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相關規定(通用3篇)
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篇1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不得超過1個月;1年以上不滿2年的,不得超過3個月;2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3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已在本單位工作6個月以上的勞動者,如果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不再實行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篇2
甲方(聘用單位): 負責人:
乙方(受聘教職工): 身份證號:
為了依法維護雙方權益,根據現行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商議,特訂立此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試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執行完畢,經雙方協商,再簽訂正式合同,否則,合同終止。
二、工資待遇:
(一)、副園長 元/月,教師 元/月,后勤 元/月。
(二)、保險:按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元/年、醫療保險按新農合或居保參保,工作期滿一年后,憑發票給與補助(購買養老保險金額不足 元的按實際金額補助);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按國家政策辦理。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乙方進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教育,教育教學業務培訓及輔導;
2.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考核、獎懲;
3.制訂規章制度規范乙方;
4.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和實績,當月10日按時足額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資報酬;
5.根據乙方的崗位及工作要求,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不斷提高政治修養;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甲方依法指定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
3、服從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4、熱愛教育事業,刻苦專研教學業務,積極投入教育改革,參與教育實驗工作;
5、乙方為本人工作崗位的第一責任人,因本人直接造成的損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6、乙方若須中途終止合同的,則需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書面申請,從提交書面合同當日起,滿30天后方可辭職,終止合同。
四、聘用合同變更、終止、解除的條件:
(一)、因政策、自然因素造成幼兒園不能辦學的,合同自動終止,雙方無爭議。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未與甲方協商,不得隨意辭職外流、離崗等,否則因此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扣除乙方10日的工資。
(三)、聘用合同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按程序變更合同。
(四)、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續簽聘用合同。
(五)、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聘用內嚴重不履行合同的;
2、乙方不服從甲方工作安排;
3、乙方嚴重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失職、違法、違紀、不遵守幼兒園規章制度;
4、乙方工作隨便,不履行崗位職責,在幼兒園內外造成不良影響;
5、乙方知識能力不夠,無法勝任崗位工作。
五、甲乙雙方都應遵守本合同,不得擅自違約。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從 年 月 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未盡的其他事項,由雙方協商。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甲方負責人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篇3
甲方: 公司;地址: ;
聯系方式: 。
乙方: ;身份證號: ;
聯系電話: 。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管理制度,甲方錄用乙方作為公司員工(試用期),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 (試用)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 元。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試用期間,乙方因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當試用崗位不符合乙方實際工作表現,甲方有權安排適合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當服從安排。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因個人原因辭職,須提前3日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及合理期限內(解除合同后1年內)競業禁止的義務;
●服從公司的合理人事用工安排。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告知乙方;
●乙方有突出表現或熟練掌握業務能力業績出眾的,經甲方管理部門同意,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