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協議書
基金管理人: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目錄
一、前言
二、釋義
三、基金協議當事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五、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八、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九、基金的基本情況
十、基金的募集
十一、基金協議的生效
十二、基金資產的托管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十四、基金轉換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凍結與質押
十六、基金銷售業務及其代理
十七、基金注冊登記業務及其代理
十八、基金的投資
十九、基金的融資
二十、基金資產
二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二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六、基金協議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二十七、業務規則
二十八、違約責任
二十九、爭議處理和適用法律
三十、基金協議的效力與修改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簽章
一、前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協議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范基金運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本《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協議》。
基金協議是規定基金協議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協議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協議為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協議的簽署構成其對基金協議的承認。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協議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協議當事人,其認購或申購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協議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協議當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協議上書面簽章為 必要條件。基金協議當事人按照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資基金法、基金協議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設立的批準,并不表明其對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于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協議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協議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應以基金協議為準。
二、釋義
在基金協議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指《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任何有效修訂與更新;
本基金協議或基金協議:指本《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協議》及對該基金協議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