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書(通用3篇)
污泥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市政污泥處理市場,加強城市市政污泥處理企業管理,保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實施城市污泥處理,維護污泥處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 和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授權,由第二條所述雙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 協議一方: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
局(委)(下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協議另一方: 公司(下稱“項目公司”),注冊地點: ,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
第三條 本污泥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是 ,主要處理 的污泥,日處理規模 噸/日(或 噸/年),主要工藝為 。
第四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 委托 于 年 月至 年
月對 項目進行了公開招標,經過 ,確定 為本項目的中標人,組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組成為 , ,和 。
第五條 (中標人)符合資格預審要求,具有要求的技術實力,提供的技術方案成熟、可靠,技術路線正確、合理,經營方案切實可行。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由項目公司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實施項目,并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特許經營協議》,并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作為本協議附件1的《污泥供應與結算協議》。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七條 名詞解釋:(對協議中涉及的技術的和商務的特定含義的詞匯和語句進行定義或限定,明確協議中使用的字母縮寫和單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污泥: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機構按照《污泥供應與結算協議》的規定提供給污泥處理廠(場)處理的污泥。
項目:指第三條規定的污泥處理項目。
項目建設:指項目的污泥處理廠(場)及其相關的設施和設備的設計、采購、施工、安裝、完工、測試和調試。
公用設施: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為了項目施工和運營,連接至場區邊界并在特許期內負責維護和正常服務的輸變電、供水、供氣和通訊等設施。
日處理量:指根據污泥供應與結算協議確定的以噸(t)為單位的污泥日處理量,包括額定日處理量、月核定日處理量、預計核定日處理量、最高日處理量和最低日處理量。
協議: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之間簽訂的本特許經營協議,包括附件
1 至附件 ,每一部分都應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批準:指需從政府部門依法獲得的為項目公司或為污泥處理廠(場)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核準或批準,包括附件 所列舉的批準。
仲裁協議: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項目公司和貸款代理人在本協議簽訂之日簽訂的仲裁協議,并作為本協議附件15附后。
投標保函:指發起人按照投資競爭人須知要求與本項目建議書同時提交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履約保函:指根據第 八 條要求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針對項目建設階段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維護保函:指根據第 八 條要求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針對項目運營和維護階段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法律變更:指
(a)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門對任何法令、法律、條例、法規、通知、通告的實施、頒布、修改或廢除;
(b)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門對有關任何批準的發出、續延或修改實施、修改或廢除了任何實質性的條件,
無論是上述哪一種情況,
(a)導致適用于項目公司的稅收、稅收優惠或關稅發生任何變化;
(b)實施、修改或取消了對污泥處理廠(場)的投資、建設、運營、維護或移交的要求。
商業運營開始日:指完工證書簽發日的同一日,即污泥處理廠(場)的商業運營開始日。
建設工程開始:指建設承包商按照項目計劃在場地進行的工程建設的開始。
項目公司:指以實施本協議為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在中國成立和登記注冊的項目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
及其繼承人及經許可的受讓人。
特許經營權:指本協議中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予項目公司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投資、設計、建設、運營、維護污泥處理項目并收取費用的權利。
建設合同:指由項目公司和建設承包商之間達成的且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有關污泥處理廠(場)設計、建筑安裝、工程監理和材料與設備采購的一個或多個協議。
建設承包商:指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所聘用且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根據建設合同和本協議履行建設工程的一個或多個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和許可受讓人。
建設期:指自項目公司進場開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污泥處理廠(場)的建設期間。
協調機構:指根據第 十 條規定成立的機構。
違約: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任何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擔風險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協議條款中雙方約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臺風、龍卷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國家政策的變更,如對污泥處理設施的國有化等;
(6)國家政府部門實行的任何進口限制或配額限制;
(7)由于非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機構造成的運輸中斷。
移交日期:是指特許經營期屆滿之日(適用于本協議期滿終止)或根據本協議第二十四條規定確定的移交日期(適用于本協議提前終止)。
環境污染:指污泥處理項目對于地上、地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該等污染違背或不符合有關環境的適用法律或國際慣例。
融資文件:指依適用法律批準的與項目的融資或再融資相關的貸款協議、票據、契約、擔保協議、保函、外匯套期保值協議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與股權投資者的認股書或股權出資相關的任何文件。
(2)與提供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相關的文件。
貸款人:指融資文件中的貸款人。
驗收:指第 十四 條所述的確保項目設施達到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及設計標準的測試和審核。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
