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扣繳協議書十篇
委托扣繳協議書 篇1
甲方(委托單位): 乙方(受托單位):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地址:廣州市體育東路160號10樓 地址:
法定代表人:蘇振鈿 法定代表人:
稅務登記號:
納稅人編碼:
聯系電話:(管理科電話) 聯系電話:
為加強稅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委托代征稅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委托乙方代扣稅款,同時委托乙方受理代扣稅款的納稅申報和依法加收滯納金。
二、委托代扣代繳稅種:
金融保險營業稅(征收品目包括:銀行、保險、證券、信用社、其他金融)
三、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征稅款所必須的稅收票證。
四、乙方應當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規定,領取、使用、保管、報繳稅收票證。
五、乙方代扣代繳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具稅收法律、法規的完稅憑證。
六、乙方應在金融機構開設“代扣代繳”賬戶。帳戶名稱 ,開戶銀行名稱 ,銀行帳號 。
七、乙方應按限期限額的要求解繳代扣代繳稅款,并于月終了后日內向甲方如實報告代扣代繳稅款和解繳情況。
八、乙方在代征過程中同納稅人發生爭議或納稅人拒絕代征時,應在1日內報告稅務機關,并配合稅務機關依法處理,乙方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處罰。
九、 甲方根據法律法規不向乙方提供代扣代繳手續費。
十、甲方應對乙方的代扣代繳工作進行指導。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改,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協議的責任。
十一、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扣代繳稅款的情況。
十二、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
(二)乙方逾期解繳稅款的,甲方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十三、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四、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方稅政科、計征科、管理科各一份,乙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扣繳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為簡化辦稅程序,方便納稅人完成繳稅義務,確保稅款安全,提高稅款征收、入庫效率,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自愿采用銀行扣繳稅款方式繳納稅(費)款。
二、甲、乙、丙三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金庫管理條例》。
三、乙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完成納稅申報后,其電子繳款信息通過財稅庫銀聯網系統實時傳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庫信息處理系統(TIPS),并由該系統自動將乙方應繳稅(費)款信息傳至丙方,丙方根據接收到的乙方應繳稅(費)款信息,將乙方應繳稅(費)款及時劃繳至人民銀行清算國庫,并實時將劃繳稅(費)款信息通過(TIPS)系統傳至甲方。
四、乙方在當地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網點開立繳稅(費)賬戶。納稅人財稅庫銀聯網繳稅(費)賬戶須經丙方確認方能生效。
五、繳稅(費)賬戶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變更。若乙方確需變更名稱、賬戶賬號、主管稅務機關時,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甲方、丙方同時提出變更申請,并重新簽訂“協議書”。
六、乙方、丙方應保證繳稅(費)賬戶的真實性、有效性,丙方應保證乙方賬戶資金安全,甲方、丙方應依法為乙方繳稅(費)賬戶信息保密。
七、乙方在辦理繳款涉稅事項時,應保證繳稅(費)賬戶內有足夠存款余額,并能正常結算。因乙方繳稅(費)賬戶資金余額不足造成丙方無法及時劃繳稅(費)款而導致逾期繳納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八、甲方、丙方應保證財稅庫銀聯網系統和各自業務處理系統正常運行、網絡暢通及正確操作。因甲方、丙方業務系統、網絡或操作原因導致丙方劃繳稅(費)款錯誤、失敗的,在查明原因后,分別由問題方承擔相關責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統癱瘓,三方應按應急預案規定辦理,未按應急預案辦理的,由過錯方承擔責任。因系統網絡故障造成賬務差錯的,由甲方、丙方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糾正。
九、乙方申報并繳稅(費)成功后,可登錄國稅網上辦稅服務廳自行打印電子繳款憑證,以此作為繳納稅款的'會計核算憑證;也可由丙方出具“電子繳稅付款憑證”,丙方應根據甲方傳送的電子繳款書信息打印“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并加蓋銀行收訖章,以此作為繳納稅款的會計核算憑證。乙方若需甲方開具正式完稅證明的,可到甲方辦稅服務廳換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扣繳協議書 篇3
甲方(委托單位):______ 乙方(受托單位):______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地址:______體育東路160號10樓 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蘇振鈿 法定代表人: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
