則不需經過(7)程序。
11、報銷人需熟知費用報銷管理規定,在送審前必須辦齊一切手續。送審后的報銷單不再更改。若因手續不全、單據不符合報銷要求,導致報銷金額與所填金額不相符的,均按審稽確認的金額執行。
(十四)、檢查與考核
1、本標準由財務部負責組織貫徹執行。
2、本標準的實施由總經理會同財務部檢查與考核。
3、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財務報銷實施細則 篇2
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完善財務管理,結合公司的具體實際,統一各部門的報銷程序及規定,特制定本報銷制度。員工報銷時應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審批管理制度
一、報銷審批監控程序
1、公司除正常費用開支外,其余各項支出必須事先提出計劃,按支出審批權限批準后,在計劃范圍內列支。
2、辦公用品的購置:由各部門根據需要,編制計劃報總裁辦審核匯總,按審批權限批準后,由集團總裁辦按計劃統一購買,并建立實物帳,詳細登記辦公用品的進、出情況。領用時,須填制出庫單,經分管領導批準。總裁辦每月末應將辦公領用清單交財務室進行核定監控。
3、物品采購報銷須按公司采購控制程序、庫房管理程序、進貨檢驗程序完備審批手續后辦理報銷。
4、要求財務出納人員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并于每月月初匯總上月的報銷清單,上報上級主管。
5、瑞德總經理所產生的費用由徐總簽字報銷。
6、每周三定為費用報銷日。培訓回來的員工必須要當月進行轉訓,由行政簽字確認后方可報銷。當事人填好報銷單,部門經理簽字,交給財務小方即可。
二、報銷規定
(一)、差旅費報銷規定
1、員工出差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到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
2、員工出差返回后,填寫“差旅費”報銷單,連同出差“申請單”、原始報銷憑證,按規定的時間及審批手續到財務部報銷。
3、員工差旅費報銷標準嚴格按照公司規定執行。
4、住宿費:單人或雙人出差每天最高不超過200元,去深圳、廣州、上海、北京出差每天最高不超過350元,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如有特殊情況需總裁批準方可報銷。
5、交通費:員工出差需購買飛機票的,一律由辦公室統一購買,不得擅自購買。如擅自購買,費用由個人承擔。出差不是為處理緊急事務的,普通員工以車,船交通工具。員工長途出差交通費可實報實銷,出租車票不得連號。
6、出差津貼:每人每天30元。
(二)、市內交通費用報銷規定
公司員工在市內外出辦事,應盡量選擇乘坐公司車或公交車,原則上不提倡乘坐出租車,如確應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車,要事先請示分管領導,并在報銷單上
注明,報銷時出租車票不得連號。
(三)、報銷發票粘貼規定
報銷人應將發票及相關附件分類逐張整齊地粘貼在報銷單背面(左上角處),完整規范地填寫相應的報銷單。具體要求為:
1、費用報銷單:按事類逐項逐件填寫內容摘要,寫清大小寫金額,所附單據附件張數,有借款記錄需要在報銷時沖賬的應注明借款人姓名、金額及時間。
2、費用報銷發票的內容包括日期、商品名稱、單價、數量、金額并蓋有開具發票單位的發票或財務專用章。經辦人必須要求開票單位如實填寫發票所有內容,發票涂改、大小寫不符、假發票以及非行政部門開具的收款收據一律不予報銷。
3、差旅費報銷單:按途中經過的地點及發生相關費用逐地逐項填寫對應的時間、車船費等費用,因出差發生的費用填在差旅費報銷單中“其它“費用項上,注明出差事由,隨行人員及借款情況。
4、填寫報銷單時應使用水筆或鋼筆填寫,不得使用圓珠筆或鉛筆。
三、報銷時間
購買材料和支付工程款,必須在單據所填日期的一個月內報銷,員工報銷其他費用,必須在費用發生之日的本周內按規定程序進行報批。
四、下列情況不予報銷:
1、違章罰款及其它因當事者過失造成損失浪費。
2、其它不符合國家開支標準的單據,無理由跨年度的單據。
財務報銷實施細則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印發〈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中辦發〔20xx〕4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堅持人崗相適、人盡其才,堅持依法依規、積極穩妥,著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促使全省領導干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省縣級以上黨委、人大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領導干部能下問題,主要規范對有關領導干部的組織調整。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黨的紀律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五條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既要嚴格執行干部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等制度規定,又要加大問責追究、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等工作力度。
第二章 到齡免職(退休)和健康原因調整
第六條嚴格執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于次月按程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確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意見,報上一級黨組織同意。
第七條干部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職務調整后,工資、醫療等待遇不變。恢復健康后,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
第三章 任期屆滿離任和任內調整
第八條嚴格執行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一般不得延長。根據個人情況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交流任職、改任非領導職務、保留職級待遇等方式予以調整。
第九條加強任期內考核和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職,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留任。被中止任期免去現職的干部,應當采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
第十條任職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應當提前結束試用期,按有關規定處理;任職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應免去試任職務,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四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
第十一條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干部應當進行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經黨委(黨組)研究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一)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三)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軟弱渙散,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四)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的;
(五)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遵守省委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精神的;
(六)不敢擔當、不負責任、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干部群眾意見較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目標任務,所負責工作出現明顯滑坡或長時間處于落后狀態的;
(八)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
(十)違反黨的保密紀律,失密泄密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情節較重的;
(十二)黨的宗旨意識淡漠,對群眾存在的實際困難或反映強烈的問題應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三)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責任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負有領導責任的;
(十四)違反規定在企業和社會團體兼職(任職),或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較重的;
(十五)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等次或連續兩年評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或者年度考核中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經查核確實存在問題、干部群眾意見較大的;
(十六)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第十二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考察核實。綜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任職考察、巡視、審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民主評議、信訪舉報核實等情況,有針對性地考察核實,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要注重聽取群眾反映、了解群眾口碑,特別是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等相關人員的意見。
(二)提出調整建議。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考察核實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提出調整建議。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調整方式等內容。提出調整建議前,應當與干部本人談話,說明調整理由,聽取其陳述意見。