第八條 特許經營權
本條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授權范圍:
a.規定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予項目公司承擔一個特許經營污泥處理建設或運營項目權利的范圍;
b.為控制項目公司的風險,限制項目公司從事未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批準或同意的其它業務的權利;
c.涉及到的所處理污泥的地域范圍和其他授權范圍等。
(2) 特許期限:即業主政府許可項目公司在該項目建成后運營合同設施的期限,該條款與業主政府及其用戶、項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關系,特許經營期限應根據污泥處理規模、技術路線、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并說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違約、重大法律變更時特許期限的調整程序。
(3)轉讓和抵押
應說明項目公司抵押或轉讓污泥處理設施的資產、設施和設備的條件。對于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1、項目公司如為本項目融資目的,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同意(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絕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在其資產和權利上設置擔保權益;2、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穩定運行 年限后應可以轉讓股權,前提是不影響項目繼續穩定運行。
(4)特許期內項目公司的主要責任和特許經營權下項目公司應支付的費用,如項目的前期開發費(如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等)、各種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第九條 聲明、保證和前提條件
主要是申明雙方的法律地位、經濟情況和對于項目的許可、評審、聽證、公示、批準等情況及承擔項目資格和能力、項目成立的基本條件等。
第十條 特許經營權的監管
(1)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對于污泥處理特許經營過程的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內容和方式,并明確不合格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2)應當包括對于運行過程處理標準的監管、環境標準的監管、財務狀況的監管和安全衛生的監管。
(3)明確協調機構的組建時間、人員組成、任務和責任。
第四章 新建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獲得過程中雙方責權利,場地使用限制、使用權的改變和抵押、土地使用費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長。
第十二條 設計
包括設計要求、設計審批過程、設計變更程序等。
第十三條 建設
主要包括建設過程中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各自的責任、建設工程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責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設備及材料采購和建設承包商的選擇、項目計劃及進度安排和保證措施、工期延誤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運營期的分期建設或擴建參照本章執行。
第十四條 驗收和完工
(1)規定驗收時間、依據的法規和標準。
(2)明確參加驗收的人員組成。
(3)明確項目公司驗收計劃的通知的時間和通知方式。
(4)明確工程驗收結果的認可方式,初步完工證書的頒發和試運營的進行,以及最后完工的審核和證書的頒發。
(5)明確驗收失敗后的重新驗收或審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提前完工情況下項目的實施安排。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檢驗和接收工程或設施及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完工證書并不解除項目公司承擔項目設計或建設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誤的責任。
第十五條 完工延誤和放棄
(1)明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誤情況下,雙方責任的免除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2)明確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導致的完工延誤情況下,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3)明確在不是由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
(4)明確最后完工延誤的違約金,以及這種違約金的最高限額。
(5)明確在由于項目公司違約造成建設工程已被項目公司放棄或視為放棄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或違約金。
(6)明確項目公司被視為放棄的條件。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約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項下的金額的時間或條件。
(8)如對項目建設工期要求特別高,可以考慮加入介入建設條款,即如項目建設工期或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設項目的條件。
第五章 項目的運營與維護
第十六條 運營與維護
(1)明確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污泥處理設施的管理、運營、安全和維護的任務和責任。
(2)在整個特許期內運營維護期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責任和義務。
(3)明確監管機構對于運營安全和技術要求監督和檢查要求。
(4)檢驗與維護手冊:明確項目公司的污泥處理設施的檢驗與維護手冊的要求。
(5)監督管理手冊: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權限、程序、措施和懲處手段。
(6)明確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數額、補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確項目公司違反其維護污泥處理設施的義務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8)明確項目或其任何部分違反應適用的中國的安全標準和法規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9)明確項目公司運營污泥處理設施應達到附件2技術規范規定的處置標準、產品標準、環境標準。
(10)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響正常作業情況下進入污泥處理設施,以監察污泥處理設施的運營 和維護的權利和條件。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提供的定期報告:包括運營報告、財務報告、環境監測報告等。
(12)明確如項目運營和維護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運營和維護的權利。
(13)明確運營期間需要擴建等建設項目時的程序與條件。
第十七條 污泥的供應與運輸
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條款,調配并向項目公司供應污泥,項目公司應接收其運營污泥處理設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條款要求的全部污泥。項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補充修訂協議之外的污泥。
第十八條 污泥處理服務和污泥處理費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有關條款供應污泥,并向項目公司支付污泥處理費,或明確收費方式和金額并辦理完整的收費文件;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項目公司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第十九條 項目的融資和財務管理
