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范文3篇
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下面第一范文網小編給大家帶來行政復議決定書范文,供大家參考!
行政復議決定書范文一
申請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經我廳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筑。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筑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于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于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復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后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筑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于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筑。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范文二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范文三
申請人: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所在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友誼路412號。
法定代表人:陳吉祥,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濤,該公司項目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聯族,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申請人: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所在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通達街317號。
法定代表人:李忠祥,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險峰,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孫晶,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科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9月17日作出的《關于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向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后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轉送本機關受理)一案,本機關業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哈建招字〔20xx〕8號《關于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至多只能確認文書格式不規范,而不宜撤銷內容);2.如果復議機關予以維持,請求就因此導致申請人的財產損失予以國家賠償。
申請人稱:申請人基于對被申請人行政行為的信賴,已經履行完畢了與案外人的招投標行為,而且工程涉及的住宅已經基本銷售完畢,撤銷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已經沒有實際意義;還可能影響到已經生效的判決,必然造成申請人的財產損失;還可能影響到購買房屋的消費者辦理房屋產權等民事權利的實現。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沒有法律依據,濫用職權,應予以撤銷。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哈建招字〔20xx〕8號《關于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復印件;證據2、華僑公司與理想公司的和解協議、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20xx黑監民監字第213號)、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復印件、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xx哈民一初字第42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xx黑民一終字第262號);證據3、華僑公司與理想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關于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的說明》。
被申請人稱:1.被申請人撤銷該直接發包通知書,并不等于撤銷了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筑公司之間達成的合同;2.直接發包通知書”中所列表格中的工程信息,均為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筑公司自行填報并經雙方簽章確認,自行協商達成一致,不因被申請人撤銷該通知而失效,也不因被申請人撤銷該通知而否定其存在的事實。因此,被申請人撤銷“通知”,并沒有撤銷建設、施工單位簽章達成的一致書面協議;3.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筑公司到被申請人處備案時提供的工程造價,只是暫定價格,不是雙方結算價格。至于工程應招標而未招標簽訂合同的效力,與工程直接發包是否備案沒有關聯,無論是否備案,應招標而不招標的違法事實是存在的,合同效力由法院確定,但與行政機關是否給與工程直接發包備案無關;4.被申請人撤銷“直接發包通知書”行為,只是按照市執法監督局的要求,對華僑公司直接發包行為不予備案,不予備案行為并不能否定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筑公司就該工程呈報的簽章確認的相關工程信息,無論是否予以備案,建設、施工單位共同認定的“工程名稱、規模、結構、造價、工程項目班子人員等”是事實存在的;5.有關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理后(計劃、土地、規劃、建設審批),建審手續可以補辦,不存在不能辦理房產證問題;6.《招標投標法》、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未明確規定違反招標法規應招標而不招標的工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后必須給予簽發名稱為《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文書;7.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是按照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部門的監督意見由被申請人發文實施的,并由被申請人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依法送達申請人。綜上,被申請人認為華僑公司沒有必要申請撤銷哈建招字〔20xx〕8號文件。
被申請人就其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立案通知書;證據2.關于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整改意見的報告、關于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違法發包處理情況的說明、關于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的說明;證據3.關于對20xx30012-20xx30017號《直接發包通知書》整改意見的請示、《關于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送達回證;證據4.行政處罰卷宗。
經審查,本機關認定以下事實:被申請人于20xx年7月為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規劃街住宅工程下達了題為《哈爾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編號20xx30012— 20xx30017)的文書,文書內容為:“經調查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未經招投標已施工,工程形象已達主體工程平口。鑒于上述情況,我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其行為進行處罰,我辦予以備案。”該文書還登記了建設、施工雙方提供的工程規模、造價等相關信息(其中:20xx30016號文書,由理想建筑工程公司和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提供的規劃街—絕緣街E棟工程,建筑規模為:14166㎡;工程造價為:934.96萬元;項目經理為:賀慶;技術負責人為:馮玉寶;工長為:楊成玉;理想建筑工程公司和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均對其自身提交的以上工程信息資料加蓋單位公章予以確認)。
20xx年6月,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向被申請人下達了立案通知書,提出黑龍江省理想建筑工程公司投訴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違法發放《哈爾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執法監督局進行立案調查。經復查,20xx30012— 20xx30017號《直接發包通知書》存在標題和內容不一致問題,文書內容不是批準工程發包通知,而是針對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違法直接承發包工程提出的備案意見,作為我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機構,對違法發包行為在處罰后提出具體備案意見,屬于履行職責行為,但該文書確實存在形式上的瑕疵。《直接發包通知書》中所登記的工程名稱、建設規模等工程信息資料,均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自行申報,其真實性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自行負責,與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無關,經核查后被申請人就此情況于20xx年6月19日向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提交了《關于對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違法發包處理情況的說明》,20xx年7月11日被申請人再次向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提交了《關于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整改意見的報告》,提出將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規劃街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按照規范文書格式進行更正,并于20xx年8月29日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向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下達了《關于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的說明》,內容為“對編號為20xx30012— 20xx30017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文書題目更正為《執法意見書》。”但是,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堅持認為被申請人為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下發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缺少法律依據,要求予以撤銷。被申請人按照市行政執法監督局的要求,于20xx年9月17日作出了《關于撤銷20xx30012 —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具體行政行為,并于20xx年9月20日將《通知》送達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同時抄報市行政執法監督局。申請人不服該處理決定向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將申請轉送本機關,要求本機關依法受理。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不影響直接發包通知書中經建設、施工單位雙方加蓋公章認定的工程名稱、規模、結構、造價、工程項目班子人員等內容存在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20xx年9月17日作出的《關于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哈爾濱市建設委員會
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