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精選9篇)
勞動合同糾紛 篇1
勞動合同就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雙方達成的一種協議合同,它有利于保障雙方之間的關系,那么在生活中出現了勞動合同糾紛怎么處理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了解吧。
因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弄清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向受損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補償,并督促雙方依法補簽勞動合同,臺雙方無意繼續合作,則解除勞動合同。
②對于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代簽的原因,并審查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對內容合法的,責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簽勞動合同;對內容不合法的,應宣布合同無效。
③發生對于芝者隱瞞真實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誤解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用人單位查明事實真相后,對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予以維持。
④發生對于不符合合法有條件的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宣布勞動合同無效,然后視違法程度責成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⑤發生對于訂立方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內容合法,只是訂立方式不合法后般應認定合同有效,并督促雙方補簽勞動合;內容和訂立方式均不合法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并按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行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不履行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搞清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因,對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督促勞動者依照有關規定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對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在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同時,可以裁定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②對于履行勞動合同中一方違約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不履行俁同的勞動者首先應說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勞動合同,對仍拒不履行勞動俁同的勞動者,應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對不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應當依法裁定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③對于因賠償問題引起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勞動合同中的賠償條款是否合法,并對合法的內容予以保護。
④對于第三方干預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引起芝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追究有過錯的第三方的法律責任。
因變更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單方面要求用人單位變更其勞動崗位、工種或不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上崗條件而要求上崗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駁回勞動者的申訴,維持用人單位對此作出的處理決定。
②對于用人單位擅自決定改變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工種的,對于正常的工作調動,應依法確認用人單位的調動有效;對屬于非法調動的,要求用人單位改變決定,恢復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并補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③對于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程序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確認用人單位的變更行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重新協商具體變更事項。
因終止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用人單位不允許到期勞動合同終止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支持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請求,對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沒有實際履行的,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合情合理地處理雙方的其他正當要求。
②對于用人單位附加條件,不允許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該附加條件是否雙方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據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的法律規定,裁定勞動合同終止。
③對于勞動合同終止后續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按照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續訂合同的規定要求來處理,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依法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④對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續訂又不終止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因合同雙方都有責任,對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依法支持終止勞動合同的申請,由此而導致的其他爭執,則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③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④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違約條件,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這個問題,有了很明確的規定。在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該規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合同法從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用工之日從20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提供書面通知的證明,該證明應是經過員工確認的,如公告或是員工在通知上簽字的,而不是只有單位蓋章的證明(有虛假事后偽造之嫌),如用人單位同時證明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在該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該規定明確的作出了劃分,在一個月,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如是因勞動者的原因不簽定,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該規定是法律在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如果是過了一個月后,法律不再去看是誰的原因而造成沒有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的,而只看結果,如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雙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糾紛 篇2
【勞動合同糾紛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一、發生勞動合同糾紛解決步驟
發生勞動爭議: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
3、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
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另有規定仲裁為終局裁決的情形外)。
上述步驟并非每個步驟都要經過,我國法律法規只規定了提起勞動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其他步驟可選擇適用。
二、解決勞動合同糾紛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注意勞動爭議范圍
有些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并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的范圍,不能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而應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復議等方式維權。
