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子公司決議(精選3篇)
注銷子公司決議 篇1
股東于XX年XX月X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了股東會全體會議。
本次股東會會議于XX年XX月XX日通知全體股東到會參加會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會會議已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通知全體股東到會參加會議。
股東會確認本次會議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有關規定有效通知。出席會議的股東為持有公司100%的股權,會議合法有效,由公司總經理主持。本次股東會會議的招集與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如下決議:
1:本公司清算組出具的清算報告已經公司股東會審議確認。清算報告內容不含虛假成分,如有虛假,全體股東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本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在《臺州商報》刊登注銷公告至今已滿45天,符合法定期假。
3:自即日起30日內由清算組向黃巖工商局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手續。
蓋章及簽署:
X年X月XX日
注銷子公司決議 篇2
根據《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關規定,X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于在召開股東會議,會議就注銷分公司問題達成如下決議:
一、由于(原因),決定注銷分公司。
二、分公司的稅款已按有關規定按期如數繳清,無欠稅。并已分別在海口市國家稅務局和海口市地方稅務局辦理了分公司的稅務注銷,稅務注銷號分別為“”和“”。
三、注銷后,其資產貨物、債權債務、法律糾紛,及其他善后事宜由總公司負責,并已與總公司辦理交接。分公司已經清算完畢,如有任何債權債務由總公司全權負責。
四、分公司員工由總公司統一安排。
五、委托辦理分公司注銷事宜。
股東簽章:
X有限公司
注銷子公司決議 篇3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授權代表于_____年___月___日于北京簽署:
股權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以下簡稱“受讓股東”),其法定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陽區______路______號 _________樓。
股權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以下簡稱“出讓股東”),其法定地址位于北京市________區_________大街____號。
前 言
1.鑒于股權出讓方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某某”)于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簽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設立京___________公司(簡稱“目標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為機械設備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等。目標公司的營業執照于_____年___月___日簽發。
2.鑒于目標公司的注冊資本為_____元人民幣(rmb______),股權出讓方為目標公司之現有股東,于本協議簽署日持有目標公司百分之_____(____%)的股份;股權出讓方愿意以下列第2.2條規定之對價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其他條款和條件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的百分之____(____%)股份轉讓予股權受讓方,股權受讓方愿意在本協議條款所規定的條件下受讓上述轉讓之股份及權益。
據此,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本著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則,按照下列條款和條件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信守:
第一章 定 義
1.1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我國臺灣地區);
(2)“人民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3)“股份”指現有股東在目標公司按其根據相關法律文件認繳和實際投入注冊資本數額占目標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東權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現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權份額等。在本協議中,股份是以百分比來計算的;
(4)“轉讓股份”指股權出讓方根據本協議的條件及約定出讓的其持有的目標公司的百分之六十三(63%)的股權;
(5)“轉讓價“指第2.2及2.3所述之轉讓價;
(6)“轉讓完成日期”的定義見第5.1條款;
(7)“現有股東”指在本協議簽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合同與章程;中載明的目標公司的股東,即出讓股東和本協議股權出讓方;
(8)本協議:指本協議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列為本協議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條、款、項及附件分別指棲協議的章、條、款、項及附件。
1.3本協議中的標題為方便而設,不應影響對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
第二章 股 權 轉 讓
2.1甲方雙方同意由股權受讓方向股權出讓方支付第2.2條中所規定之現金金額作為對價,按照本協議第四章中規定的條件收購轉讓股份。
2.2股權受讓方收購股權出讓方“轉讓股份”的轉讓價為:人民幣六十三萬元。
