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和商號許可協議(精選3篇)
商標和商號許可協議 篇1
鑒于:許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書寫的_________商標和商號以及本協議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冊和申請(許可商標)的所有權人。
鑒于:被許可方準備根據合營合同的約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銷、制造、供應和安裝_________斜拉索和懸索結構體系(合營公司業務)且希望在合營合同規定的合營公司業務中使用許可商標。
有鑒于此,考慮到有關各點,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許可的授予
1.1 根據以下所規定的條款和條件,許可方在此授予被許可方在區域內,且被許可方在此接受,一項非獨家、不可轉讓且免收特許權使用費的使用附件A所列許可商標和商號的許可。
1.2 許可方在此承諾其為許可商標的合法所有權人并擁有全權授予被許可方許可商標的使用權。
1.3 本許可僅授予給以合營公司名義進行的合營公司業務。
1.4 上述第1.1條的許可的授予,不包括合營公司的分許可授予權。
第二條 區域
本協議的唯一區域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陸領域(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臺灣)。
第三條 許可商標和商號的所有權
3.1 合營公司承認,許可方擁有許可商標和商號及其所有權利,本協議并不給予合營公司除授予的許可外的對許可商標和商號的任何權利或利益。
3.2 合營公司同意,其將不做任何與許可方對許可商標和商號的所有權相抵觸的行為且不對許可方作出或不協助第三方試圖對許可方作出任何有關該所有權有關的不利索賠。
3.3 合營公司同意,其將不對許可方對許可商標的權利提出異議,不反對許可商標的任何注冊,或不對本協議的效力或本協議所授予的許可提出異議。
3.4 未經許可方事先書面批準,合營公司不得將許可商標用于任何與合營公司業務無關的業務。
3.5 盡管有本協議授予的許可以及本協議的任何規定,本協議并未授予合營公司有關沒有列于附件A中的任何其它商標、服務標記和/或商號的任何權利或許可。
3.6 合營公司同意協助許可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法規的要求或許可方的許可和愿望到相關政府機構辦理本協議的備案手續。
3.7 所有有關本協議的備案費用以及本協議授予許可的費用應由合營公司承擔。所有有關許可商標和商號的注冊、維持或續展費用應由許可方承擔。
第四條 許可商標和商號的使用
4.1 合營公司承諾采取各種措施促進許可商標和其小冊子、出版物和促銷資料的使用,特別是使用時以合營公司的名義。
4.2 在有關介紹許可商標的任何出版物面世之前,合營公司將申請許可方的批準。
4.3 合營公司只能在本協議所授予的許可生效期間內使用許可商標。
4.4 合營公司承諾決不損害許可商標或以可能損害許可方名聲的方式使用許可商標。
4.5 合營公司承諾在使用許可商標時使用與該商標注冊時完全一致的格式和顏色。未經許可方事先批準不得作任何改變或修改。
4.6 合營公司承諾不直接或通過任何關聯公司使用、注冊、促銷可能與許可商標構成競爭關系的任何商標或商號。
第五條 許可期限和終止
5.1 本協議在雙方正式代表簽署且經被許可方董事會第一次會議認可后生效,且在許可商標有效期間保持其效力,但本協議根據以下第5.2條規定提前終止的情況除外。
5.2 本協議在下列情況下終止:
(1)由許可方提出終止:如果許可方在合營公司中擁有的股權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營公司解散或破產或業務停止;如果被許可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義務;如果技術許可協議或合營合同終止。
(2)如果許可方違反本協議的義務,則被許可方可提出終止。
在上述任何情況下,本協議應在用掛號信發出一封通知后三十(30)日內終止。
5.3 不論何種原因導致本協議終止后,合營公司同意(i)立即停止任何使用包含_________或許可方的許可商標和/或任何類似商號的行為,和(ii)立即采取各種措施停止將許可商標用于廣告、商業登記、目錄、互聯網和網址、電話簿和任何其它類似名冊。
第六條 保護
6.1 合營公司應當將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權、模仿、模擬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誤用許可商標的情況立即通知許可方。
6.2 作為許可方商標的唯一所有權人,許可方應當決定是否對侵權、模仿、模擬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誤用許可商標的行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許可方選擇不采取這些措施,則合營公司自費可采取這些措施,但須事先取得許可方的書面批準。在此種情況下,許可方將與合營公司合作行動,包括但不限于作為一方,但費用應由合營公司承擔。
6.3 通過采取這些行動所收回的任何金錢賠償或其它金錢應由承擔這些行動費用的一方來享受;或如果雙方共同承擔費用的話,這些金錢應由雙方根據承擔費用的比例共享。
6.4 合營公司應在有關許可商標的保護、執行或侵權時向許可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協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機構還是在準司法機構或其它機構。
第七條 新的商標
7.1 如果合營公司希望發展一個使用_________或許可方的名稱但不是許可商標的格式而是其它任何格式,則合營公司應當首先與許可方協商并取得其書面批準,許可方有權不予批準。
7.2 該新發展的商標將以許可方的名義注冊并將在許可方書面批準之前被視為許可給合營公司的商標和商號。在此種情況下,應當適用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取得和維持該新商標的費用應由合營公司承擔。
第八條 適用法律和仲裁
8.1 本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和適用。
8.2 由本協議產生的且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的任何糾紛或索賠應當只能通過仲裁最終解決并適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的仲裁規則。
8.3 仲裁程序應在上海進行。仲裁庭由根據CIETAC指定的三(3)名仲裁員組成。
8.4 各方(許可方,合營公司)應當承擔其自己的仲裁費用。
第九條 語言
