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判協議的轉讓
談判協議除了可以變更和解除以外,還可以轉讓協議。談判協議的轉讓,并非轉讓協議本身,而是指協議主體的轉讓,具體說,就是協議中一方當事人由于某種原因退出原來的經濟法律關系,在征得原協議當事人同意并不變更協議內容、條款的情況下,可將可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談判協議的轉讓和協議的變更是不同的。轉讓不改變協議的內容,僅僅改變協議的主體。而協議的變更則恰恰相反,它不改變協議的主體,只改變協議的內容。協議的轉讓要首先保證原協議當事人的同意,而協議的變更則不需要這個前提。
有些特殊的協議轉讓,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同意,例如,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產品,轉讓協議,除了要事先征得原當事人的同意,還要取得下達該計劃的業務主管部門的同意才能轉讓,否則,轉讓無效。
最后,協議的轉讓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不得違背國家的有關法令政策,不得侵犯國家的公共利益。此外,在轉讓前,還要審查第三者的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及經營范圍,如果發現第三者沒有轉讓協議中規定的經營項目,就不得轉讓,否則,轉讓應視為非法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