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企業經營權合同(通用8篇)
合資企業經營權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第一章合營公司的組成
第二章生產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三章投資總額,投資比例及資本轉讓
第四章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
第五章合營期限及終止合同
第六章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七章董事會
第八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章勞動管理
第十一章設備、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購
第十二章納稅
第十三章保險
第十四章違約責任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十七章適用法律
第十八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十九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中國.北京.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和國市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合營公司的組成
11本合同的合營各方為:
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XX市注冊登記,其法定地址在:中國XX市西郊二里溝,法定代表:姓名職務國籍;國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國地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國地,法定代表:姓名職務國籍(如合營為多方者,可按丙,丁方依次排列).
12合營公司的名稱和法定地址:
合營公司的名稱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
合營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國外或其它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
13合營公司是在中國境內建立的合資經營有限公司,是中國法人.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
第二章生產經營范圍和規模
21合營公司的生產經營范圍是:
生產產品;(主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22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221合營公司投產后的生產能力為年.
222隨著生產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至.
(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223合營企業產品的銷售由公司為總代理.具體的銷售辦法另簽協議.
第三章投資金額,投資比例及資本轉讓
31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元(或雙方協商的另一種貨幣).
其中:甲方出資元.占注冊資本%
乙方出資元.占注冊資本%
合營各方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
32甲,乙雙方將以下列方式作為出資:
甲方:現金元.廠房元.土地使用費
元.工業產權元.其它元.共元.
乙方:現金元.機械設備元.工業產權元.專有技術使用費元.其它元.共元.
33合營各方在合營公司得到營業執照后天內.分期繳足出資資金.其應付金額和期限規定如下:
任何一方對其出資額逾期繳付或欠繳均按條辦理.
341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均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報原審批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42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公司另一方同意,公司另一方有權優先購買其轉讓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另一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第四章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
41合營公司利潤在按中國稅法納稅后,由董事會決定扣除公司的儲備基金,企業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后,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或分擔魎鴰蚍縵眨lt;/p>
42合營公司的資產負債,僅以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為限.
第五章合營期限及終止合同
51合營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開始營業,期限為年.合營期滿,合營合同自行終止.
52經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公司合營期限.應在公司期滿前六個月,向原申批機構提出延長申請.
每次延長以年為限.
53在合營期滿時,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將用幣購買外國投資者的股份,購買價格另行商定.
第六章合營各方的責任
61合營企業在正式開業前,應各負其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611甲方責任:
辦理為建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部門的申請.注冊登記手續;
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組織合營廠房的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工作;
按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廠房等(詳見附件),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入境簽
證,工作許可證等手續,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廠所需的其它人員.
612乙方責任:
按第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詳見附件一).
為使合營公司得到產品的設計,生產,安裝和維修的全部技術,為保證全部技術轉讓.乙方將提供:產品設計,制造技術和方法,生產和質量的管理方法,工廠的設計和改造及工廠的組織方法和安裝維修方法等.
辦理合營公司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事宜,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62在合營企業正式開業后各方將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如:原材料供應,產品的銷售,信息交換等可根據具體情況訂立)
第七章董事會
71合營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名,乙方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方委派.
72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的任期為四年.任期期滿如獲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任何一方需要更換自己委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時,必須事先通知合營公司和合營另一方.
73董事會的職權,決議程序及董事會的開會時間均按合營章程規定執行.
第八章經營管理機構
81合營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由方推薦,付總經理名,由甲方推薦名,乙方推薦名,正副總經理任期為年.
82總經理的職責是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組織和領導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根據合營章程的規定,協助總經理工作.
合營公司將根據本公司的業務需要,下設部門經理,負責部門業務的日常工作,并對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
83正副總經理由合營公司董事會任命和免職,正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業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職務.各部門經理由總經理任命.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91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會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制定.合營公司注冊登記后,應及時到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匯帳戶.也可以在經批準和指定的國外其它銀行開立帳戶.
92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年度,應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會計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信貸記帳法記帳.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另一種外文書寫)
93合營公司設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各一名.總會計師的職權和責任按合營公司章程規定執行.總會計師由方推薦,副總會計師由方推薦,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均由董事會任命.
第十章勞動管理
101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合營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訂立后,即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02甲乙雙方推薦及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問題,由董事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設備、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購
111合營公司為生產和經營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原則上由合營企業自行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對需要在國外采購的產品,一般應選擇具有國際先進性和適用性的產品,其價格不得超出國際市場的合理價格.
112在采購上述設備和材料前,甲乙雙方應充分醞釀協商并可派員實地考察,必要時可公開招標采購.
第十二章納稅
121合營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金.
122合營公司的職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章保險
131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合營公司成立后,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公司的保險計劃.經董事會討論決定后,以合營公司的名義辦理投保手續.
第十四章違約責任
141合營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合營另一方損失時,受損失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補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所遭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42合營一方因違反合同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詳見附件).
143合營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金額,合營公司有權收取遲延支付金額的利息,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資的貨幣支付.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151合營各方因地震,臺風,嚴重的水災和火災,戰爭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的后果不能阻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規定的情況下,不當作違約處理.
1511不可抗力必須是阻止,阻礙,遲延受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該事件發生時,已及時采取各種合理措施.
1513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時,已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并在十五天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事故及處理情況,以及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該事故發生地的有關機構出具證明.
152在事件影響已經克服或處理結束后,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
第十六章爭議的解決
161發生合同爭議時,合營各方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或經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和調解的,可以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雙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機構仲裁.在中國仲裁應遵守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在其它仲裁機構仲裁應遵守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62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或由裁決裁定.
第十七章適用法律
17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的適用法律.
172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八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81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后,可以變更或修改合營合同,但合營各方必須就此簽署書面協議,經審批機關批準方能有效.
18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營一方有權通知合營另一方解除合同:
1821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1822另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效益.
1823另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延遲履行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
1824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1825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已經出現.
18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雙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合營任何一方未征得合營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能將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違反上述規定,以任何方式轉讓的合同均屬無效.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按照本合同原則訂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協議,附件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條款與附件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本合同條款為準.
192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后,須經批準,方能生效.
193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地簽字.