本協議以中英文兩種語言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實質方面一致。
本協議中英文原件各一式三(3)份。
許可方(蓋章):_________
被許可方(蓋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商標和商號許可協議 篇2
公司商標和商號許可協議
合同編號:
許可方:
注冊地址:
郵編:
營業執照號碼:
資質證書號碼: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被許可方方:
注冊地址:
郵編:
營業執照號碼:
資質證書號碼: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鑒于:
1.許可方是以 文和中文書寫的 商標和商號以及本協議附件所列出格式的注冊和申請 (許可商標)的所有權人。
2.被許可方準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銷、制造、供應和安裝 (業務)并希望在公司業務中使用許可商標。
有鑒于此,考慮到有關各點,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許可的授予
1.1根據以下所規定的條款和條件,許可方在此授予被許可方在區域內,且被許可方在此接受,一項非獨家、不可轉讓的使用附件所列許可商標和商號的許可。
1.2許可方在此承諾其為許可商標的合法所有權人并擁有全權授予被許可方許可商標的使用權。
1.3本許可僅授予給以被許可方公司名義進行的被許可方公司業務。
1.4上述第1.1條的許可的授予,不包括被許可方的分許可授予權。
第二條 區域和費用
2.1本協議的唯一區域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陸領域(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臺灣)。
2.1被許可方應當向許可方支付許可使用費 元(大寫: 元整)。
上述費用應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支付至許可方下述指定賬戶:
開戶行: ;
戶 名: ;
賬 號: 。
第三條 許可商標和商號的所有權
3.1被許可方承認,許可方擁有許可商標和商號及其所有權利,本協議并不給予被許可方除授予的許可外的對許可商標和商號的任何權利或利益。
3.2被許可方同意,其將不做任何與許可方對許可商標和商號的所有權相抵觸的行為且不對許可方做出或不協助第三方試圖對許可方做出任何有關該所有權有關的不利索賠。
3.3被許可方同意,其將不對許可方對許可商標的權利提出異議,不反對許可商標的任何注冊,或不對本協議的效力或本協議所授予的許可提出異議。
3.4未經許可方事先書面批準,被許可方不得將許可商標用于任何與被許可方業務無關的業務。
3.5盡管有本協議授予的許可以及本協議的任何規定,本協議并未授予被許可方有關沒有列于附件中的任何其它商標、服務標記和/或商號的任何權利或許可。
3.6被許可方同意協助許可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法規的要求或許可方的許可和愿望到相關政府機構辦理本協議的備案手續。
3.7所有有關本協議的備案費用以及本協議授予許可的費用應由被許可方承擔。所有有關許可商標和商號的注冊、維持或續展費用應由許可方承擔。
第四條 許可商標和商號的使用
4.1被許可方承諾采取各種措施促進許可商標和其小冊子、出版物和促銷資料的使用,特別是使用時以被許可方的名義。
4.2在有關介紹許可商標的任何出版物面世之前,被許可方將申請許可方的批準。
4.3被許可方只能在本協議所授予的許可生效期間內使用許可商標。
4.4被許可方承諾決不損害許可商標或以可能損害許可方名聲的方式使用許可商標。
4.5被許可方承諾在使用許可商標時使用與該商標注冊時完全一致的格式和顏色。未經許可方事先批準不得作任何改變或修改。
4.6被許可方承諾不直接或通過任何關聯公司使用、注冊、促銷可能與許可商標構成競爭關系的任何商標或商號。
第五條 許可期限和終止
5.1本協議在雙方正式代表簽署且經被許可方董事會第一次會議認可后生效,且在許可商標有效期間保持其效力,但本協議根據以下第5.2條規定提前終止的情況除外。
5.2合同的終止
(1)雙方均可提出終止:
①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③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⑤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其他: 。
(2)由許可方提出終止:
①被許可方解散或破產或業務停止;
②被許可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義務;
(3)如果許可方違反本協議的義務,則被許可方可提出終止。
在上述任何情況下,本協議應在通知送達后 日內終止。
5.3不論何種原因導致本協議終止后,被許可方同意
(1)立即停止任何使用包含 許可方的許可商標和任何類似商號的行為;
(2)立即采取各種措施停止將許可商標用于廣告、商業登記、目錄、互聯網和網址、電話簿和任何其它類似名冊。
第六條 保護
6.1被許可方應當將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權、模仿、模擬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誤用許可商標的情況立即通知許可方。
6.2作為許可商標的所有權人,許可方應當決定是否對侵權、模仿、模擬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誤用許可商標的行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許可方選擇不采取這些措施,則被許可方可自費采取這些措施,但須事先取得許可方的書面批準。在此種情況下,許可方將與被許可方合作行動,但費用應由被許可方承擔。
6.3通過采取這些行動所收回的任何金錢賠償或其它金錢應由承擔這些行動費用的一方來享受;如果雙方共同承擔費用的話,這些金錢應由雙方根據承擔費用的比例共享。
6.4被許可方應在有關許可商標的保護、執行或侵權時向許可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協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機構還是在準司法機構或其它機構。
第七條 新的商標
7.1如果被許可方希望發展一個使用許可方的名稱但不是許可商標的格式而是其它任何格式,則被許可方應當首先與許可方協商并取得其書面批準,許可方有權不予批準。
7.2該新發展的商標將以許可方的名義注冊并將在許可方書面批準之前被視為許可給被許可方的商標和商號。在此種情況下,應當適用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取得和維持該新商標的費用應由被許可方承擔。
第八條 保密