(1)明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籌集污泥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所需的所有資金的義務。
(2)明確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投資的股本金數額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資情況下,規定項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匯進行有關本項目的結算的銀行帳戶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資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和運營維護承包商在中國境內開立、使用外匯帳戶,向境外帳戶匯出資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資情況下,應規定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將項目的人民幣收入兌換成外匯,以支付項目外匯支出、外幣貸款還本付息和支付外國股東股本金的利潤等事宜。
(6)在利用外資情況下,項目公司(或股東)將其利潤匯出境外的條件。
(7)對于項目公司財務報表的要求。
第六章 項目的移交
第二十條 特許期結束后的移交
(1)明確特許期結束后,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移交的有形、無形資產內容及完好程度。
(2)明確最后恢復性大修的時間、范圍和要求,以及移交驗收程序。
(3)明確移交的備品備件的內容和程序。
(4)填埋場情況下,對于項目公司進行封場及后處理的要求。
(5)明確移交日期污泥處理設施的狀況要求、缺陷責任期內項目公司的責任和責任的限制、以及對于未能修復缺陷或損害的賠償、對于移交維護保險的要求等。
(6)明確在移交時,項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應商提供的尚未期滿的擔保及保證、所有保險單、暫保單和保險單批單等轉讓給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機構的方式。
(7)關于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污泥處理設施的所有文件、圖紙、技術和技術訣竅,及所有無形資產的移交和授讓方式。
(8)明確特許期結束后原項目公司雇員的處置。
(9)明確對于項目公司簽訂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運營維護合同、設備合同、供貨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處置。
(10)明確項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范圍和方式。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承擔移交日期前污泥處理設施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壞的風險,除非損失或損壞是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所致。
(12)明確所進行移交和轉讓及其批準所需的費用和支出方式。
(13)明確移交機構組成及移交程序。
(14)明確本協議移交后的效力。
(15)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的余額解除的時間或條件。
(16)明確如果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再次授予特許經營權,項目公司是否有優先權及其條件。
第七章 雙方的一般義務
第二十一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一般義務
(1)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始終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政府部門頒布的所有有關法律、法規和法令。
(2)明確在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協議的執行和補償。
(3)明確可能的稅收優惠。
(4)明確對項目公司為污泥處理設施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審查、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或批準。
(5)明確需要獲得和保持批準,包括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協助獲得的批準和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給予的批準的責任。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及運營維護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權代表的物品和設備進出口所需的批準清單及責任。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為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運營維護承包商的外籍人員及向項目公司提供為污泥處理設施服務的必要人員取得就業許可的責任。
(8)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設施條件。
(9)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污泥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過程中,對項目公司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工作不得妨礙項目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10)在項目的建設及運營期間,根據雙方商定,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聯系有關部門向項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確限制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當提取項目公司提交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1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是污泥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首要義務人,并享有相應的所有權利和應承擔其各自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13)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任何違反污泥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義務應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本協議項下的違約。
(14)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項目公司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不當行為時的終止協議或取消特許經營權的情況。
(15)明確協議上報備案要求,以及受理調查公眾對項目公司擅自停業、歇業的,應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義務。
(16)項目公司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相應的補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項目公司的一般義務
(1)明確對于項目公司所有權的變更及股份轉讓的限制,及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時應提前書面告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并經其同意。
(2)明確對于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和法令的要求。
(3)明確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的要求和污泥處理價格調整的規定。