1、屬于勞動爭議的事項: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不屬于勞動爭議的事項: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二)注意時效的經過
為避免時效經過,訴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要及時的行使權利,以達到時效中斷的效果。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三)注意證據的收集
雖說法律法規規定了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想要證明自己的觀點需有充分的證據,如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記錄、工資條、為公司代發快遞的快遞單等等作為證據。
【勞動合同判決書范本】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國,重慶*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譚-寧,重*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碧與重慶市萬州區*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于20__年7月17日作出(20__)萬法民初字第05128號民事判決,吳*碧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吳*碧于1954年2月9日出生,20__年12月到被告處從事炊事員工作時,系農村戶口。20__年6月5日,原告向萬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萬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原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予受理后,原告訴至原審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認為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又變更訴訟請求,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只規定了全民所有制企業等單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未規定非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但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法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__)125號)的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盡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對此作了補充規定,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亦應終止。因此,原告吳*碧于20__年2月9日年滿50周歲,以后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原告訴訟請求的問題
關于加班工資的問題。原告吳*碧在被告處工作,被告對其工齡有異議,因工齡應由被告舉證,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入職時間,故對原告主張工傷起算時間自20__年12月計算該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自入職以來的加班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原告沒有舉證證明其存在加班情況,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加班費該院不予支持。
對于補發工資的問題。原告既沒有證據證明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就增加工作量應增發工資有過約定,原告主張補發工資沒有事實依據。
關于年休假工資。因《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于20__年1月1日起實施,原告主張自20__年起計算年休假沒有法律依據。
關于雙倍工資的問題。因《勞動合同法》于20__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并沒有雙倍工資的法律規定,原告主張20__年1月至12月的雙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二、關于20__年2月9日以后原告訴訟請求的問題
20__年2月9日以后,原告與被告沒有勞動關系,原告基于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主張的所有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其中,關于違法解除賠償金。原告在仲裁階段提出的請求是經濟補償,理由為原告提出辭職。在訴訟中原告變更請求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理由為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請求沒有經過仲裁程序,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關于加付賠償金的問題,在程序上,該請求沒有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從實體上,原告主張的拖欠工資也沒有事實依據。
三、關于養老保險賠償的問題
《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辦發(20__)147號)的規定,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從20__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因此20__年7月1日之前,被告未為原告繳納養老保險不歸責于被告。《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參加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實際繳費累計不滿180個月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即使被告如期及時足額為原告繳納了養老保險費,原告達到退休年齡時也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客觀上不存在養老保險金的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養老保險金賠償養老保險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第九條,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法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__)125號),《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辦發(20__)147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吳*碧的所有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負擔。
宣判后,吳*碧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各項費用共計1750332.70元。事實和理由:1、吳*碧至今未享受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仍在提供勞動,不應一律按勞務關系處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求的答復”中明確指出亦應適用。
被上訴人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在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政策法規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均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上訴人吳*碧于20__年2月9日年滿50周歲,之后與被上訴人重慶市萬州區*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因此,吳*碧所主張的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后的各項費用,均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吳*碧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審判員
代理審判員
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勞動合同糾紛 篇3
勞動合同糾紛是最常見的糾紛之一。如何快速高效地處理勞動合同糾紛,不僅有助于單位專注于生產經營,也有助于勞動者盡快投入到工作當中,減少社會經濟成本的支出,促進社會整體效率的提高。
勞動合同糾紛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一、發生勞動合同糾紛解決步驟
發生勞動爭議: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
3、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
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另有規定仲裁為終局裁決的情形外)。
上述步驟并非每個步驟都要經過,我國法律法規只規定了提起勞動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其他步驟可選擇適用。
二、解決勞動合同糾紛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注意勞動爭議范圍
有些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并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的范圍,不能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而應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復議等方式維權。
1、屬于勞動爭議的事項: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不屬于勞動爭議的事項: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二)注意時效的經過
