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掛靠協議書3篇
甲方: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負責人:
乙方: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根據城市客運需要,甲、乙雙方就乙方掛靠甲方從事出租車營運等有關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
如下一致協議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掛靠事項
甲、乙雙方同意,由乙方自購符合營運條件的車輛掛靠在甲方從事出租車客運業務。乙方用于掛靠運營的車輛為牌小汽車,發動機號碼為,底盤號碼為。上述車輛掛靠經營手續,由甲方協助乙方辦理,所需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乙方同意按丹陽市的有關規定和甲方的有關要求配置計價器、防護裝置、車載電臺、頂燈等車載附屬設施,對車輛進行裝飾,并承擔相關費用。
甲方協助乙方辦理該車掛靠甲方的車輛行駛證,掛靠甲方城市客運證,掛靠甲方交通道路運輸證等一切出租營運續,同意按本協議約定的條件提供乙方經營出租車客運業務所需的營運證照,所涉及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該車輛營運證權歸甲方所有。
二、掛靠期限
乙方掛靠甲方從事出租車客運業務的期限為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經營到期后下一輪如何經營甲方和乙方按照國家,省以及本市經營權的法律和政策協商執行。
三、規稅費用的承擔
甲、乙雙方同意,在掛靠經營期限內,乙方每月應繳納甲方掛靠經營管理費用元,掛靠期間國家,省,各級地方政府受益政策性收費及各職能部門收取關于出租車營運性的各項規費,稅金,工本費,檢測費等均由乙方自理。
四、乙方在掛靠期間投入運營的車輛進行日常維護、維修保養、例保等,并及時對營運車輛進行季檢、年檢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應按國家和甲方的有關規定使用車載電臺,服從電臺的調度。
乙方在掛靠期間經營期間的車輛保險及保險標準必須按甲方公司規定統一辦理,其中車輛第三責任保險必須投保萬,相關的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如乙方逾期還將交納規定保險費,甲方單方有權扣車停運,并解除合同。直至乙方在全額交納規定保險費用后方可營運。
乙方若因經營需要聘用副駕駛員,需經乙方公司審核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乙方須協助公司管理好自己聘用的副駕駛員。
乙方及乙方所聘用的副駕駛員,在掛靠經營期內,不享受本公司職工工資、福利、住房、醫療費、獨生子女、病產假等待遇。
五、乙方掛靠經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的,乙方應立即向甲方及相關部門報告,甲方可協助乙方對事故進行處理,但甲方的實際使用費用由乙方承擔。發生上述事故而產生的有關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若因乙方行為而致甲方遭受損失的,乙方應對甲方的一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按約定向乙方收取管理費用,對乙方的營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管理。
2、甲方有權組織乙方進行業務、安全、政治的學習。
3、甲方有權對乙方營運車輛進行車容、性能、安全等方面的檢查。
4、甲方應按約定交付營運證照。
5、甲方應按約定履行代繳代辦義務。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獲得掛靠經營的權利。
2、乙方應按約定接受甲方的管理、檢查、監督。
3、乙方在掛靠期間不得擅自將車輛及客運資格轉讓給第三者。
八、違約責任
1、若甲方違約,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追究甲方法律責任。
2、若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乙方須承擔違約元,違約金不足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
九、本協議書簽訂前,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對本協議書的全部條款及其含義都已準確理解,自愿簽訂并愿意完全按照約定條款履行本協議書。
十、本協議書經雙方簽或蓋章后成立,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及客運主管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
授權代表:年月日
乙方: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聯系電話:
家庭住址:年月日
甲方:
負責人:
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乙方掛靠甲方從事(出租車)營運等有關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一致協議條款,共同遵守。
一、掛靠事項,
甲、乙雙方同意,由乙方自購符合營運條件的車輛掛靠在甲方從事出租車營運業務。乙方用于掛靠的車輛為( )牌汽車,發動機號( ),車架號( )。上述車輛掛靠營運手續。
二、掛靠期限,
乙方掛靠甲方從事(出租車營運)業務的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規稅費用的承擔,
甲、乙雙方同意,在掛靠期間,乙方向甲方每月交納掛靠費為()元。在營運期間發生的一切規稅由乙方負責。
四,車輛維護管理,
掛靠到甲方的車輛日常維護由乙方負責。
五,經甲、乙雙方同意,立此掛靠合同。
六,運輸公司轉制時,乙方交由政府解決經營權問題。
注:此掛靠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授權代表:身份證號: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鄭州 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乙方: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道路運輸條例》和國家的有關政策,為營業性車輛生存、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乙方購買的 車(車輛型號),(車牌號:豫 ,車架號: ,發動機號: ,
噸位: ),入戶到甲方名下,由甲方代其辦理有關營運手續,納入甲方服務。乙方是該車的實際車主,對該車享有管理和收益的權利,亦負相應的義務。
二、乙方車輛在合同期內,因營運需繳納的各項費用,即:保險費、車輛年審費、二級維護費、工商管理費、稅費以及其它應承擔的費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可代收代繳。如因乙方拖欠費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乙方車輛在合同期內必須購買交強險和足額的商業保險,在掛靠期間,如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被盜被搶,貨損貨差,人員傷亡或其他意外事故時所產生的一切賠償和費用,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外,差額部分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即甲方不負任何責任)。如相關部門裁決甲方負相關責任,則甲方享有向乙方追償的權利。
四、如因乙方或乙方雇傭的人員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的所有損失由乙方向甲方賠償。
五、如因掛靠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經法院裁判導致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該賠償責任應由乙方直接向第三方賠償,如甲方被強制執行支付后,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乙方并應承擔甲方因追償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賠償第三方的費用、交通費、訴訟費、律師費、誤工費、差旅費等)。
六、甲方有權對乙方人員及車輛行使管理權,及時向乙方提供市場信息,宣傳有關政策、法規,組織培訓及安全教育、乙方必須遵守甲方各項管理制度,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七、甲方除協助乙方處理各項事故的工作外,在票據換取、運費結算,稅費征收,年度審驗等工作中為乙方提供方便,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車輛如果出現大修或出現重大事故,應辦理報停手續,并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核準后可免收報停期間的服務費,但按規定必須繳納的其他費用仍由乙方負責繳納。
八、協議期內,乙方如需要更新、轉讓、轉租或抵押車輛,需書面向甲方申請,并征得甲方同意后,可實施并辦理相關手續。
九、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應在每年的 月 日前按時向甲方繳納一年的車輛服務費 元(如該數額不填,既是無償掛靠)。逾期交納,則每日加收服務費20%的滯納金,逾期三個月甲方有權停止協議,停止為該車輛辦理所有相關手續。
十、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協議并收回一切營運手續。
1、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治安條例,被勞教或判刑的:
2、違規經營,受到新聞媒體曝光批評,造成嚴重影響的:
3、不服從甲方的管理、服務、處罰等,情節惡劣的:
4、拖欠應繳納的費用達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的。
甲方:鄭州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簽章)
乙 方: 電話:
簽約地點:鄭州市 簽訂日期二〇一 年 月 日
注:此文在上傳時有部分內容有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