(4)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安全、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5)按規定的時間將項目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備案。
(6)明確項目公司應遵守和執行的有關環保標準和要求,以及項目公司在建設、運營和維護污泥處理設施時對于避免或盡量減少對設施、建筑物和居民區的妨害的責任。
(7)明確項目公司應保證生產設施、設備運營維護和更新改造所必須的投入,并確保設施完好。未經政府批準,項目公司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8)項目公司對于考古、地質及歷史文物的保護的要求。
(9)明確是否優先使用中國的服務、貨物及優先條件,對于招標過程中對于是否優先使用中國的承包商或中國的服務及貨物等的要求,以及本污泥處理設施中使用中國的服務和貨物的程度對于將來其他的特許經營權項目招商時對于本項目公司地位的影響。
(10)對于項目公司使用中國的勞動力的要求,明確應遵守的相關勞動和工會法律和尊重法規賦予的工人的各項權利。明確應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規和標準規范。
(11)明確項目公司與本項目有關的文件、協議與本協議的一致性。
(12)明確項目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政府部門頒布的法律和法規繳納所有稅金、關稅及收費。
(13)明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應購買和保持的保險單;明確對于項目公司應責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保險證明書的要求;對于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報告副本或項目公司從任何承保人處收到的其他報告副本等的要求。
(14)明確項目公司對承包商和其雇員及代理人的責任,應明確項目公司對于其雇用承包商的責任及與承包商簽訂的任何合同應包括使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必要的本協議項下的條款。
(15)明確項目公司融資文件的條款要求。
(16)項目公司對其財產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所有權或其它權利和權益進行質押、抵押、不動產抵押或其它擔保物權給貸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
(17)明確項目公司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提前申請時限,及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同意解除協議前,項目公司履行正常經營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的共同義務和權利
(1)明確對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規定
a.明確對于項目公司聲稱的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協議或作為其不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理由的限制條件;
b.明確對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聲稱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作為其不履行協議項下義務的理由的限制條件;
c.明確對于不可抗力聲稱的程序;
d.明確不可抗力造成影響情況下的費用補償條件或時間表修改要求;
e.在商業運營開始日之后,不可抗力事件期間的支付條件和方式;
f.明確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的程序要求;
g.對于在受到不可抗力影響情況下,雙方減少損失和協商的責任和要求;
h.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設工程或污泥處理設施的實質性損壞情況下,設施修復的責任。
(2)明確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眾利益、公眾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的條件和程序。
(3)明確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向項目公司提供的文件的權屬和限制、由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文件權屬和限制以及雙方遵守對于文件的有關規定。
(4)明確特許期結束后雙方的保密規定。
(5)明確雙方相互合作以實現本協議的目的義務。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反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陳述、保證、約定、法律責任并聲明。
第八章 違約的補救
第二十四條 終止
(1)明確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違約事件下,項目公司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3)明確終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發出終止通知的條件、程序。
(4)明確貸款人限制終止的條件、貸款人的介入權和條件、貸款人的介入承諾的內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結束條件和貸款人選擇一個替代本協議項下項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條件和程序。
(5)明確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機構經營污泥處理設施的權利和條件以及在項目公司違約事件發生之后且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發出終止意向通知之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任何時候終止協議的權利。
(6)明確如果污泥供應與運輸協議終止、污泥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項目公司違約事件、在污泥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出現不可抗力導致的協議終止等對于本協議的影響。
(7)明確本協議終止后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進一步的義務,或對其它條款的影響。
(8)終止后的補償。
a.明確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下項目中止時,項目公司的賠償方式和污泥處理設施的處置。
b.明確如果在生效日期后項目公司因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違約事件終止本協議,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的補償方式。
c.因法律變更導致的終止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的補償方式。
(9)明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污泥處理設施破壞,致使本協議終止情況下,項目公司得到污泥處理設施保險的保單項下的付款的權利,以及該保險賠款的支付順序。
(10)明確一方終止本協議的權利并不排除該方采取本協議規定的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可用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違約的賠償
(1)明確以本協議的其他規定為條件,每一方應有權獲得因違約方未遵守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遭受的損失、支出和費用的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2)明確各方未能履行義務情況下的免責條件。
(3)明確由于另一方違約而遭受損失或受損失威脅的一方應采取合理行動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另一方違約引起的損失的責任。
(4)如果損失部分是由于受侵害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或是由該方承擔風險的事件造成的,賠償的數額應按照這些因素對損失發生的影響程度而扣減。