8.1雙方互相承諾對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員、代理人或顧問等因為簽訂本合同而收到或獲取的所有資料、信息(以下簡稱“保密信息”),包括與本合同條款相關、與談判有關的、與另一方的商業或事件有關的一切資料和信息,嚴格加以保密;除了本條第2款的規定外,將不得在上述信息公開前或披露或泄露給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8.2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規、主管部門或相關監管機構的要求或規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資料,該一方將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盡快把這種要求或規定通知對方,以使對方可尋求適當補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該一方遵守本協議的條款。若未能取得適當的補救或本協議項下的豁免,而必須披露保密資料,該一方可以將保密資料中必須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8.3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給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九條 通知和送達
9.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等,均應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傳真、電子郵件以郵寄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電子郵件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發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訊地址或者傳真、電子郵件系統的通知、文件、資料均視為有效送達。
9.2以郵寄方式送達的,另一方簽收之日視為送達;簽收之日不明確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郵之日起算 日視為送達。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通知、文件、資料等數據電文進入另一方系統之時視為送達;通知、文件、資料等數據電文進入另一方系統之時不明確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發出后的第 日視為送達。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確認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發生后,甲方和乙方應收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并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合同當事人對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發生爭議時,按第十一條的約定處理。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必要的證明。
不可抗力持續發生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擔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后,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11.1和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11.2調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11.3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產生的爭議,若上述爭議解決方法均無法達成共識,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11.4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撤銷均不影響其效力。
11.5法律適用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
12.1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
13.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予以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內容均充分理解并經協商達成一致同意。
13.2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四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五條 合同的效力和簽署
本合同及其補充合同內空白區域內手寫文字與打印文字效力相同。
本合同—式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第十六條 語言
本協議以中文和 語言寫成,不同語言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實質方面一致。如果語言翻譯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意為準。
本協議中外文原件各一式 份。
附件:商標和商號的詳細資料
許可方(蓋章): 被許可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商標和商號許可協議 篇3
許可人(以下統稱許可人):
詞著作權人
曲著作權人
演唱者被許可人: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本協議為(以下簡稱:章程)的有效附件鏈接于章程上,許可人應當認真閱讀本協議。許可人點擊在章程下的“我同意”按鈕,并按章程的有關要求成功報名并成功提交許可人的參賽作品(以下簡稱:參賽作品),許可人的行為即表示許可人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協議的全部條款,本協議成立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