納稅人編碼:______
聯系電話:(管理科電話) 聯系電話:
為加強稅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委托代征稅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委托乙方代扣稅款,同時委托乙方受理代扣稅款的納稅申報和依法加收滯納金。
二、委托代扣代繳稅種:
金融保險營業稅(征收品目包括:銀行、保險、證券、信用社、其他金融)
三、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征稅款所必須的稅收票證。
四、乙方應當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規定,領取、使用、保管、報繳稅收票證。
五、乙方代扣代繳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具稅收法律、法規的完稅憑證。
六、乙方應在金融機構開設“代扣代繳”賬戶。帳戶名稱 ,開戶銀行名稱 ,銀行帳號 。
七、乙方應按限期限額的要求解繳代扣代繳稅款,并于月終了后日內向甲方如實報告代扣代繳稅款和解繳情況。
八、乙方在代征過程中同納稅人發生爭議或納稅人拒絕代征時,應在1日內報告稅務機關,并配合稅務機關依法處理,乙方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處罰。
九、 甲方根據法律法規不向乙方提供代扣代繳手續費。
十、甲方應對乙方的代扣代繳工作進行指導。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改,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協議的責任。
十一、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扣代繳稅款的情況。
十二、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
(二)乙方逾期解繳稅款的,甲方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十三、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四、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方稅政科、計征科、管理科各一份,乙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______乙方(蓋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______ 年 ______月 ______日
委托扣繳協議書 篇4
甲方:
乙方:
丙方:
為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確保國家稅款準確、安全、快捷入庫,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就乙方委托甲方、丙方辦理扣繳稅款(包括滯納金、罰款、稅務行政性收費,下同)業務,甲、乙、丙三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丙三方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二、甲方向乙方征收稅款,以乙方的申報數據(含電子申報數據)為依據,并符合稅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方向乙方征收滯納金、罰款及稅務行政性收費以實際發生的應納數額為依據,并符合稅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乙方授權甲方(或甲方上級機關)與開戶銀行(或開戶銀行的上級行)統一簽訂同意委托繳稅協議。
四、乙方按稅法規定的方式和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同意甲方采用委托繳稅方式在其存款賬戶(戶名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收取稅款、滯納金、罰款及稅務行政性收費等。甲方在辦理乙方退稅時,也將通過上述賬戶辦理。乙方保證存款賬戶名與國稅登記的納稅人名稱完全一致(乙方為個人或個體工商戶通過個人賬戶繳納的除外),保證納稅申報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五、甲方符合規定的繳稅電子信息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到達乙方上述開戶銀行后,由其開戶銀行負責按規定劃款并開具電子繳稅付款憑證,交乙方作繳納稅款的會計核算憑證。
六、乙方保證在辦理委托繳稅時,上述賬戶應留有足夠余額用于繳納稅款,并能正常結算,否則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當上述賬戶余額不足時,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就存款賬戶中的余額部分繳納稅款。乙方將未繳稅款部分資金存入上述賬戶時,應書面通知甲方進行稅款扣繳。未書面通知或通知不及時而造成的稅款滯納金、罰款由乙方承擔。
七、甲方保證向丙方發出的繳稅信息真實、準確。若丙方因甲方的錯誤信息而誤扣乙方賬戶存款的,責任由甲方負責。
八、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的繳稅信息后,在乙方的指定的上述賬戶扣款。若
丙方在沒有收到甲方的繳稅信息而對乙方指定賬戶或其他非指定賬戶進行了扣款,或丙方收到甲方繳稅信息但誤對乙方的其他非指定賬戶進行了扣款,或不按甲方指定的數額進行了扣款,責任由丙方負責。
九、甲方、丙方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扣繳稅(費)款時,因系統故障、自然災害、電力中斷、通訊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不能按期繳納稅款,且乙方已及時按應急預案采用的可行性稅(費)款繳納方式仍未按期繳納稅(費)款的,乙方應予免責。因系統網絡通信故障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賬務差錯,由甲方、丙方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糾正。
