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
細則也稱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解釋和補充。細則是應用寫作研究的主要文體之一。細則一般由原法令、條例、規定的制定機構或其下屬職能部門制定,與原法令、條例、規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條文中的漏洞,使原條文發揮出具體入微的工作效應。
細則寫法
細則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首部
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等項目。
1)標題。幾乎全按“適用范圍 + 實施 + 文種”構成,適用范圍一般多由母體公文標題來充當。一般細則的標題有兩種形式:
a.由地區、法(條令、規定)名稱和文種組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b.由法(條例、規定)名稱和文種組成。如《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
正文
正文一般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組成。總則說明制作本細則的目的、根據、適用范圍、執行原則;分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制訂出具體的執行標準、實施措施、執行程序和獎懲措施;附則說明解釋權和施行時間,有的細則還對一些未盡事宜作出說明。
正文結構形式有兩種:章條式和條項式。在章條式中,第一章是總則,最后一章是附則,中間各章是分則,每章有若干條款。條項式細則不分章,各條項內容相當于章條式各條,但項目略少,內容更加具體。一般來說,根據法律制訂的細則多采用章條式,根據條例或辦法制訂的細則多采用條項式。
寫作要求
1.任何細則都是為貫徹執行某一條規而制發的,必須首先說明制定細則的條文根據,根據幾條就注明幾條,不能隨意增減。
2.必須注意細則的補充性和輔助性,并體現在一個“細”字上,把有關條規具體化、細密化,而不是在原有條規之外另起爐灶,再來一個“補充說明”。
3.要注意細則條文的邏輯順序,一項一事,體現出相對的獨立性。
4.細則寫作必須堅持“上有所依,下有所系”的原則,即必須根據上級機關的有關條規,聯系本地區、本系統的實際,提出具體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