為避免時效經過,訴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要及時的行使權利,以達到時效中斷的效果。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三)注意證據的收集
雖說法律法規規定了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想要證明自己的觀點需有充分的證據,如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記錄、工資條、為公司代發快遞的快遞單等等作為證據。
勞動合同糾紛案例】
勞動爭議案例關鍵詞:解除勞動合同糾紛 經濟賠償金糾紛
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繼續提供勞動,公司補發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的能否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王某與北京某地產公司勞動爭議案評析
勞動爭議案例爭議焦點】
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繼續提供勞動,公司補發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的能否認定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案例關鍵詞】 解除勞動合同 賠償金糾紛 協商一致違法解除
申訴人:王某
被申訴人:北京某地產公司
一、勞動爭議案例基本案情
王某系北京某地產公司(以下簡稱“地產公司”)員工,王某自 20__年2月28日起與地產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任銷售部管理人員,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__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傭金。20__年8月1日,王某被確診為肺結核(無傳染性),醫師開具的治療期為9個月。20__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合同,王某繼續在公司上班,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20__年1月31日,公司以雙方合同已在20__年12月31日終止為由,不讓王某繼續到公司上班,并在2月17日向王某發出《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提出其定于20__年12月31日(即原勞動合同到期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終止與王某的勞動關系。地產公司僅支付王某20__年12月31日前的工資,及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王某則認為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過低,經與公司協商不成,王某向北京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申請。
二、審理結果
申訴人稱:本人于20__年2月28日入職北京某地產公司,任銷售部管理人員,20__年月平均工資為8458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資1000元,崗位工資3620元,加傭金。雙方最后一份合同期限為20__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__年8月1日,本人被確診為肺結核,醫師開具醫療期為9個月。合同到期后,雙方勞動關系并未終止,本人一直工作到20__年1月31日,之后單位稱勞動合同終止了,不讓本人繼續上班。20__年2月17日,公司向本人下發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次日支付了部分補償金,本人不認可單位支付的標準,協商未果、。因此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北京某地產公司:1、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濟補償金67664元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33832元;;2、支付20__年1月1日至2月7日工資15071元及25%經濟補償金3767.75元;3、支付2020__年終獎工資4620元及25%經濟補償金1155元
被申訴人辯稱:認可申訴人關于入職時間、崗位及工資構成的主張,但不認可申訴人主張的具體工資數額。申訴人享受傭金待遇,故不再享受年終獎。被申訴人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已經通知申訴人終止合同,且申訴人出勤至20__年12月31日,當日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并就有關未結算的傭金、工資及補償金等進行了協商,簽署了書面協議。因此,不同意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仲裁經審理查明:申訴人20__年2月28日入職被申訴人公司任銷售部管理人員,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__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傭金,傭金按銷售額的比例計算,工資結算至20__年12月31日,申訴人20__年的月平均工資為8458元。申訴人在職期間從未休過病假,20__年8月1日起,申訴人在醫院治療,由于所患疾病不具有傳染性,因此繼續在公司上班。被申訴人在20__年12月31日前未出具過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勞動合同到期后申訴人仍正常上班,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雙方在20__年2月17日簽訂了《關于與王某終止勞動合同的處理意見》,被申訴人依據該《意見》向申訴人支付了8458元的終止合同補償金、20__年傭金8769元、終止合同通知期工資4620元、醫療期及醫藥補助5個月工資23100元。申訴人所在部門其他7名員工均領取了年終獎金4620元。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及考勤記錄。被申訴人否認申訴人20__年1月和2月存在銷售額,申訴人也不知道其20__年1月銷售額,且未提供其存在銷售額的相關證據。另查明,被申訴人每月28日支付申訴人上月全月工資和崗位工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因此采信申訴人關于工資標準的主張。申訴人也不知道其20__年1月銷售額,且未提供其存在銷售額的相關證據;又申訴人2月份未出勤,因此本委采信被申訴人關于申訴人該期間不存在銷售額的主張,故申訴人不享受20__年1月和2月的傭金待遇,該期間工資依照4620元固定工資標準支付。
被申訴人未就其已于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通知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的主張提供證據,又未提供申訴人20__年1月、2月的考勤記錄,因此,仲裁委采信申訴人關于工作至20__年1月31日,此后因被申訴人以勞動合同終止為由不讓其上班的主張。由于被申訴人未于勞動合同到期之日與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且雙方繼續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認定20__年12月31日后,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訴人20__年2月17日與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實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由于申訴人不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且提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要求,視為雙方協商一致,由被申訴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因此認定被申訴人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47、97條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向申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被申訴人此前已支付的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8458元和終止合同通知金4620元,應在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總額中予以扣減。
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不享受年終獎金及核算的相關規定,也未對其部門其他7名員工已領取年終獎4620元的主張提出異議,據此,本委對申訴人符合年終獎享受條件及其部門人員領取數額的主張予以采信,對申訴人提出要求支付年終獎金4620元的主張予以支持。同時,被申訴人未及時支付年終獎的行為構成拖欠,應加付該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20__年9月7日,仲裁委對該勞動爭議案作出如下裁決:
一、北京某地產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王某20__年1月1日至2月17日期間工資7168.97元及25%經濟補償金1792.24元;
二、北京某地產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差額23543.77元;
三、北京某地產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王某2020__年終獎4620元及25%經濟補償金1155元;
四、駁回王某其他仲裁請求。
本案雙方對該勞動爭議仲裁結果均未提起訴訟。
三、勞動爭議案例評析意見
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繼續提供勞動,公司補發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的能否認定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只需依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在本案中,雙方的勞動合同在20__年12月31日到期,勞動者繼續履行,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訴人在2月17日直接向申訴人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通知的事由是“定于20__年12月31日即合同到期之日,不再續簽申訴人的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根本就沒有與申訴人選擇和協商的余地,是單方解除,應當認定為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2個月經濟補償金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本案仲裁裁決根據勞動者已經領取了部分經濟補償金,而自認為,被訴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關系,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與本案實際情況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律條文不符。
