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新勞動合同范本專業版(精選3篇)
新勞動合同新勞動合同范本專業版 篇1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中山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監制
使 用 說 明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勞動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如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在本勞動合同第十二條中注明并約定其具體內容.
五,本單位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可依法就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六,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對本勞動合同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的約定,可在本勞動合同第十二條中明確,或經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償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七,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并不得單方涂改.
八,本勞動合同不適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名稱: 姓名: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住址:
住所(地址):
通訊地址:
新勞動合同新勞動合同范本專業版 篇2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 名 性 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
現居住地 編碼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須 知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相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雙方對工資待遇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甲乙雙方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4、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_____》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使 用 說 明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以及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頁,但需甲乙雙方簽字蓋章。
2、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3、本合同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合 同 期 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 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 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 日起,至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 日止。
(三)以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為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工作
內容
和
工作
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需要,從事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工作地點在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關于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和工作任務。
第四條 甲方應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法律的規定,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乙方應認真履行勞動義務,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并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各項規章制度。
工作
時間
和
休息
休假
第五條 乙方所在的崗位實行下列第________種工時制。
1、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不定時工作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的,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第六條 甲方保證乙方在合同期內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權利。
勞
動
報
酬
第七條 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每月___日為發薪日。
第八條 乙方在試用期工資為______元/月。
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下列第_____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工資標準為________元/月,績效工資(獎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和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為_____元。
3、其它形式。__________________。
社會
_____
和
福利
待遇
第九條 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按時足額向社會_____機構繳納各項社會_____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其它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省、市或本單位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
保護
勞動
條件
和
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工勞動安全、_____、職業衛生等規定,對乙方進行業務技術、安全衛生等方面基礎知識的教育,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衛生條件和必要的_____用品,保護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甲方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和其它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必須如實告知乙方。
勞動合同履行與變更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變更書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甲方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
動
合
同
的
解
除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_____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_____費的;
(四)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_____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特
殊
保
護
第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
動
合
同
終
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_____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同時,本合同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_____的規定執行。
經
濟
補
償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一)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五條規定解除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的;
(四)除甲方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條第(四)、(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雙方
約定
的其
它事
項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約定:
爭議
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及時協商解決;也可依法申請調解、_____、提起訴訟。
其它
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新規定不符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存入乙方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是甲乙雙方建立勞動關系、辦理用工備案、處理勞動爭議、續訂合同或辦理社會_____及流動轉移手續的依據,甲乙雙方應妥善保管。
簽
章
甲方(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主要負責人)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新勞動合同新勞動合同范本專業版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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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需辦哪些手續
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直接送達給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采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者轉為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檔案移交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失業后,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二、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 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后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