194本合同用中文和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見證人(簽字)乙方見證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資企業經營權合同 篇2
(1)這是為擬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提供的章程參考格式。合資企業應根據合資企業的合同及合資企業經營管理的具體要求和條件填寫,或增減或改寫有關條款。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參考格式: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參考格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國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____有限責任公司合同(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合營公司名稱為____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省__市__路__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的地址為:
甲方:中國__公司
__省__市__路__號。
乙方:__國__公司
__國__。
第四條 合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營公司宗旨為:使用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__產品,達到__水平,獲取甲乙雙方滿意的經濟利益。(注:每個合營企業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 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設計、制造和銷售__產品以及對銷售后的__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第八條 合營公司生產規模為:
__年__(表示量的單位)
__年__
__年__
第九條 合營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
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
中國內銷售占百分之__。
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
中國內銷售占百分之__。
(注:銷售渠道、方法、責任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元。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元。
第十一條 甲、乙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__。
其中:現金__元;
機械設備__元;
廠房__元;
土地使用權__元;
工業產權__元;
其它__元。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__。
其中:現金__元;
機械設備__元;
工業產權__元;
其它__元。
第十二條 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據此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合營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合營合同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
(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修改公司規章;
--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任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__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注: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
(注: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任為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 合營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營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合營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合營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寫。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合營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頒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五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合營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犯合營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合營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營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 合營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合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合營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合營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合營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合營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合營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合營期限為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內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注:每個合資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七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所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七條 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八條 合營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__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于××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簽字。
中國__公司代表 ×國__公司代表
(簽字) (簽字)
合資企業經營權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第一條總則
1.1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獲準從事經濟活動的,其總公司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_______國法律成立的,其總公司設在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1.2甲方和乙方(以下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共同成立一個合資公司。雙方同意抱著誠摯的態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條合資企業名稱和地址
2.1合資公司的中文全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合資公司的英文全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總公司和注冊的地點設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3.1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為基礎進行經營,并以銷售其產品和提供服務而獲得公司滿意的利潤為指標。
3.2公司應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經濟效益,并根據國際商業貿易實務慣例,使公司的效率、產量、價格、及交貨時間方面應具有競爭能力。
3.3公司生產的_________產品并提供服務,面向中國國內市場和指定范圍的國際市場及有關的公司和企業銷售并履行公司確定的有關業務。
3.4設立服務公司,經營公司所需的多項生活服務業務。
第四條注冊資本與資金
4.1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對公司的責任以雙方確認的投資額為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大寫:__________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資50%計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美元),雙方將按上述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和風險。
4.2上述的資金應以雙方同意的現金,實物和技術投入。全部投資在公司成立(獲得營業執照簽發日)_________年內完成。第一次投資(甲乙方各投資_________美元)在合資公司成立后1個月內完成,其余部份投資的時間,根據實際的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4.3公司不發行股票。雙方在各自交納其投資額后,應由一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證書,由公司據此發出由正、副董事長簽署的投資證明書,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司的名稱;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資雙方的名稱和投資數額,投入資本的年、月、日,發給投資證書的年、月、日。投資證明書是非流通性的證據。雙方確認的注冊資本總額在合同期內不得減少。
4.4資金。除注冊資本外,若公司需補充資金,經董事會決定,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資經營企業貸款辦法,通過中國銀行以合適的方式在中國籌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國銀行申請貸款。
4.5雙方對公司注冊資本的投資細節由公司的董事會確定。
第五條董事會及組織機構
5.1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由六(6)名成員組成,甲、乙方各占三(3)名。董事人選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調換。董事長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董事任期四(4)年,經各方繼續委任可以連任。
5.2董事會決策一切問題需經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決通過。董事未能出席董事會可出具其簽署正式的委任書與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當處理有關雙方權益的事項時,董事會應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決定。
5.3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定于6月和12月),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須在開會前二十(20)天發出通知書。必要時,經一方全體董事要求,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協商后,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記錄采用中文和英文書寫,記錄歸檔保存。董事長不在時,由副董事長代行其職責。會議一般應在中國境內召開。在尚未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情況下,經全體董事簽字的決議書與董事會會議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5.4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與轉讓;
(3)公司期限的延長、終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結業工作;
(4)公司的發展規則和貸款計劃;
(5)公司的工作計劃,生產經營方案;
(6)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與年度會計報表;
(7)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公司發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潤分配方案;
(8)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任免及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名的各部門的負責人的任免;
(9)公司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10)公司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實施辦法;
(11)公司的人員培訓計劃;
(12)其他有關雙方權益的重大問題。
5.5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根據本合同和董事會的決議,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如總經理不在時,則由副總經理代行其職責。各部門的設立、組織、職責和人事安排,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根據董事會所決定的原則來制定,并由董事會批準。
5.6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加其他的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若正、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貪污,或嚴重地失職,董事會有權隨時予以辭退。
第六條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6.1甲方和乙方,應盡力以最有效和最經濟的辦法實現公司的經營宗旨和目標并在現行法律和允許的營業范圍內雙方選派有資格、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公司勤勉地進行營業。
6.2甲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1)協助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2)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協助公司申請獲得可能范圍內的稅收減免待遇;
(3)協助公司收集有關中國市場需求,產品競爭能力和銷售機會的發展趨勢等方面的信息;
(4)協助外籍工作人員申請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境簽證和提供在中國境內的公務旅行方便;
(5)協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員的辦公、住宿、膳食、交通、醫療等事項;
(6)協助公司聘請中國籍職員、工程師、技術人員、工人和翻譯人員;
(7)協助公司向中國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申請開立外幣和人民幣帳戶;
(8)協助公司聯系在中國境內的物資運輸、進出口報關等手續;
(9)甲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公司的請求對其他需辦的事情應予以協助。
6.3乙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1)指導和協助公司解決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提供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經營管理的經驗,從而為獲取最大限度的經營效益,為爭取其產品的優質并承擔其技術責任;
(2)為公司制定并提供有關制造工藝、設備保養、安全、物資儲存等工作細則及規定;
(3)經和甲方協商后,協助公司制定培訓計劃,在乙方所屬工廠及雙方都能接受的地點,培訓中方人員,使中方人員在培訓計劃規定的時間內,能夠掌握有關技術工藝和專門技能;
(4)協助公司收集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適用的技術、工藝、經濟信息及法律資料。
第七條籌建工作
7.1董事會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內委派籌建小組(以下簡稱籌建組)。籌建組工作計劃由董事會決定,籌建組由四(4)名組員組成,由各方提兩名組員,包括一名組長及一名副組長。董事會應指派由雙方提名的組員,并從提名組員中選出組長和副組長,但董事會有權隨時解任任何組員。任一方提名的組員被解任時,該方應提名一位接任人選,該名參與籌建組的接任人選需經董事會批準。
7.2新廠房的建筑,籌建小組按第6.2.款規定負責聯系建筑設計的批準,監督設備及材料采購,制訂建筑工程時間表,提供技術管理,確保建筑工程進度,妥善保管其報告、圖紙、檔案及其他資料。籌建小組在日常工作方面積極合作,并在新廠房建筑期間至少每星期開會一次,商討建筑工程進度和質量,此會議應做記錄并由組長和副組長簽署。
7.3至少有三(3)名籌建小組組員(包括組長)予以建議時,總經理方可代表公司與承建企業簽訂建筑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每份建筑合同規定的工程應在中國有關單位允許承建該工程范圍之內。一切工作應按照合同內載明的時間表執行。全部建筑及有關成本費不得超出該合同內載明的數額。
第八條利潤分配及稅務
8.1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后應盡快把公司的純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對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的數額比例分配給各方。為了達到本款8.1.的目的,“純利潤”表示從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項費用后余下的數額:
(1)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及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從公司所得毛利潤中扣除所得稅后的數額;
(2)按照中國有關的法律條例規定及由董事會設立的儲備基金的數額;
(3)按照董事會設立為發展和擴充公司的再投資所需基金數額;
(4)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款規定或由董事會設立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的專項資金數額。
8.2按照_________________,公司應繳的最高所得稅率為百分之十五(15%)。對于技術比較先進,規模較大的企業,給予減稅20%至50%或免稅1年至3年的優惠。公司在甲方的協助下按照中國法律及條例申請獲得減免稅待遇。
8.3公司的中國、華僑、港澳及外籍人員應按照中國稅法及條例交納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公司的權利和勞動工資
9.1按照___________公司有權利:
(1)可以獨立經營自己的企業,可以雇用外籍人員擔任技術和管理工作;
(2)雇用中國職工,由企業自行招聘,按擇優原則考核錄用,勞資雙方簽訂合同。經采用的職工,可試用3個月至6個月;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例發生變化而多余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而在本企業內又無法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予以解雇;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直至開除的處分;
