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置換合同(通用34篇)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1
售房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購房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中介方:(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天津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自愿將座落在區(嚴格按照房本或商品房合同填寫)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對該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實地看房,對該房屋現狀無異議,愿意購買該房屋。甲方須保證房屋在合同簽訂后的狀況和看房時一樣。
2、該房屋的基本情況如下:房屋性質:(私產、公產、商品房合同、企業產、宗教產、軍產、還遷協議、房改購房、合作建房,不要寫"其他"等模糊詞語)所有權人:(一般只寫公產和私產的)房型:建筑/計租面積:樓層:總層數:使用性質:附屬設施:(只要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列明)(關于該房屋的基本情況特別是:建筑/計租面積、所有權人、房屋性質一定要給房本所在交易中心內勤打電話核實一遍,以免以后產生糾紛。)所有權人:公、企產為某某企業或某某房管站!
第二條:成交價格
甲、乙雙方協商后的實際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元(大寫),該房屋產權或租賃權過戶的相關費用由承擔,(該房屋產權或租賃權過戶費用的計算依據是指定評估機構對該房屋的評估價格,而非丙方提供的交易參考價和甲乙雙方商定的實際成交價。)該房屋配套設施過戶的相關費用由承擔。講清土地證過戶費用
第三條:信息服務費及支付
甲、乙、丙三方簽訂本合同時,甲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元(大寫)及代辦過戶手續費人民幣元(大寫),乙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元(大寫)及代辦過戶手續費人民幣元(大寫)。
第四條:付款約定(本條各款項均不計利息)
1、乙方向丙方的交款約定:(1)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定金人民幣不超過20%元(大寫);
(2)乙方按約定交清全款后,甲乙雙方按丙方要求在日內開始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修改為甲乙雙方按丙方要求在5日內將辦理該房屋過戶的全部手續及材料交丙方保管。)
2、丙方對甲方的付款約定:
(1)待該房屋過戶全部手續辦理完畢,且甲、乙雙方確認該房屋費用交接清楚并在結款通知單簽字三日后(遇節假日付款時間順延),結清全款。
(2)一定不要寫具體時間即"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對甲方付款"第五條:相關事宜
1、若乙方需要貸款并請丙方為其承擔他項權辦理之前擔保責任,則以丙方的評估價格作為乙方貸款和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依據,乙方需向丙方支付相應的服務費,辦理貸款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2、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丙方應如實傳遞甲方或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就有關政策法規進行咨詢,并協助甲乙雙方辦理產權或租賃權過戶手續,甲乙雙方須提供相應的合法證件。
3、甲方承諾于(簽結件單當日/具體日期/過戶進件幾日內)騰空該房屋,并將該房屋鑰匙交于乙方。甲乙雙方自行辦理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暖氣、有線電視、物業管理及戶口遷移等過戶手續及相關費用的交接事宜。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權屬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并承擔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
2、甲、乙雙方須保證該房屋結構無拆改或拆改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及持有合法、有效證件,若因此影響辦理過戶手續,產生的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由責任方負責。
3、甲方認可乙方貸款方式付款時:
(1)貸款過程中,乙方提出終止貸款行為,則乙方須補齊所差房款,繼續履行該合同,并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已交納的服務費不予退還。
(2)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各種材料與證明的真實、可靠。如因證明不屬實或其資信度不夠造成的貸款未果,乙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經濟損失。
(3)乙方須按照約定按時到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否則貸款延期責任由乙方承擔。
4、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發生本條1、2、3違約責任,均由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確定的房屋實際成交價的10%作為違約金。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總額的,責任方應據實賠償,且丙方所收取的本合同中約定的中介服務費一律不予退還。
第七條:免責條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法律、政府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約定其它事宜
丙方留存甲方提供的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商品房合同/還遷協議等房屋權屬證明(建議將此條加為固定條款)商品房合同一定注明房屋面積一定以產權部門最終核定為準,總房款保持不變;可以添加對于土地證過戶哪方承擔過戶費用的約定。
非公產、私產應注明甲、乙雙方自行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或公正事宜!
如房主本人未能到場,合同中可注明:由于房主未能到場,產生后果由賣方經手人承擔!
第九條:其它
1、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丙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三份,一份兩頁,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各種手續交接清楚,本合同自動作廢,并由丙方收回。
要求賣方在退款專用卡卡號處簽字確認甲方(簽章):乙方(簽章):丙方(簽章):經手人:經手人:經手人:聯系地址:留能夠聯系上的聯系地址:留能夠聯系上的簽約連鎖店:聯系電話:盡量多留聯系電話:盡量多留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該房屋的附屬設施清單:
1.家俱
2.電器
3.其他
4.鑰匙:
甲方確認:乙方確認: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2
售房人: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購房人: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見證方: (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蘇州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取得位于 市 區(縣) 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字第 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字第 號)。甲方自愿將座 區 的 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對該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實地看房,對該房屋現狀無異議,愿意購買該房屋。
2、該房屋的基本情況如下:
房屋性質: 所有權人: 房型: 建筑面積: 平方米(以產權證/房本上登記的建筑面積為準)。樓層: 總層數: 土地性質:出讓/劃撥附屬設施:
第二條:成交價格
甲、乙雙方協商后的實際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該房屋產權或租賃權過戶時的相關費用由 自愿承擔,(該房屋產權或租賃權過戶費用的計算依據是指定評估機構對該房屋的評估價格,而非丙方提供的交易參考價和甲乙雙方商定的實際成交價。)該房屋配套設施過戶的相關費用由 承擔。
第三條:中介信息服務費及支付
甲、乙、丙三方簽訂本合同時,甲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信息服務費人民幣 元整(大寫),乙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信息服務費人民幣 元整(大寫)。
第四條:付款約定(本條各款項均不計利息)
1、乙方向甲方的交款約定:
乙方于 年 月 日交付定金人民幣 元整(大寫);
乙方按約定交清全款后,甲乙雙方開始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
2、丙方對甲方的乙方所貸款部分的付款約定:
待該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他項權證下發)后丙方支付給甲方總房款的80%,甲、乙雙方物業交割完畢且確認該房屋費用交接清楚后三個工作日內(遇節假日付款時間順延),結清余款。
第五條:相關事宜
1、若乙方需要貸款并請丙方為其承擔他項權證辦理之前的擔保責任,則以丙方的評估價格作為乙方貸款和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依據,乙方需向丙方支付相應的貸款手續費,辦理貸款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2、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丙方應如實傳遞甲方或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就有關政策法規進行咨詢,并協助甲乙雙方辦理產權或租賃權過戶手續,甲乙雙方須在 個工作日內提供相應的合法證件,否則視為違約。
3、甲方承諾于 騰空該房屋,并將該房屋鑰匙交于乙方。甲乙雙方自行辦理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物業管理及戶口遷移等過戶手續及相關費用的交接事宜。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對該房屋權屬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負全責。甲方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權屬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并承擔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甲方保證該房屋符合國家及蘇州市房屋上市的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且甲方有權將該房屋上市交易,否則引起的法律和經濟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乙雙方須保證該房屋結構無拆改或拆改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并持有合法、有效證件,若因此影響辦理過戶手續,產生的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3、甲方在本合同簽定后,應保證該房屋的裝修及配套設施與簽定本合同前相符,否則按甲方違約處理。
4、甲方認可乙方貸款方式付款時:
(1)貸款過程中,乙方提出終止貸款行為,則乙方須補齊所差房款,繼續履行該合同,并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已交納的服務費不予退還。
(2)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各種材料與證明的真實、可靠。如因證明不屬實或其資信度不夠造成的貸款未果,乙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經濟損失。
(3)乙方須按照約定按時到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否則貸款延期責任由乙方承擔。
(4)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絕履行合同,或發生本條第1、2、3款違約現象,均由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確定的該房屋成交價格的2%作為違約金。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總額的,責任方應據實賠償,且丙方所收取的本合同中約定的中介信息服務費一律不予退還。
第七條:免責條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災或法律法規變化、政府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約定其它事宜
第九條:其它
1、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丙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四份,一份兩頁,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各種手續交接清楚,本合同自動作廢,并由丙方收回。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代理人: 代理人: 經手人: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簽約連鎖店:
聯系電話:
月 日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聯系電話: 年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3
甲方(賣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甲方妻子: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甲方子女: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見證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甲方有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及車庫一間,屬拆遷安置房。現甲方愿將此房及相應車庫一并轉讓,乙方有意購買。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
一、(房屋面積計__________平方米,車庫__________平方米)以__________價格(此價格為固定價,任何一方不得以市場房屋價格的升降為要求增加或減少房款)轉讓給乙方。 房屋的交付標準為一般商品房標準,房屋為毛坯,有普通門窗,墻壁粉刷,地面水泥。
乙方對上述房屋具體情況已充分了解,自愿接受上述房屋。
二、甲、乙雙方簽訂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房款 元。交付的房款,甲方應出具收條。
三、甲、乙雙方同意,雙方訂立本合同時甲方將上述房屋交付乙方所有,交付標志:交鑰匙(房屋 把、車庫 把);同時甲方應將與該房屋有關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拆遷安置協議、購房合同和繳款憑證等原件)交付乙方。
四、上述房屋以后辦理房屋產權證等手續時,甲方及見證方(中間人)應無償積極給予支持和配合,提供一切與之相關的手續及資料,辦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上述房屋風險責任自該房屋轉移占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六、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房屋屬住宅用房屋。
乙方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乙方對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位、通道和設施享有相應的權益,承擔相應的義務,并應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七、甲方保證在上述的房屋交接時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等其它權利瑕疵。如上述房屋交接后發生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和財務糾紛等權利瑕疵,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八、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未盡事宜,在不違反本合同原則的前提下,可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甲、乙雙方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清楚明白,并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如違反約定,違約方承擔全部責任。
1)如甲方違約,除乙方退還的房價款外,還須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每年按房價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即每年須支付違約金
2)如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上述房屋,且不退還乙方已支付的房款。
十、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份,見證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見證方: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4
售房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購房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見證方:(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蘇州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取得位于市區(縣)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書(字第號)。甲方自愿將座區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對該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實地看房,對該房屋現狀無異議,愿意購買該房屋。
2、該房屋的基本情況如下:
房屋性質:所有權人:房型:建筑面積:平方米(以產權證/房本上登記的建筑面積為準)。樓層:總層數:土地性質:出讓/劃撥附屬設施:
第二條:成交價格
甲、乙雙方協商后的實際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元整(大寫),該房屋產權或租賃權過戶時的相關費用由自愿承擔,(該房屋產權或租賃權過戶費用的計算依據是指定評估機構對該房屋的評估價格,而非丙方提供的交易參考價和甲乙雙方商定的實際成交價。)該房屋配套設施過戶的相關費用由承擔。
第三條:中介信息服務費及支付
甲、乙、丙三方簽訂本合同時,甲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信息服務費人民幣_____元整(大寫),乙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信息服務費人民幣_____元整(大寫)。
第四條:付款約定(本條各款項均不計利息)
1、乙方向甲方的交款約定:
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定金人民幣_____元整(大寫);
乙方按約定交清全款后,甲乙雙方開始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
2、丙方對甲方的乙方所貸款部分的付款約定:
待該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他項權證下發)后丙方支付給甲方總房款的80%,甲、乙雙方物業交割完畢且確認該房屋費用交接清楚后三個工作日內(遇節假日付款時間順延),結清余款。
第五條:相關事宜
1、若乙方需要貸款并請丙方為其承擔他項權證辦理之前的擔保責任,則以丙方的評估價格作為乙方貸款和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依據,乙方需向丙方支付相應的貸款手續費,辦理貸款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2、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丙方應如實傳遞甲方或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就有關政策法規進行咨詢,并協助甲乙雙方辦理產權或租賃權過戶手續,甲乙雙方須在個工作日內提供相應的合法證件,否則視為違約。
3、甲方承諾于騰空該房屋,并將該房屋鑰匙交于乙方。甲乙雙方自行辦理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物業管理及戶口遷移等過戶手續及相關費用的交接事宜。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對該房屋權屬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負全責。甲方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權屬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并承擔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甲方保證該房屋符合國家及蘇州市房屋上市的.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且甲方有權將該房屋上市交易,否則引起的法律和經濟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乙雙方須保證該房屋結構無拆改或拆改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并持有合法、有效證件,若因此影響辦理過戶手續,產生的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3、甲方在本合同簽定后,應保證該房屋的裝修及配套設施與簽定本合同前相符,否則按甲方違約處理。
4、甲方認可乙方貸款方式付款時:
(1)貸款過程中,乙方提出終止貸款行為,則乙方須補齊所差房款,繼續履行該合同,并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已交納的服務費不予退還。
(2)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各種材料與證明的真實、可靠。如因證明不屬實或其資信度不夠造成的貸款未果,乙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經濟損失。
(3)乙方須按照約定按時到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否則貸款延期責任由乙方承擔。
(4)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絕履行合同,或發生本條第1、2、3款違約現象,均由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確定的該房屋成交價格的2%作為違約金。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總額的,責任方應據實賠償,且丙方所收取的本合同中約定的中介信息服務費一律不予退還。
第七條:免責條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災或法律法規變化、政府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約定其它事宜
第九條:其它
1、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丙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四份,一份兩頁,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各種手續交接清楚,本合同自動作廢,并由丙方收回。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代理人: 代理人: 經手人: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簽約連鎖店: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 聯系電話: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5
合同號:
售房人: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一定寫清 購房人: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一定寫清 中介方:置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天津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自愿將座落在 區 (嚴格按照房本或商品房合同填寫) 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對該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實地看房,對該房屋現狀無異議,愿意購買該房屋。甲方須保證房屋在合同簽訂后的狀況和看房時一樣。
2、該房屋的基本情況如下: 房屋性質:(私產、公產、商品房合同、企業產、宗教產、軍產、還遷協議、房改購房、合作建房,不要寫“其他”等模糊詞語) 所有權人: (一般只寫公產和私產的) 房型: 建筑/計租面積: 樓層: 總層數: 使用性質: 附屬設施:(只要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列明)(關于該房屋的基本情況特別是:建筑/計租面積、所有權人、房屋性質一定要給房本所在交易中心內勤打電話核實一遍,以免以后產生糾紛。) 所有權人:公、企產為某某企業或某某房管站!