十、乙方需變更付款銀行或賬號、變更主管國稅機關的,均應重新簽訂協議。
十一、甲、乙、丙三方應全面、實際履行協議,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相關條款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甲、乙、丙三方發生糾紛后,應當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各方如無異議,本協議將長期有效,若其中一方解除協議,甲方、丙方可以書面或公告形式。乙方須攜單位介紹信(個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本協議書,提前一個月到甲方辦理協議解除手續。甲方應按季向丙方提供解除協議的納稅人名單。
十四、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所涉及政策有調整的,則按新政策執行。
十五、乙方如注銷國稅登記,本協議即自行終止。
十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簽章) 丙方:(公章) 征收機關代碼: 納稅人識別號: 清算行行號: 地址: 地址: 開戶行行號: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扣繳協議書 篇5
甲方(委托單位):______地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聯系電話: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納稅人編碼:______
乙方(受托單位):______地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聯系電話:______
為加強稅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委托代征稅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委托乙方代扣稅款,同時委托乙方受理代扣稅款的納稅申報和依法加收滯納金。
二、委托代扣代繳稅種:
金融保險營業稅(征收品目包括:銀行、保險、證券、信用社、其他金融)
三、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征稅款所必須的稅收票證。
四、乙方應當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規定,領取、使用、保管、報繳稅收票證。
五、乙方代扣代繳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具稅收法律、法規的完稅憑證。
六、乙方應在金融機構開設“代扣代繳”賬戶。帳戶名稱______,開戶銀行名稱______,銀行帳號______。
七、乙方應按限期限額的要求解繳代扣代繳稅款,并于月終了后______日內向甲方如實報告代扣代繳稅款和解繳情況。
八、乙方在代征過程中同納稅人發生爭議或納稅人拒絕代征時,應在1日內報告稅務機關,并配合稅務機關依法處理,乙方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處罰。
九、甲方根據法律法規不向乙方提供代扣代繳手續費。
十、甲方應對乙方的代扣代繳工作進行指導。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改,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協議的責任。
十一、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扣代繳稅款的情況。
十二、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
(二)乙方逾期解繳稅款的,甲方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十三、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四、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方稅政科、計征科、管理科各一份,乙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乙方(蓋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扣繳協議書 篇6
主管稅務機關:(甲方)
納稅人:(乙方)
納稅人開戶銀行:(丙方)
為簡化辦稅程序,方便納稅人完成繳稅義務,確保稅款安全,提高稅款征收、入庫效率,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自愿采用銀行扣繳稅款方式繳納稅(費)款。
二、甲、乙、丙三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金庫管理條例》。
三、乙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完成納稅申報后,其電子繳款信息通過財稅庫銀聯網系統實時傳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庫信息處理系統(TIPS),并由該系統自動將乙方應繳稅(費)款信息傳至丙方,丙方根據接收到的乙方應繳稅(費)款信息,將乙方應繳稅(費)款及時劃繳至人民銀行清算國庫,并實時將劃繳稅(費)款信息通過(TIPS)系統傳至甲方。
四、乙方在當地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網點開立繳稅(費)賬戶。納稅人財稅庫銀聯網繳稅(費)賬戶須經丙方確認方能生效。
五、繳稅(費)賬戶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變更。若乙方確需變更名稱、賬戶賬號、主管稅務機關時,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甲方、丙方同時提出變更申請,并重新簽訂“協議書”。
六、乙方、丙方應保證繳稅(費)賬戶的真實性、有效性,丙方應保證乙方賬戶資金安全,甲方、丙方應依法為乙方繳稅(費)賬戶信息保密。