(5)明確各方對于由于本協議引起的、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索賠為對方的任何間接、特殊、附帶、后果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責任。
(6)本條中的任何規定不應阻止任一方采取本協議規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它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責任與保障
(1)明確每一方對于其在履行本協議中的違約所產生的死亡、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或損失,從而產生的基于此之上的責任、損害、損失、費用和任何形式的請求權,對另一方進行賠償、提供辯護的權利。
(2)明確項目公司是否對于保障、賠償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免于承擔由于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造成的環境污染所產生的所有債務、損害、損失、費用和索賠等的規定。
(3)明確上述規定的各方由于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之前發生的任何作為、不作為、行動、事情或事件產生的義務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后的繼續有效性。
(4)明確提出索賠和抗辯程序。
第九章 協議的轉讓和合同的批準
第二十七條 協議的轉讓
(1)明確對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讓或轉讓其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的條件和限制。
(2)明確項目公司轉讓其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的條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批準
明確項目公司需要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批準或備案的合同,并列于附件10。并明確上述合同批準或備案的程序。同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合同的批準并不免除項目公司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十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解釋規則
(1)明確本協議包括的文件內容。
(2)明確本協議構成雙方對項目的完全的理解,并且取代雙方以前所有的有關項目的書面和口頭聲明、協議或安排。
(3)明確本協議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確如果本協議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為無效,協議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確特許期內本協議及附件1相對于其它協議的優先順序。
(6)明確執行本協議需要的一些解釋。
第三十條 爭議的解決
(1)明確對于產生爭議時,組織協調機構友好解決的方式和程序。
(2)明確在不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情況下,通過專家組的調解時,專家組的組成、調解程序和費用等。
(3)若雙方未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或通過專家組的調解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或如果對專家組的決議提出異議時,進行仲裁解決的機構。
(4)根據仲裁協議(附件15),明確雙方將協議或附件項下的同一實質性問題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解決程序合并等事宜。
(5)明確通過司法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的可能性。
(6)明確雙方應在爭議解決期間繼續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7)明確本條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后繼續有效。
(注:爭議解決方式只能選擇仲裁機構和法院中的一種)
第十一章 其 它
第三十一條 其他條款
(1)明確雙方在本協議項下各自獨立的責任、義務及債務。
(2)明確本協議項下的通知應采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確一些對于協議條款不視為棄權的行為。
(4)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任何司法管轄權下對其自己或其財產或收益所具有的訴訟、執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權豁免,同意不請求主權豁免并特此不可撤銷地放棄上述主權豁免。
(5)明確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6)明確項目公司根據本協議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請獲得的各種執照、許可和審批,均應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交復印件備案。
(7)規定協議文本的文字和數量。
第十二章 附 件
附件1污泥供應與結算協議
附件2技術規范與要求
附件3項目公司建設和運營范圍
附件4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設施與服務
附件5建設、運營和維護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計劃
附件6技術方案
附件7融資方案
附件8項目公司的初始股東名單
附件9所需的執照、許可及批準
附件10需預先批準的合同清單
附件11保險
附件12終止補償金額
附件13項目公司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書格式
附件14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書格式
附件15仲裁協議
附件16履約保函格式
附件17運營與維護保函格式
附件18供電購電協議(在利用污泥發電的情況下)
本協議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約束的雙方經正式授權的代表在其簽字下注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 項目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姓名: 姓名:
職務: 職務:
日期: 日期:
污泥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2
第一章 總則
為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行業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實施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維護污水處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__________________(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簡單介紹本協議簽署的目的、原則和法律依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_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本協議由_______市(縣)_______(部門)(被授權人)(下稱"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權代表:_______ ,職務:_______;與______________(下稱"乙方"),注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冊號: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 。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______________市(縣)簽署。
鑒于:
(1)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決定以特許經營的方式實施_______污水處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該項目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_ 日獲得_______省_______(市、縣)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的批準(批文見附件9);