第二條:成交價格
甲、乙雙方協商后的實際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元(大寫),該房屋產權或租賃權過戶的相關費用由 承擔,(該房屋產權或租賃權過戶費用的計算依據是指定評估機構對該房屋的評估價格,而非丙方提供的交易參考價和甲乙雙方商定的實際成交價。)該房屋配套設施過戶的相關費用由 承擔。 講清土地證過戶費用
第三條:信息服務費及支付
甲、乙、丙三方簽訂本合同時,甲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服務費人民幣 元(大寫)及代辦過戶手續費人民幣 元(大寫),乙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服務費人民幣 元(大寫)及代辦過戶手續費人民幣 元(大寫)。
第四條:付款約定(本條各款項均不計利息)
1、乙方向丙方的交款約定: (1)乙方于 年 月 日交付定金人民幣 不超過20% 元(大寫);
(2) 乙方按約定交清全款后,甲乙雙方按丙方要求在 日內開始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修改為甲乙雙方按丙方要求在5日內將辦理該房屋過戶的全部手續及材料交丙方保管。)
2、丙方對甲方的付款約定:
(1) 待該房屋過戶全部手續辦理完畢,且甲、乙雙方確認該房屋費用交接清楚并在結款通知單簽字三日后(遇節假日付款時間順延),結清全款。
(2) 一定不要寫具體時間即“丙方于**年**月**日對甲方付款” 第五條:相關事宜
1、 若乙方需要貸款并請丙方為其承擔他項權辦理之前擔保責任,則以丙方的評估價格作為乙方貸款和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依據,乙方需向丙方支付相應的服務費,辦理貸款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2、 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丙方應如實傳遞甲方或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就有關政策法規進行咨詢,并協助甲乙雙方辦理產權或租賃權過戶手續,甲乙雙方須提供相應的合法證件。
3、甲方承諾于 ( 簽結件單當日/具體日期/過戶進件幾日內 ) 騰空該房屋,并將該房屋鑰匙交于乙方。甲乙雙方自行辦理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暖氣、有線電視、物業管理及戶口遷移等過戶手續及相關費用的交接事宜。
第六條:違約責任
1、 甲方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權屬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并承擔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
2、 甲、乙雙方須保證該房屋結構無拆改或拆改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及持有合法、有效證件,若因此影響辦理過戶手續,產生的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由責任方負責。
3、 甲方認可乙方貸款方式付款時:
(1) 貸款過程中,乙方提出終止貸款行為,則乙方須補齊所差房款,繼續履行該合同,并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已交納的服務費不予退還。
(2) 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各種材料與證明的真實、可靠。如因證明不屬實或其資信度不夠造成的貸款未果,乙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經濟損失。
(3) 乙方須按照約定按時到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否則貸款延期責任由乙方承擔。
4、 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發生本條1、2、3違約責任,均由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確定的房屋實際成交價的10%作為違約金。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總額的,責任方應據實賠償,且丙方所收取的本合同中約定的中介服務費一律不予退還。
第七條:免責條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法律、政府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約定其它事宜
丙方留存甲方提供的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商品房合同/還遷協議等房屋權屬證明(建議將此條加為固定條款) 商品房合同一定注明房屋面積一定以產權部門最終核定為準,總房款保持不變;可以添加對于土地證過戶哪方承擔過戶費用的約定 。
非公產、私產應注明甲、乙雙方自行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或公正事宜!
如房主本人未能到場,合同中可注明:由于房主未能到場,產生后果由賣方經手人承擔!
第九條:其它
1、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丙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
一方可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三份,一份兩頁,甲、乙、
丙三方各執一份。各種手續交接清楚,本合同自動作廢,并由丙方收回。
要求賣方在退款專用卡卡號處 簽字確認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經手人: 經手人: 經手人: 聯系地址:留能夠聯系上的 聯系地址:留能夠聯系上的 簽約連鎖店: 聯系電話:盡量多留 聯系電話:盡量多留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該房屋的附屬設施清單: 1.家俱
2.電器
3.其他
4.鑰匙:
甲方確認: 乙方確認:
確認日期: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6
售房人: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購房人: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見證方:蘇州順馳不動產網絡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蘇州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合法、平等、 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取得位于蘇州市 區(縣) 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字第 號)。甲方自愿將座落在 區 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對該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實地看房,對該房屋現狀無異議,愿意購買該房屋。
2、該房屋的基本情況如下:
房屋性質: 產權性質: 所有權人: 房型: 建筑面積: 平方米(以產權證/房本上登記的建筑面積為準)。樓層: 總層數:
(寫清性質及具體形式:如幾合一) 閣樓狀況: (是否記入產證等) 。 第二條:成交價格
甲、乙雙方協商后的實際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該房屋產權或租賃權過戶時產生的個稅由 承擔,營業稅由 承擔, 其他相關稅、費由 承擔該房屋配套設施過戶的相關稅、費用由 承擔。 第三條:中介信息服務費及支付
甲、乙、丙三方簽訂本合同時,甲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信息服務費人民幣 元整(大寫),乙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信息服務費人民幣 元整(大寫)。 第四條:付款約定(本條各款項均不計利息) 1、定金支付約定:
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幣 元整(大寫);
2、乙方向丙方的交款約定:
(如需丙方協助貸款,則具體貸款金額及年限以銀行實際審核批準為依據,不足金額乙方需于貸款面簽三個工作日內補齊)
乙方按約定交清全款后,甲乙雙方開始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 3、丙方對甲方的付款約定:
(1)待該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一次性付款的為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下發/需要貸款的為他項權證下發)后丙方支付給甲方總房款的80%,甲、乙雙方物業交割完畢且確認該房屋費用交接清楚后三個工作日內(遇節假日付款時間順延),結清余款。
(2) 第五條:相關事宜
1、若乙方需要貸款并請丙方為其承擔他項權證辦理之前的擔保責任,則以丙方的評估價格作為乙方貸款和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依據,乙方需向丙方支付相應的貸款服務費,辦理貸款的其他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2、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丙方應如實傳遞甲方或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就有關政策法規進行咨詢,并協助甲乙雙方辦理產權或租賃權過戶手續,甲乙雙方須在 月 日之前提供相應的合法的(過戶/貸款)證件,否則視為違約。
3、甲方承諾于 騰空該房屋,并將該房屋鑰匙交于乙方。甲乙雙方自行辦理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物業管理及戶口遷移等過戶手續及相關費用的交接事宜。
4、以上條款約定日期,如有一方無法履行,每延期一日違約方須向另一方支付該房屋成交價的萬分之五作為逾期履行金。超過七日,由違約方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對該房屋權屬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負全責。甲方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權屬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并承擔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甲方保證該房屋符合國家及蘇州市房屋上市的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且甲方有權將該房屋上市交易,否則引起的法律和經濟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乙雙方須保證該房屋結構無拆改或拆改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并持有合法、有效證件,若因此影響辦理過戶手續,產生的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3、甲方在本合同簽定后,應保證該房屋的裝修及配套設施與簽定本合同前相符,否則按甲方違約處理。
4、甲方認可乙方貸款方式付款時:
(1)貸款過程中,乙方提出終止貸款行為,則乙方須補齊所差房款,繼續履行該合同,并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已交納的服務費不予退還。
(2)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各種材料與證明的真實、可靠。如因證明不屬實或其資信度不夠造成的貸款未果,乙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經濟損失。
(3)乙方須按照約定按時到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否則貸款延期責任由乙方承擔。
5、甲、乙、丙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絕履行合同,或發生本條第1、2、3款違約現象,均由違約方向另兩方各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確定的該房屋成交價格的5%作為違約金。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總額的,責任方應據實賠償,且丙方所收取的本合同中約定的中介信息服務費一律不予退還。
第七條:免責條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災或法律法規變化、政府(包括銀行)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約定其它事宜
第九條:其它
1、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丙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2、 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四份,一份兩頁,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各種手續交接清 楚,本合同自動作廢,并由丙方收回。 3、附件:該房屋買賣附屬設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蘇州順馳不動產網絡有限公司 代理人: 代理人: 經手人: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簽約連鎖店: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7
甲方(賣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甲方妻子: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甲方子女: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見證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甲方有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及車庫一間,屬拆遷安置房。現甲方愿將此房及相應車庫一并轉讓,乙方有意購買。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
一、(房屋面積計__________平方米,車庫__________平方米)以__________價格(此價格為固定價,任何一方不得以市場房屋價格的升降為要求增加或減少房款)轉讓給乙方。房屋的交付標準為一般商品房標準,房屋為毛坯,有普通門窗,墻壁粉刷,地面水泥。
乙方對上述房屋具體情況已充分了解,自愿接受上述房屋。
二、甲、乙雙方簽訂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房款________元。交付的房款,甲方應出具收條。
三、甲、乙雙方同意,雙方訂立本合同時甲方將上述房屋交付乙方所有,交付標志:交鑰匙(房屋________把、車庫 ________把);同時甲方應將與該房屋有關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拆遷安置協議、購房合同和繳款憑證等原件)交付乙方。
四、上述房屋以后辦理房屋產權證等手續時,甲方及見證方(中間人)應無償積極給予支持和配合,提供一切與之相關的手續及資料,辦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上述房屋風險責任自該房屋轉移占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六、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房屋屬住宅用房屋。
乙方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乙方對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位、通道和設施享有相應的權益,承擔相應的義務,并應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七、甲方保證在上述的房屋交接時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等其它權利瑕疵。如上述房屋交接后發生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和財務糾紛等權利瑕疵,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八、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未盡事宜,在不違反本合同原則的前提下,可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甲、乙雙方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清楚明白,并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如違反約定,違約方承擔全部責任。
1)如甲方違約,除乙方退還的房價款外,還須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每年按房價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即每年須支付違約金
2)如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上述房屋,且不退還乙方已支付的房款。
十、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份,見證方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見證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日期: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8
售房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一定寫清
購房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一定寫清
中介方: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天津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自愿將座落在區(嚴格按照房本或商品房合同填寫)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對該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實地看房,對該房屋現狀無異議,愿意購買該房屋。甲方須保證房屋在合同簽訂后的狀況和看房時一樣。
2、該房屋的基本情況如下:房屋性質:(私產、公產、商品房合同、企業產、宗教產、軍產、還遷協議、房改購房、合作建房,不要寫“其他”等模糊詞語) 所有權人:(一般只寫
公產和私產的) 房型:建筑/計租面積:樓層:總層數:使用性質:附屬設施:(只要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列明)(關于該房屋的基本情況特別是:建筑/計租面積、所有權人、房屋性質一定要給房本所在交易中心內勤打電話核實一遍,以免以后產生糾紛。) 所有權人:公、企產為某某企業或某某房管站!
第二條 成交價格
甲、乙雙方協商后的實際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元(大寫),該房屋產權或租賃權過戶的相關費用由承擔,(該房屋產權或租賃權過戶費用的計算依據是指定評估機構對該房屋的評估價格,而非丙方提供的交易參考價和甲乙雙方商定的實際成交價。)該房屋配套設施過戶的相關費用由承擔。講清土地證過戶費用
第三條 信息服務費及支付
甲、乙、丙三方簽訂本合同時,甲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元(大寫)及代辦過戶手續費人民幣元(大寫),乙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元(大寫)及代辦過戶手續費人民幣元(大寫)。
第四條 付款約定(本條各款項均不計利息)
1、乙方向丙方的交款約定:(1)乙方于年月日交付定金人民幣不超過20% 元(大寫);
(2) 乙方按約定交清全款后,甲乙雙方按丙方要求在日內開始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修改為甲乙雙方按丙方要求在5日內將辦理該房屋過戶的全部手續及材料交丙方保管。)
2、丙方對甲方的付款約定:
(1) 待該房屋過戶全部手續辦理完畢,且甲、乙雙方確認該房屋費用交接清楚并在結款通知單簽字三日后(遇節假日付款時間順延),結清全款。
(2) 一定不要寫具體時間即“丙方于**年**月**日對甲方付款”
第五條 相關事宜
1、若乙方需要貸款并請丙方為其承擔他項權辦理之前擔保責任,則以丙方的評估價格作為乙方貸款和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依據,乙方需向丙方支付相應的服務費,辦理貸款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2、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丙方應如實傳遞甲方或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就有關政策法規進行咨詢,并協助
甲乙雙方辦理產權或租賃權過戶手續,甲乙雙方須提供相應的合法證件。
3、甲方承諾于( 簽結件單當日/具體日期/過戶進件幾日內) 騰空該房屋,并將該房屋鑰匙交于乙方。甲乙雙方自行辦理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暖氣、有線電視、物業管理及戶口遷移等過戶手續及相關費用的交接事宜。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權屬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并承擔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
2、甲、乙雙方須保證該房屋結構無拆改或拆改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及持有合法、有效證件,若因此影響辦理過戶手續,產生的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由責任方負責。
3、甲方認可乙方貸款方式付款時:
(1) 貸款過程中,乙方提出終止貸款行為,則乙方須補齊所差房款,繼續履行該合同,并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已交納的服務費不予退還。
(2) 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各種材料與證明的真實、可靠。
如因證明不屬實或其資信度不夠造成的貸款未果,乙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經濟損失。
(3) 乙方須按照約定按時到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否則貸款延期責任由乙方承擔。
4、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發生本條1、2、3違約責任,均由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確定的房屋實際成交價的10%作為違約金。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總額的,責任方應據實賠償,且丙方所收取的本合同中約定的中介服務費一律不予退還。
第七條 免責條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法律、政府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約定其它事宜
丙方留存甲方提供的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商品房合同/還遷協議等房屋權屬證明(建議將此條加為固定條款) 商品房合同一定注明房屋面積一定以產權部門最終核定為準,總房款保持不變;可以添加對于土地證過戶哪方承擔過戶費用
的約定。
非公產、私產應注明甲、乙雙方自行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或公正事宜!