七、乙方在辦理繳款涉稅事項時,應保證繳稅(費)賬戶內有足夠存款余額,并能正常結算。因乙方繳稅(費)賬戶資金余額不足造成丙方無法及時劃繳稅(費)款而導致逾期繳納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八、甲方、丙方應保證財稅庫銀聯網系統和各自業務處理系統正常運行、網絡暢通及正確操作。因甲方、丙方業務系統、網絡或操作原因導致丙方劃繳稅(費)款錯誤、失敗的,在查明原因后,分別由問題方承擔相關責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統癱瘓,三方應按應急預案規定辦理,未按應急預案辦理的,由過錯方承擔責任。因系統網絡故障造成賬務差錯的,由甲方、丙方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糾正。
九、乙方申報并繳稅(費)成功后,可登錄國稅網上辦稅服務廳自行打印電子繳款憑證,以此作為繳納稅款的會計核算憑證;也可由丙方出具“電子繳稅付款憑證”,丙方應根據甲方傳送的電子繳款書信息打印“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并加蓋銀行收訖章,以此作為繳納稅款的會計核算憑證。乙方若需甲方開具正式完稅證明的,可到甲方辦稅服務廳換開。
委托扣繳協議書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為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確保國家稅款準確、安全、快捷入庫,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就乙方委托甲方、丙方辦理扣繳稅款(包括滯納金、罰款、稅務行政性收費,下同)業務,甲、乙、丙三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丙三方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二、甲方向乙方征收稅款,以乙方的申報數據(含電子申報數據)為依據,并符合稅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方向乙方征收滯納金、罰款及稅務行政性收費以實際發生的應納數額為依據,并符合稅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乙方授權甲方(或甲方上級機關)與開戶銀行(或開戶銀行的上級行)統一簽訂同意委托繳稅協議。
四、乙方按稅法規定的方式和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同意甲方采用委托繳稅方式在其存款賬戶(戶名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收取稅款、滯納金、罰款及稅務行政性收費等。甲方在辦理乙方退稅時,也將通過上述賬戶辦理。乙方保證存款賬戶名與國稅登記的納稅人名稱完全一致(乙方為個人或個體工商戶通過個人賬戶繳納的除外),保證納稅申報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五、甲方符合規定的繳稅電子信息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到達乙方上述開戶銀行后,由其開戶銀行負責按規定劃款并開具電子繳稅付款憑證,交乙方作繳納稅款的會計核算憑證。
六、乙方保證在辦理委托繳稅時,上述賬戶應留有足夠余額用于繳納稅款,并能正常結算,否則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當上述賬戶余額不足時,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就存款賬戶中的余額部分繳納稅款。乙方將未繳稅款部分資金存入上述賬戶時,應書面通知甲方進行稅款扣繳。未書面通知或通知不及時而造成的稅款滯納金、罰款由乙方承擔。
七、甲方保證向丙方發出的繳稅信息真實、準確。若丙方因甲方的錯誤信息而誤扣乙方賬戶存款的,責任由甲方負責。
八、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的繳稅信息后,在乙方的指定的上述賬戶扣款。若丙方在沒有收到甲方的繳稅信息而對乙方指定賬戶或其他非指定賬戶進行了扣款,或丙方收到甲方繳稅信息但誤對乙方的其他非指定賬戶進行了扣款,或不按甲方指定的.數額進行了扣款,責任由丙方負責。
九、甲方、丙方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扣繳稅(費)款時,因系統故障、自然災害、電力中斷、通訊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不能按期繳納稅款,且乙方已及時按應急預案采用的可行性稅(費)款繳納方式仍未按期繳納稅(費)款的,乙方應予免責。因系統網絡通信故障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賬務差錯,由甲方、丙方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糾正。
十、乙方需變更付款銀行或賬號、變更主管國稅機關的,均應重新簽訂協議。
十一、甲、乙、丙三方應全面、實際履行協議,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相關條款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甲、乙、丙三方發生糾紛后,應當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各方如無異議,本協議將長期有效,若其中一方解除協議,甲方、丙方可以書面或公告形式。乙方須攜單位介紹信(個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本協議書,提前一個月到甲方辦理協議解除手續。甲方應按季向丙方提供解除協議的納稅人名單。
十四、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所涉及政策有調整的,則按新政策執行。
十五、乙方如注銷國稅登記,本協議即自行終止。
十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扣繳協議書 篇8
