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解讀】:本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仍負有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畢竟"視為"不等于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還必須向勞動者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解讀】:本條對"職工名冊"應當包括的內容做了具體規定,更富有操作性。職工手冊在勞動監察、社保稽查時都會用到,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也明確了罰款細則。建議企業馬上完善補充。
如果員工提供的個人信息不準確,是可以視為以欺詐的手段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這就符合了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六款的情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需認真核對職工名冊的信息是否有誤,以免引發糾紛。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XX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解讀】:本條規定"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起始時間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且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消除了實踐中的誤讀。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解讀】: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及減少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將勞動者在各關聯公司或派遣公司之間調動。本條擊破了用人單位此類規避手法。對勞動者實行勞務派遣,原工齡不可歸零了,而是將并入派遣公司里。要注意的是,在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連續工作年限應當包括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而且在適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時,原單位已支付的經濟補償應當扣減。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解讀】: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并不拒絕但在新訂合同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降低勞動者勞動報酬,顯然違背了本條中“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行為將可能被確認為無效行為。但這樣的原則性表述還很模糊,建議加上“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進行具體量化。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