如房主本人未能到場,合同中可注明:由于房主未能到場,產生后果由賣方經手人承擔!
第九條 其它
1、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丙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三份,一份兩頁,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各種手續交接清楚,本合同自動作廢,并由丙方收回。
要求賣方在退款專用卡卡號處簽字確認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經手人:______________經手人:______________經手人: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留能夠聯系上的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留能夠聯系上的簽約連鎖店: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盡量多留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盡量多留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9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電話:
甲方妻子: 身份證號: 電話:
甲方子女: 身份證號: 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電話:
見證方: 身份證號: 電話:
甲方有坐落于 住房一套及車庫一間,屬 拆遷安置房。現甲方愿將此房及相應車庫一并轉讓,乙方有意購買。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面積計 平方米,車庫 平方米)以 價格(此價格為固定價,任何一方不得以市場房屋價格的升降為要求增加或減少房款)轉讓給乙方。 房屋的交付標準為一般商品房標準,房屋為毛坯,有普通門窗,墻壁粉刷,地面水泥。
乙方對上述房屋具體情況已充分了解,自愿接受上述房屋。
二、甲、乙雙方簽訂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房款 元。交付的房款,甲方應出具收條。
三、甲、乙雙方同意,雙方訂立本合同時甲方將上述房屋交付乙方所有,交付標志:交鑰匙(房屋 把、車庫 把);同時甲方應將與該房屋有關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拆遷安置協議、購房合同和繳款憑證等原件)交付乙方。
四、上述房屋以后辦理房屋產權證等手續時,甲方及見證方(中間人)應無償積極給予支持和配合,提供一切與之相關的手續及資料,辦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上述房屋風險責任自該房屋轉移占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六、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房屋屬住宅用房屋。
乙方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乙方對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位、通道和設施享有相應的權益,承擔相應的義務,并應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七、甲方保證在上述的房屋交接時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等其它權利瑕疵。如上述房屋交接后發生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和財務糾紛等權利瑕疵,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八、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未盡事宜,在不違反本合同原則的前提下,可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甲、乙雙方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清楚明白,并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如違反約定,違約方承擔全部責任。
1)如甲方違約,除乙方退還的房價款外,還須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每年按房價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即每年須支付違約金
2)如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上述房屋,且不退還乙方已支付的房款。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見證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見證方: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10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姓 名:性 別: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郵 政 編 碼:聯 系 電 話:
甲方委托代理人:
姓 名:性 別: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 名:性 別: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郵 政 編 碼:聯 系 電 話:
乙方委托代理人:
姓 名:性 別: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所有的房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1甲方房屋坐落于縣鎮村小區號樓(棟)單元樓房。
1.2甲方房屋結構為結構,共室廳廚衛陽臺;建筑面積為:平方米。
第二條:房屋價格及相關費用
2.1雙方商議上述房產的出售價格為(人民幣),小寫:萬元整;大寫:拾萬千百拾元整。
2.2此房價款為甲方凈價,買賣上述房產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繳納,甲方不承擔交易過程中的任何費用。
第三條:付款方式
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以(☐現金、☐銀行轉賬)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該房屋的房款(人民幣),小寫:萬元整;大寫:拾萬千百拾元整。
第四條: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在確認收到乙方的全額房款之日,15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則房屋交付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延長。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時,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乙方每逾期一日,則按照總購房款的0.1%支付違約金。乙方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腳簽(簽名或按手印): 甲方:; 乙方:;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總購房款的5%作為違約金。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乙方房屋時,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交付房屋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每逾期一日,則按照總購房款的0.1%支付違約金。甲方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總購房款的5%作為違約金。
第七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甲方此次出售的房屋為拆遷置換房,如果將來甲方所在的村中集中辦理產權登記時,甲方有配合乙方辦理相關產權登記的義務。屆時在辦理產權登記的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如因政府原因確實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甲方須給乙方提供相關證件,證明甲方擁有該房屋。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說明
9.1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按揭、抵押債務及租金等;并已經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9.2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后,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合同的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腳簽(簽名或按手印): 甲方:; 乙方:;
9.4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9.5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即生效。
9.6本合同共頁,其中附件共頁,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7甲、乙雙方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簽章) :
身份證號:
聯 系 電 話:
簽訂日期:
甲方代理人(簽章):
身份證號:
聯 系 電 話:
簽訂日期: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11
售房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一定寫清
購房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一定寫清
中介方: (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天津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自愿將座落在 區 (嚴格按照房本或商品房合同填寫)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對該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實地看房,對該房屋現狀無異議,愿意購買該房屋。甲方須保證房屋在合同簽訂后的狀況和看房時一樣。
2、該房屋的基本情況如下: 房屋性質:(私產、公產、商品房合同、企業產、宗教產、軍產、還遷協議、房改購房、合作建房,不要寫“其他”等模糊詞語) 所有權人: (一般只寫公產和私產的) 房型: 建筑/計租面積:樓層: 總層數: 使用性質: 附屬設施:(只要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列明)(關于該房屋的基本情況特別是:建筑/計租面積、所有權人、房屋性質一定要給房本所在交易中心內勤打電話核實一遍,以免以后產生糾紛。) 所有權人:公、企產為某某企業或某某房管站!
第二條:成交價格
甲、乙雙方協商后的實際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元(大寫),該房屋產權或租賃權過戶的相關費用由 承擔,(該房屋產權或租賃權過戶費用的計算依據是指定評估機構對該房屋的評估價格,而非丙方提供的交易參考價和甲乙雙方商定的實際成交價。)該房屋配套設施過戶的相關費用由承擔。 講清土地證過戶費用
第三條:信息服務費及支付
甲、乙、丙三方簽訂本合同時,甲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服務費人民幣元(大寫)及代辦過戶手續費人民幣元(大寫),乙方須向丙方交納中介服務費人民幣 元(大寫)及代辦過戶手續費人民幣元(大寫)。
第四條:付款約定(本條各款項均不計利息)
1、乙方向丙方的交款約定: (1)乙方于 年 月 日交付定金人民幣 不超過20% 元(大寫);
(2) 乙方按約定交清全款后,甲乙雙方按丙方要求在 日內開始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修改為甲乙雙方按丙方要求在5日內將辦理該房屋過戶的全部手續及材料交丙方保管。)
2、丙方對甲方的付款約定:
(1) 待該房屋過戶全部手續辦理完畢,且甲、乙雙方確認該房屋費用交接清 楚并在結款通知單簽字三日后(遇節假日付款時間順延),結清全款。
(2) 一定不要寫具體時間即“丙方于**年**月**日對甲方付款” 第五條:相關事宜
1、 若乙方需要貸款并請丙方為其承擔他項權辦理之前擔保責任,則以丙方的評估價格作為乙方貸款和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依據,乙方需向丙方支付相應的服務費,辦理貸款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2、 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交易機會,丙方應如實傳遞甲方或乙方所提供的信息, 就有關政策法規進行咨詢,并協助甲乙雙方辦理產權或租賃權過戶手續,甲乙雙方須提供相應的合法證件。
3、甲方承諾于( 簽結件單當日/具體日期/過戶進件幾日內) 騰空該房屋,并將該房屋鑰匙交于乙方。甲乙雙方自行辦理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暖氣、有線電視、物業管理及戶口遷移等過戶手續及相關費用的交接事宜。
第六條:違約責任
1、 甲方須保證該房屋權屬無爭議,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權屬糾紛或債務糾紛, 由甲方負責解決并承擔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
2、 甲、乙雙方須保證該房屋結構無拆改或拆改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及持有合法、有效證件,若因此影響辦理過戶手續,產生的一切后果及違約責任由責任方負責。
3、 甲方認可乙方貸款方式付款時:
(1) 貸款過程中,乙方提出終止貸款行為,則乙方須補齊所差房款,繼續 履行該合同,并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已交納的服務費不予退還。
(2) 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各種材料與證明的真實、可靠。如因證明不屬實 或其資信度不夠造成的貸款未果,乙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經濟損失。
(3) 乙方須按照約定按時到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否則貸款延期責任由 乙方承擔。
4、 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發生本條1、2、3違約責任, 均由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確定的房屋實際成交價的10%作為違約金。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總額的,責任方應據實賠償,且丙方所收取的本合同中約定的中介服務費一律不予退還。
第七條:免責條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法律、政府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約定其它事宜
丙方留存甲方提供的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商品房合同/還遷協議等房屋權屬證明(建議將此條加為固定條款) 商品房合同一定注明房屋面積一定以產權部門最終核定為準,總房款保持不變;可以添加對于土地證過戶哪方承擔過戶費用的約定。
非公產、私產應注明甲、乙雙方自行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或公正事宜!
如房主本人未能到場,合同中可注明:由于房主未能到場,產生后果由賣方經手人承擔!