委托人: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拍賣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其它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雙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委托拍賣物品及保留價:
序 號拍賣物名稱規 格數 量質 量拍賣保留價
拍賣人不得低于保留價出售拍賣物。
第二條 委托人如需要拍賣人保管拍賣物品的,應于 年 月 日前將上述拍賣物交付給拍賣人,交付地點為 ,交付方式為 ,因交付拍賣物所引起的費用的由 承擔。拍賣物交付后,拍賣人應妥善保管,并應將拍賣物的變動情況及時通知委托方。
第三條 拍賣人應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拍賣:
(1)估低價拍賣;(2)估高價拍賣;(3)無估價拍賣;(4)標賣。
第四條 拍賣人承諾在 年 月 日前在 舉行拍賣會,對委托拍賣物進行拍賣。
第五條 委托人應向拍賣人預付受理費 元,用于拍賣物進行估價、倉儲保管、運輸、保險、公告、廣告及雙方商定的 費用開支,由拍賣人按實際開支多退少補。
拍賣成交的,委托人應按拍賣物成交總額 %的比例向拍賣人支付傭金,傭金由拍賣人直接從拍賣價款中扣除;
拍賣未成交的,委托人應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六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人應在收到全部款項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拍賣成交款(扣除傭金后)以 方式支付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約定的拍賣期限內拍賣物沒有成交,或者由于買受人違約不提取拍賣物的,委托人可以撤回拍賣物,如需繼續委托拍賣的,應簽訂新的委托拍賣合同。
第八條 雙方應對拍賣物保留價位進行保密;委托人要求拍賣人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予以保密,并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參加競價,亦不得擅自委托他人進行拍賣。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委托人委托拍賣法律、法規禁止拍賣、沒有所有權和依法不得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應賠償拍賣人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2.委托人對已知的拍賣物瑕疵未加說明的,應賠償拍賣人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3.在本合同生效后拍賣開始之前,委托人撤回委托拍賣物的,應征得拍賣人同意,并按實際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無故撤回委托拍賣物的,應向拍賣人支付拍賣物保留價 %的違約金;
拍賣人在拍賣前的任何時候,對拍賣物經核實或者鑒定后認為依法不宜拍賣的',可以撤除該拍賣物并不再拍賣;拍賣人無故撤除拍賣物,應向委托人支付拍賣物保留價 %的違約金;
4.拍賣人逾期向委托人支付拍賣物成交價款的,應向委托人支付應付價款每天萬分之五違約金;
5.拍賣人違反合同約定泄露拍賣物保留價的,應向委托人按拍賣物保留價的 %支付違約金;委托違反合同約定泄露拍賣物保留價,致使拍賣不能成交的,應向拍賣人支付按拍賣物保留價的 %違約金;
6.拍賣人由于對拍賣物保管不善造成拍賣物損壞的,由雙方按損壞程度協商解決;丟失的,拍賣人應按拍賣物保留價負責賠償。
第十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附件:有關拍賣的證明文件及資料影印件共 件。
委托人(蓋章): 委托人(蓋章): 鑒證機關意見: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代理人(簽名): 代理人(簽名):
聯系電話: 傳真: 聯系電話: 傳真: 經辦人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委托扣繳協議書 篇9
委托人:_________
拍賣人: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拍賣標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賣人依法拍賣如下標的:(詳見附件《拍賣標的清單》)
委托人保證對拍賣標的擁有無可爭議的所有權(處分權),并根據拍賣人的要求提供拍賣標的的有關證明和資料,說明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瑕疵。
第二條拍賣標的的評估鑒定
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評估的,可以委托_________評估,評估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的,可以(1)自行鑒定(2)委托_________鑒定,鑒定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鑒定結論與委托人聲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條拍賣期限及地點
拍賣人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在_________舉辦的拍賣會上對本合同所載拍賣標的進行拍賣。
第四條拍賣標的的'交付(轉移)及其時間、方式
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由_________將標的交付(轉移)買受人。
若拍賣標的由拍賣人交付(轉移)買受人,委托人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本合同所載拍賣標的交付拍賣人,交付地點為_________,交付方式為_________,交付后保管費用由_________承擔。
第五條傭金、費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委托人應在交割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拍賣人支付成交價_________%的傭金,支付方式為_________.