2.3轉讓價指轉讓股份的購買價,包括轉讓股份所包含的各種股東權益。該等股東權益指依附于轉讓股份的所有現時和潛在的權益,包括目標公司所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有形和無形資產的百分之六十三(63%)所代表之利益。轉讓價不包括下列數額:(a)本協議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目標公司債務及其他應付款項(以下簡稱“未披露債務”),和(b)目標公司現有資產與附件1所列清單相比,所存在的短少、毀損、降低或喪失使用價值(統稱“財產價值貶損”)。
2.4對于未披露債務(如果存在的話),股權出讓方應按照該等未披露債務數額的百分之六十三(63%)承擔償還責任。
2.5本協議附件2所列明的債務由股權受讓方承擔。
2.6本協議簽署后7個工作日內,股權出讓方應促使目標公司向審批機關提交修改后的目標公司的合同與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目標公司股權變更所需的各項文件,完成股權變更手續,使股權受讓方成為目標公司股東。
第三章 付 款
3.1股權受讓方應在本協議簽署后十五(15)人工作日內,向股權出讓方支付部分轉讓價,計人民幣300萬元,并在本協議第4.1條所述全部先決條件于所限期限內得到滿足后十五(15)個工作日內,將轉讓價余額支付給股權出讓方(可按照第3.2條調整)。
3.2股權受讓方按照本協議第3.1條支付給股權出讓方的轉讓價款項應存入由股權出讓方提供、并經股權受讓方同意的股權出讓方之獨立銀行賬戶中,由甲乙雙方共同監管。具體監管措施為:股權受讓方和股權出讓方在本協議第3.1條所述轉讓價支付前各指定一位授權代表,共同作為聯合授權簽字人(上述兩名聯合授權簽字人合稱“聯合授權簽字人”),并將本方指定的授權代表姓名、職務等書面通知對方。在上述書面通知發出后和本協議第3.1條所述轉讓價支付前,聯合授權簽字人應在共同到上述獨立銀行賬戶的開戶銀行辦理預留印鑒等手續,以確保本條所述監管措施得以實施。該賬戶之任何款額均須由聯合授予權簽字人共同簽署方可動用。如果一方因故需撤換本方授權代表,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并在撤換當日共同到開戶銀行輸預留印鑒變更等手續。未經股權受讓方書面同意,股權出讓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換該股權受讓方授權代表。
3.3在股權受讓方向股權出讓方支付轉讓價余額前,如發現未披露債務和/或財產價值貶損,股權受讓方有權將該等未披露債務和/或財產價值貶損數額的百分之六十三(63%)從股權受讓方應向股權出讓方支付的轉讓價余額中扣除。在股權受讓方向股權出讓方支付轉讓價余額后,如發現未披露債務和/或財產價值貶損,股權出讓方應按照該等未披露債務和/或財產價值貶損數額的百分之六十三(63%)的比例將股權受讓方已經支付的轉讓價返還給股權受讓方。
3.4本協議項下,股權轉讓之稅費,由甲、乙雙方按照法律、法規之規定各自承擔。
第四章 股權轉讓之先決條件
4.1只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二十四(24)個月內下述先決條件全部完成之后,股權受讓方才有義務按本協議第三章的相關約定履行全部轉讓價支付義務。
(1)股權出讓方已全部完成了將轉讓股份出讓給股權受讓方之全部法律手續;
(2)股權出讓方已提供股權出讓方董事會(或股東會,視股權出讓方公司章程對相關權限的規定確定)同意此項股權轉讓的決議;
(3)作為目標公司股東的________已按照符合目標公司章程規定之程序發出書面聲明,對本協議所述之轉讓股份放棄優先購買權。
(4)股權出讓方已經按照中國法律法規之相關規定履行了轉讓國有股份價值評估手續,以及向中國財政部或其授權部門(以下簡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股份轉讓申請,并且已經取得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
(5)股權出讓方已履行了轉讓國有股份所需的其他所有必要程序,并取得了所有必要的許可轉讓文件;
(6)股權出讓方已簽署一份免除股權受讓方對股權轉讓完成日之前債務以及轉讓可能產生的稅務責任的免責承諾書;
(7)股權出讓方已完成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股權轉讓所要求的變更手續和各種登記;
(8)股權受讓方委聘之法律顧問所已出具法律意見,證明股權出讓方所提供的上述所有的法律文件正本無誤,確認本協議所述的各項交易協議為法律上有效、合法,及對簽約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4.2股權受讓方有權自行決定放棄第4.1條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決條件。該等放棄的決定應以書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條中有任何先決條件未能于本協議第4.1條所述限期內實現而股權受讓方又不愿意放棄該先決條件,本協議即告自動終止,各方于本協議項下之任何權利、義務及責任即時失效,對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屆時股權出讓方不得依據本協議要求股權受讓方支付轉讓價,并且股權出讓方應于本協議終止后,但不應遲于協議終止后十四(14)個工作日內向股權受讓方全額退還股權受讓方按照本協議第3.1條已經向股權出讓方支付的轉讓價,并返還該筆款項同期產生的銀行利息。
4.4根據第4.3條本協議自動終止的,各方同意屆時將相互合作輸各項必要手續轉讓股權再由股權受讓方重新轉回股權出讓方所有(如需要和無悖中國當時相關法律規定)。除本協議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股權受讓方不會就此項股權轉讓向股權出讓方收取任何價款和費用。
4.5各方同意,在股權出讓方已進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條先決條件仍然不能實現進而導致本協議自動終止的,不得視為股權受讓方違約。在此情況下,各方均不得及/或不會相互追討損失賠償責任。
13.1本協議的簽署、有效性、解釋、履行、執行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國法律并受其管轄。
13.2因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引起的或與本合同相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爭取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迅速解決,若經協商仍未能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3本協議全部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與本協議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協議于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章之日,立即生效。
股權受讓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股權出讓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