第九條:其它
1、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丙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 一方可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三份,一份兩頁,甲、乙、 丙三方各執一份。各種手續交接清楚,本合同自動作廢,并由丙方收回。
要求賣方在退款專用卡卡號處 簽字確認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丙方(簽章): 經手人: 經手人: 經手人: 聯系地址:留能夠聯系上的 聯系地址:留能夠聯系上的 簽約連鎖店: 聯系電話:盡量多留 聯系電話:盡量多留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該房屋的附屬設施清單: 1.家俱
2.電器
3.其他
4.鑰匙:
甲方確認: 乙方確認:
確認日期: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12
房屋編號:
合同編號:
注:本合同均以人民幣結算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買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 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房產買賣一事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對產權的聲明甲方已依法取得出售房的合法證書(蕪湖市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出售房(是/否)已設抵押,甲方為該房屋的產權狀況負全責。該房屋的地址為,結構為 ,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車庫 號,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第二條 甲方對出售權的聲明甲方保證出售房的合法性,并有權將該房上市交易。如情況不實,甲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后果。
第三條 乙方對購買權的聲明乙方自愿在本合同第一條及第二條成立的前提下,購買甲方出售房的完全產權,并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 出售房價格甲、乙雙方同意出售房價格為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年 月 日前,將房款的30% 首付存入 銀行。
③ 銀行貸款部分房款按銀行規定由銀行直接支付。
第六條 違約責任
年 月 日將房屋搬空并交予乙方,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支付滯納金,逾期超過 年 月 日前向市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甲、乙雙方可委托丙方代辦該房屋所有權證。否則,由此所引起的一切產權糾紛、債務與丙方無關。
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照國家規定繳納。
第九條 附件附件:
相關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簽訂補充合同。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須加蓋 公章后方可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買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 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丙方)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13
賣方:(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簡稱乙方) 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宅房產,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房屋情況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萬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待甲方將其房屋建設完畢后甲方以口頭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將房屋鑰匙交予乙方之日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四條 違約及責任:
1. 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若乙方無特殊家庭情況中途違約,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 若甲方中途違約,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返還給乙方。
2.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月利息按__1.5%__計算。逾期超過__15__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3. 甲方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月利息按__1.5%___計算。逾期超過__15__天后,即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五條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產權人一份,乙方一份。
第七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14
甲方(原購買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現購買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出賣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為乙方的,系直系親屬關系。現甲方將購買的坐落于
的房產權益變更給乙方,經三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與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_________________甲方以人民幣元的總價款購買上述房屋,該合同已經網上備案,合同備案號為,甲方尚未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二、甲方將其所占權益的全部/部分變更給,其所對應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變更。變更后,該房屋的購買方為。
三、丙方同意甲、乙雙方的上述房產權益變更行為。
四、對于已設定抵押的房屋,甲、乙雙方的上述房產權益變更行為應征得抵押權人同意。
五、若該房屋因查封、拆遷凍結或者其他原因導致房產權利受到限制,本變更書自動失效。
六、針對甲方的詢問事項:_________________
1.是否存在本合同主體以外的其他共有人□是□否
2.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房產權益變更給乙方□是□否
七、其他未盡事宜:_________________
八、本變更書僅作房屋登記使用,原房屋買賣合同不作更改,由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鑒證后生效。
本變更書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丙方份,無錫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份,契稅征收所份,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鑒證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15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現住址: 身份證號: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 現住址: 身份證號:
甲方位于1989年在開陽縣城關鎮六塊碑建有五層磚混結構私房一棟,其四至界線為東至劉和平界,南至胡仕明界,西至吳老七界,北至劉和平界,房屋建筑面積約90平方米,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將該房屋一樓面積的使用權及所有權出售給乙方永久性所有權。現就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個人房屋轉讓合同條款。
第一條
1、甲方還未取得國家正式頒發的規定房屋所有權證書,若甲方有備件辦理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甲方應為乙方一并辦理,乙方應負責相應的費用。
2、乙方現暫未開辦水、電戶頭,水、電均搭用甲方戶頭,但相應的費用由乙方負責,直到乙方開辦好水、電戶頭為止。
3、該房屋有人行通道,乙方不能干涉。
4、甲方已征得該房權利共有人的一至同意后轉讓該房。 1
5、該房屋化糞池上間房屋由甲方可以使用,但所有權屬乙方。
第二條 房屋售價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總價款全計人民幣60800.00元(大寫:陸萬零捌佰元整)。
第三條 付款方式
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款已付清。
第四條 個人房屋轉讓合同的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不許悔約(如有悔約,由悔約方按該房屋總價的30%支付另一方違約金)。
第五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益。
第六條 如有拆遷,補償金屬乙方所得。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賣方(簽字): 賣方權利共有人簽字:
買方(簽字): 買方權利共有人簽字:
合同簽字時在場人簽字:
合同簽定時間:20__年 月 日
2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16
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購買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坐落于 房屋將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進行交房交接手續辦理,現就交房過程中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1、甲方確認房屋內已無租客,房屋內的一切財產(電視、冰箱、洗衣機、空調等電器及沙發、床、餐桌等家具)在交接結束后,都歸乙方所有;
2、由于甲方(原房東)口頭承諾的原購買房價的誤差而引起的稅差________元人民幣,經協商同意,此部分稅差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4、原甲方在出售該房產前由于個人原因發生的與該房產有關的任何糾紛等問題,在交房結束后,仍由甲方自行承擔各種后果,并對乙方造成的各種影響進行適當合理補償。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證明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17
案情介紹
本案訟爭房屋是第一被告甲和第二被告乙兩夫婦共同共有房屋。20xx年8月甲、乙委托本市某房地產中介公司上市出售該屋,同月29日下午原告丙經中介公司經紀丁介紹并帶至訟爭房屋察看,并于次日下午與甲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訂明:甲、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即訟爭房屋),價額為30萬元人民幣;20xx年9月5日去房屋交易所及丁處交易,丙于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20xx年8月30日下午二時成交,甲不得將房屋再賣給別人。《協議書》簽訂后,丙沒有依約于20xx年9月5日到中介公司丁處及交易所交易,亦沒有交納中介費。20xx年9月6日兩被告經丁介紹與他人簽訂了該房屋的買賣協議,并于同月18日到房管局登記備案。
審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甲出賣房屋的行為,雖未經乙同意,但相對人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權,因此構成表見代理,《協議書》有效。由于原告沒有依約于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為是在原告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于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應予支持。原告認為兩被告沒有依約將房屋售予,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由于違約首先在于原告,兩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即使原告有損失,也應由其自行承擔。為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甲出賣與乙之共有房屋,未經乙書面同意,其合同依法應為無效。為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關于本案的一、二審判決,在理論上都有一些瑕疵。本文試作探討。
一、《協議書》的性質
本案的《協議書》是房屋買賣合同,其簽訂即意味著在當事人之間完成了要約、承諾的合同程序,故應為成立。《合同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這里規定的是合同的一般條款,并不意味著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主要條款”說曾被規定在《經濟合同法》第12條第1款,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也會據此認定不具備上述條款的合同為無效合同,這種觀點并不正確。我國現行法,究其實旨,系采國際通行作法,將無效合同限定在損害國家利益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范圍之內。
筆者認為,關于合同條款的討論,主要是針對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從上述“主要條款”的角度出發,合同是否應當有一個“必備條款”的問題呢?這是有的。當事人、標的及其數量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否則,連誰是交易人都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沒有標的和數量,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其他的條款則均僅為一般條款,不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從合同成立的角度,只是合同程序,其事項作如何約定,并不涉及到條款的實質內容,因而也不決定合同效力。如果已經具備必備條款,則應認定其為合同,而非預約;此點為兩者的基本區別。在本案中,《協議書》的內容,可逐項分析如下:
第一,當事人是否具備。買、賣雙方分別為丙和甲。由于只是合同程序,套用訴訟法上的用語,是“程序上適格”,而不管出賣人甲是否有處分權或者買受人丙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即不涉及其實質內容。因此,《協議書》的當事人已經具備。
第二,標的和數量是否明確。標的約定為訟爭房屋。因此,《協議書》的標的和數量均已明確。基于此二點,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有觀點認為其不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因而不能認為是房屋買賣合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拘泥于合同形式,并據此否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違反私法自治原則,因而是不正確的。
第三,除上述必備條款外,《協議書》還約定有下列條款:交易價款為30萬元人民幣,由買受人丙于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出賣人甲不得將該房屋再賣給別人;具體交易時間為20xx年9月5日。這些條款均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
二、《協議書》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取得,不是來源于當事人的約定,而是由法律所賦予的,反映出法律對該約定的價值判斷。所謂合同的生效,是指只要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后,便能產生法律上之效力。《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規定至少在概念上區分了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則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8條和第44條第1款中所稱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理解為既具備成立要件、又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里規定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在本案中,就前二項而言,《協議書》均已具備;就第三項而言,《協議書》是否屬于具有違法性的合同,其可能影響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是否經登記。《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3款前段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因此,房屋買賣合同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如未登記的,即不生效力(區別于無效)。這也是為什么要求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的原因,也是為什么雙方約定其具體交易時間的原因。但是,對于未以格式合同形式出現的、又未經法定登記手續的、由當事人“草簽”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是否生其效力,法律并沒有為我們指示出來。這里說的是一般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第二,共有人是否同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二審判決理由即據此認為《協議書》為無效合同。但是,同樣從這個角度
出發,甲單方處分其與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應屬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所訂立的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如《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此可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實屬效力未定的合同。從二審判決理由中,并未體現出對此點的關注,知其考慮未及周詳。這里說的是特殊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在第一個問題上,《合同法》第44條第2款所規定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類型繁多,不一而足。其中,有的合同從其形式上的確需要辦理上述手續方可生效的,是其合同程序的一個內容,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則是將產生物權變動的登記要件視同為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擔保法》第41條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其中的“抵押物登記”,學理上稱之為抵押權登記。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登記手續。亦同此理。
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合同訂立后僅僅未經登記,是否產生拘束當事人的效力呢?從上述規定來看,應采否定說,即合同應在當事人之間為不生效。如就本案而言
,《協議書》不生效(區別于無效)。但是這樣一來,實踐中很多已經成立的“草簽”合同,即因不能拘束當事人而造成應受保護的利益未獲保護,必定會助長不誠實交易的風氣,對社會造成的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和文化損失)將無法估計。在采否定說的前提下,只有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可以救濟受損失方,這是不能全面保護其利益的。因此,應采肯定說,在此情況下的合同不以物權變動的登記為生效要件。由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7條規定:“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原因行為,自合法成立之時生效。在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時,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故對本案的《協議書》效力的決定,應以此為依據。一、二審的判決理由避開了這個問題,不知道是否有意識的。
對第二個問題的探討,則牽涉到對案情的進一步分析,尤其是對當事人行為的解釋。這是一、二審判決理由的主要分歧所在。一審判決理由認為,甲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故《協議書》應為有效合同。首先,兩被告一起到從事房屋買賣的中介公司掛牌,對其共同共有的訟爭房屋進行出售。其次,作為第一被告甲是第二被告乙的丈夫,兩被告均是訟爭房屋產權登記人;再次,《協議書》的訂立是在兩被告家中進行的。上述三點足以使丙認為可以甲以其自己的名義并代理乙處分訟爭房屋。因此,雖然乙沒有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者提出書面同意,但甲的表見代理成立,故《協議書》應為有效合同。二審判決理由則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議書》無效。
筆者認為,在本案中,并不是甲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而是乙的.行為構成“視為同意”。關于“視為同意”是否屬于表見代理的爭論,在我國由來已久。筆者采區別說,認為表見代理為擬制之有權代理,“視為同意”為推定之有權代理之間。在表見代理,《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在“視為同意”,《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第3句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其中之價值判斷不同,表見代理系以善意第三人的值得保護、保障交易安全出發,“擬制”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并不考慮被代理人的過失情況:“視為同意”則系以被代理人的不值得保護出發,“推定”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必須考慮被代理人的過失情況,而不考慮相對人的過失情況。
在本案中,一審判決一方面確認,乙系與甲一起到中介公司將其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掛牌出售的;而且丙與甲商議買賣事宜時,乙也在場。因此,乙對訟爭房屋的出售給丙,是處于明知的狀態。另一方面又認為,乙所辯稱之《協議書》訂立時其表示堅決反對,但沒有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即認定乙對甲與丙訂立《協議書》,當時并無實行任何明示阻止的行為,因而不存在其明知而表示反對的事實。由此最直接推出的結論只能是:乙明知其與甲共同共有的房屋出賣給丙而不表示反對,應當視為同意。二審判決理由并不考慮上述本案的實際交易情況,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議書》無效——“一棍子打死”;這在對案情的理解上略嫌簡單化,對條文的解釋亦略嫌僵化。綜上所述,盡管《協議書》上只有甲和丙的簽名,但仍然應當認其為有效,可以拘束甲和乙、丙。
三、《協議書》的處理
平時,我們談無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多,直接談有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少。就有效合同的處理而言,多在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上,對其他責任形式的追究乃至合同的最終處理,往往欠缺周詳的考慮。在本案中,一審判決理由認為,《協議書》有效;由于丙沒有依約于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為是在丙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于行使同時履行抗辨權,應予支持。從本案事實可知,訟爭房屋的確于20xx年9月6日由兩被告售予他人。但是,抗辯權的行使,能否導致合同拘束當事人的效力消滅,即發生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的效果呢?這里面牽涉到我們對抗辯權的性質如何認識的問題。