9.2視公司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采用計件或計時、計日、計月工資制;
9.3雇用的外籍職工、華僑職工、港澳職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后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入,可按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公司在繳納公司所得稅后的合法利潤,可按外匯管理的規定,通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
9.4公司因故中途停業,經向有關部門申報理由,辦理清債手續,其資產可轉讓,資金可匯出。
第十條會計與審計
10.1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中外合資企業財會統一條例建立會計制度。
10.2公司應在財務年度內,每季終結十(10)天內編制季度財務報表,并將該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財務報表應包括該會計期間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并以中英文編制。由公司主管財務的職員簽署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3公司應在財務年度終結后三十(30)天內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并將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度財務報表包含截止該財務年度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財務報表應以中英文編制并由董事會委托的經政府注冊的一家會計事務所予以審計并證明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4甲方和乙方有權隨時在公司每個財務年度終結后一(1)個月內自費派審計師審查公司的經營帳目及記錄。
第十一條協議的生效和合資期限
11.1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準后,公司收到批準書后的1個月內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主管審批部門批準之日,即為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雙方所簽署的一切意向書與其他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動失效。
11.2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公司的合資期限為十(10)年。若公司業務有發展,注冊資本需增多,則合資期限可延長。延長期限屆時將另行商定。
11.3當期限屆滿前六(6)個月,雙方同意終止合同之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合資公司的期限可繼續作每次為期五(5)年的延長。
11.4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終止合同,均需報原合同批準之機構批準。
第十二條轉讓
12.1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及中國主管審批部門的批準,不得向第三者轉讓、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轉讓股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公司的一方希望轉讓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時,公司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2)為優先給受讓方,在轉讓方提出書面轉讓要求后三十(30)天內作出答復,否則轉讓方有權向第三者轉讓;
(3)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份投資時,第三者的資格和信譽必須獲得他方的書面認可,轉讓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轉讓方應將其受讓方關于轉讓的相應部份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兩份副本,提交給公司他方;
(4)公司營業,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妨礙或組織機構受到影響;在批準轉讓后,公司應在三十(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終止和清算
13.1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任一方可發出終止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至少應在合同終止前的六十(60)天內發出:
(1)在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宣布破產、清盤或解散;
(2)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為此,終止合同通知書應說明違約的事項及違約方在通知書期間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這些違約事項;
(3)在雙方嚴格遵守條文后,仍然違反政府現行的法律、法令或條例,使公司無法繼續營業。
13.2本合同提前終止或終止后,公司對其資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在清算時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按合同規定執行。
13.3當公司期滿或合同終止,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則并確定清算委員會成員。清算委員會可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3.4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并經有關當局批準,清算委員會可將公司以“營業中的公司”出售并簽售購協議書。甲方有優先購買權。
13.5若沒有買主愿意購買“營業中的公司”,則公司的業務予以終止,清算委員會可以按分項售賣公司的資產。在這種情況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乙方次之。
13.6違約一方,必須對申請結束營業的一方因其違約事項所蒙受的財務損失擔負責任。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
14.1遵照關于申請辦理《土地使用》的規定,甲方需代表公司向政府有關部門
填交新廠房的用地申請書,取得規劃部門的批準,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14.2按照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公司作為技術密集的先進的項目可申請免繳土地使用費。公司亦應申請獲得有關土地使用費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保險
15在合同期內,公司總經理與第一副總經理擬根據不同階段不同業務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項目。在價格、服務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向中國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六條適用的法律
16.1公司的建立、經營、管理、稅務、進出口物資、勞動管理、土地使用、人員出入境及其他活動應遵守經頒布的廣東省經濟特區內的有關法律、規章及條例。在此法律、規章及條例中尚無規定時,合資公司應遵守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公司亦應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6.2公司的財產、權利和乙方的投資、利潤分成,根據本合同規定乙方應得的數額及乙方的一切合法權益,應受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廣東省經濟特區的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的保護。
第十七條爭執的解決和仲裁
17.1在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首先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7.2由于本合同引起甲方與乙方之間的任何爭執,首先應由董事會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協商解決。若于三十(30)天內未能解決時,甲方和乙方可選擇第三方進行調解。
17.3若調解于三十(30)天內不能解決時,其爭執應由仲裁作最終裁決。仲裁小組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甲方指派一名,乙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員由甲、乙方指派的兩名仲裁員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兩名仲裁員,意見分歧,則第三名仲裁員應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組主席,仲裁地點在瑞典斯德哥爾摩。
17.4仲裁的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機構裁定。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
18.1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僅限于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傳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把本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延長的時間應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8.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任何一方應立即以電報或電傳把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隨后于十四(14)天內用航空掛號信經政府有關當局或部門確認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超過九十(90)天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為仍繼續執行協議或提前終止協議。
第十九條合同文字和語言
19.1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條款與合同主件的相應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合同主件為準。
19.2本合同修訂須經雙方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文件。經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后的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9.3本合同內書寫的標題,僅為醒目所列,不影響條款的意義和解釋。
19.4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書寫,而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公司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6雙方同意以漢語和英語為工作語言。
第二十條文本
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種文本雙方各執兩份。
第二十一條其他
21.1本合同生效日起,雙方以前簽訂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即告作廢。
21.2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文件的任何條款除對適用法律有違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強行的條款外,余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強制執行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應予以執行,不得受到影響或削弱。
21.3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之代表于首頁寫明的日期簽訂,特此證明。
第二十二條通知
22.1公司雙方的任一方向對方遞送通知文件(包括電傳、電報、信件等),按下列地址發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認為已送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2本公司生效期間,雙方有權隨時更改各自地址,但更改時應提前一(1)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
備注
建立中外合資企業須遵照中國有關法律,按主管部門及審批部門批準的雙方簽訂的契約予以辦理商業登記手續。合資企業是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合資雙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關于合資期限、經營自主權、稅務優惠等必須在契約中明確規定。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合資企業經營權合同 篇4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第一章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公司與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共同投資興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本合同。
第二章合營各方
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中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_________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為: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國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_________國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職名: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第三章合資經營企業的成立
第二條以上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它有關法規,同意在_________建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三條合資經營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資企業)
英文名稱為:_________
法定地址為:_________
第四條合資企業是經_________(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并在_________登記注冊的中國企業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件規定。
第五條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對合資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各方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虧損。
第四章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合營雙各方合資經營的宗旨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和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積極研制、開發和生產國內外市場適銷產品,提供高效、便捷、優質的服務,滿足社會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七條合資企業的經營范圍為:_________
第八條合資企業的經營規模為:_________
第五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九條合資企業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或外幣_________)
第十條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或外幣_________)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十一條合資雙方的出資方式:
甲方:現金_________元,建筑物折_________元,機械設備折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權折_________元,工業產權折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乙方:現金_________元,機械設備折_________元,工業產權折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第十二條合資企業注冊資本由合資各方按其出資比例自合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___天內一次性投入。(或分期投入)
第十三條合資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經審批機關批準。
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非合營方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六章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合營各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務:
甲方責任:
(一)按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如期出資;
(二)辦理申請設立合資企業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三)辦理申請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四)組織合資企業廠房和其他配套設施的設計、施工;
(五)協助辦理外方作為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六)協助合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迅設施等;
(七)協助合資企業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八)協助合資企業招聘當地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其他人員;
(九)協助外方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暫住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
(十)負責辦理合資企業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責任:
(一)按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如期出資、并負責將作為出資的機械設備等實物運至XX市目的地;
(二)協助合資企業辦理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三)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四)培訓合資企業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五)負責技術轉讓的外方應負責合資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
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六)負責辦理合資企業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董事會
