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礦山協議書(精選4篇)
合伙礦山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一致,就雙方合作取得區域礦山探礦權、采礦權及合作開采事宜,簽訂本協議書。
第一條合作事項
甲、乙雙方共同出資,合作取得區域礦山探礦權、采礦權,以及取得采礦權后共同開采(具體詳見探礦、采礦許可證)。
第二條合作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該礦產資源枯竭止。
第三條合作方式
1、雙方同意以甲方名義申請取得區域礦山探礦權,甲方負責辦理申報審批手續。乙方負責該礦山當地鄉鎮、村委會及村民的協調工作(包括征山、征地事項);
2、雙方同意:甲方占該礦山%的股份,乙方占該礦山股份;前期投入資金及追加投資,均按各自所占礦山股份比例出資。
3、取得探礦許可證后,為更好勘查、開采該礦山,雙方同意設立新公司,公司股權甲方占%、乙方占%。同時,雙方將以甲方名義取得的探礦權轉至新設立公司名下;之后,雙方以新設立公司名義取得采礦權及開采礦產資源。
第四條經營管理
1、雙方為取得探礦權而投入資金暫由甲方管理,但所需花費、財務支出共同溝通達成一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及誤會。同時,乙方有權對甲方財務情況隨時了解和督查。
2、雙方各派一名股東參與管理(具體以新公司公司章程為準),其余工作人員可在社會上進行招聘;
3、雙方聯合制定礦山及新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并嚴格遵照執行。
第五條盈余分配
雙方同意:利潤分配及虧損承擔按所占股份比例執行,雙方前期費用在礦山開采利潤中優先歸還。
第六條違約責任
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未按約定履行任何一項義務,均視為違約,違約方必須賠償另一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并支付守約方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其他
1、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合伙礦山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鑒于∶
(1)甲方系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乙方系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3)甲方擬將其所有的礦山與乙方合作開發經營。乙方愿意合作經營上述礦山;
(4)雙方承諾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行為能力。各方有理由相信他方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行為能力,各方不得以己方內部管理規定為由對抗本協議的法律約束力。雙方經過充分協商,本著誡實信用、互利互惠原則,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的礦山地位于
第二條該礦山面積約為畝,具體坐落以雙方認可的坐標圖紙界定。
第三條甲方承諾擁有該礦山的開發經營權,依法取得了政府頒發的采礦許可證。,登記編號為:。如第三方主張該礦山的使用權或經營權提出異議影響本協議履行的,甲方應及時排除障礙,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承擔對乙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四條甲方承諾本協議簽署前未將本協議所指的礦山與他方進行合作經營,未于該礦山上設立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物權及其他物權障礙。
第五條礦山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六條乙方于該礦山建立礦石生產加工基地。
第七條起算期以雙方簽署交付文件的日期為準。終到期為至該礦山不具備開發經營的條件為準。
第八條甲方先期投入該礦山人民幣130萬元,占該礦山股份的40%。以后的投資由乙方負責,乙方擁有該礦山60%的股權。
第九條甲方尊重乙方以礦石開采,加工目的而使用本協議所指礦山的權利,甲方不得干預乙方依本協議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權利。
第十條本協議所指范圍不僅包括所涉山地,還包括坐標圖內水面以及礦山、水面上一定的空間。
第十一條為實現經營目的,乙方在承包礦山上建設的附屬設施所有權由甲乙雙方共同所有。擁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十二條乙方在經營中所產生的成果由甲乙雙方所有,乙方擁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十三條礦山上附著的建筑物、設施、設備等財產歸雙方所有。
第十四條乙方在合作經營過程中取得的商標、專利、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及無形資產,其所有權由乙方所有。乙方擁有排他的申請、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十五條甲方的權利義務為:
(1)甲方有收取經營利潤40%的權利;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依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開發該礦山;
(3)甲方有權制止乙方損害礦山資源的行為;
(4)甲方應維護乙方的所有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本協議;
(5)甲方應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甲方應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7)甲方應當提供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保證乙方經營活動的順利實施,保護乙方權益不受侵害;
(8)如發生一切阻礙、危害乙方經營事項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采取措施,因故意或者疏忽甲方怠于通知乙方,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乙方的權利義務為:
(1)乙方依法享有該礦山的使用、收益權利的60%,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3)乙方應當維持該礦山的工業用途;
(4)乙方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礦山,不得給礦山造成永久性損害;