依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產生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屬于形成權。而所謂抗辯權,則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相對人之請求權的權利。在學理上,有認為抗辯權為形成權之一種的。但是,抗辯權原則上只有停止請求權行使之效力,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擊;因此,抗辯權之行使也必須待相對人之請求,無相對人之請求即無抗辯權之行使。而形成權之行使,不以相對人的意思為轉移,其作用在于攻擊。因此,抗辯權不屬于形成權。在本案中,于合同約定的交易日期20xx年9月5日,丙并未前往交易,于此后,兩被告拒絕與其續行交易,并非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兩被告的“拒絕抗辯”,并不會發生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拘束力的形成效力。因此,兩被告拒絕與丙續行交易并將論爭房屋售予他人,應當認為系行使形成權,即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從一審判決理由來看,其并沒有涉及到有效合同的最終處理問題,并不妥當。
從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的問題意識點出發,筆者認為兩被告是行使合同解除權。這里不是從《合同法》第94條第4項所規定的“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權加以考慮,而是從交易本身加以考慮的。由于兩被告是在中介公司掛牌出售訟爭房屋的,使其交易具有公開性與急切性;因此,雙
方當事人所約定的交易日期條款,應當視為合同的根本條款,如有違反即構成根本違約;雙方當事人于此默示的合同效果為,如果丙不于該交易日期前往交易的,即為自動放棄交易,該合同可視為當然解除,唯其結果應依出賣人的意思決定。兩被告于約定交易日期之次日將訟爭房屋售予他人,可視為行使該合同所默示的解除權。由于丙是自動放棄交易,且合同之當然解除已為默示,故兩被告于此并無通知其合同已經解除之義務。在寫作判決理由時,可將上述意思予以明確,以示法官并非機械適用法律條文之“工具”,實有其意義重大之“能動”所在。
注釋:
1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直接采此觀點的,如《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2條規定:“轉讓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一方拖延不辦,并以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應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第13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與他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又另與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權簽訂轉讓合同,并依法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應由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取得。轉讓方給前一合同的受讓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顯然,其中之合同對當事人之拘束力,并非以物權變動的發生為其要件的。從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案件來看,亦采此種觀點,見于存庫訴董成斌、董成珍房屋買賣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4期。但是,盡管如此,在具體條文的適用中還是有爭議的。
第一,《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后段規定:“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并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義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觀點認為這是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筆者則傾向于將其解釋為違約責任。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的權登記僅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雙方于此所生的責任分配,可依其對于“登記”的合同義務大小決定。
第二,《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其中明顯意識到了問題,惜其僵化于所據條文之表面文義,既不考慮這此條文本身可能的不合時宜(包括觀感上的落后和機能上的滯后)。也不考慮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
綜上所述,在針對有關問題進行法律適用時,法官應審度時宜,充分利用法律解釋方法,規避僵化條文,實現實體公正。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18
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
——鄭某、藺某訴郭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依據:(20__)二中民終字第18216號
核心法律問題: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
案情介紹
一、基本案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郭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某、藺某
20__年1月,郭某與鄭某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書,約定鄭某將房屋出租給鄭某使用;租賃期限為5年,自20__年1月至20__年2月;房屋租金每年3萬元,租金每年分兩次付清。20__年12月,郭某(甲方)與藺某(乙方)及藺某代理人鄭某簽訂購房定金協議,該協議約定:“第一條:甲方自愿將房屋出售給乙方;第二條:該房屋總成交價為人民幣47萬元整;第三條:乙方交給甲方購房定金即人民幣15萬元(此定金作為購房款的一部分),甲乙雙方定于甲方向銀行還款的當日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并支付購房首付款……第五條:如乙方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不購買該房屋,甲方收到的購房定金不退;如甲方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不賣該房屋,甲方應雙倍賠償乙方購房定金……第十條:乙方在20__年12月交齊首付款25萬元整,甲方在收到首付款后3個月內辦完過戶手續,房本交到乙方手中。”
20__年12月,鄭某給付郭某定金人民幣15萬元。
20__年12月,鄭某向郭某支付購房款4.5萬元,其中有1.5萬元為房屋租金折抵的購房款;20__年3月5日,鄭某給付郭某房款4萬元;20__年3月15日,鄭某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替郭某向訴爭房屋開發公司支付房款229 131元;鄭某共支付購房款(其中包括8000元改名費)479 131元。20__年3月15日訴爭房屋開發公司出具證明,內容為:“郭某購買我公司商品房,因不能按時付購房款轉賣給鄭某,雙方在20__年3月15日到我公司,鄭某付清郭某購房欠款。購買的商品房現改名為鄭某。同時交付我公司已售商品房改名手續費八千元。”后郭某于20__年1月14日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證。20__年1月21日,郭某與某投資公司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將訴爭房屋抵押給該公司貸款80萬元。
鄭某、藺某訴稱:20__年12月8日,我們與郭某簽訂《購房定金協議》,約定郭某將訴爭房屋以47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我們,定金為15萬元。協議簽訂后,我們履行了付款義務,對方也受領了房款。但郭某遲遲不按雙方約定辦理過戶手續,訴爭房屋一直由我們占有、使用。20__年11月,鄭某曾起訴至法院,要求郭某配合辦理訴爭房屋產權過戶手續,郭某在庭審中表示同意配合我們辦理過戶手續,我們因此撤回了起訴。撤訴后,郭某沒有協助我們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現請求:(1)判令我們與郭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郭某協助我們辦理訴爭房屋的過戶手續;(2)郭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郭某辯稱:第一,訴爭房屋買受人為藺某,鄭某是其代理人,故鄭某并非本案適格當事人。第二,《購房定金協議》簽訂后,截至20__年12月,藺某未能如約交付首付款25萬元,我此時得知藺某不愿意購買訴爭房屋。20__年3月,鄭某向開發商支付了我的銀行欠款,藺某本應于當日與我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藺某表示拒絕,故我決定沒收其定金,并不再向其出售訴爭房屋。第三,鄭某、藺某交付的定金是簽約定金,截至20__年12月31日,藺某沒有交齊首付款,也未與我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故定金罰則應當適用。
二、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藺某與郭某簽訂的購房定金協議已經具備了擬購房屋的基本狀況、價款數額、價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內容,可以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鄭某、藺某已經按照約定支付了郭某全部購房款,故訴爭房屋應歸原告所有。雙方未能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系因為訴爭房屋一直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現該訴爭房屋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郭某應協助藺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然而,郭某在明知已經將房屋出售給藺某的情況下,故意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后,向投資公司進行抵押貸款,其行為不妥。但因該訴爭房屋處于抵押狀態,現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故對鄭某、藺某要求被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郭某辯稱,該房屋買受人為藺某,而非鄭某,鄭某不具備主體資格,因藺某已拒絕購買房屋,定金應予沒收的辯解意見,因鄭某與藺某之間系夫妻關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訴爭房屋,故鄭某與藺某應作為共同原告起訴,鄭某具有主體資格。鄭某與藺某已經將購房款全部支付給郭某,表明其愿意購買訴爭房屋。故對郭某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
據此,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確認鄭某、藺某與郭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有效;二、駁回原告鄭某、藺某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后,郭某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稱:1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1)拒不依法駁回起訴,鄭某據以起訴的《購房定金協議》系其變造,其真實身份是買方的代理人而非買方,鄭某與本案沒有利害關系;(2)不適當追加藺某為原告;(3)超訴訟請求判決,起訴書提出的訴訟請求為判令郭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三次庭審中訴訟請求無變化,原審判決卻判定確認買賣行為有效,違反不告不理原則。2一審判決查證錯誤:鄭某、藺某出具的《購房定金協議》中,藺某的名字劃掉了,盛業公司開具的證明如果屬實,鄭某、藺某就不應該起訴我,賣方就是盛業公司了。3原審法院枉法裁判:藺某與鄭某系夫妻關系,不需代理,其代理行為足以讓郭某相信他們不是夫妻關系;藺某違約在先,拒絕買房在后,郭某有權沒收定金;鄭某胡亂篡改合同,其不是共同買受人;郭某與鄭某之間的租賃關系屬于另一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鄭某、藺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鄭某、藺某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郭某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簽訂的《購房定金協議》已經具備了擬購房屋的基本狀況、價款數額、價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內容,且雙方已開始實際履行協議內容,故原審法院將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并無不當。上述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關于合同主體問題,雖雙方簽訂的《購房定金協議》買受人為“藺某,代理人鄭某”,但開發商出具《證明》,明確訴爭房屋改名為鄭某,且支付購房款等行為均由鄭某實際履行,故應將藺某、鄭某作為共同買受人。關于訴訟主體問題,郭某稱訴爭房屋買受人為藺某,而非鄭某,鄭某不具備主體資格,因藺某已拒絕購買房屋,定金應予沒收,原審法院考慮到鄭某與藺某之間系夫妻關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訴爭房屋,故鄭某與藺某應作為共同原告,亦無不當。綜合上述認定,原審法院判決確認鄭某、藺某與郭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有效,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鄭某、藺某要求郭某辦理訴爭房屋過戶手續問題,雙方未能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系因為訴爭房屋一直未取得訴爭房屋所有權證書,現訴爭房屋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且鄭某、藺某方已經按照約定支付了郭某全部購房款,故郭某應當履行協助鄭某、藺某辦理訴爭房屋過戶手續的合同義務。然而,郭某明知已經將訴爭房屋出售給鄭某、藺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后,向投資公司進行抵押貸款,其行為不妥。因該訴爭房屋處于抵押狀態,且該公司作為抵押權人尚未表示同意將作為抵押物的訴爭房屋進行權屬轉移,故現無法辦理訴爭房屋過戶手續,因此原審法院對鄭某、藺某要求郭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據此,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邏輯
一、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是雙方在沒有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而只有購房定金協議情況下,能否認定雙方之間已經形成房屋買賣關系。
二、觀點透析
(一)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
具備締約主體并就合同必備條款達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具備締約主體并不要求當事人必須參加締約,在有權代理情況下,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也產生締約的效果。因為合同是多方法律行為,所以締約主體須為雙方或者多方并且是明確的。對于合同成立的第二個要件,即合同主體就必備條款達成合意進行探討之前,首先需要明確什么是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
《民法典》第12條規定合同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等8項內容,但對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并未作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民法典〉司法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了合同欠缺的其他條款的確定方法,“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現代民法典應以鼓勵交易為精神,《〈民法典〉司法解釋(二)》的上述規定正是鼓勵交易的體現。該司法解釋第1條明確了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即只要有明確的合同主體和合同標的、數量,一般應認定合同成立。當然,僅僅具備合同必備條款的應有之義是合同主體已經就該必備條款達成合意。
(二)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
《〈民法典〉司法解釋(二)》明確了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但對于各種有名合同或者無名合同訂立中必備條款的認定,就需要結合合同性質以及交易習慣等來確認。例如在雇傭合同中,除了需要雇傭人和受雇人外,合同的標的應為勞動的提供,而數量則是指勞動量及勞動報酬。而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如成立的必備條款應是指房屋基本情況、房屋價款。
房屋的基本情況主要是指房屋的坐落,即交易的房屋須是確定的,具體來講應是按照雙方的約定能夠在房屋登記機構確定房屋的具體所指。房屋的基本情況表面上很容易確定,但在另一類合同,如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因為房屋尚未建成登記,有時候并不易明確。此時,在合同中如何把房屋基本情況明確下來就十分重要。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然沒有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但是在雙方簽訂的《購房定金協議》中已經明確了買賣雙方、買賣房屋坐落、價款數額及價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內容。且雙方均認可自愿訂立該定金協議,即對前述條款達成了合意,當事人的姓名、標的和數量都是可以確定的,故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在訴爭合同不需要其他生效要件情況下,雙方買賣合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拘束力,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
至于合同其他條款內容的確定,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就其他合同主要條款如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房屋的交付等問題都達成了合意,按雙方合意履行即可。
在本案一審判決中,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本案買房人的訴訟請求為判令賣房人與買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一審法院支持了該項訴訟請求是正確的,但是可能考慮到本案當事人沒有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而只有購房定金協議,所以在判決中表述為買房人與賣房人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有效,嚴格來講,這并沒有完全支持買房人的訴訟請求,因為法律行為的有效和法律關系的有效并非同一概念,但在訴爭合同無須審批等程序情況下,行為有效就意味著法律關系也是有效的,二審法院予以確認也是恰當的。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19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甲方將坐落在出售給乙方,該房屋性質為政府安置,甲方自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房屋概況:
乙方購房層次第五層,另注標準層第三層房屋一套,三房二廳一廚二衛,總面積120平方米,包含公共樓梯。總價值人民幣仟元整(¥元整),甲乙雙方商定以套計算,面積辦證為準,互不追責。
二、其他約定:
1、房屋內墻粗胚粉刷,外墻瓷磚、油漆,樓梯扶手,樓梯間進戶門,水電線和管到戶門口由甲方負責。水電開戶,鋁合金、防盜網等費用由乙方承擔。本套房屋進戶門由乙方承擔。
2、樓梯衛生、樓梯聲控燈由本層的住戶自己負責,為維護眾人利益,購房戶不得在樓梯和休息平臺堆放雜物及交通工具,另購房戶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發改造房屋結構。
3、甲方提供現在的辦證資料,辦理房產證,所有稅費水電開戶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付款方式:
1、簽字即房屋買賣合同生效。
2、乙方付首付拾萬元整。
3、甲方在做到乙方本層磚結好,乙方再支付拾萬元整。
4、余款在主體完工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貳萬元在房產證辦理過戶后付清。
四、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簽字合同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不能違約,違約方賠償另一方壹萬元整。
2、在不可抗拒自然災害的情況下,不算違約。
五、另行約定(約定事項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柴火間(3—4平方米)甲方提供給乙方永久性使用,但柴火間不予辦證。
2、沙石要吊到本層樓。
3、甲方在20__20__年底交房給乙方使用。
甲方:
乙方: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20
房屋買賣合同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房屋,并委托中介方辦理過戶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其座落于 區 路 號 小區 號樓 號,建筑面積 平方米(地下室 平方米), 結構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該房地產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購買。
二、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全額購房款以 現金 方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甲乙雙方共同委托中介方辦理過戶手續,甲乙雙方應予以積極協助。
三、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晰,無爭議;未被判決、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設置抵押,不在建設拆遷范圍內;已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房產另行出售給第三人。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四、該房屋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所需繳納的稅費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或者甲方在辦理過戶過程中違約,并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得到確認后,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對已辦理完的過戶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甲方應全部承擔。并向乙方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
(二)乙方不能如期付款,或者乙方在辦理過戶過程中違約,并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得到確認后,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項。但對已辦理完的過戶手續所產生的費用,乙方應全部承擔。并向甲方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
六、在合同期限內,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自動終止。
七、若對其它事項有異議的可協議補充在以下約定條款中,若約定條款與前條款有異議,以約定條款為主,約定條款具有優先效力。
八、其他約定事項:
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兩份,每份共兩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身份 證號: 身份 證號: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21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丙方見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鄭州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對_______________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產證號為:_______________ ,房屋地址: _______________)
做出如下約定,并承諾共同遵守:
1、終止合同原因:
2、經乙方同意丙方將房產證(權屬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號)原件退還給甲方。經甲方同意丙方將乙方交付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大寫) 小寫(¥_______________整)如數退還給乙方。