第十五條合資企業設董事會,合資企業成立之日,為董事會正式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甲方委派出所_________人,乙方委派_________人。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______人,董事長由___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長由_________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長任期四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董事會是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企業業的切重大事宜。
對于下列事項應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董事會全體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
(一)合資企業章程的修改。
(二)合資企業的中止、解散。
(三)合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減和轉讓。
(四)合資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
對于其他事宜,可采取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決定。
第十八條董事長是合資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取權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一般應在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
第八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合資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_______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_____年。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資企業的日常經理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總經理協商。
第二十三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董事會可以隨時解聘。
第九章設備購買
第二十四條合資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就盡先在中國購買。
第二十五條合資企業委托_________方在國際市場先購設備、材料等物資,其他方有權參與選購。
第二十六條合資企業從國外市場購買的設備、運輸工具、原材料、配套件等,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提交中國商品檢驗機構檢驗。
第十章產品銷售
第二十七條合資企業的產品,在中國境內(或境外)市場銷售。
第二十八條合資企業的產品按以下方式銷售:_________
第二十九條為了在中國境內我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后的產品維修服務,合資企業可經中國有關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的分支機構。
第三十條合資企業的產品商標由董事會確定后報工商管理部門登記。
第十一章稅務、財務、會計與統計
第三十一條合資企業按照中國有圈稅收法規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二條合資企業職工按照中國有關稅收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三條合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企業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合資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會計制度、財務管理規定,設立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制定本企業的會計制度。
本企業的會計制度須報_________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合資企業按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如實報送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并向原審批機關抄報年度會計報表。
第三十六條合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依照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統一標準,如實提供統計資料,報審批機關、統計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備案。
第十二章外匯管理與保險
第三十七條合資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合資企業應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
第三十九條合資企業的各項保險均應在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價值、保期等按國家有關的規定由合資企業董事會決定。
第十三章勞動管理與工會組織
第四十條合資企業職工的雇用、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國其它勞動管理法規,經董事會研究制度管理方案,通過合資企業與合資企業的工會組織集體或職工個人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后,報XX市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合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等,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二條合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合資企業應按規定為企業工會提供經費和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章合營期限
第四十三條合資企業的期限為___
______年。合資企業的合營期限從合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合營各方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并簽署書面協議后,應在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章合同的修改與變更
第四十四條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合資企業的經營范圍變更、分立、合并、注冊資本的增減、轉讓或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并簽署書面協議,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合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章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六條合資企業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散:
(一)合營期限屆滿;
(二)合資企業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四)合資企業未達到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的;
(五)合營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六)合資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終止合資合同。
本條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下,應由合資企業董事會或合營各方共同提出申請,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本條第(五)項所列情形下,守約方有權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解散合資企業。
第四十七條合資企業宣告解散時,合資企業依法進行清算,清算期限、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組織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并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并監督執行。
第十七章違約責任與不可抗力
第四十八條由于合營一方不履得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致使合資企業無法繼續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守約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關有權報原審批機關批準解散該企業。繼續經營的,違約一方應賠償合資企業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九條合營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規定按期繳付其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的違約金給守約方。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一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如違約方逾期仍未繳付或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資企業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有權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合資企業或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資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并向違約方索賠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五十條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各方的過失,根據實行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提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五十一條由于地震、臺風、水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的,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就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事發之日起十五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二條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一切爭議,各方就通過友好協商或調解解決。
如果協商或調解不能解決,經各方協商,提交促裁機構,按該機構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第五十三條在仲裁過程中,除有爭議的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十九章適用法律
第五十四條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二十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五條本合同用中方書寫。
第五十六條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同時訂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合資企業章程、工程協議、技術轉讓、銷售協議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七條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_________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修改時同。
第五十八條合營各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力、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營各方的法定地址即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九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資各方各執_________份,合營企業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條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合營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____簽署。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
合資企業經營權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第一條總則
中國_______公司與_______國_______公司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同意共同投資興辦合資經營企業,茲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合資雙方
中國_______公司(簡稱甲方),以中國_______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姓名_______職務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國_______公司(簡稱乙方),在_______國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姓名_______職務_______國籍_______。
第三條成立合資公司
3.1.甲、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有關法律,意在中國境內成立合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合資公司)。
3.2.合資公司中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資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資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合資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的規定。
3.4.合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系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按注冊資本的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條合資公司宗旨
合資公司以公正、合法、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為基礎進行經營,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采用先進而適用的科學的管理方法予以管理企業。以質優、價廉、交貨及時、售后服務完善等在國際及國內市場中顯示其競爭能力,為投資雙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五條合資公司的經營范圍
合資公司生產、經營一產品,對銷售產品予以維修服務并研究開發新產品。合資公司的生產規模為_______。隨著生產經營的擴大,生產規模可增加到年產_______,產品品種發展到_______種。
第六條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6.1.注冊資本為_______美元。實際投資為_______美元。
甲方投資額為_______美元,占總額_______%;
乙方投資額為_______美元,占總額_______%。
6.2.甲、乙方按雙方商定的現金及實物投資;
甲方:現金_______美元;
機器設備購入價格_______美元(附件在本書內簡略)。
廠房建造估算價格_______美元(廠房設計、進度、質量控制附件,在本書內簡略)。
乙方:現金_______美元;
工業產權_______美元;
轉讓產品的制造工藝、專利費_______美元(附件在本書內簡略)。
6.3.上述的實際投資金額以雙方同意的現金、實物和技術投入。全部投資需在合資公司獲得營業執照后的_______個月內完成。除注冊資本外若需合資公司增補資金,經董事會決定以合適的方式在中國籌集或直接向國外銀行貸款。
6.4.甲、乙方按美元投入,在中國境內所需人民幣支付的開銷費需折合美元匯率,應以支付日的前1日17時,中國銀行公布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為準。
乙方年終所獲凈利潤的人民幣部分金額應按年終審計師核準后7個工作日17時中國銀行公布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為準。
6.5.甲、乙方任一方若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投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并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條雙方的責任
7.1.甲方負責
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手續,組織合資公司所需廠房和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及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協助合資公司招聘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才、技術人員、工人及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入境簽證手續;
辦理合資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7.2.乙方負責
為合資公司在國際市場中選購先進適用的機械設備并提供有關信息,以質擇優,保質保量地引進所需設備;
引進機械的合同條款待董事會審閱后由主管部門予以辦理;
指派驗收引進設備、安裝、調試的技術人員,培訓合資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監督技術轉讓方按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能持久地穩定地生產合資的產品;
辦理合資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技術轉讓
8.1.甲、乙方同意由合資公司_______方或第三者簽訂技術轉讓協議為達到本合同第四條所規定的宗旨。引進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包括產品設計、制造工藝、檢驗方法、材料配方、質量標準、商標及包裝等。
8.2.按合同規定乙方和技術轉讓方應保證產品質量和數量。為此,引進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應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亦是同類技術中屬先進的,設備的選型及性能應是優良的以滿足技術轉讓的要求。
8.3.乙方對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工藝流程和設備進廠時間及技術服務,應開列清單作為該協議的附件并保證實施。
8.4.圖紙、技術條件和其他技術資料是技術轉讓的組成部分,應保證如期提供。
8.5.在技術轉讓協議期內,乙方及轉讓方對該項技術的改進、技術情報和資料應及時提供給合資公司,不另收費。
8.6.乙方保證在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協助合資公司的技術人員掌握其轉讓的技術。
8.7.若乙方未能按合同及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提供設備和技術或發現有欺騙或隱瞞行為,甲方可提出索賠以彌補損失。
8.8.技術轉讓費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為產品的凈銷售額的_______%,提成費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8.9條款規定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為技術轉讓提成費的有效期。