(5)乙方的經營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法律法規;
(6)乙方應當根據本協議及時支付礦山經營所產生的利潤給甲方;
第十七條本協議簽署后,雙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也不得因雙方的分立、合并或組織結構發生變更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
第十八條任何一方發生分立、合并或組織結構發生變更,或發生重大訴訟,或發生重大財務危機,可能影晌本協議的履行時,應及時通知他方。
第十九條任何一方不得指使、誤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涉經營或者變更、解除本協議。
第二十條由于地震、臺風、水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本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完全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通知他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詳細情形,提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有關證明材料,由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的履行問題。
第二十一條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國家因環境保護、國防的建設、公用事業等目的征用該礦山,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國家給予的補償費用由雙方共同擁有。
第二十三條因國家政策調整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雙方應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享受各自的應得補償。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簽署后,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違約一方應當向他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以及守約方依本協議應當取得的預期收益
第二十五條甲方拒絕交付本協議所指礦山的,應當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該損失計算標準為300萬/年。甲方逾期交付本協議指明的礦山的,應支付乙方違約金,計算標準為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標準。
第二十六條乙方逾期交付經營利潤的,應支付甲方違約金,計算標準為雙方約定確定的違約金標推。
第二十七條任何一方的重大違約行為完全破壞雙方合作基礎的,致使本協議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時,他方可以單方終止本協議,并要求違約方賠償全部損失和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而設計,不得解釋為限制協議內容。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取代此前雙方達成的任何書面口頭協議,上述書面口頭協議不再發生法律約束力。
第三十條本協議簽署后雙方達成的補充協議、交接記錄等,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上述補充協議等文件不得與本協議的基本原則發生沖突或抵觸,其對本協議有關內容進行明確化,具體化的,以其為準。補充協議等文件之間發生沖突的,以后出具的文件優先于前出具的文件。
第三十一條雙方對本協議的理解發生沖突的,應根據本協議的目的和基本原則,誠實善意進行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部分無效或不被法律認可,不影晌其它部分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因本協議的簽署、履行、續展、變更、解釋、終止、解除等發生爭議的,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爭議發生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仍無法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權提請仲裁解決。仲裁機構為承德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為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三十四條發生爭議后,任何一方暫不提請仲裁,不意味著放棄仲裁權,也不意味著將來不提請仲裁。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雙方簽名后成立。
合伙礦山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將法律法規條文,甲乙雙方就合作開采,經雙方本著互惠互利,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達成統一共識。
一、甲方將水洞溝礦區,北至1號脈從溝心上梁,南至8號場從溝心上梁,東至溝心為界,西至梁頭,一次性承包給乙方開采,二、合作方式為分成,減過一切開采費,加工費,調運費等相關費用后按所產值的凈利潤分配,甲方30%,乙方70%。
三、乙方向甲方交安全風險押金180萬,管理費20萬,雙方合作結束后,甲方一次性退還乙方風險押金180萬。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法開采一整套相關手續,給乙方作為合作依據。
五、甲方負責外圍關系,并在開采過程中所需的爆破材料由乙方向甲方提交月計劃報告,由甲方申請辦理手續,并按原價發給乙方使用,費用由乙方負責付款,短期內甲方確保礦區內供電和道路暢通。
六、由于乙方進入礦區開采生產建設,資金,機械,人工都需要大量投入,甲方必須確保開采證件的真實性,發生證照與實際不相符,造成有關部門停工停產,所產生的一切實際經濟損失均全部由甲方負責賠償。
七、開采過程中如需占用林地由甲方負責協調,如需支付補償由乙方承擔,在施工過程中如與當地村民發生任何糾紛,由甲方負責協商解決。甲方確保礦石在運輸道路中暢通無阻。
八、合同簽定之日乙方付給甲方80萬,為了確保雙方合作協議公平公正性,甲方負責將礦山的開采區范圍,劃分清楚,乙方機械設備進工地生產正常15天,乙方再交給甲方120萬,兩次共計200萬,(其中180萬為安全風險押金,20萬為管理費,雙方合作結束后甲方一次性退還給乙方風險押金180萬)。