3、甲乙雙方協商決定終止《房屋買賣合同》)并由丙方收回,至此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甲、乙、丙三方相互不追究任何違約責任,甲、乙、丙三方也相互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4、其它約定: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表): _______________
經紀人: 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22
甲方(出賣人):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
房屋一套,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每平米________(¥)元人民幣,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
第三條付款方式:乙方于年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購房款________(¥)元整,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將其余全部余款(¥)元一次付清。
第四條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房屋交付后,由乙方承擔與該房屋使用相關的全部費用。
第五條甲方應協助乙方在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房屋過戶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23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購買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__。
房屋占地面積:_______________。(見附圖)
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見附圖)
房屋界線:_______________。(見附圖)
二、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及土地流轉費用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寫)(¥______元)。(土地流轉另見土地流轉協議書)
三、付款方式
簽訂協議時付人民幣______(寫)(¥______元),尾款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付清,付款以甲方出示收據為證。
四、特別約定
1.甲方必須保證所賣房屋產權屬于甲方所有,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村土地建筑,該房屋現無房屋產權證,若以后因違章建筑拆除由甲方負責。
2.該房屋現水,電沒有到位,甲方應予配合安裝到戶,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五、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買賣雙方不得悔,如有一方悔,除退回房屋總價款以外,還必須賠償另一方房屋總價款的______%賠償金。
六、乙方所購房屋位置夾在其他相鄰房屋中間兩面共有墻體,若干年后相鄰房屋如拆遷但不能拆除共有墻體,若要拆除必須經雙方同意。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24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多次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將自有坐落___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號房屋_______間,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售賣給乙方。
二、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房屋東至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圖一張)。其房屋包括陽臺、走道、樓梯、衛生間、灶間及其他設備。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屬設備,雙方議定房屋價款人民幣萬元,由甲方售賣給乙方。
四、房屋價款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第一期,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萬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第三期,在房屋產權批準過戶登記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據。
五、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日起____________天內將房屋騰空,連同原房屋所有權等有關證件,點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憑證。
六、在辦理房屋產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發生的過戶登記費、契稅、估價費、印花稅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的總額3‰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5‰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的房價款作為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其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乙方買受后,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致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賠償乙方損失。
十一、交屋時,乙方發現房屋構造或設備與合同約定的不符,經鑒定屬實,甲方應于1個月內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費用在房價款中扣除。如修理仍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后,并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圍墻等)所有權屬于國家。乙方取得上開房屋占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并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及其他有關費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執1份,另2份分別送交房產和土地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25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坐落于___住宅一處,建筑面積為___平方米 。
第二條此房屋實際售價元 整(¥___元)。此售價包含公共維修基金及土地證和房產證兩證辦理費用。
第三條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及復印件: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
第四條甲方應保證欲出售的房屋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法建設的房屋);有產權爭議的房屋。
第六條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日前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三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執一份。
第八條此合同與出售委托合同、承購委托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起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附帶家具(見家具清單)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26
最新私下房屋買賣協議范文
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
第三條 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
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并支付給甲方),并于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于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 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 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 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產權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廈門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證處各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27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乙方申請退還已購買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將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購買的_____________房屋退還給甲方。
二、乙方和其愛人有義務配合甲方同房地產管理局、__________銀行及其他部門辦理房屋退房的相關手續。
三、因辦理退房手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由乙方負責。
四、在乙方辦理好退房手續后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乙方的首付款__________萬元退還給乙方,將購房貸款__________萬元退還給__________銀行,歸還銀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負責償還。
五、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違約方需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
六、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
七、本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之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28
甲方(賣方)姓名:身份證號碼:
郵編:住址:
乙方(買方)姓名:身份證號碼:
郵編:住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
一、銷售標的物
甲方向乙方出售如下產權物業:
1、座落地址:北京市
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2、結構:建筑面積:
3、乙方購房用途:
4、房屋所有權人:
二、價格及付款方式
買賣產權價:人民幣(大寫)元整;
付款方式:
三、責任與權利
甲方:
1、須具備該房屋所有相關法律認可文件;
2、本合同簽訂后,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3、在辦理過戶期間向乙方提供該房屋產權證明及相關法律文件;
4、在辦理過戶期間擁有該房屋所有權及使用權;
5、保證上述房產無債權與債務糾紛。
6、保證在立契之前把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燃氣費、暖氣費結清。
乙方:
1、須提供過戶所用之各種身份證明及法律認可文件。
2、及時支付購房款及相關稅、費。
3、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上述房屋經產權過戶并交接完畢后,該房屋即歸乙方所有和使用。
四、違約條款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條款執行即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整。
五、不可抗力
人力不可抵抗的因素和自然災害除外。
六、調解和仲裁
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如遇雙方發生糾紛,先行通過雙方協調;協商不成時,可采取第種方式解決:
1、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七、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在執行合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雙方必須協商一致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并由甲乙雙方共同到房地產局辦理撤件手續。
八、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管部門一份,中介機構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為準。
十、其他應說明的有關事項: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29
賣受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
丙方(駱駝街道辦事處):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愿就房屋、土地買賣事項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1、甲方自愿將坐落在東靠______________,南靠______________,西靠______________,北靠______________,自愿就無證房屋、土地有償轉讓給乙方。
2、出具界址圖(紅線圖)及區府街道集體資產,同意買賣復印文件。
3、允許因地制宜建設改造,因歷史遺留問題,如果有土地出讓政策可以辦理,望街道給予支持幫助解決土地出讓。
第二條:
雙方協議商定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共計______________萬元整,乙方已與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_____元定金,雙方同意與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再支付給甲方購房款______________萬元,剩余所欠協議簽訂后乙方同意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支付給甲方______________萬元,甲方收到款項后應當出具收據。
第三條:乙方如未按照約定時間支付所欠的相應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對乙方已交款項可不予退還,如一方違約,賠償給另一方總金額的兩倍。
第四條:甲方應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天內將上述房屋、土地交付給乙方,房屋交付后,原村里出租的房屋按合同期滿結束,該房屋的管理權和使用權由乙方負責。
第五條:協議簽訂后,在乙方沒有交納完全部購房款期間,甲方不得將合同交給乙方,再次期間,乙方在交付完全部購房款后,在得到甲方確認后,由該合同交付給乙方。
第六條:甲、乙雙方買賣中所交的稅款,按國家政策規定,各方自負。
第七條:此合同未達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解決不成可想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30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時,支付定金小寫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五、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六、乙方支付定金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即小寫________________ (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甲方該房產將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信、使用;無欠帳。
八、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10000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九、將會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一、附加條款:
甲方(賣方):(印)
住址:
年 月 日
乙方(買方):(印)
住址: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 電話: 身份證號: 電話: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31
房屋買賣協議書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為了確保甲、乙兩邊的正當權柄,現就住宅及車庫交易有關事變簽署協議如下:
第一條 經甲乙兩邊配合協商,甲方志愿將位于市號2棟4單位8樓的住宅壹套及一樓車庫雜物房壹間出售(出讓)給乙方,此中:住宅修建面積為153.18平方米,車庫雜物房修建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的出售價(含出讓價,下同)為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160000元)(以下金額均為人民幣)。此代價自甲乙兩邊簽署協議書之日起不得變動。
第三條 付款方法:實驗分期付款,首期付出陸萬元整,
第二期付出壹拾萬元整。詳細付出時間及方法如下:
(一) 乙方陪伴甲方到銀行送還上述住宅按揭貸款余額取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部權證》(以下簡稱《房產證》時支付甲方售房款陸萬元整。
(二)在甲方辦好上述住宅全部權過戶手續并將新的 《房產證》及車庫雜物房的《利用權出讓證》交給乙方確當天支付壹拾萬元整。
第四條 甲方必須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購房款并送還按揭貸款余額取回《房產證》后的____日內,與乙方配合到房產部分管理上述住宅全部權過戶手續,并將新的《房產證》交給乙方。上述住宅一經管理所有權過戶手續,產權及利用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擁有產權及利用權,原入住職員或存放的物品必須在住宅所有權過戶后的____日內搬離。
第六條 鑒于甲方原來只擁有車庫雜物房的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僅取得車庫雜物房的《使用權出讓證》,而《使用權出讓證》又不克不及到發證構造管理使用人變動手續的現實環境,該車庫雜物房及對應的《使用權出讓證》自乙方付清上述購房款(含車庫雜物房的出讓金)之日起至該車庫雜物房使用權停止之日止歸乙方使用和保管。
第七條 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的生意業務金額(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不包羅售房應繳稅費及辦理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費等種種稅費,此項稅費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 乙方未在劃定的時間內將購置上述住宅、車庫的款子支付給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違約金額的百分之a;的違約金。
(二)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購房款后未按劃定時間辦理上述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并將新的《房產證》以及車庫雜物房《使用權出讓證》交給乙方的,甲方除必須將住宅《房產證》及車庫雜物房《使用權出讓證》交給乙方外,必須按日支付全部售房款百分之 的違約金。
(三) 甲方未在劃定時間內搬離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的,必須按市場出租代價的三至五倍代價向乙方支付房屋租金。
(四) 房屋交易協議簽署后,甲方違約不出售(出讓)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如已收取乙方的購房款的,甲方除必須按乙方規定的時間退還已收取的乙方購房款外,必須另行支付給乙方三萬元整違約金;如乙方已付款但停止購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子的80%退回給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購房款,無論哪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壹萬元整。
第九條 本協議經雙方具名并經 市公證處公證后見效。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市公證處存一份。甲方: 乙方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32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釋義]本部分條文是確認買賣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本條款提示點:
1、出賣人的主體資格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為專營開發企業和兼營開發企業,但無論是哪種類型,都需要具備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頒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不具備開發資質或開發資質已被取締的企業不能作為出賣人與相對的客戶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違者訂立的合同無效。
2、買受人的主體資格
、凡具備民事權利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為買受人,
、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方可作為簽約人訂立合同,
、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須經其監護人追認方可生效
、精神病人或間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期間訂立的合同須經其監護人追認方可生效,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購房行為應當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約,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無論以夫或妻的名義購買房屋,該房屋所有權一般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出賣人委托代理機構
近年來,開發商委托代理公司進行房屋銷售的比例日益增加。在這種情形下,應當將代理機構的名稱列入本合同,并如實填寫。這樣,既明確體現和保障了開發商、代理商之間的委托代理合同關系,也保障了購房人的簽約知情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釋義]本條是出賣人擁有項目的取得和開發建設等前期手續告知義務的內容,目的是為保障買受人知情權。
本條款的提示點:
1、開發商土地取得方式
一般情形下,開發商取得土地的方式為受讓國家出讓的土地或轉讓受得他人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土地。特殊情形下方可獲得國家得無償劃撥地,如開發商開發建設規劃范疇內得經濟使用住房。
未變更土地性質得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用作房地產開發非用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得劃撥地不能用作房地產開發工業用地出讓地不能用作房地產開發。
2、土地使用年限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使用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規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需要注意的是,該使用年限起始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確定之日,而不是買受人訂立購房合同之日經濟使用住房因其土地系劃撥地,故不存在使用年限的問題。
3、商品房項目的名稱無論是現定名還是暫定名,必須與商品發預售許可證或其他相關證件的描述一致。
4、開發商必須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方可申請商品房預售資格。因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知悉本條所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外,更有必要查閱開發商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著重審查兩點:一是看開發商是否已經足額支付土地出讓金二是看開發商是否已將土地辦理抵押貸款。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商品房銷售的描述。
本條款提示點:
1、期房與現房的比較
