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合同簽訂合同注意事項(通用3篇)
銷售合同簽訂合同注意事項 篇1
供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乙方購買甲方產品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和價格:
產品名稱:_______________
規格:______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______
單價:_______________(以訂貨單價格簽字為準)
總價:_______________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
二、產品質量要求及技術標準:
產品質量要求標準按照標準執行。
三、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交(提)貨期限:
1.產品的交貨單位:_______________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___)項執行:
(1)甲方送貨(國家主管部門規定有送貨辦法的,按規定的辦法執行;沒有規定送貨辦法的,按甲乙協議執行);
(2)甲方代運(乙方代辦運輸,應充分考慮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
(3)乙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
乙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___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編排運輸計劃;必須由乙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甲乙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5、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規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甲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定乙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甲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甲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乙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四、貨款結算:
在雙方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內,乙方向甲方下單,并將50%的貨款打到甲方指定賬戶;在交(提)貨異議期滿后,乙方再將剩余50%的貨款打到甲方指定賬戶。
五、驗收及異議期:
1、乙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十天內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乙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
2、如乙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
3、乙方因保管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4、甲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六、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不能交貨的,應向乙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___%的違約金。
2、甲方所交產品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果乙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乙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甲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甲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3、甲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甲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乙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甲方應當償付乙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甲方應當負責賠償。
4、甲方逾期交貨的,應按全部貨款金額每日千分之一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甲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和品種、質量不符合規定的產品,乙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等費用以及非因乙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甲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甲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乙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甲方未經乙方同意,單方面改變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的,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7、甲方提前交貨的,乙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甲方逾期交貨的,甲方應在發貨前與乙方協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乙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五天內通知甲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貨。
(二)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____%的違約金。
2、乙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按全部貨款金額每日千分之一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3、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全部貨款金額每日千分之一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4、乙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5、乙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甲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七、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內,除非經過對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雙方簽訂確認的訂貨單或傳真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具體產品以訂貨單為準,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雙方來往函件,按照合同規定的地址以特快專遞方式送達對方。如一方地址、電話、傳真號碼有變更,應在變更后的兩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4、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制定帳號: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銷售合同簽訂合同注意事項 篇2
1、要求房東出具房產證原件以及房東本人身份證,各復印一份,經核實無假后方可簽約。簽“租憑合同”時要寫明租房期限,租房具體地址,要求所填具體地址與房產證上保持一致。
2、在合同中寫清楚室內包含設施,包括房內家具家電等,如需裝修也應在合同中注明,避免以后退租時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明確寫出水電費、寬帶網費、物業費、有線電線閉路費等由哪方支付。
3、在寫明房屋租金條款后注上“乙方在租用期間,甲方不得再收取以任何名義為由的任何附加費用”。
另需注意的是,如房東委托他親戚或是朋友幫忙代理租房事宜的,可以的話,簽合同時需要房東親自來簽,若不然,要他的親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權委托書”,里面具體寫明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等,還要寫上“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替本人辦理相關租房事宜、簽署有關文件”。
4、若出租人并非房東,簽租賃合同必須注意,簽訂的租賃合同必須房東認可,租賃期限不能超過原租賃合同。如有附加條件如安全、環境因素等,與房東商議后,爭取寫入合同附加條件中,必須注意的.是,訂金最好在簽好合同并寫上附加條件之后再支付。
5、在租賃期間內對房屋的修繕義務及費用應由誰承擔。如果在使用過程中,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出現問題或故障,應由誰維修,費用應由誰承擔,這是雙方需要提前明確的,否則,一旦出現問題,極易產生糾紛。
6、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為出租人。
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7、確認房產證上的人和你簽合同的人是不是一樣,查看出租人的房產證明和有效身份證明是否一致。租房者首先應請房東出示身份證件、戶口本原件,因為現在不少騙子都使用假身份證行騙。
其次請房東出示房屋權屬證明原件,加產權證或是使用權證,若產權證正在辦理過程中,那么應當出示與原產權單位簽署的購房合同。
8、租金收取和物業管理費收取約定要明確。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對價;物業管理費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是物業公司以自己的經營活動為所有業主、租戶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二者不是一個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但如雙方在合同中對于此項無具體約定,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
銷售合同簽訂合同注意事項 篇3
一、準確地列明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2、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為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可以行為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于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1)出借人不知道貸款人是企業,貸款后貸款人也未披露企業用款情況,企業也未主動介入還款事宜的,應以借款人為被告;
(2)貸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實際用款人,出借人選擇借款人為相對人主張權利,仍然應列借款人為被告;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生了變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有關系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
二、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關系到借貸關系是否受到保護。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三)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貨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比如有的企業見炒股或者買賣煙草賺錢,便買通金融機構某些承辦人編造假的貸款理由如擴大再生產、購買原材料等簽訂借款合同貸出款項,這種違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無效。
2、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一)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借貸意見》第10條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無效合同的范圍。僅規定了欺詐、脅迫形成的合同當其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認定為無效合同。而對此種情況規定了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和變更。所以在掌握是否無效時應該與原來的認定有區別。不能把可以撤銷和變更的合同當無效認定,否則會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
3、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規定兩大類借款合同糾紛中沒有將企業間的借貸納入,其主要原因是該種借貨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是我國法律所認可的合法合同。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機構有權經營借貸業務,如果任何企業都可以經營金融業務從事借貸我國的金融秩序就亂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機構的存在了。(目前,司法實踐中企業間的借貸合同不是一概認定無效,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認定)
4、不具備借貸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業務的借款合同無效。在金融機構內部也有明確的分工,可以從事借貸業務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機構。其他內設機構和下屬部門只有一些行政事務或吸收存款的業務,絕對沒有對外進行借貸的業務。這些部門如果因為手中掌握一些資金,為了得到利息,而進行借貸,其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三、認真審查擔保的效力
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收回。但在實踐中,有的是業務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現擔保無效的情況。擔保無效主要有以下幾類: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院停診。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出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保證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證規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法解》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文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正確審查債權行使時間
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時間,就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一般來說這個問題比較簡單,也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由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約定的履行債務的時間到了,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做為債務人也就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償還義務了。如果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后行使權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屆履行期限則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行使權利。但是如果是約定分期償還借款,則可以在每一期還款時間屆至時行使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提前行使權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在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能力明顯下降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對此法律有明確的規定,規定的也比較細致。第二種情況是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也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這是因為,債務人破產,說明其已經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到期債務尚不能履行,未到債務當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時此種債務應該視為到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