8.9.合資公司與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為_______(大寫_______)年。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后,合資公司有權繼續使用和研究開發該技術。自引進該項技術于正式投產后持續_______(大寫_______)年后,以合資公司的名義有權向任何第三方轉讓該項技術,原技術轉讓方無權予以干涉或指控。
第九條產品銷售
9.1.合資公司的產品可在中國境內、外市場銷售,外銷部分占_______%,內銷部分占_______%。
9.2.產品可由下列渠道向境外銷售:
由合資公司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占_______%;
由合資公司與_______外貿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委托其代銷和寄售占_______%。
9.3.為了擴大產品銷售及保持產品信譽,可在中國境外設立“產品服務中心”,承辦售后服務事宜。
9.4.合資公司的產品在技術轉讓期限同所使用的商標為_______。
第十條董事會
10.1.合資公司注冊登記之日,為合資公司成立之日。董事會由_______名董事組成,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數通過決定。董事長是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
10.2.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3/4董事提議,董事長或召開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10.3.合資公司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各一名,總經理由乙方推薦,副總經理由甲乙方推薦并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___年。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若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經董事會議可隨時撤換。
第十一條職工管理
11.1.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及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11.2.合資公司職工的雇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遵照《外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經董事會研究,制訂勞動合同予以實施。勞動合同簽訂后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1.3.合資公司職工有權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十二條財務、稅務、審計
12.1.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等須用中英文書就。
12.2.合資公司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12.3.合資公司職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2.4.合資公司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予以決定。
12.5.合資公司的財務、審計應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或審計師予以審計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若乙方需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予以審查,甲方應予以同意,但一切費用自理。
12.6.每一營業年度的前3個月,由總經理編制上一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查通過。
第十三條籌備工作
13.1.合資公司在籌備、建設期間,董事會下設立籌建組,籌建組由_______人組成,甲方_______人,乙方_______人。籌建組組長一人,由_______方推薦,副組長一人,由_______方推薦。籌建組長和副組長由董事會任命。
13.2.籌建組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組織有關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的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策及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13.3.籌建組負責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性能考核,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盡量優先在中國購買,在國外市場選購設備應邀請甲方派
人參加。
13.4.籌建組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董事會同意后列入工程預算。
13.5.籌建組在工程完成并辦理移交手續后,經董事會批準,予以撤銷。
第十四條合營期限
14.1.合資公司的合營期限為_______年。合資公司的成立日期即合資公司領得營業執照之日。經一方提議,董事會一致通過,于合資期滿6個月前向主管部門申請延長合資期限。
14.2.合資期滿或提前終止,合資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根據甲、乙方投資比例予以分配。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15.1.甲、乙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的第六條的規定依期按數投資時,從逾期第30個銀行日算起,每逾期1天,違約方應繳付投資額的_______%的違約罰款給予守約的一方。若逾期90天仍未提交投資額,除累計應繳付投資額的_______%的違約罰款外,守約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六條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15.2.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一方承擔責任。若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15.3.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應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十六條合同修改、終止和解除
16.1.本合同及附件予以修改時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方能生效。
16.2.合資公司由于某種原因出現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可提前終止合資期限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條保險
合資公司的各項工程的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具體事宜由主管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用電報通知對方。于15天內提供事故的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部門出具。根據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條仲裁
19.1.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產生分歧應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19.2.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分歧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條合同生效
20.1.根據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附件(合資企業章程)均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0.2.本合同及附件均須經投資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
20.3.甲、乙雙方除簽發的通知、電報、電傳外,凡涉及雙方的權利、義務時應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第二條所列地址為法定的甲、乙方的通訊地址,若法定地址有所變更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
第二十一條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簽訂、效力、解釋和履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二條文本
22.1.本合同以中、英文書就,中、英文具有同等效力,中、英文本如有不符,以_______文為準。
22.2.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系為醒目而用,不影響對本合同所列內容的解釋。
甲方授權代表:_______ 乙方授權代表: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公司 __________國____________司
簽字:_______ 簽字:_______
見證人:_______ 見證人:_______
日期:_______ 日期:______
合資企業經營權合同 篇6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________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國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 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國_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______有 限公司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合營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外文名稱為: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第三條 合營各方的名稱、法定地址為:
中國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______國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_____國________
第四條 合營公司有限公司。
第五條 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 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營各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 的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辦法,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利益。
第七條 合營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
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_,在國內銷售占百分之_____。
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_,在國內銷售占百分之_____。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元。
其中,基本建設資金為_____。
流動資金為______。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_____元。
合營各方出資如下:其中:甲方_____元,占____%,乙方_____元, 占____%。
第十條 合營各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一條 合營各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的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并出 具驗資報告。
由合營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合營各方均不得將出資證明書,向外抵押 擔保或作其他有損合營公司利益的用途。
第十二條 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
一方轉讓 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后,并報審批 機關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合營公司設董事會。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修改公司規章;
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其他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
決定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事項;
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董事會由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 _名。
董事任期為___年,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___方委派,副董事長___名,由___方委派。
第十九條 合營各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___次。
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 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 持。
第二十三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時間和地 點。
第二十四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
如屆 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決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 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做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 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
記錄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_文。
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_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____。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 門。
第三十條 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 請。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 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 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 方能生效。
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年。
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四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 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公司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 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六條 合營公司如生產經營需要,可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 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營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 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合營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合營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 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退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 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如觸犯刑律 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 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
律師365
第三十九條 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也可同時用外文書寫)
第四十一條 合營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 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牌價計算。
(注:經合營各方商定,也可采 用某一種外國貨幣為本位幣)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合營公司所得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頭四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 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出具查帳報告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會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
查閱時,合營公司應 提供方便。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 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處理,如需加速折舊,報稅務機關批準。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公司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四十九條 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 獎勵及福利基金。
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 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一條 每個會議年度后四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二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
上一個會計年度 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 工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 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 辦理。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由合營公司公開 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五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反合營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 給予警 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