期房即預售商品房,是指消費者在購買時不具備即買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房地產開發商從取得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為期房。現房指消費者在購買時具備即買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開發商已辦妥所售的商品房的大產證的商品房,消費者在簽約后立即可以辦理入住并取得分戶權證。
期房相對于現房,具有下列特點:
優勢:、期房一般較現房便宜
、期房的選擇空間較現房大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新樓盤品質較舊盤有明顯提升。
劣勢:具備延期交付、品質變差、權證不能按期交付等法律風險。
2、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3、商品房銷售的其他依據
一般來說,開發商除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外,還應具備下列證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即俗稱的“五證齊全,方可預售”。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許可證有按棟編號發放、按批號編號發放等形式,購房人在購房時應“對號入座”,提高自身風險防范能力。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單元】【層】___________號房。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____,屬______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______,建筑層數地上___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___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合同標的物的詳細描述
本條款提示點:
本條涉及到若干建筑專業術語及建筑規范,購房人在購房時應更加切實注意。
1、商品房的用途與房屋結構
這兩項對于開發商而言,是其確定工程建設成本的關鍵點,專業辦公用寫字樓的工程建設成本一般比磚混結構建筑物建筑成本高出數倍。因此,購房人在選購房屋時應當加以落實。
商品房的用途主要有居住、辦公、商品、商住、停車等種類,其用途一經確定,合同雙方不履行法律手續不得擅自變更。房屋結構主要有磚混、框架、鋼混等幾種,不同結構的房屋其使用功能和耐用程度各異。
2、層高≠凈高
層高指一層地面至上一層地面的距離,凈高則是指地面至天花板的距離,凈高=層高-樓板厚度。
購房人在選擇預售商品房時應考慮上述兩者之間的差異。
3、陽臺
陽臺的封閉與否對計算商品房的建筑面積至關重要,根據現行《建筑面積計算規劃》的規定,封閉陽臺按全面積計算使用面積,而敞開式陽臺則按全面積的一半計算使用面積。4、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及使用面積之間的聯系。
該套商品房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套內建筑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強體面積+陽臺面積
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元,總金額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關于商品房計價方式與價款的約定。
本條款提示點:
1、計價方式的改革
多年來,我國一直采用按照建筑面積計價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但該種計價方式卻存在著諸多弊病,集中體現在總的公用建筑面積難以確定,公用建筑面積計算分攤復雜,開發商非善意誤算等。隨著房地產經濟的活躍與發展,我國北京等地區已經推行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相信不久的將來,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將成為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主要計價方式,使購房人真正能享受到“明明白白購房”的待遇。
2、購房人應注意商品房“價外價”問題
個別開發商除收取按面積記得的總價款外,還會向購房人提出收取配套費、教育實施費等其他收費項目,因此,購房人在支付房款時應當對這些收費項目加以關注,如開發商沒有法定收費依據的,購房人可以拒付。
第五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釋義]本條是對房屋面積確認依據及房屋面積差異處理方式的約定。
本條款的法律依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合同未作約定的,接以下原則處理: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據實結算房價款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
本條款提示點:
1、面積確認標準
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或套內建筑面積為面積確認的依據標準,但購房人在簽約時亦可主張上述兩項面積同時作為依據標準。
2、產權登記面積與購房人實際所得面積不符時的處理
產權登記面積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登記的面積,一般情形下產權登記面積即等同于購房人實際所得到的面積,但如果產權登記測繪單位所作出的測量結果與購房人的實得面積不符,購房人依舊有權利聘請專業測量公司重新測量,并要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原產權登記面積作出修正處理。3、自行約定的方式
基于設計原因,施工原因以及其他原因,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實往往不愿意接受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簽訂面積差異處理條款,而建議購房人選擇自行約定的方式,常見的約定方式包括:
、買受人不要求退房,按照產權登記面積和原約定每平方米價格實施多退少補
、正負3%內實施多退少補,多于3%部分按原單價打折計算房價少于3%部分按原單價上浮一定比例退還房款
、將《辦法》規定的臨界點3%調整為臨界點5%
、總價包死條款,即無論產權登記面積是否與約定面積發生差異,均按約定總價計算房款。
相比而言,上述約定方式均沒有本條款第二種方式那樣更能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建議購房人在簽訂合同時選擇該種面積差異處理方式。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擬定的“北京版式范文本”中采用的是建筑面積差異與處理條款,更重視了對購房人權益的保障。
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的約定
本條款提示點:
1、一次性付款
、一次性付款的本意是指購房人在約定期限內向開發商支付完畢100%的購房款,但在實踐當中,不少開發商同意選擇一次性付款的客戶在簽約是只支付90%-95%的購房款,留存5%-10%的購房款至房屋交接或權證發放時再行給付。
、開發商為鼓勵購房人選擇一次性付款方式,往往會在商品房定價的基礎上給予一次性付款購房人一定比例的折扣。購房人如選擇此種付款方式,可以適時提出折扣請求。
2、按揭付款
、按揭付款不屬于分期付款,現在開發商與銀行已經在付款方式上取得可高度一致,就是銀行為按揭客戶向開發商提供一次性付款。對開發商而言,按揭購房人在完善其按揭貸款手續后就已經獲得了銀行支付的全額房款,購房人只是按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逐月向銀行還款而已。
、按揭付款方式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主合同關系有兩個:一是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二是購房人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
、從合同關系有三個:一是購房人以所購物業作為抵押物與銀行之間發生的抵押合同關系二是開發商為購房人貸款而向銀行提供的保證合同關系三是銀行與開發商之間的回購法律關系,即當購房人逾期未還款構成違約,銀行依法處分抵押房產,開發商向銀行承諾無條件回購該房產,并將回購房款優先直接清償銀行貸款本息,對此購房人在按揭貸款合同中予以書面確認。
、按揭付款條款在簽約時屬于效力待定的條款,該條款生效的必備要件是銀行同意向按揭購房人發放貸款,并與其簽訂《借款合同》,如屬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銀行拒絕為購房人提供按揭貸款的,則該條款對買賣雙方不具備約束力,由此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雙方互不負違約責任,當事人雙方可以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購房人。但如是因為買、賣雙方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導致銀行按揭不能,則需要由責任人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如購房人不提供或提供虛假的申貸資料,開發商拒不承擔銀行要求的保證擔保責任等。
按揭付款方式后續法律問題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按揭貸款的目的無法實現,買賣雙方及銀行均有權解除按揭貸款合同,開發商應將所收款項分別退還給購房人和銀行
、開發商作為擔保人為購房人按揭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方式有兩種:一是階段性保證擔保,即開發商提供保證擔保的保證期間為按揭貸款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購房人獲得分戶產權證并將其房屋所有權辦理他項權利登記之日止二是全程保證擔保,即開發商在購房人向銀行償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均需承擔保證擔保責任。按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購房人未按照按揭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并與銀行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銀行如起訴購房人要求償還貸款本息或主張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開發商為共同被告,開發商提供全程擔保的除外。如果銀行起訴時買賣人與銀行尚未完善抵押登記手續,則開發商無論是提供哪種方式的保證擔保都會被列為共同被告。
開發商盡早為購房人辦理分戶權證的意義不僅是履行自身《商品房買賣合同》所約定的義務,還具備解除自身擔保法律風險的功能和作用。從近年法院受理的案件類型分析,按揭購房人逾期付款違約糾紛已成為一類主要民事糾紛,即每個樓盤都存在著一定比例的按揭購房人逾期不歸還銀行貸款的風險隱患,開發商如不重視此類糾紛的預防和風險防范,將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在_____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逾期超過_____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購房人逾期違約金責任進行約定的條款
本條款提示點
1、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分析
逾期付款是買賣合同中的一種典型違約行為,逾期付款未達一定期間,構成根本違約。構成一般違約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并支付一定的違約金構成根本違約的,守約方除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外,還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承擔由于終止合同所造成的相應經濟損失。
基于一般違約與根本違約的理論依據,示范文本建立了兩種相輔相成的違約責任救濟方式。
2、如何設定一般違約與根本違約的合理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從上述司法解釋分析,基于商品房買賣合同所涉及的標的物是一項重大資產,司法解釋的擬定者期望買、賣雙方都給予違約方相對較長期限的包容和理解,不主張權利人過快的享有單方解約權。因此,我們建議:在設定本條所規定的開發商有單方解約權的期間條款時,一般應定為3個月為宜,至少不應少于2個月,如果購房人在簽訂之后由于偶然性原因造成流動資金周轉困難而不能如期履約,購房人亦有合理期間進行調整。
3、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設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該《解釋》第十七條又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發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結合上述兩條司法解釋,逾期付款違約金設定的標準一般應設在下列區間內:不低于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標準,不高于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130%。設定的標準如果低于或高于上述期間,都有可能導致約定的條款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
#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標準:
1996年5月16日前:每天萬分之三,年利率為10.95%
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日的每天萬分之五,年利率為18.25%
1999年1月30----20__年11月21日的每天萬分之四,年利率為14.6%
20__年11月22日----20__年3月16日的每天萬分之二點一,年利率為7.665%
20__年3月17日至今,在貸款合同中簽訂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30%-50%。
個案分析:李小姐每月要還銀行貸款5000元,按照銀行對大多數客戶執行的5年期以上商業房貸年利率5.508%來計算:1.調整前:按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來計算,即5000元×2.1/10000=1.05元。也就是說,李小姐每拖延一天,就要多交1.05元。2.調整后:銀行新執行的日罰息利率為5.508%×/365至5.508%×/365,為1.96元—2.26元。對于李小姐來說,她每拖延一日,最少需交納0.98元,最多則為1.13元。
第八條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____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時對合同標的物交付時間的約定,同時約定了交付的房屋應具備的條件。
本條款提示點
1、如何理解四項條件
所謂工程驗收是指對建筑工程本身的驗收,包括對房屋基礎、主體、水電、排風排氣、內外裝飾的驗收,但不包括小區道路、綠化、停車場及其他配套設施的驗收。組織工程驗收的主體是開發商本身,由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會同當地建設質監單位共同參加,竣工驗收合格的,開發商應于15日內向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對購房人而言,如果選擇的是該條件,開發商只需要獲得建設主管部門發出的《竣工驗收備案證》即滿足交付條件。
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是指對整個小區包括主體工程、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綠化等進行的整體驗收,分期綜合驗收是指對分期建設的小區按期進行綜合驗收。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是指開發商在獲得工程驗收備案證、規劃驗收證明、消防驗收證明、電梯安全證明、環保、供電、供水、燃氣等配套驗收證明的基礎上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待建設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書方才滿足交付條件。
2、對于各條件的選擇
站在開發商的角度,往往首選第一項標準,即工程驗收合格即滿足交付條件,這本身也是法定的最低條件,我國《建筑法》、《民法典》均強制性規定未經竣工驗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站在購房人的角度,應首選第四項條件,即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它不僅滿足工程驗收的各項條件,還需要開發商建成的商品房具備規劃驗收、消防驗收和其他配套設施的驗收證明,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購房人所購物業的質量和功能。
北京市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范文本對本條進行修改,具體如下:“該商品房交付時應當符合下列第1、2項和第項所列條件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1、該商品房已取得規劃驗收批準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2、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該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3、出賣人已取得了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房屋權屬證明4、滿足第十二條中出賣人承諾的市政基礎設施達到的條件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廣州市于20__年7月1日起已停辦商品房綜合驗收業務,原因是:廣州地區開發商與購房人有關“綜合驗收”的矛盾由來已久,一些購房人在收樓時嚴格按《廣州市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規定,在收樓時要看到“綜合驗收”合格書才肯收樓,否則就認為自己的權益無法得到保證。但事實上,由于一些開發商的房地產項目是分期進行的,在完成全部開發前,根本不可能拿到“綜合驗收”通知書。因而,雙方在收樓有關綜合驗收手續有沒有的爭執,也屢見不鮮。廣州市房管局人士對此表示,取消綜合驗收也不會對業主辦理房產證有任何影響。因為發放房產證,是以樓盤是否通過專業驗收為依據,而不是以綜合驗收為依據。
3、開發商據實延期條款
、不可抗力僅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觀情況。造成不可抗力的原因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臺風、海嘯等二是政府行為,如發生戰爭、強制征收等。在發生不可抗力的事由后,開發商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不可抗力的相關情況告知購房人,否則既使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由開發商仍然需要承擔延期交房責任。
不可抗力的條件是非常嚴格的,開發商不得濫用不可抗力條款,即使是在20__年“非典”流行期間,非疫區、非因疫情直接導致施工停頓的工程都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事由,那么“雨季停工”、“技術困難”等事由就更不能成為“不可抗力”的理由。
、其他免責事由
對于開發商而言,按約定期限向購房人交付房屋是其主要的合同義務,非特殊原因不得免責。中消協在評點房地產業“霸王條款”中對本條作了重點提示,如某房地產開發商向購房人提供的合同范本中提出一個條款:“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延誤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辦證行為滯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壞、高考期間停工或其他政府規定、施工單位工期延誤、施工期間停水停電等。出賣人在交房時告知買受人即可據實予以延期交房。”中消協對此的點評意見是:在上述原因中,有的確實可以作為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等,但也要甄別情況實行部分或全部免責。有些則純屬開發商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如承建商施工誤期、因技術上需要更改圖紙、因天氣影響或其他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導致的延誤等,這種情況下應由開發商向購房人承擔違約責任。其實像高考期間停工、辦證行為滯后等內容是開發商可以預料并提前做好準備的,不能作為免責事由。而像施工期間停水停電、第三人破壞等則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開發商應向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再依法律、依約定向第三人追償。該格式條款私自擴大自己的免責范圍,將第三方對開發商違約的風險轉嫁到消費者頭上,使開發商的逾期行為不必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不超過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逾期超過_____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_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開發商逾期交房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的約定。
本條款的提示點: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如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這個標準相對于購房人逾期付款責任,標準是不同的。司法解釋顯然更側重保護購房人的權益,因為從實際意義上分析: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往往比全部購房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還要高的多。筆者在20__年曾經辦理過一樁類似訴訟,按全部購房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標準和按長沙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估價報告》體現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比較,兩者存在3倍的差別。
2、從約定的角度分析本條款,本條款的各項設置應與第七條的約定相對等。如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金比例與購房人逾期支付購房款的違約金比例相同,構成根本違約期間相同等。
3、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合同解除需要承擔的責任:如果因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導致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除了需要承擔本條款約定的違約責任外,還需要承擔購房人支付購房款后約定交房期間之前的利息損失,該損失可按照同期銀行利息標準執行。
第十條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釋義]本條是對有關商品房規劃、設計變更的程序、范圍及法律后果的約定。
本條款的提示點:
1、本條款的法律依據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該條款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2、本條所謂的規劃、設計變更包括法定變更和約定變更兩種。法定變更是指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的變更約定變更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文約定的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的規劃、設計變更。如開發商將原設計應用的現澆樓板改為預制樓板,將原設計使用的隔音材料改為非隔音材料等。但是有的規劃、設計事項在原合同中沒有約定,并且不影響商品房的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如開發商將原設計的普通電話線預埋變更為加裝以太網預埋,電線桿位置變更等,開發商可以不通知購房人。
3、購房人的權利限制條款:本條要求購房人在接到開發商變更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要求退房的書面回復,逾期未回復的,視為接受變更。這就涉及到一個重要期間的證據問題,建議開發商在通知購房人時,必須書面通知各購房人,而且必須要求各購房人書面簽收通知并注明簽收時間,對不作書面簽收的購房人,應采用公證送達的方式予以證據保全購房人在書面回復開發商時,亦同樣要求開發商書面簽收并注明簽收時間,對不作書面簽收的開發商,應采用公證送達的方式予以證據保全。
4、“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是一個法律白條。這類語句使用在一份全國適用的示范文本中,有失起草者的基本水準。試問,在已經出現危機或者糾紛的情形下,作為弱勢群體的購房人還有能力“應當”與開發商達成新的補充協議。因此,這一句話完全可以視為沒有。
第十一條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商品房交接程序的約定。
本條款的提示點:
1、開發商交付房屋的標準:
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本條的規定較本合同第八條的規定嚴格。如當事人在第八條中約定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即滿足交付條件,但由于本條款的存在,開發商在交房時就不能僅僅滿足竣工驗收一項條件,而應滿足更全面的“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在長沙市去年的一個案例中,某樓盤因為在交房時未能取得消防驗收而被法院裁決延期交付房屋,判令給付購房人逾期交房違約金。