(2)______________(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至_______ 年_______ 月對_______項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經過______________,確定由______________(乙方)承擔本項目。
雙方在此達成如下條款:
第二章 術語定義
第1條 術語定義
1.1 術語定義
在本協議中,下述術語具有下列含義:(以術語的拼音字母排序)
"項目"或"污水處理項目"
指_____污水處理項目,處理能力為每日___立方米,地址為_______。
"本協議"
指甲方與乙方之間簽訂的本特許經營協議,包括附件1至附件16,以及日后可能簽訂的任何本特許經營協議之補充修改協議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視為并入本協議。
"出水采樣點"
指為檢測出水質量對出水進行采樣之處。具體位置如附件4圖中所示。
"法律變更"
指:a.在本協議簽署之后,中國任何政府部門頒布 、修改、廢除或重新解釋的任何適用法律;或者b.甲方的任何上級政府部門在本協議簽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準的重要條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額外條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導致:(i)適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擔的稅收、稅收優惠或關稅發生任何變化;或 (ii)對項目的融資、建設、運營維護和移交的 要求發生的任何變化。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化學品"
指工程技術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處理的化學品。
"基本水量"
按每一個運營月內,日均____立方米計算的處理水量
"謹慎運行慣例"
指在中國的大部分污水處理廠運營者為建設運營類似于本項目的項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慣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國際慣例和方法。
"進水采樣點"
指為檢測進水質量對進水進行采樣之處。具體位置如附件4圖中所示。
"接收點"
指本項目接收污水進水的具體地點,見附件4。
"交付點"
指污水經過本項目處理后的交付點,見附件4。
"開工日期"
指按以下方式確定的日期:(a)本協議生效后_____天,或_______(b)_____年___月___日,或_______(c)其他條件。
"開始商業運營日"
指滿足第7.3條的規定,項目視為開始商業運營之日
"履約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協議第3.3條規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準"
指根據本協議的規定,乙方為項目進行融資、建設、擁有、運營、維護和/或移交而需從政府部門獲得的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或批準,包括附件9所列的批準文件。
"融資完成"
指乙方與貸款人簽署并遞交所需的有效融資文件(包括滿足或放棄該融資文件要求的獲得首筆資金的每一前提條件),用以證明乙方為本項目獲得舉債融資所需的全部交易辦理完畢,同時乙方應一并收到本協議和融資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權投資人的認股書(或股權出資)。
"融資文件"
指與項目的融資或再融資相關的貸款協議、保函、外匯套期保值協議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1)與股權投資人的認購書或股權出資相關的任何文件,或2)與提供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相關的文件。
"生效日期"
本協議20.4條款中約定的協議生效日期。
"適用法律"
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部門頒布的所有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以及所有其他適用的強制性要求。
"商業運營期"或"運營期"
指自開始商業運營日起至特許經營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間。
"特許經營期"
具有第2.2條規定的含義。
"投標保函"
指投標人按照投標人須知與投標書同時提交的保函。
"維護保函"
指按照本協議第8.5條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違約"
指本協議簽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而且這種違約不能歸咎于另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作為或不作為或不可抗力等。
"違約利率"
指違約當時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一年期貸款利率加_______%。
"污水"
指經污水管道收集輸送至污水處理項目接收點未經本項目處理的污水。
"污水處理項目用地"
指位于_______共計_____平方米將用于修建污水處理項目的場地,詳見附件3。
"污水處理服務費"
指甲方根據本協議就污水處理項目應向乙方承擔污水處理服務支付的費用。
"污水處理單價"
指處理每立方米污水的價格。
"運營年"
指運營期內任一公歷年度期間,但第一個運營年的開始應自開始商業運營日開始,最后一個運營年的結束應在特許經營期的最后一日結束。
"運營月"
指運營期內任一個公歷月期間,但第一個運營月的開始應在開始商業運營日開始,最后一個運營月的結束應在特許經營期的最后一日結束。
"運營日"
指運營期內每日從00:00時開始至同日24:00時結束的二十四小時期間。
"移交日"
指特許經營期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或經雙方書面同意的移交項目設施的其它日期。
"政府部門"
指(a)中國國務院及其下屬的部、委、局、署、行,中國的任何立法、司法或軍事當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實體;
(b)本項目所在區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門。
"最終竣工日"
指根據第7.1條款頒發或視為頒發最終完工通知之日
1.2 其它
在本協議中:
(a)"元"指"人民幣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b)除本協議上下文另有規定外,"一方"或"各方"應為本協議的一方或各方;本協議、或融資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繼任者和獲準的受讓人;
(c)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歷的日、星期、月、和年;
(d)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包括"一詞在任何時候應被視為與"但不限于"連用;
(e)所指的合同是指有關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況下均指對該合同不時所作的補充或修改;
(f)所指的"維護"應始終解釋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
第2條 特許經營權
2.1 特許經營權
甲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許經營期內獨家的權利,以使乙方進行_______(融資、建設、運營和維護)項目設施并取得污水處理服務費。
乙方的特許經營權在整個特許經營期內始終持續有效。
在特許經營期內,非經甲方同意,并僅限于本項目的融資擔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向任何第三方進行轉讓、出租、質押或其它任何處置。
2.2 特許經營期
除非依據本協議進行延長或第16條而終止,特許經營期應為_______年,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3條 聲明和條件
3.1 甲方的聲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聲明,在生效日期:
(1)甲方已獲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管理本項目,有權簽署本協議,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
(2)甲方已經獲得本協議附件9列出的應在生效日期前獲得的所有批準;