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 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合營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七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 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五十八條 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 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五十九條 合營公司工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
協助合 營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
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 展文藝、體育活動;
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營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條 合營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合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一條 合營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合營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 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合營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三條 合營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
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四條 合營期限為_____年。
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 合營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 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 手續。
第六十六條 合營各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做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合營各方的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注:每個合作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六十八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 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六十九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 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根據合營合同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的依據。
制定清算方案,提請 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一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債務和損失全部清償后(其剩余財產如超過注冊資本的,還 應扣除依法交納的所得稅)的剩余財產,按合營各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 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四條 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五條 合營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文書寫。
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 為準。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須經審批機關批準才能生效。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于一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 授權代表在中國廣州市簽字
甲方:國 公司代表 (簽字)
乙方: 國 公司代表 (簽字)
合資企業經營權合同 篇7
合同編號:_________
中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外方: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條 總則
1.1 _________公司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獲準從事經濟活動的,其總公司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以下簡稱中方);_________公司是遵照_________國法律成立的,其總公司設在_________(以下簡稱外方)。
1.2 中方和外方(以下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共同成立一個合營企業。雙方同意抱著誠摯的態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條 合資企業名稱和地址
2.1 合營企業的中文全名稱:_________。
2.2 合營企業的英文全名稱:_________。外商投資企業除中文名稱外,也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外文名稱。合營企業的名稱應符合下列要求:
(1)要有字號或商號;
(2)要標明所屬行業或經營特點;
(3)組織形式;
(4)不得與國內同行業的另一企業名稱混同。
2.3 合營企業和注冊的地點設在_________。
第三條 合營企業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3.1 合營企業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為基礎進行經營,并以銷售其產品和提供服務而獲得合營企業滿意的利潤為指標。
3.2 合營企業應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經濟效益,并根據國際商業貿易實務慣例,使合營企業的效率、產量、價格、及交貨時間方面應具有競爭能力。
3.3 合營企業生產的_________產品并提供服務,面向中國國內市場和指定范圍的國際市場及有關的合營企業和企業銷售并履行合營企業確定的有關業務。
3.4 設立服務合營企業,經營合營企業所需的多項生活服務業務。
第四條 注冊資本與資金
4.4 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合營企業。雙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雙方確認的投資額為限。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以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營各方約定的外幣表示。
4.5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元),中方出資_________%計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元)、外方各出資_________%計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元),雙方將按上述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和風險。其中外方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5%。
4.6 合營企業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4.7 外方出資的外幣,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成人民幣或者套算成約定的外幣。中方出資的人民幣現金,需要折算成外幣的,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
4.8 外方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4.9 中方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方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4.10 外方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出資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
(2)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4.11 外方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作為出資,應當提交該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者商標注冊證書的復制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特性、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與中方簽訂的作價協議等有關文件,作為合營合同的附件。
4.12 全部投資在合營企業成立(獲得營業執照簽發日)_________年內完成。第一次投資(中外方各投資_________元)在合營企業成立后1個月內完成,其余部分投資的時間,根據實際的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4.13 雙方在各自交納其投資額后,應由一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證書,由合營企業據此發出由正、副董事長簽署的投資證明書,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合營企業的名稱;合營企業成立的年、月、日;合資雙方的名稱和投資數額,投入資本的年、月、日,發給投資證書的年、月、日。投資證明書是非流通性的證據。雙方確認的注冊資本總額在合同期內不得減少。
4.14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4.15 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應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16 合營的任何一方,逾期未繳付或未繳清合同規定的出資額,該違約方應當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賠償損失。另外,守約方還可要求違約方賠償因其違約造成的可預見的損失。
4.17 延期出資或不出資應承擔支付延遲利息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出資貨幣的折算應以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為準,“繳款當日”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出資日,而不是實際繳款日。
第五條 董事會及組織機構
5.1 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
(1)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2)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
(3)董事的任期為4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4)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5)董事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6)董事會會議應當在合營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
5.2 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包括:
(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與轉讓;
(3)合營企業期限的延長、終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結業工作;
(4)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5)合營企業的發展規則和貸款計劃;
(6)合營企業的工作計劃,生產經營方案;
(7)合營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與年度會計報表;
(8)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合營企業發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潤分配方案;
(9)合營企業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任免及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名的各部門的負責人的任免;
(10)合營企業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11)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實施辦法;
(12)合營企業的人員培訓計劃;
(13)其他有關雙方權益的重大問題。
5.3 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授權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營企業。
5.4 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5.5 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合營企業董事會聘請,可以由中國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外國公民擔任。
5.6 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5.7 總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當同副總經理協商。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5.8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六條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6.1 中方和外方,應盡力以最有效和最經濟的辦法實現合營企業的經營宗旨和目標并在現行法律和允許的營業范圍內雙方選派有資格、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合營企業勤勉地進行營業。
6.2 中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合營企業辦理下列事宜:
(1)協助合營企業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2)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協助合營企業申請獲得可能范圍內的稅收減免待遇;
(3)協助合營企業收集有關中國市場需求,產品競爭能力和銷售機會的發展趨勢等方面的信息;
(4)協助外籍工作人員申請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境簽證和提供在中國境內的公務旅行方便;
(5)協助合營企業安排工作人員的辦公、住宿、膳食、交通、醫療等事項;
(6)協助合營企業聘請中國籍職員、工程師、技術人員、工人和翻譯人員;
(7)協助合營企業向中國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申請開立外幣和人民幣帳戶;
(8)協助合營企業聯系在中國境內的物資運輸、進出口報關等手續;
(9)中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合營企業的請求對其他需辦的事情應予以協助。
6.3 外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合營企業辦理下列事宜:
(1)指導和協助合營企業解決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提供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經營管理的經驗,從而為獲取最大限度的經營效益,為爭取其產品的優質并承擔其技術責任;
(2)為合營企業制定并提供有關制造工藝、設備保養、安全、物資儲存等工作細則及規定;
(3)經和中方協商后,協助合營企業制定培訓計劃,在外方所屬工廠及雙方都能接受的地點,培訓中方人員,使中方人員在培訓計劃規定的時間內,能夠掌握有關技術工藝和專門技能;
(4)協助合營企業收集與合營企業業務有關的、適用的技術、工藝、經濟信息及法律資料。
第七條 籌建工作
7.1 董事會應在合營企業成立之日起_________天內委派籌建小組(以下簡稱籌建組)。籌建組工作計劃由董事會決定,籌建組由_________名組員組成,由各方提兩名組員,包括一名組長及一名副組長。董事會應指派由雙方提名的組員,并從提名組員中選出組長和副組長,但董事會有權隨時解任任何組員。任一方提名的組員被解任時,該方應提名一位接任人選,該名參與籌建組的接任人選需經董事會批準。
7.2 新廠房的建筑,籌建小組負責聯系建筑設計的批準,監督設備及材料采購,制訂建筑工程時間表,提供技術管理,確保建筑工程進度,妥善保管其報告、圖紙、檔案及其他資料。籌建小組在日常工作方面積極合作,并在新廠房建筑期間至少每星期開會一次,商討建筑工程進度和質量,此會議應做記錄并由組長和副組長簽署。
7.3 至少有_________名籌建小組組員(包括組長)予以建議時,總經理方可代表合營企業與承建企業簽訂建筑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每份建筑合同規定的工程應在中國有關單位允許承建該工程范圍之內。一切工作應按照合同內載明的時間表執行。全部建筑及有關成本費不得超出該合同內載明的數額。
第八條 引進技術
8.1 引進技術,是指合營企業通過技術轉讓的方式,從第三者或者合營者獲得所需要的技術。
8.2 合營企業引進的技術應當是適用的、先進的,使其產品在國內具有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或者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能力。
8.3 在訂立技術轉讓協議時,必須維護合營企業獨立進行經營管理的權利,并參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要求技術輸出方提供有關的資料。
8.4 合營企業訂立的技術轉讓協議,應當報審批機構批準。
8.5 技術轉讓協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技術使用費應當公平合理;
(2)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技術輸出方不得限制技術輸入方出口其產品的地區、數量和價格;
(3)技術轉讓協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4)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后,技術輸入方有權繼續使用該項技術;
(5)訂立技術轉讓協議雙方,相互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應當對等;
(6)技術輸入方有權按自己認為合適的來源購買需要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原材料;
(7)不得含有為中國的法律、法規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
第九條 場地使用權及其費用
9.1 合營企業使用場地,必須貫徹執行節約用地的原則。所需場地,應當由合營企業向所在地的市(縣)級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通過簽訂合同取得場地使用權。合同應當訂明場地面積、地點、用途、合同期限、場地使用權的費用(以下簡稱場地使用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違反合同的罰則等。
9.2 合營企業所需場地的使用權,已為中方所擁有的,中方可以將其作為對合營企業的出資,其作價金額應當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
