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交易合同(精選3篇)
電話交易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筆名:_______________作品名稱: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在充分考慮個人選擇意愿和我公司現實際情況,經雙方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甲方作品的版權合作達成如下解約協議:
第一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將放棄其以筆名_________創作的.簽約作品《_________》在全球范圍內的著作財產權(包括但不限于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無線運營權、通過各類手持閱讀終端進行復制、發行的權利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各項權利,繁體文字圖書出版版權除外)及上述權利轉授權,全部轉交于乙方。且甲方不在保留簽約作品的署名權,乙方享有該作品所有權益以及署名權。
第二條本協議簽訂之后,甲方將不再享有該作品任何權益以及署名權,如若違反,需退還乙方已支付稿酬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萬元。甲方若同意本協議,需將是本協議一式兩份打印出來,在三份協議下方簽名檔處用鋼筆(黑色簽字筆)寫下本人真實姓名、筆名及日期。乙方在同意解約后將雙方簽署完成的協議其中一份寄與甲方,作為乙方的回執信,甲方可憑此作為與乙方發生法律義務關系的憑證。
甲方真實姓名: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電話交易合同 篇2
供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并經甲、乙雙方充分洽談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茲雙方共同遵守。
一、供貨內容及地點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供應各種石材至甲方工地內。
二、供貨單價
價格隨行就市的價格外,貨到料場每方增加(5元10元)。
三、質量要求及驗收標準
根據雙方確認樣板進行驗收;
四、供貨期限
從甲方發出材料需求單之日起計,乙方須在____日內將甲方需要的材料供應至甲方指定的地點,如延期,乙方每日支付1000元違約金。(人力不可抗拒除外)
五、卸車費由甲方承擔。
六、工程款的支付及結算
1、材料共15萬方,工程款每萬元結算一次,第一次按80%支付(剩余工程款的20%待最后一次結算時付清)等料廠不用料時,____日內結清所有沙--料款;
2、材料到場后,甲方應及時安排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將送貨單傳回給乙方,以便乙方結算;
3、乙方提供有效收據和開戶銀行,甲方將結算款項匯至乙方指定的銀行戶口。
七、違約責任
1、如乙方不能按時、按質地交貨給甲方,甲方有權不支付材料款,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因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
2、乙方無故不交貨或甲方無故退貨,(非質量因素)視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不履行部份貨款的50%作違約金。
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決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話交易合同 篇3
一般來說,不要式合同往往從交易習慣而成立,不需要特定形式和手續就可以對合同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要式合同所涵蓋的面特廣,有相當一部份都是無名合同,無法窮舉和歸納,它的優點是方便交易、即存即滅、簡單快捷、容易被大多數人、大多數場合下采用。但是這類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在訴訟過程中對效力和責任認定上較之要式合同的法律關系反而顯得復雜得多。
案例:20xx年10月22日中午12時20分許,原告江西波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下簡“設備公司”)員工吳某從以往慣例,在上饒市帶湖路長途汽車站將一裝有手機的紙箱(30cm左右見方)交給被告婺源縣汽車運輸總公司(下簡“汽運公司”)贛E50861號長運班車的隨車售票員王某,委托王某隨車托運到婺源縣交給東方通訊店業主汪某。仍從慣例,吳某當時未付托運費,由收貨人汪某收到貨物后付運費。托運時吳某只告知王某箱內裝的是手機,未告知數量、品牌及總價值。約30分鐘后(車仍泊站未發),售票員王某發現紙箱丟失,立即向上饒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報案,經公安偵察未果,該車照常營運。當日下午16時30分許,東方通訊店業主汪某照往常慣例前往婺源站接貨,未得。一個小時后,贛E50861號班車開到了東方通訊店門口,該車駕駛員丁某(被告)告知汪某,說自己承運的裝有手機的紙箱被偷走了。原告為證實該紙箱內有20部手機,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供了20xx年10月19日原告收取汪某20部手機25900元的收款憑證、與汪某進行該筆交易的手機通訊記錄、20部手機的'出庫單和編號等證據,主張要求被告汽運公司賠償損失28900元。法院審理中,根據原告、被告之間緊密相關的證據鏈印證,認為托運合同成立,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判決由被告汽運公司賠償原告設備公司損失費20000元整。
這是一件非常簡單的因不要式合同而發生的習慣性托運糾紛,通過本案的審判,可以從因交易習慣而成立的不要式合同的效力、交易習慣與法律責任的承擔、交易習慣與交易安全的法律后果等三個方面給人啟迪。
一、因交易習慣而成立不要式合同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貨物托運合同的成立,基于當事人雙方口頭約定,該口頭約定又緣于雙方默守的交易習慣。原告發出要約的外在表現形式是當面口頭約定,要被告承運一個裝有手機的紙箱交付給特定的“東方通訊店”業主汪某,托運費用交貨后由收貨人汪某給付。被告汽運公司的售票員當即接受了要約,收下了原告交付的裝有手機的紙箱,非要式托運合同即成立。這種口頭要約,是僅在受約人立即承諾時,才對要約人有拘束力。顯然,被告員工這種當即承諾的方式也符合要約的規定,具有合同約束力。承諾生效,表明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且這種口頭要約和承諾,是自當事人雙方都明白(了解)時生效。原告委托被告運送裝有手機的紙箱,告知送達地點和收貨人,言明運費給付方式,被告同意承運,這足見口頭合同條款雙方均了解和明確,該合同成立,依法有據。
現代社會交易頻繁。為促進交易便捷,法律對合同的要式性要求日益減少和寬松,不要式合同逐漸成為簡單交易的主角,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自由得到充分的體現。新合同法順應了這一趨勢,對合同形式鮮有規定,合同成立也自然有了相應的主觀隨意性。因此,從交易習慣就成了促成合同成立,進行便捷交易的合同成立和履行的快車道。本案合同的成立和糾紛的形成,均因典型的重復的歷年交易習慣所致。原告曾是多次托運小宗物品的托運人,被告又是多次承運的受托人,交貨、送貨、付運費都是以往的習慣做法,這種當面語言交流口頭約定沒有要式性的合同形式,因交易習慣而成立,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是有效合同的不要式表現形式,一旦發生糾紛,就必須按口頭形式的要約和承諾承擔民事責任,體現合同法的自治公平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
二、因交易習慣使不要式合同成立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還以上述案件為例,該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提出紙箱內裝有20部手機因被告未安全運抵目的地和收貨人,要求被告賠償損失28900元的主張。被告即從三個方面進行辯解:1、原告事后提出紙箱內裝有20部手機是一面之辭,無法認定手機具體數量;2、售票員的受托行為屬非職務性行為,不能溯及汽運公司;3、贛E50861號客車是客運專線班車,原告沒與汽運公司辦理貨物運輸保價托運和交費手續,汽運公司沒有理由承擔貨物滅失賠償責任。不難看出,訴辯之間顯現出四個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