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解讀】:政府此舉雖合情合理,但是與勞動合同法相抵觸了。政府給勞動者安排崗位,實質已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應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關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已經不再將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列入,此處再次強調,勞動合同終止必須法定,不能約定。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解讀】: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工作地點即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并不一致,而各地事項存在地域性差別,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需要注意的是,異地用工,可以就高但不能就低,企業在勞動合同上一定要標注清楚。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條敘述存在歧義,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消除歧義。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不遵守這個規定,《勞動合同法》卻沒有具體的懲戒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解讀】:本條明確了培訓費的具體構成,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但需注意,培訓費用里面不應當包括培訓期間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解讀】:針對服務期協議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實際情況,本條進行明確,勞動合同期滿而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這給了雙方較大自主權。建議企業盡量詳細約定,避免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而服務期未到期時怠工。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