9.3 場地使用費標準應當根據該場地的用途、地理環境條件、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合營企業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1)場地使用費在開始用地的5年內不調整。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供需情況的變化和地理環境條件的變化需要調整時,調整的間隔期應當不少于3年。
(2)場地使用費作為中方投資的,在該合同期限內不得調整。
(3)從事農業、畜牧業的合營企業,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營企業營業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門繳納場地使用費。
(4)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從事開發性的項目,場地使用費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給予特別優惠。
(5)合營企業取得的場地使用權,其場地使用費應當按合同規定的用地時間從開始時起按年繳納,第一日歷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繳。在合同期內,場地使用費如有調整,應當自調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費用標準繳納。
第十條 購買與銷售
10.1 合營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簡稱物資),有權自行決定在中國購買或者向國外購買。
(1)合營企業需要在中國購置的辦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購買,不受限制。
(2)合營企業在合營合同規定的經營范圍內,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屬國家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每年編制一次計劃,每半年申領一次。外方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可以憑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直接辦理進口許可證進口。超出合營合同規定范圍進口的物資,凡國家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應當另行申領。
10.2 合營企業有權自行出口其產品,也可以委托外方的銷售機構或者中國的外貿合營企業代銷或者經銷。
合營企業生產的產品,可以自主經營出口,凡屬國家規定需要領取出口許可證的,合營企業按照本企業的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申領一次。
10.3 合營企業在國內購買物資的價格以及支付水、電、氣、熱、貨物運輸、勞務、工程設計、咨詢、廣告等服務的費用,享受與國內其他企業同等的待遇。
10.4 合營企業與中國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往來,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和雙方訂立的合同承擔經濟責任,解決合同爭議。
10.5 合營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報表。
第十一條 利潤分配及稅務
11.1 合營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合營企業的職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營企業進口下列物資,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
(1)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方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營企業建廠(場)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下同);
(2)合營企業以投資總額以內的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3)經審批機構批準,合營企業以增加資本所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4)合營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
11.2 上述減稅、免稅進口物資,經批準在中國國內轉賣或者轉用于在中國國內銷售的產品,應當照章納稅或者補稅。
11.3 合營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中國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或者退稅。
11.4 外方將分得的凈利潤用于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時,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
第十二條 勞動管理與工會
12.1 合營企業有權:
(1)可以獨立經營自己的企業,可以雇用外籍人員擔任技術和管理工作;
(2)雇用中國職工,由合營企業自行招聘,按擇優原則考核錄用,勞資雙方簽訂合同。經采用的職工,可試用3個月至6個月;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例發生變化而多余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而在本企業內又無法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予以解雇;對違反合營企業規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直至開除的處分;
12.2 視合營企業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采用計件或計時、計日、計月工資制;
12.3 雇用的外籍職工、華僑職工、港澳職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后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入,可按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合營企業在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后的合法利潤,可按外匯管理的規定,通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
12.4 合營企業因故中途停業,經向有關部門申報理由,辦理清債手續,其資產可轉讓,資金可匯出。
12.5 合營企業對于因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而多余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也不宜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以解雇;但是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由企業給予補償。
12.6 合營企業對于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12.7 合營企業職工因有特殊情況,按照勞動合同規定,通過工會向企業提請辭職時,企業應予同意。
12.8 合營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獎勵、津貼等制度,由董事會討論決定。合營企業提取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必須用于對職工的獎勵和集體福利。合營企業必須按照中國法律的規定,支付中方職工勞動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合營企業必須執行中國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中國政府勞動部門有權監督檢查。
12.9 合營企業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12.10 合營企業董事會會議討論合營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12.11 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董事會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12.12 合營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合營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合營企業每月按企業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三條 會計與審計
13.1 合營企業的財務與會計制度,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營企業的情況加以制定,并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合營企業設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負責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必要時,可以設副總會計師。
13.2 合營企業設審計師(小的企業可以不設),負責審查、稽核合營企業的財務收支和會計賬目,向董事會、總經理提出報告。
13.3 合營企業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13.4 合營企業會計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一切自制憑證、賬簿、報表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
13.5 合營企業原則上采用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經合營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種外國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13.6 合營企業的賬目,除按記賬本位幣記錄外,對于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款項以及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與記賬本位幣不一致時,還應當按實際收付的貨幣記賬。
13.7 以外國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合營企業,其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13.8 因匯率的差異而發生的折合記賬本位幣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賬。記賬匯率變動,有關外幣各賬戶的賬面余額,于年終結賬時,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13.9 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1)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2)儲備基金除用于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準也可以用于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3)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確定分配的,應當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13.10 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13.11 合營企業應在財務年度內,每季終結_________天內編制季度財務報表,并將該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中、外方及各董事。財務報表應包括該會計期間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并以中英文編制。由合營企業主管財務的職員簽署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3.12 合營企業應在財務年度終結后_________天內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并將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中、外方及各董事。年度財務報表包含截止該財務年度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財務報表應以中英文編制并由董事會委托的經中國政府注冊的一家會計事務所予以審計并證明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3.13 中方和外方有權隨時在合營企業每個財務年度終結后_________個月內自費派審計師審查合營企業的經營帳目及記錄。
第十四條 外匯管理
14.1 合營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14.2 合營企業憑營業執照,在境內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和人民幣賬戶,由開戶銀行監督收付。
14.3 合營企業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應當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準,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報告收付情況和提供銀行對賬單。
14.5 合營企業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其年度資產負債表和年度利潤表,應當通過合營企業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
14.6 合營企業根據經營業務的需要,可以向境內的金融機構申請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銀行借入外匯資金,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14.7 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益,依法納稅后,減去在中國境內的花費,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匯匯出。
第十五條 協議的生效和合資期限
15.1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準后,合營企業收到批準書后的1個月內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主管審批部門批準之日,即為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雙方所簽署的一切意向書與其他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動失效。
15.2 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合營企業的合資期限為_________年。若合營企業業務有發展,注冊資本需增多,則合資期限可延長。延長期限屆時將另行商定。
15.3 當期限屆滿前_________個月,雙方同意終止合同之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合營企業的期限可繼續作每次為期_________年的延長。
15.4 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終止合同,均需報原合同批準之機構批準。
第十六條 轉讓
16.1 合營企業的任何一方未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及中國主管審批部門的批準,不得向第三者轉讓、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轉讓股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合營企業的一方希望轉讓其在合營企業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時,合營企業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2)為優先給受讓方,在轉讓方提出書面轉讓要求后_________天內作出答復,否則轉讓方有權向第三者轉讓;
(3)合營企業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份投資時,第三者的資格和信譽必須獲得他方的書面認可,轉讓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企業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轉讓方應將其受讓方關于轉讓的相應部份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兩份副本,提交給合營企業他方;
(4)合營企業營業,不得使合營企業的工作受到妨礙或組織機構受到影響;在批準轉讓后,合營企業應在_________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解散和清算
17.1 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6)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17.2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合營企業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委員會,由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事宜。
(1)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者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
(2)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當從合營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3)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執行。
(4)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該合營企業起訴和應訴。
17.3 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17.4 合營企業解散時,其資產凈額或者剩余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清算所得,應當依法繳納所得稅。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告審批機構,并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17.5 合營企業解散后,各項賬冊及文件應當由原中方保存。
第十八條 保險
18.1 在合同期內,合營企業總經理與第一副總經理擬根據不同階段不同業務共同提出合營企業投保的項目。在價格、服務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向中國保險合營企業投保。
18.2 合營企業的各項保險應在中國人民保險合營企業投保。
第十九條 適用的法律
19.1 合營企業的建立、經營、管理、稅務、進出口物資、勞動管理、土地使用、人員出入境及其他活動應遵守經頒布的_________的有關法律、規章及條例。在此法律、規章及條例中尚無規定時,合營企業應遵守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合營企業亦應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9.2 合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和外方的投資、利潤分成,根據本合同規定外方應得的數額及外方的一切合法權益,應受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廣東省經濟特區的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的保護。
第二十條 爭執的解決和仲裁
20.1 在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首先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20.2 由于本合同引起中方與外方之間的任何爭執,首先應由董事會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協商解決。若于三十(30)天內未能解決時,中方和外方可選擇第三方進行調解。