2、《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是開發商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其中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商品房保修期從開發商將竣工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具體保修期限與保修范圍是: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屋面防水為3年墻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為1年地下室及管道滲漏為1年墻面、頂棚抹灰層脫落為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沙為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及衛生潔具損壞為1年燈具、電器開關損壞為6個月管道堵塞為2個月供熱供冷系統設備為一個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
3、《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的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項,一般應當包含以下內容:、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委托監理的應注明監理單位、結構類型、裝修、裝飾注意事項、上水、下水、電、燃氣、熱力、通訊、消防等設施配置的說明、有關設備、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門、窗類型,使用注意事項、配電負荷、承重墻、保溫墻、防水層、陽臺等部位注意事項的說明、其他需說明的問題。住宅中配置的設備、設施,生產廠家另有使用說明書的,應附于《住宅使用說明書》中。
4、購房人不接受房屋的特殊約定:
在各個樓盤交房的過程中,存在一個普遍現象,就是部分購房人消極對待接收房屋。原因有很多,如購房人對房屋的某處質量問題提出異議、購房人不愿按期支付購房尾款或維修基金、購房人不愿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等等。如果購房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下拒絕或者消極對待接受房屋,就會給開發商造成被動。因此,一般情況下,有經驗的開發商會在本條款的空格處加上一句常見的約定:“入住通知送達七日內未接受房屋的,從第八日起視為房屋已經如約交付,房屋的風險歸買受人承擔,房屋的物業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也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二條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
全部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商品房產權瑕疵處理方式的約定。
本條款的提示點: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規定了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得轉讓的兩種情形: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十三條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釋義]本條是用于約定開發商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違約責任的約定。
本條款的提示點:
1、本條款是對開發商承諾的合同附件三《裝飾、設備標準》設定的違約責任標準。因此,購房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查閱附件內容是否具備,是否明確、具體。
2、按照示范文本的建議,由開發商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是一種買賣雙方都能接受的違約救濟方式,亦具備公平性。但該約定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安裝費用的承擔、拆除費用的承擔、價格的確定等問題,有待進一步深入的約定。
第十四條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期限及其違約責任的約定。
本條款的提示點:
1、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的費用承擔問題:
由于水、電、電話、有線電視、燃氣等公用配套設施均屬于壟斷行業的企業收費項目,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合同時就應當注意簽約的技巧問題。如某房地產開發商在簽約時特別注明“燃氣前期建設費用由出賣人承擔,開通費用由買受人承擔”,但長沙地區的天然氣由新奧*氣公司提供,該公司直接按戶收取“天然氣工程建設服務費2430元”。這家開發商只能老老實實的貼付了該筆價值近200萬元的款項。
類似于公用壟斷企業的“初裝費”、“建設服務費”、“入網費”、“工料費”“開通費”等不規范的收費名目,開發商在擬定本合同之前應當根據當地各家公用壟斷企業制定的收費政策預設條款防范風險。同時,在與購房人洽談合同時將各項費用一一列明,也更能做到讓購房人明明白白消費,保障購房人的知情權。
2、在合同中注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期限對于買賣雙方均有益處。
基于公用壟斷企業的強有力優勢地位,無論是開發商還是購房人都處于絕相對弱勢。根據不同的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設定合理期間履行合同對于買賣雙方均有益處。如長沙地區某電信公司在開發小區建設過程中雖然預埋了以太網的基礎線路,但并沒有預置當棟的服務器。只有小區內申請開通以太網的業主達到一定比例的情形下方才設置服務器,開通以太網上網服務。開發商如果在合同中承諾在交房時保證以太網的使用,就不僅是騙人,而且在騙己。
第十五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關于產權登記及其違約責任的約定。
本條款的提示點:
1、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2、本地現狀及對開發商的建議:
就長沙本地的現狀,正常情形下從交付房屋到權證發放需要6-12個月的時間。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有3點:部分驗收項目是在交付房屋之后進行本地不實施房屋面積預測制,而適用房屋面積實測制。只有開發商將樓盤建成之后,當地房地產管理機構所屬的測繪部門才開始房屋面積測定,相對時間順延。整體辦證順延。
就上述情況,建議開發商在對本條款進行約定時,適當延長權證交付期間,以避免因權證不能及時到位所發生的損失。
3、不能取得權證的常見原因:
不能辦理房地產權證或者不能按期辦理房地產權證既有開發商的原因,也有購房人的原因。對開發商而言,如下主要原因都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1、項目未經立項批準的2、項目未取得規劃審批的3、房屋沒有銷售許可證又無大產證的4、房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5、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6、開發商未交納相關稅費、土地出讓金等。對購房人而言,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的主要原因如下:1、購房者沒有交納相關的稅費2、沒有提供房屋登記發證機關所要求的相關資料及身份證明3、委托他人辦理房產證但沒有出具授權委托書的。
4、違約救濟模式:示范文本中要求購房人采取一種2選1的違約救濟模式,即或者選擇退房,或者選擇不退房。又因為合同終究要過開發商這一道關,購房人最終往往被迫選擇了第2項―――不退房。
是不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明了“不退房”的條款,就一定不能退房了呢當然不是,只要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購房人仍舊可以單方行使主張退房的權利。
第十六條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關于商品房保修責任的約定。
第十七條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關于商品房共用部位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約定。
本條款的提示點:
1、本條款的約定屬于無處分權的主體之間不具備法律效力的約定,出現在全國性的示范文本之中實在不應該。屋面使用權、外墻使用權、樓宇命名權、小區命名權這些權利均是不動產所有權衍生而來,當所有權掌握在開發商手中時,這些權利屬于開發商當開發商將房屋出售給業主之后,這些權利就歸全體業主共同享有且不可分割。任何一個購房個體都無權將屋面使用權、外墻使用權、樓宇命名權、小區命名權進行處置,更不可能在不受開發商影響的情況下達成所謂的一致。
2、“買頂層送屋頂平臺”屬于無效條款。
屋頂平臺或稱曬臺、露臺,是指供人室外活動的上人屋面或底層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圍護無頂蓋的臺面。從所有權的角度分析,異產毗連房屋的毗連部分,往往既是某個業主享有專有所有權的建筑單元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也是與其他業主共有的一部分。這個毗連部分同時具有專有及共有的屬性。屋頂平臺,它不僅是下層單元的“蓋”,還是整棟房屋的“頂”,而且平臺上半部分及其上部空間不屬于下層單元,具有整棟房屋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屬性。從結構上分析,屋頂平臺是房屋建筑最上層的外圍護構件,起著覆蓋,遮風擋雨、排除雨水積雪和保溫隔熱的作用。此外,屋頂平臺在風力等自然力的作用下,還具備一定的承重作用。從功能上看,屋頂平臺是整棟房屋的屋頂,對整棟房屋的消防疏通起著十分關鍵的作用,是必須的消防安全通道。從所有權的角度出發,商品房在未經出售之前,房屋歸房地產開發商所有出售之后,歸房屋受讓的業主所有。由此,屋頂平臺的原始所有權人應以此而推,即商品房在未經出售之前,屋頂平臺的所有權人為開發商商品房在出售之后,屋頂平臺的所有權人為全體業主。因此,開發商不可能成為屋頂平臺永遠的主人,它終究是要將權利讓渡給全體業主的,在此情形下,他就無權對屋頂平臺的使用權加以處置,甚至將屋頂平臺使用權當成是一種商品加以買賣盈利。
第十八條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釋義]本條是關于商品房使用用途的約定。一般空格中選填居住、辦公、停車、商用等事項。
第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本條是關于爭議處理方式的約定。
本條款的提示點:
仲裁與訴訟的比較: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在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發生的爭議,可以選擇向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一般來說對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除了訴訟和協商之外,還可以申請仲裁,但仲裁的前提是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對此我國仲裁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通常情況下選擇了仲裁就排除了訴訟的適用。我國仲裁法第62條規定,仲裁的裁決同法院的判決一樣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的優點,主要在于快捷和公正,因為仲裁委請的專家往往都是本行業的資深專家和教授、律師等,地位非常獨立,公正性和專業性都很強,而且是一裁終局,即裁決一旦作出,直接進入生效時間,發生法律效力,并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或向法院起訴的,也沒有二審、再審等程序,所以在時間上比訴訟更快。但是仲裁的缺點主要是費用可能比較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選擇了仲裁方式,必須明確由哪個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
[釋義]本條是關于補充協議的約定。
本條款的提示點:
基于示范文本的相對滯后性,建議開發商在擬定《補充協議》時充分考慮下列條款:
1、關于按揭貸款客戶的特別約定
買受人在申請辦理按揭貸款過程中,除提供真實、有效、齊全的辦理按揭貸款所需資料外,還必須積極配合,按照貸款銀行要求和出賣人通知的時間、地點統一辦理各項簽字、見證等手續,并在銀行初審合格時交清所有按揭費用。如因買受人的原因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45日內仍不能辦妥銀行按揭貸款,則構成重大違約。出賣人有權解除買受人按揭貸款的申請,并可要求買受人改變付款方式,如買受人仍無法履行合同,出賣人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追究買受人違約責任。
出賣人為買受人提供按揭貸款擔保期間,買受人必須按期償還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三個月以上不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追究買受人違約責任。買受人為房屋投入的裝修不作任何補償。2、關于前期物業管理機構的約定和前期物業管理費標準的確定
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為:__________,資質證號為:__________。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服務收費價格為__________/月.平方米,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年】【半年】【季】收取。價格構成包括物業區域內保潔費、公共秩序維護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費、綠化養護費、綜合管理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地上停車費__________、地下停車費__________。
出賣人負責監督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物業服務的內容和業主臨時公約的內容見本合同附件五。買受人已詳細閱讀附件五有關物業服務的全部內容和業主臨時公約,同意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遵守業主臨時公約。
3、關于物業維修基金的約定。
買受人委托出賣人代交專項維修資金,出賣人應當自接受買受人所交款項之日起_____日內,向買受人提交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憑證。
第二十一條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_頁,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出賣人______份,買受人______份,______份,共____________份。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33
出賣人: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出讓 方式取得于 龍勝鎮興龍西路原鑄鋼廠地塊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為 。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7943.4 ㎡,規劃用途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隆盛·龍澤苑小區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建字第 號,施工許可證號為 編號 。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 龍勝各族自治縣房地產管理所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龍房預售字號為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該商品房屋的用途為【住宅】,屬磚混結構,住宅層高為 2.9 米,建筑層數地上 層,地下 一 層為車庫。
該商品房陽臺是【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住宅】【商鋪】【合同約定】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出賣人提示買受人注意,在簽訂本合同前,應對擬購買的商品房的詳細情況如房屋的坐落、朝向、所在樓層、面積及面積差異的處理方法等進行全面充分了解。
買受人確認,對出賣人提示的上述問題已全面充分了解注:本條所指的建筑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在房屋竣工驗收后,以龍勝各族自治縣房地產管理所核定的實測面積為準。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人民幣) 億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1)該商品房單價不變,出賣人和買受人按照產權登記面積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多退少補,互不計息;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的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全部房價款人民幣: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帶來(¥: 元)。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按揭貸款,按銀行規定支付的首付款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剩余部分,該筆貸款待銀行批準后,直接支付到出賣人賬戶上。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1)逾期超過 日后,出賣人解除合同,買受人已付款項待該房屋另行售予他人并扣除上述本條規定的違約金后,由出賣人退還給買受人;
(2)由于買受人自身原因退房的應向出賣人提交《退房申請報告》,經公司領導同意后,出賣人按該房價總價的10%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5、 該商品房工程質量,經五方驗收合格(五方: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因政府行為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動或停水、停電及電力資源短缺;
3、第三方原因造成延期的,買受人至交房期限未付清應付款或未辦妥公積金貸款或銀行按揭貸款的,交房期順延至買受人辦妥以上手續且款項到位之日;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2)買受人聯系地址及電話變動應書面通知出賣人,否則通知不到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買受人承擔,并視為買受人認可為出賣人所作的規則設計變更 ;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時,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時,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因以上變更導致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的,該商品房單價不變,并按變更后的實際面積計算房款及其他稅費,合同其他條款不變。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時,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延期交房的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出賣人發出通知后的30天內買受人不來辦理交付手續的,每逾期一天出賣人有權按天收取買受人該套房價的萬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期間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由于政府原因,買受人原因或其他非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的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未到達約定標準部份,由出賣人繼續施工(施工整改期間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至達到約定條件。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交房之日供水、供電系統交付使用;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出賣人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滿足買受人正常使用要求,但買受人不能因此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0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2、3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 __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因買受人未及時提供辦證所需材料的,逾期支付購房款及入伙費用的或逾期辦理交房手續的,出賣人辦證時間需延期并不承擔違約金責任。
4、雙方按照補充協議的相關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以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歸全體業主所有,由出賣人或物業公司統一安排使用和獲取收益;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 由所在樓宇用戶所有并由出賣人或物業公司統一安排使用和獲取利益;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歸出賣人所有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歸出賣人所有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住宅】、【商鋪】使用,
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樓房外觀(包括未經物業公司同意,擅自加建房屋、加裝外防盜網、招牌、遮陽棚、空調架等)如因此給出賣人及業主帶來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在進行室內裝修前,必須向物業公司遞交文件裝修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裝修。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__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1 份,買受人 1 份, 龍勝各族自治縣房地產管理所1份,龍勝各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1份,銀行按揭1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龍勝各族自治縣房地產管理所 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房屋買賣置換合同 篇34
甲方夫妻:_________________(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購買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為了確保房屋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現就住宅及儲藏室買賣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夫妻自愿將位于市區號樓單元室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積平方米)及儲藏室壹間(建筑面積平方米)出售給乙方。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甲方保證對其所售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沒有抵押等各種負擔。
第二條上述住宅及儲藏室的出售價為人民幣_______元整(¥_______元)(以下金額均為人民幣),此價格自甲乙雙方簽訂協議書之日起不得變更。
第三條付款方式:乙方先交定金元整;甲方在領到新房鑰匙之日起10日內,乙方支付甲方_______萬元整(¥元),剩余房款_______元整(¥_______元)于甲方交此房給乙方時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甲方必須在領到新房鑰匙之日起日內騰房給乙方。
第五條乙方支付甲方_______萬元款項時甲方須把此房房屋所有權證等證件原件及相關票據均由乙方保管。將來土地證發放后甲方必須立即配合領取并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將來必須積極配合乙方共同到房產部門辦理上述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并將新的《房產證》交給乙方。上述住宅一經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房屋的產權及使用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擁有產權及使用權等任何權利。
第六條自甲方騰房給乙方之日起,如遇拆遷等與此房相關的權利義務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擔,在此日之前由此房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擔。
第七條上述住宅及儲藏室的交易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