(3)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聲明被證實在作出時存在實質方面的不屬實,并且該等不屬實聲明嚴重影響本協議項下的污水處理項目的順利進行,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3.2 乙方的聲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在生效日期:
(1)乙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機構,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其它項目合同和融資文件的法人資格和權利;
(2)乙方已經獲得本協議附件9列出的應在生效日期前獲得的所有批準;
(3)乙方應確保在特許經營期內的任何時候,在項目中的投資股本金數額高于或等于屆時項目投資額的百分之三十(30%);
(4)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聲明被證實在作出時存在實質方面的不屬實,并且該等不屬實聲明嚴重影響本協議項下的污水處理項目的順利進行,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3.3 履約保函(BOT形式適用)
(1)生效日期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10的格式出具的履約保函。履約保函的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設計和建設的義務。
(2)履約保函的有效期為自生效日期起至最終竣工日后的一年屆滿之日,或乙方按第8.5條的規定提交維護保函的日期。上述較遲的一個日期到期時,甲方應解除履約保函,同時甲方在收到履約保函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應解除投標保函。
3.4 融資完成
乙方應確保于生效日期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實現融資完成,在融資完成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書面確認融資完成,并交付所有簽署的融資文件的復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資完成已實現的其它證明文件。
3.5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
(2)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按時向乙方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
(3)在特許經營期內,協助乙方辦理有關政府部門要求的各種與本項目有關的批準和保持批準有效。
(4)對乙方污水處理特許經營過程實施監管,包括產品和服務質量,項目經營狀況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等。
(5)甲方本著尊重社會公眾的知情權,鼓勵公眾參與監督的原則,有權及時將產品和服務質量檢查、監測、評估結果和整改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并受理公眾對乙方的投訴,并進行核實處理。
(6)遇緊急情況,在可能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可依法對乙方進行臨時接管。
3.6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享有特許經營權;
(2)根據本協議的規定,乙方應在特許經營期內自行承擔費用、責任和風險,負責進行項目的_______(融資、建設,以及項目設施的運營與維護);
(3)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方式取得污水處理服務費。
(4)接受政府部門的行業監管。服從社會公共利益,履行對社會公益性事業所應盡的義務和服務。
第四章 項目建設(BOT形式適用)
第4條 土地使用
4.1 土地使用權
甲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后,以_______(視項目具體情況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污水處理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并確保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獨占性地使用土地。
4.2 對使用土地的限制
無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第4.1條污水處理項目土地用于項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第5條 設計
5.1 設計要求
乙方應按附件4規定的技術規范和要求以及適用法律法規進行本項目設施的初步設計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審批程序,自行承擔或選擇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本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并承擔相應費用。
乙方應對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本項目設計中的任何缺陷負責,甲方未對設計文件提出異議不應被視為對本協議項下其權利的放棄,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唯有第5.4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5.2 審閱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
乙方已審閱過附件4規定的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設計文件中的任何錯誤、不一致、不明確或遺漏應在下一階段工作中提出并給予糾正,否則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費用應由乙方承擔。
5.3 施工圖設計
乙方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和附件4中列明的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圖設計,并提供給甲方及具有審查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建設前審查。如果在施工圖設計中需要對初步設計進行重大變更則應提出變更理由。有內容變更的施工圖設計,必需經甲方批準方可以據此施工。如申報后 日內甲方未書面拒絕,視為甲方同意該施工圖的內容變更。
5.4 甲方的責任
只有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應對設計中的錯誤負責:
(a)乙方認為甲方批復中部分內容錯誤,并書面通知甲方,在通知發出后_______日內甲方沒有對該錯誤進行糾正;
(b)甲方在收到乙方有關錯誤的通知后,書面答復乙方按照原設計行事。
第6條 建設
6.1 乙方的主要義務
乙方應依照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和建設程序以及本協議的要求,負責本項目設施的建設工程,并承擔建設工程中應承擔的費用和風險,包括:
(a)在本協議規定的開工日期或之前,開始工程建設,在本協議規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
(b)進行施工前準備,及時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設施;
(c)根據適用法律法規和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所有適用的施工標準和規范及本協議的其它要求,自行承擔或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商進行項目施工建設。在施工工程中安裝的所有設備必須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須經檢驗是合格的;
(d)按照適用法律法規選擇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公司進行項目建設施工的全過程監理,并承擔相應費用;
(e)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乙方在簽署、取得或完成各種合同、審批等文件后,應于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有關項目建設的文件之復印件報甲方備案;
(f)在工程建設完成后,按照本協議第6.8條的規定交付有關竣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6.2 甲方的主要義務
