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說明
(2001年6月26日)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為了配合修改后的專利法的實施,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總結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過認真研究,并征求專利代理機構、專利管理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正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為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正案(送審稿)》,又多次召開了科技部、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以及專家、學者參加的征求意見會。國務院法制辦綜合各有關方面意見送國務院審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已于2001年6月15日經國務院批準通過,將于2001年7月1日與修改后的專利法同日施行。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在修訂過程遵循了以下原則:一、與專利法的修改相一致;二、簡化程序,與加快審查的目標一致,與方便申請人的目標一致;三、與國際趨勢相協調,履行我國應盡的國際義務。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頒布是健全完善我國專利制度的又一里程碑。現將主要內容簡介如下:
一、與專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刪除關于撤銷程序的規定修改后的專利法取消了撤銷程序,新細則也作了相應修改,刪除了撤銷程序的相關規定(刪除了現行細則第55條、56條、57條,修改了現行細則中有關申請、審查、復審和無效中的相關條款)。
2.提高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數額和報酬比例新細則根據修改后的專利法的精神,參照《科技進步法》、《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提高了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金的數額和報酬的比例(參見新細則第六氈ǜ媛細則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新細則第14條)
2.進一步明確了繳費的有關規定
根據現行細則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應當每年繳納一次,即使最后沒有授權,也同樣要繳納。新細則改變了這一繳納方式,規定在辦理授權手續時一并繳納維持費。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授權,則不需要繳納維持費。新細則進一步明確了有關繳費的其他問題(參見新細則第九章"費用")。
3.解決與其他相關程序的銜接問題
在民事訴訟實踐中,一些法院裁定對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決專利權轉歸他人,需要我局協助執行。但現行細則沒有規定我局如何協助執行。新細則增加了相關規定,規都唇尤朧瀾緱騁鬃櫓刮夜ɡ貧扔朧瀾緱騁鬃櫓摹隊朊騁子泄氐鬧恫ㄐ欏罰ㄒ韻錄虺浦恫ㄐ椋┑墓娑ň】贍芤恢隆n夜ɡ捌湎岡虻撓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擁墓侍踉賈械墓娑ㄖ鴆揭恢攏男形夜墓室邐瘢獎閔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筆氯恕n耍篻t; (1)關于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摘要的撰寫參考"專利合作條約"(pct)作了修改(參見新細則第18條、24條、25條)。
(2)根據"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涉及雙方當事人程序的時間期限不得延長,這是為了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延期作為拖延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工作的手段。新細則為此作了補充規定(參見新細則第70條)。
(3) 我國已于1994年加入《專利合作條約》,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成為《專利合作條約》的受理局、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負有履行條約規定的各種職責的義務。另外,通過《專利合作條約》途徑提交的專利國際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過程中,需要按照不同于國內申請的特殊程序進行處理。因此,修改后的專利法第20條第2款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第3款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為了落實修改后的專利法的規定,新細則在吸收原中國專利局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pct制度的最新發展,增加了一章關于國際申請的專門規定,具體規定有關專利國際申請的特殊處理程序(參見新細則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