20.3 若調解于_________天內不能解決時,其爭執應由仲裁作最終裁決。仲裁小組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中方指派一名,外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員由中、外方指派的兩名仲裁員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兩名仲裁員,意見分歧,則第三名仲裁員應由_________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組主席,仲裁地點在_________。
20.4 仲裁的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機構裁定。
第二十一條 不可抗力
21.1 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僅限于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暴動、傳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把本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延長的時間應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21.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任何一方應立即以電報或電傳把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隨后于_________天內用航空掛號信經政府有關當局或部門確認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超過_________天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為仍繼續執行協議或提前終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 合同文字和語言
22.1 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條款與合同主件的相應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合同主件為準。
22.2 本合同修訂須經雙方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文件。經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后的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2.3 本合同內書寫的標題,僅為醒目所列,不影響條款的意義和解釋。
22.4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書寫,而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5 合營企業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6 雙方同意以漢語和英語為工作語言。
第二十三條 文本
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種文本雙方各執兩份。
第二十四條 其他
24.1 本合同生效日起,雙方以前簽訂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即告作廢。
24.2 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文件的任何條款除對適用法律有違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強行的條款外,余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強制執行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應予以執行,不得受到影響或削弱。
24.3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之代表于首頁寫明的日期簽訂,特此證明。
第二十五條 通知
25.1 合營企業雙方的任一方向對方遞送通知文件(包括電傳、電報、信件等),按下列地址發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認為已送達:
中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外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25.2 本合營企業生效期間,雙方有權隨時更改各自地址,但更改時應提前_________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
中方(蓋章):_________ 外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資企業經營權合同 篇8
第一章 總則
___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和株式會社系統創造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其他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資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登記注冊,其法定住所在_________________內 。郵政編碼: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 國籍: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在__________注冊,其法定住所在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職務代表____,國籍:_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則,同意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_____有限公司。
第三條 合資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外文名稱為______。
合資公司的法定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______內。 郵政編碼:310032。
第四條 合資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第五條 合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對合資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承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 合資公司的宗旨: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升企業的整體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雙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 合資公司生產經營范圍是:軟件產品的設計、制造、銷售及售后服務。
第八條 合資公司的生產規模:
(注:按項目可行性批復寫。生產性項目規模,以主產產品的數量表示;非生產性項目規模,按項目具體情況定性定量。)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和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
第九條 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十條 甲、乙方的出資額共為人民幣______萬元,并以此為合資公司的注冊資本。
其中:甲方______萬元,占______%;乙方______萬元,占______%。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將以下列作為出資:
甲方:現金______萬元
機械設備____________元
廠房______元
土地使用權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共______萬元。
乙方:現金______萬元
機械設備_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共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 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資比例一次繳付,繳付的時間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十三條 甲、乙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方應各自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一、甲方責任:
1.辦理為設立合資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2.按第五章規定如期如數出資;
3.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4.協助合資公司聯系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5.協助合資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6.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7.負責辦理合資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二、乙方責任:
1.按第五章規定如期如數出資。
2.辦理合資公司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設備、材料有關事宜;
3.培訓合資公司的技術人員;
4.負責辦理合資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原材料的購買和產品的銷售方式
第十五條 對于合資公司所需的原材料等物資,合資公司有權自行決定在中國購買或者向國外購買。
第十六條 合資公司有權自行在國內或者向國外銷售,也可以委托乙方的銷售機構或者中國的外貿公司代銷或經銷。
第十七條 為了在中國境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后的產品維修服務,經有關部門批準,合資公司可在中國境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 合資公司的產品使用商標經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并辦理商標注冊手續。合資期滿后,商標所有權無償歸甲方所有。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九條 合資公司注冊登記之日,為合資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首屆董事和正副董事長任期四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一、合資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合資公司的中止、解散和延長合資期限;
三、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四、合資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
對下列其他事宜,可采取參加董事會會議的多數董事通過決定: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三、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
四、制定合資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合資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七、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
八、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是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另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資公司。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另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九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合資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甲方推薦;副總經理二人,由__方推薦。總經理、副總經理均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______年。
第二十五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資公司的各項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資公司,對內任免下屬人員,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營管理機構可設若干部門,部門經理分別負責合資公司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并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十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合資公司職工的雇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中國的其他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資公司和合資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與員工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后,報合資公司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在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 稅務、財務、審計、外匯
第二十九條 合資公司和合資公司員工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稅金。
第三十條 合資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三十一條 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賬憑證、單據、報表、賬簿,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二條 合資公司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境內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如甲、乙方認為需要另行聘請會計師或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合資公司應予以同意,其所需一切費用由聘請方負擔。
第三十三條 每一經營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通過。
第三十四條 合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合資期限
第三十五條 合資公司的期限為十年。合資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合資公司成立之日。
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應當在距合資期滿______天前向外經貿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報送延長合資期限的申請書。
第十三章 合資期滿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合資期滿或提前終止合資,合資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 超出實繳資本的部份繳納所得稅后,再根據甲、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四章 保險
第三十七條 合資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境內保險機構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境內保險機構的規定由合資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八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并報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三十九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資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可以提前終止合資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條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造成合資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單方面終止合同,守約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外,并有權按照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準終止合資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資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規定依期按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__的違約金給守約方。如逾期三個月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四十條規定,報經批準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 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三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適用法律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九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五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 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____國____地____仲裁機構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述人所在國進行:
在中國,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在(被訴人國名),由(被訴人國家的仲裁組織名稱)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在訂立合同時,上述三種方式僅能選一。)
第四十六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章 文字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
第二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四十八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的如下附屬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包括:
1.合資公司章程;
2.技術轉讓協議(或合同);
3.合資公司進口設備等實物清單(或協議);
4.合資外方實物進口清單(或協議);
5.銷售協議;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及其附屬協議,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經貿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修改時同。
第五十條 甲、乙雙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法定住所即為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甲、乙雙方授權的代表在______簽字。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印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姓名: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