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開展財務顧問工作合同(通用3篇)
委托開展財務顧問工作合同 篇1
甲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雙方代表經認真磋商后,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書。
一、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名義開展財務顧問工作。用于: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二、甲方職責
1、提供資金方所需的真實性資料。
2、積極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3、維護乙方權益。
4.甲方向乙方提供汽車用于接送資金客戶考察企業。
5.按約定支付投資人固定收益,如延期支付,每天按照總額度的千分之五向資金方支付滯納金。歸還總投資額時應提前一天打入資金方賬戶。違約,每天按照總額度的千分之五向資金方支付滯納金。
6.甲方公司發展日益壯大,優先幫扶乙方推薦企業。
三、乙方職責
1、充分發揮資源優勢,認真負責加速辦理所有投融資手續,在資金方審批后,匯入甲方指定的賬號即視為成功。
2、全面協調甲方與資金方(銀行)的關系。在甲方使用資金期間,乙方監督甲方的資金往來走向。
3、維護甲方權益。
四、甲方需承擔的費用
1、固定收益(詳見甲方與資金方簽訂的相關合同、
2、居間服務費:每年。
五、違約責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擅自撤銷委托則視作違約。
2、如因國家政策調整及甲方未能達到擔保或貸款方條件造成無法放貸的,乙方對此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甲方不能在居間過程中不通過乙方與資金方單獨聯系洽談,而做出不利于乙方的任何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居間報酬。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雙方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在履約之后自行終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
4、本合同內容雙方均有義務保守機密,不得擅自對外泄露;如甲方泄露。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居間報酬的兩倍。
5、本合同如有爭議提交徐州鼓樓區人民法院起訴,甲乙雙方須共同遵守,一切費用及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委托開展財務顧問工作合同 篇2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
誠信合作是一切事業發展的基礎,外部智力是企業進步的源泉。甲乙雙方已相互介紹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內容的有關情況,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自愿到甲方從事兼職財務顧問工作,甲方決定聘乙方為兼職財務顧問。
第二條 乙方的聘任職務是甲方的兼職財務顧問,其工作內容包括:甲方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會計人員專業知識培訓及日常業務指導、全程稅務籌劃(事前、事中、事后)、財務指標分析、經營成本監控、企業年度經營目標預算、內部審計、經營成果分析等;其工作采取兼職、不坐班的工作方式。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行使以下權利:
1、 根據公司日常業務的實際需要,為乙方安排財務財務顧問工作,分配具體工作任務;
2、 監督檢查乙方工作情況;
3、 在乙方工作成績突出或對甲方有重大貢獻時,給予獎勵;對乙方工作中發生的違章違紀行為,予以處罰。
甲方須履行的義務:
4、 使乙方及時獲取勞動報酬;
5、 使乙方合理享受規定的待遇;
6、 為乙方履行職務提供一定的工作條件;
7、 依法維護乙方在履行職務時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以下權利:
1、依法履行財務顧問職務,按時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務;
2、獲取勞動報酬;
3、對甲方財務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4、辭職(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乙方須履行的義務:
1、遵守甲方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領導和監督;
2、在履行財務顧問職務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違背職業道德;
3、不得從事有損于甲方公司聲譽的活動,嚴禁泄漏甲方公司的秘密和有關財務數據,造成財務數據丟失和泄密,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五條 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基本報酬( 元),在公司發放職工薪酬日支付報酬。
2、因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外地出差時,出差補助執行甲方規定標準。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乙方違反合同規定,不積極履行義務,經勸阻不改時;
2、乙方因違法亂紀被撤銷會計師資格
3、乙方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履行職務時。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自行解除:
1、乙方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職務2個月;
2、乙方無故連續兩個月不完成工作任務;
3、甲方公司被撤銷。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可以變更:
1、雙方協商;
2、因國家政策法令發生變化時。
第七條 合同解除后一個月內,乙方須立即交出有關文件,案卷材料和財務的各種檔案,并辦理業務交接手續停止履行財務顧問職務。
第八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壹年,從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另行辦理續簽事宜。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份。
第十條 爭議解決
1、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提請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現行簡易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本協議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由雙方簽署后生效。
3、本協議書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本協議的附件,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對甲乙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 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開展財務顧問工作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鑒于:
1、甲方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甲方擬進行破產重整,并在破產重整完成后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并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以下簡稱“本次重大重組”),以實現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改善公司財務狀況和增強上市公司持續盈利能力的目標。
2、乙方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具有中國證監會令54號《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證監會54號令”)所規定的財務顧問資格。具備擔任甲方本次重大重組之獨立財務顧問機構、保薦機構和主承銷商及持續督導服務機構的資格和能力。
3、甲方擬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實施重大資產重組,聘請乙方擔任其重大資產重組的財務顧問、保薦機構和主承銷商及持續督導服務機構,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并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釋義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破產重整:指甲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通過司法程序,進行債務重組的法律行為。
2、重組方:指擬對甲方在破產重整完成后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法人或自然人。
3、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指重組方擬以優質資產對甲方實施重組的行為,包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行為,該行為按照中國證監會頒發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53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管理辦法》”)規定,構成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第二條乙方的工作內容
為確保甲方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申報工作的順利通過與實施,乙方應協助甲方做好如下協調工作:
1、對甲方及重組方進行盡職調查,全面評估有關活動所涉及的風險,并提供盡職調查報告;
2、就并購重組活動向甲方提供專業服務,幫助甲方分析并購重組相關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財務、經營風險,提出對策和建議,設計并購重組方案,;
3、協助甲方制定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工作時間表及財務安排計劃;
4、協助甲方做好投資人,尤其是中小投資人的協調工作;
5、協調、督促甲方及重組方聘請的其他中介機構(審計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對重組方擬用于重組的資產進行盡職調查,按照中國證監會相關的制度規定高質量、按時完成有關目標公司資產重組的各種報批文件;
6、協調重組方聘請的財務顧問,對重組方進行盡職調查,并指導甲方按照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相關規定制作申報文件;
7、協助甲方做好與破產重整管轄法院的協調工作;
8、協助甲方做好公司決策及信息披露工作;
10、在對甲方并購重組活動及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的基礎上,依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監管要求,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并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11、接受甲方的委托,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有關并購重組的申報材料,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審核意見,組織和協調甲方及其他專業機構進行答復;