作者:沈*倜 單位:北京市丹寧*師事務所
勞動合同判決書范本】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國,重慶*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譚-寧,重*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碧與重慶市萬州區*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于20__年7月17日作出(20__)萬法民初字第05128號民事判決,吳*碧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吳*碧于1954年2月9日出生,20__年12月到被告處從事炊事員工作時,系農村戶口。20__年6月5日,原告向萬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萬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原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予受理后,原告訴至原審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認為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又變更訴訟請求,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只規定了全民所有制企業等單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未規定非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但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法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__)125號)的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盡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對此作了補充規定,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亦應終止。因此,原告吳*碧于20__年2月9日年滿50周歲,以后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原告訴訟請求的問題
關于加班工資的問題。原告吳*碧在被告處工作,被告對其工齡有異議,因工齡應由被告舉證,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入職時間,故對原告主張工傷起算時間自20__年12月計算該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自入職以來的加班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原告沒有舉證證明其存在加班情況,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加班費該院不予支持。
對于補發工資的問題。原告既沒有證據證明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就增加工作量應增發工資有過約定,原告主張補發工資沒有事實依據。
關于年休假工資。因《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于20__年1月1日起實施,原告主張自20__年起計算年休假沒有法律依據。
關于雙倍工資的問題。因《勞動合同法》于20__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并沒有雙倍工資的法律規定,原告主張20__年1月至12月的雙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二、關于20__年2月9日以后原告訴訟請求的問題
20__年2月9日以后,原告與被告沒有勞動關系,原告基于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主張的所有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其中,關于違法解除賠償金。原告在仲裁階段提出的請求是經濟補償,理由為原告提出辭職。在訴訟中原告變更請求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理由為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請求沒有經過仲裁程序,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關于加付賠償金的問題,在程序上,該請求沒有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從實體上,原告主張的拖欠工資也沒有事實依據。
三、關于養老保險賠償的問題
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辦發(20__)147號)的規定,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從20__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因此20__年7月1日之前,被告未為原告繳納養老保險不歸責于被告。《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參加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實際繳費累計不滿180個月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即使被告如期及時足額為原告繳納了養老保險費,原告達到退休年齡時也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客觀上不存在養老保險金的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養老保險金賠償養老保險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第九條,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法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__)125號),《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辦發(20__)147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吳*碧的所有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負擔。
宣判后,吳*碧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各項費用共計1750332.70元。事實和理由:1、吳*碧至今未享受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仍在提供勞動,不應一律按勞務關系處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求的答復”中明確指出亦應適用。
被上訴人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在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政策法規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均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上訴人吳*碧于20__年2月9日年滿50周歲,之后與被上訴人重慶市萬州區*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因此,吳*碧所主張的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后的各項費用,均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吳*碧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程 楊
審 判 員黃*革
代理審判員李 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姜 霞
勞動合同糾紛 篇4
勞動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注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是: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如何確定勞動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所做的法律解答。據此可知,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礎人民法院管轄,倘若當事人不確定勞動合同履行地,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管轄。如果您對此還有不明白的,建議您及時咨詢律師,以維護您的正當權益。
勞動合同糾紛 篇5
勞動協議
勞動協議
協議編號: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通常為用工單位)
乙方: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用工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考核,錄用乙方_______________(姓名)為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稱)工人,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錄用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名稱)。
第二條 勞動協議期限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時止。其中試用期限為______個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條 甲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一、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及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對乙方進行管理。