拍賣標的未成交的,委托人應向拍賣人支付如下費用:_________.
第六條價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賣標的經拍賣成交的,拍賣人應在交割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拍賣成交款支付給委托人,支付方式為_________.
第七條拍賣標的的撤回與撤除
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
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如下費用:_________.
拍賣人有確切證據證明拍賣標的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有權撤除該標的,并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1.拍賣標的的權屬狀況與委托人聲明不一致的;
2.拍賣標的存在委托人未聲明的重大瑕疵的。
第八條拍賣標的未售出的約定
因未成交或買受人未按約定交割等不可歸責于拍賣人的原因致使拍賣標的未能售出的,委托人與拍賣人可以(1)續簽合同(2)解除合同。
雙方約定解除合同的,委托人應在接到拍賣人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領回拍賣標的,超過期限未領回的,_________.
第九條保密約定
拍賣人應對委托人的(1)身份、(2)保留價及_________進行保密。
第十條其他約定
1.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本合同所列各拍賣標的。
2.拍賣人不得擅自變更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也不得低于保留價拍賣各標的。
3.拍賣人不得擅自將拍賣標的委托其他人進行拍賣。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拍賣人保管不善造成拍賣標的毀損、滅失的,應參照該標的保留價予以賠償。
2.拍賣人沒有確切證據撤除拍賣標的的,應承擔以下責任:_________.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_________.
(1)協商解決;
(2)由_________調解解決;
(3)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4)由_________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未盡事宜,可依照拍賣規則。拍賣規則與本合同不一致之處,以本合同為準。
委托人: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證照號碼: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mail: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拍賣人:_________(蓋章)
證照號碼: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mail: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委托扣繳協議書 篇10
甲方(稅 務 機 關 ):
乙方(納 稅 人 ):
丙方( 銀 行 ):
丁方:(乙方法定代表人):
為進一步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簡化辦稅程序,降低納稅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省國稅局有關規定精神,甲方決定在查賬征收的納稅人中提倡推行納稅人委托銀行繳稅方式。乙方同意委托丙方扣繳稅款。為明確各方在稅款繳庫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規定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批準采取郵寄、數據電文,代理申報等方式辦理納稅申報,并做到早報規范正確,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若因網上申報、代理申報等不成功或輸入數據錯誤而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丁方為乙方提供賬戶賬號,丁方賬戶名 ,賬號為乙方自愿委托丙方從該賬戶中為乙方扣繳甲方提供的應納稅款數額。
三、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乙方應納稅款數額,按照法律規定的納稅期限從乙方提供的賬戶上扣繳稅款,并負責為乙方提供完稅憑證。
四、甲方負責提供丙方扣繳稅款時使用的完稅憑證。丙方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稅收票證管理辦法》領銷、填寫和保管稅收完稅憑證,如有丟失和損毀按期規定預以處罰。乙方在丙方扣繳稅款當年內,憑其稅務登記證副本,可以到丙方任一結算網點索取完稅憑證。
五、丁方應于乙方每期納稅申報之前,在上述賬戶中存足不小于當期應納稅款的存款。在納稅期限到期后乙方存款余額不足以支付當期應納稅款的,甲方將按稅收法
律規定對乙方予以處罰。因甲方未傳遞數據造成稅款未及時入庫的,其相關責任由甲方承擔;因丙方未能及時扣繳而造成稅款未及時入庫的,其相關責任由丙方承擔。
六、丙方對乙方應納稅款應納稅款因其存余額不足未扣繳成功的,由甲方負責追繳乙方欠繳的稅款。
七、丙方應對乙方的納稅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乙方的納稅信息。丙方違反規定泄露乙方納稅信息,給乙方造成相關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責任。
八、丙方應嚴格按甲方的業務需求,實時提供納稅人開戶、扣繳稅款等信息。因丙方未及時傳遞信息或傳遞錯誤而造成的損失,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九、甲方有權根據與丙方合作情況以及國家稅收法律、政策的變化重新修改、終止本協議的權利。甲方應在修改或終止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和丙方,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扣繳乙方存款。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