12、負責與中國證監會監管部門及并購重組委的溝通工作,以使甲方的重整方案能夠順利獲得中國證監會的審核批準;
13、負責對甲方以及新進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的輔導,使其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其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
14、《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54號令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要求財務顧問、保薦人、主承銷商、持續督導機構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必要資料,并根據乙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有關協作;
2、甲方應指派專人與乙方及時聯絡,安排有關事宜;
3、甲方應當保證甲方及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向乙方所做的陳述和提供的信息、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4、甲方承諾,對其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采取的任何行動及公開發布與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信息均應事先通報乙方知悉并將資料提供給乙方;
5、甲方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監管機構規定的要求,全面、及時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做好申請股票停復牌工作、做好股東會議召開工作、嚴格履行并督促公司有關股東及相關方履行在重大重組及恢復上市方案中承諾的有關義務、在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后接受并配合乙方的持續督導工作;
6、依協議約定按時支付乙方的財務顧問費用。
第四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本著勤勉盡責、客戶至上的原則,為甲方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由此所涉及到的股票復牌業務方面提供專業服務;
2、指派有經驗且符合證監會54號令所規定條件的項目人員,直接負責本次服務工作;
3、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期間,除非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應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司法機關的要求外,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關于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和股票復牌服務的有關資料和方案。
4、中國證監會要求財務顧問、保薦人、主承銷商、持續督導機構應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費用及其支付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幣___萬元作為本協議項下的財務顧問費用,并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在本協議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費用___萬元。
2)在甲方本次重大重組材料上報至中國證監會并正式受理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費用___萬元。
3)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的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費用______萬元。
4)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完成股份登記之日后的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四期費用______萬元。
2、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律師費、審計費、評估費、信息披露、股權過戶等費用由甲方及重組方承擔。乙方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差旅費用、食宿費用、通訊費用、交通費用等均由乙(甲)方承擔。
第六條___保密義務
1、甲方和乙方對于在本協議執行期間所了解和知悉的協議對方的財務資料、客戶資料、技術資料及具有保密性質的文件資料和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均不得擅自向公眾披露、使用或轉讓他人使用。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申報和信息披露義務的除外。
2、乙方及其委派的財務顧問主辦人、保薦人員、持續督導人員應當嚴格履行保密責任,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買賣相關上市公司的證券或者牟取其他不當利益,并應當督促委托人、委托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嚴格保密,不得進行內幕交易。
第七條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其本協議項下的付款義務時,甲方除應繼續支付該筆款項外,還應按其當期應付未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每日的費率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違約不能完成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時,應負責賠償甲方的損失。
2、補償:本協議的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義務,從而致使對方遭受任何直接損失或任何開支,違約方將向對方提供充分、有效和及時的補償。如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終止,雙方將另行商定補償條款。
3、乙方或乙方委派的工作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不能再擔任甲方財務顧問、持續督導人的,本協議自動終止,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
4如果因為甲方及甲方人員的陳述、承諾、提供的資料不真實引起乙方或乙方委派的工作人員被中國證監會處罰或采取監管措施,則甲方應當賠償乙方遭受的損失。
第八條協議的終止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簽署書面協議,本協議或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可終止。
2、如果發生法律所確認的不可抗力事件,對甲方基本面(包括但不限于業務狀況、財務狀況以及公司前景等)或本次重組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產生或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將無法實現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時的預期目的的,則協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暫緩履行或終止履行本協議。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水災、傳染性疾病、戰爭、可能影響本次發行的股市變動以及中國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變化。
3、本協議履行期間,如果甲方基本面(包括但不限于業務狀況、財務狀況以及公司前景等)發生重大變化或經中國證監會反饋意見指出或經乙方進一步的盡職調查后發現甲方本次重組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存在重大障礙,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將無法實現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時的預期目的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后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已收取的財務顧問費不予退還。
4、如果甲方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未予通過或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的,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5、中國證監會撤銷乙方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時,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雙方的協議終止。
6、當本協議依前述8.2款、8.3款和8.4款的規定而終止時,甲、乙雙方已
經履行的權利義務維持現狀,雙方互不承擔返還義務;尚未履行的權利義務不再
履行,雙方互不為此承擔違約責任。但該等終止之前已經形成的違約狀態,違約
方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條其他事項
1、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涉及本協議所述事項的法律、法規、政府規章、監管機構的規定(以下簡稱“法律規定”)視為本協議的當然內容,約束甲、乙雙方的行為。法律規定日后的修改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修訂后的法律規定為準,不以修訂本協議為要件,直接約束甲、乙雙方的行為。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
3、在任何時候如本協議的一項或多項條款在某一方面無效、非法、不可強制執行或不能履行,并不因此影響或損害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強制執行力和可履行性。
4、本協議項下乙方作為甲方的獨立財務顧問,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要求,因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后所涉及到的持續督導工作,由雙方另行簽定相關的《持續督導協議》。
5、甲方承諾:乙方順利完成本協議約定的各項工作后,對于上市公司未來三年內的再融資活動,按照市場慣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乙方作為保薦機構和財務顧問。
6、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解決,未盡事宜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協議正本一式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無正文,為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與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獨立財務顧問協議簽署頁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