二、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按規定付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以及保險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補貼。
三、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培訓工作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勞動作業衛生條件。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獎懲。
第四條 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一、享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待遇(寫明待遇的內容)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
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任務和經濟指標。
第五條 工資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寫明確具體)
第六條 工作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周不超過多少小時)
第七條 勞動保險及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勞動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寫明變更 和解除的條件。如雙方可以規定,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協議。任何一方解除協議,須提前___天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協議,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報鑒證機關存留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說明
勞動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建立一定的勞動關系而簽訂的有關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內容的協議。簽訂勞動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勞動協議條款必須齊全,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協議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協議期限和試用期限;勞動者的工種、職務和職稱;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生產和工作條件;教育與培訓;政治待遇和勞動紀律;勞動協議的變更和解除;違約責任;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2)簽訂勞動協議的主體資格要合適。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招用童工,也就是說勞動者必須是達到法定年齡的有勞動能力的人。
(3)雙方商定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國家的規定。例如,甲方作為用人單位必須保證雇工的勞動安全,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條件,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等。
(4)勞動協議應當是書面形式的。
勞動協議
勞動協議
勞動合同糾紛 篇6
原告: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支付原告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職期間的工資_________元;
2、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發放的業務提成_________元;
3、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_________元;
4、責令支付加班費_________元;
5、責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無法享受養老_____待遇(_________元)、醫療_____待遇(_________元)、工傷_____待遇(_________元)、失業_____待遇(_________元)、生育_____待遇(_________元)而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_________元。
6、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原告到被告處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為原告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及生育_____。直到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因_________被迫離職,被告以__________方式承諾離職后原告發放的業務提成金仍按原有約定_________款的_________的比例發放。原告的提成金在發放_________個月后被告突然終止了。原告曾不斷要求被告繼續按約定的_________比例發放提成,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原告業務提成金之余款。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糾紛 篇7
原告:____________,女,身份證: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判決確認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行為無效,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的勞動關系至少持續到哺乳期結束即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稅后月平均工資_____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未計的加班費_____元;
4、判令被告退還扣款_____元;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糾紛 篇8
甲方:
乙方:
茲就甲方與乙方有關勞動合同等勞動糾紛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對于未能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宜,甲方已經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確實存在一定問題,并給乙方造成了不良影響,甲方對此向乙方表示歉意。
二、因校區搬遷,用工崗位進行調整,因此從20xx年x月起甲方不再繼續聘用乙方,并與乙方解除勞動關系。
三、補償辦法
1、考慮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實際情況,甲方經研究決定向乙方按在甲方工作的實際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方最近一個月的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乙方于 20xx年x月進入甲方工作,工作年限為20xx年x月,最近一月工資額為x元整。因此,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人民幣x元
甲方支付乙方之補償費用,已經充分考慮了乙方的實際情況,并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甲方對乙方的人文關懷,而做出的一次性補償。
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協議書簽訂后,乙方須在三日內向勞動監察部門對雙方的勞動爭議提出撤回投訴,并向甲方提供撤回投訴申請的相應證明文書,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該文書后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一次性補償費用。
五、甲方將以現金形式支付乙方一次性補償費用,乙方或者其代理人簽收領取該款項后即視為甲方已經履行完畢支付義務。
六、乙方承諾自本協議履行完畢后,甲乙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糾紛,乙方承諾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其他民事權利。
七、甲乙雙方約定,雙方均應積極履行完畢本協議第二、三、四條約定的事項,甲方應按約定向乙方或者經其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約定款項,乙方(或者特別授權代理人)收到后應簽署收款憑據。如果甲方不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八、本協議自雙方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
乙方:
勞動合同糾紛 篇9
上訴人(原審原告)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XX街號。聯系電話:____組織機構代碼:____
法定代理表人,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男,X族,XX年XX月X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XX省XX市XX區XX街號,居民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上訴人因糾紛一案,不服猇亭區人民法院XX年X月X日(20xx)鄂猇亭民XX字第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一、請求撤銷(20xx)鄂猇亭民XX字第號判決。
二、依法改判(注明改判內容)。
三、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對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據此,上訴人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提起上訴,請依法判決。
此致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