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繳社會保險費協議書(精選3篇)
委托代繳社會保險費協議書 篇1
單位名稱:(以下簡稱甲方)
委托人: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個人原因,掛靠在我公司,于 年月日向甲方申請,由甲方為其代繳: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以下簡稱“五險”)。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簽訂本協議時,根據上海市社保局統一標準,五險最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x元。乙方的社會保險每月需繳納 元。乙方同意并認可上述繳納費用及標準。
二、乙方按每一個月為一個周期,在甲方代繳前,提前 天一次性支付完畢當個周期的費用,從 年 月開始。
三、乙方對向甲方的款項有異義,應在付款之日起下一個月的5日前向甲方提出,經核對后,進行多退少補,否則視為乙方確認扣款金額無誤。
四、甲方為乙方代繳的五險繳費基數為上海市社保局統一標準,企業和個人承擔的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個人全額承擔,甲乙雙方不存在實際勞動關系及其他任何經濟糾紛。
五、在甲方為乙方代繳五險期間,預計發生的所有費用,乙方應當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給甲方,收款人:,收款人銀行卡號為:,否則甲方有權終止為乙方代繳五險,無論甲方事先有無通知乙方,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承諾放棄向甲方主張任何經濟索賠等任何權利,一切事宜與甲方無關。
六、乙方支付給甲方費用后,由甲方提供相應款項收據給乙方;待甲方在一個會計年度向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獲取職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個會計年度所代繳的社保信息。
七、乙方如未按期支付五險費用,甲方有權停止代繳社會保險。
八、其他
1、乙方不去甲方上班,不提供實質勞動,不受甲方管理,甲方無須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等物質待遇。乙方除因本協議目的而使用甲方名義外,不得對外代表甲方改造任何職務行為。
2、乙方在此期間發生人身意外傷害,應向第三方主張侵權索賠,甲方不提供乙方工傷待遇。
3、在此代繳社會保險期間,乙方在此期間因代繳社會保險造成甲方處罰,涉及到經濟問題的,一切費用都由乙方承擔。
九、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委托代繳社會保險費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個人原因,于20xx年6月25日向甲方申請,由甲方為乙方代繳五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 □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 □生育保險 □失業保險 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繳費標準
根據濰坊市社保局統一標準,乙方的社會保險基數為2460元,社保比例為39.5%,每月繳納的社保費用為971.7元;大額醫療救助90元/年;檔案管理費用120元/年。如期間濰坊市社保局按照國家政策須對社會保金加以調整,則按照調整后的金額另行計算費用;乙方同意并認可上述繳納費用及標準。
二、款項繳納
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付給
三、甲方為乙方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用為濰坊市社保局統一標準,企業各個人承擔的費用及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個人承擔,在此期間甲乙雙方不存在試劑勞動關系及其它任何經濟糾紛。
四、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甲方: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日期:年月日
委托代繳社會保險費協議書 篇3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委托乙方開展招聘業務,雙方以"公平,公正,守信,誠意"為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1.在雙方協議期限內,由乙方為甲方提供人員代理招聘服務。
2.代理招聘服務費為300元/人,支付方式為工作時間每滿一個月支付100元/人,直至滿三個月后支付完畢。以30日為月周期,不足25日無須支付服務費。
3.甲方應按實際崗位需求完整,并承諾工作內容、時間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社會公德。因乙方系為甲方提供招聘代理服務,乙方根據甲方的需要如實提供應聘者資料,乙方對應聘者資料負有審查責任。因乙方為應聘者提供職介服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薦的應聘者收取任何費用。
4.甲方可與乙方商議每次代理的服務范圍。甲方未與乙方商議的,即視作默認為委托乙方負責對應聘資料進行初步篩選。
5.甲乙雙方在代理招聘期間應保持密切聯系,甲方在委托代理招聘期間可向乙方了解應聘進展,乙方在代理甲方招聘過程中,有義務向甲方反饋招聘進展的情況,并提出調整應聘條件,崗位待遇等建議。
6.乙方可根據甲方商定的時間,地點,安排甲方與經乙方初步篩選的應聘人員進行面試,甲方根據面試情況確定意向錄用人員。
7.甲方對乙方推薦的候選人進行面試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錄用的決定,并反饋給乙方,否則視作推薦成功。
8.甲方在錄用人員后,應依法與所錄用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用工登記手續,繳納工傷保險、支付勞動報酬。對甲方拒絕或拖延與所錄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用工登記手續,支付工資等的,一經查實,乙方有權拒絕繼續代理發布招聘崗位。對情節嚴重的,乙方有權隨時中止本協議。
9.甲方在錄用人員后,應向乙方反饋錄用人員的工作情況,以便乙方工作人員及時做好信息處理和回訪工作。
10.乙方所進行的代理招聘地點范圍不得在甲方所在地區(五區范圍)。
11.對于因甲方崗位待遇前后不符,虛報工資等不誠信行為而造成求職者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12.本協議有效期自20xx年6月13日20xx至12年月31日。
13.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1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
經辦人:
日期:20xx年6月13日日期:20xx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