九、全同期限為年,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對該礦權進行轉讓、抵押或轉包他人,由此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全部承擔。
十、雙方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續簽定該礦區合同。
以上合同未經事宜,補充由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為框架式合同,一式兩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合伙礦山協議書 篇4
甲方:______
法人:______
電話:
乙方:_________
法人:
為合理開采____鉛鋅礦。本著雙方真誠合作之態度,經過雙方協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訂立以下協議:
一、雙方合作期限及付款方式
本協議雙方合作時間為__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_日。暫定合作期限為___年。
合作利潤分配為:
二、甲方義務及責任
1.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乙方做好礦山開采的各項協調工作,使開采工作順暢進行,同時負責工程所有爆破器材供應不受影響,并委派一位公司人員協調搞好礦所在地縣、鎮、村間的協調合作(該人員的工資由乙方負責),并及時將一些棘手、突出的問題及時同公司進行溝通、匯報解決。
2.在合作開采之前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甲方自行承擔并予以解決,若由于某種原因而造成礦山停工一個月,則由甲方同乙方協商予以乙方進行適當的補貼。如造成停工三個月或以上則由甲方進行適當的經濟補償,同時順延合作期限日期來填補缺失合作時間。
3.甲方在乙方未能按合作期限付款沒有兌現時,則有權令乙方在規定時間內交清所欠款項,若乙方仍不能按時如約交付,甲方有權令其停工,或在規定期限外中止合作的延續。
4.由于礦山目前需要重新進行線路改造及新設電路,甲方應承擔其變壓器及線路的'安裝及工程50%費用;在合作開發期限內,不得以任何借口,將乙方所涉及開采的地段再予第三方合作,并同時委派一名會計協調乙方礦山賬目的管理工作。
5.甲方在同乙方合作期間如果將礦山賣出,則賠付乙方全部工程款及礦山發生的一切相關費用,另外一次性支付給乙方__萬元,作為對乙方的經濟補償。若在第二年將礦山賣出,則第一年乙方支付的合作款__萬元不予退還,但對乙方全部工程價款及礦山發生的有關費用予以賠付,同時一次性支付__萬元作為對乙方的經濟補償。在甲方出讓該礦山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乙方的購買意向。
三、乙方義務及責任
1.乙方在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派人進駐礦山開展相應的準備工作。
2.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做好礦山內外的協調工作,遵紀守法,照章納稅。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負責,同時配合甲方做好礦山及選礦、出售等各項賬目、稅費工作。
3.乙方進入礦山后,應獨資開采、選礦等工作并承擔礦山發生的一切相關費用,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同時承擔由于人為或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責任及發生的相關費用,并承擔線路改造重建工程費用的50%。
4.礦山在正式開采后,應積極主動購買施工及相關管理人員人身安全保險,完善礦山各項管理設施,配合甲方處理好其內外協調工作,并同公司及時進行溝通交流,達成步調一致,確保礦山工作正常開展。
5.在甲方轉讓礦山已成事實后,乙方若無購買意向,應積極配合甲方轉讓工作外,如果沒有得到甲方在本合同所規定的賠償款項情況下,有權拒絕退出礦山,以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傷害,并有權進行礦山繼續正常開展工作。
四、其他條款
1.甲方采礦權證基本情況:采礦權人、名稱、有效期、礦區范圍拐點坐標。以上采礦許可證礦區范圍拐點坐標拐點確定的范圍,標高從__米至__米,為雙方合作開采的區域。在合作期間,甲方不得自行再開采或許可第三人開采。
2.甲方負責礦山開采所需要的一切手續。
3.礦山的開采方式,由乙方根據相關資料,在礦區坐標拐點及標高范圍內自行安排,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要確保安全生產。
4.與政府相關部門、當地村民之間的關系協調由甲方指派專門人員完成,乙方予以配合。因甲方手續及政府政策性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由甲方協調與政府關系,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因乙方自身生產經營的原因,需要甲方協調相關關系的,該費用由乙方負擔。如屬于甲乙雙方共同職責范圍內所產生的,確有必要的招待費用,經雙方認可后,共同予以均攤。
乙方負責甲方派出人員及會計的工資。5.甲方確保對合作的礦區擁有完全的處分權,不存在權利障礙或糾紛。在簽署本合同時,符合公司的內部決策程序的要求,已征得公司股東會成員的同意,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簽訂本協議。甲方確保不存在第三方對本合同的履行提出權利妨礙。
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符合公司的內部決策程序的要求,已征得公司股東會成員的同意,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簽訂本協議。
6、甲方確保礦區道路、坑口、礦場及其他生產占地、占林的合法有效手續及使用權;如有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
7.如線路、炸藥庫需要改造,所產生的費用由雙方均攤。
8.考慮到乙方開采投入成本大,風險高,通過乙方的努力,已發現主礦體,達到規模開采條件時,甲方在合作期間內原則上不將礦山轉與他人。
9.關于其他違約責任,在本合同中沒有體現的,依據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安排。
10.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無法解決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完善的地方,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二0__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