(三)組織決定。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調整決定。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四)談話。黨委(黨組)負責同志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宣布組織決定,認真細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采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對于調離崗位的干部,另行安排工作不得平級轉任重要職務。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四條干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從干部調整崗位的次月起,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
第十五條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影響期滿后,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五章問責調整
第十六條加大領導干部問責力度。按照《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和我省《黨政領導干部不作為不擔當問責辦法(試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一)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
(二)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序決策,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三)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
(四)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比較突出的;
(五)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七)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八)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九)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十)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不主動、不作為或者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對中央及各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傳達貫徹不及時、措施不得力、落實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打折扣、做選擇,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受到省、市、縣通報批評的;
(十三)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不在狀態,消極怠工,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不認真履職,該批辦、交辦事項不及時辦理,該限時辦結事項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貽誤工作,受到省、市、縣通報批評或者被投訴經查實的;
(十四)對群眾反映強烈、上級明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問題,或者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自查發現的嚴重問題,在職責范圍內不及時解決,或者因為措施不力導致問題重復出現、沒有明顯改觀的;
(十五)不思進取、安于現狀,不想事、不干事,年度重點工作未完成目標任務,或者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工作打不開局面的;
(十六)作風漂浮、好大喜功,不認真調查研究、科學論證,脫離實際盲目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
(十七)不能認真履職盡責、創造性開展工作,對改革發展穩定問題不重視、不研究,被動應付,缺乏有效措施,工作嚴重滯后的;
(十八)在新一輪遼寧老工業基地振興發展中怕擔風險、畏首畏尾,有難度的事不愿干,有風險的事不敢干,沒先例的事不肯干,影響事業發展的;
(十九)對影響經濟發展環境、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等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受到省、市、縣通報批評的;
(二十)對應由幾個地區或者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主辦地區或者部門不主動牽頭協調,協辦地區或者部門不積極配合,推諉扯皮,致使工作延誤的;
(二十一)怕得罪人,對直接管轄的地區、部門、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或者下屬出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不及時制止或查處的;
(二十二)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
第十七條對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十八條問責的程序按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有關程序進行。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影響期長的執行。
第六章 違紀違法調整
第十九條違反黨紀政紀情節較輕,紀檢監察機關等相關組織和單位不予處分或免予處分,且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給予調離崗位處理;受到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且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給予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或降職處理;受到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且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給予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或降職處理;受到行政處罰、被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免于刑事處罰,且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給予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或降職處理。
第二十條干部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予以免職。
第七章 工作機制和紀律要求
第二十一條建立健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把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重要內容,堅持原則、敢于負責,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
第二十二條嚴明工作紀律,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以紀律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紀律處分,不得借機打擊報復。對不服從調整決定的干部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二十三條建立分析研判機制。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至少每半年對所管理的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狀況進行一次綜合分析研判,重點研判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精神狀態和擔當作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選人用人、落實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推進遼寧老工業基地新一輪振興發展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建立健全與干部能上能下相適應的評價機制和容錯機制。認真做好領導干部平時考核、年度考核、換屆考察工作,充分發揮領導干部分層分類實績考核的指揮棒作用,為推進干部能上能下提供科學依據。認真貫徹“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正確把握干部問責、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等認定標準,注意聯系干部工作基礎、外部環境、復雜矛盾、崗位特點等因素客觀評價干部,注意保護干部干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
第二十五條建立管理教育機制。堅持從嚴管理與關心愛護相結合,按照《關于加強領導干部日常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關于建立省委管理黨政領導干部談話制度的意見》等有關文件要求,及時與調整下來的干部進行談話,指出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給予關心幫助。加強對調整下來干部的跟蹤了解和教育引導,及時掌握調整下來的干部工作情況和精神狀態,認真細致地做好思想引導和工作指導,支持和鼓勵他們放下包袱、奮發有為,在新崗位上履職盡責,發揮應有作用。
第二十六條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各級黨委(黨組)每年對推進干部能上能下工作進行總結盤點,并于次年一季度向上一級組織部門遞交專題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基本情況、存在問題、改進措施及下步意見。
第二十七條建立督查追責機制。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及時了解掌握相關工作情況,并對督促檢查情況進行通報。對不重視、不掌握情況、不及時研究處理,管理監督失之于寬失之于軟、放任自流等工作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格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中共遼寧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