(a)在建設期內協助乙方辦理有關政府部門所要求的批準和保持批準有效;
(b)給予屬于甲方批準權限內的批準并保持批準有效。
6.3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在工程建設開始之前,乙方應根據附件6制定和執行工程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計劃,并在工程建設進度月報表中同時反映工程質量監控情況。
6.4 項目進度計劃
6.4.1 項目計劃
雙方應根據附件6規定的進度計劃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建設義務。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附件6規定的進度計劃日期的最后期限將延長或修改。
(a)第11.1條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
(b)由于第6.9條所述的發現文物使工程建設的實施延誤;
(c)由于甲方的違約而造成乙方的延誤;
(d)由于乙方的違約而造成甲方的延誤。
6.4.2 進度日期的延長
當第11.1條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一方應在實際發生延誤的_______個工作日之內,向另一方提出書面的延期要求,并說明該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無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應積極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項進行協商,并達成書面意見。如提出書面要求的一方在_______個工作日之內沒有收到另一方對延期表示異議的書面意見,將被視為另一方對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6.4.3 由于甲方的原因導致開始商業運營日的延誤
如果由于甲方的違約造成開始商業運營日的任何延誤,乙方應:
(a) 提出附件6規定的進度計劃日期作適當延長;
(b) 有權獲得延誤的經濟補償,使乙方基本上恢復到該延誤沒有發生時相同的經濟狀況。其中經濟補償的金額為每日支付______元(注:與6.4.4條件等同);
(c) 有權獲得延長特許經營期,相應延長的特許經營期應不少于被延誤的商業運營期。
6.4.4 乙方導致的竣工延誤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導致開始商業運營日的延誤,則乙方應就發生的任何延誤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每延誤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額____元。甲方可以從履約保函中兌取,直至履約保函全部兌取完。如果履約保函累計被兌取完畢或者違約金金額累計達到履約保函金額,甲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書。
6.5 進度報告
乙方每月應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設進度月報,該月報應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設工程進度和質量、預計完成工程的時間,如果進度和質量發生問題,應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計劃。
6.6 甲方的監督和檢查
6.6.1 對建設工程的檢查
甲方有權在不影響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檢查乙方進度和項目的質量控制檢驗方法及結果,以確認工程建設符合本協議規定的進度和質量要求。乙方應派代表陪同檢查,提供檢查工作的必要條件,若檢查工作中涉及專有資料的保密問題,應按11.2條保密條款執行。
6.6.2 不符合質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設不符合本協議的質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時間內不能或拒絕修正缺陷,甲方有權停止施工,責成乙方進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證、缺陷得到修補、質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復施工。停工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6.7 不可免除
不論甲方是否監督、檢查建設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應視為放棄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協議下的任何義務。
6.8 交付圖紙和技術資料
在竣工日之后_______個月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交下列資料:
(a)_______份項目設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圖紙、竣工驗收記錄;
(b)_______份所有設備技術資料和圖紙的復印件(包括設備平面圖、說明書、使用和維護手冊、質量保證書、安裝記錄、測試記錄、質量監督和驗收記錄);
(c)_______份,甲方合理要求的與項目有關的其它技術文件或資料。
6.9 對考古、地質及歷史物品的保護
如果乙方在污水處理項目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過程中,發現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遺址、及具有考古學、地質學和歷史意義的任何物品,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如果上述發現導致建設工程的延誤,應按第6.4.2條執行,或雙方按照第6.4.3條款中(b)條款進行協商延長特許經營期或予以經濟補償。
第7條 竣工
7.1 項目設施竣工驗收
乙方應至少提前_______個工作日向甲方發出竣工驗收的書面通知。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_______日內派代表參加由乙方組織有關方面聯合進行的竣工驗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參加竣工驗收,則竣工驗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況下按預定的時間進行,并將驗收結果及時通報甲方。
如果竣工驗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應在__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并陳述不合格理由。乙方應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補救不合格情況,并應至少提前_______個工作日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再次組織竣工驗收。乙方應對因不合格而導致的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承擔全部責任。
如果甲方在再次竣工驗收結束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未發出有關不合格的書面通知,并且驗收結果已得到有關部門的認可,則視為項目設施竣工。
7.2 環保驗收
乙方應在開始商業運營日之前,在合理日期內上報環保部門進行環保驗收。
7.3 開始商業運營
(a)乙方通過環保部門或甲、乙雙方認可的具有認證資格的第三方監測機構檢測,且項目連續_______日出水水質滿足污水處理出水質量標準,并接到環保部門發出的正式通過驗收的通知后,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申請正式開始商業運營。
(b)甲方應自接到開始商業運營申請之日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是否同意開始商業運營,如不同意須同時陳述理由。如果不同意原因是由甲方造成的,甲方應在_______日內解決。如_______日內仍未能解決,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第_______日視為開始商業運營日。如甲方未于上述期限內發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視為同意乙方開始商業運營。乙方應將最終的開始商業運營日通知甲方。
(c)自開始商業運營日或視為開始商業運營日起,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污水進水,并按照第9條規定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
第五章 項目的運營與維護
第8條 運營與維護
8.1 運營和維護的基本原則
在整個運營期內,乙方應根據本協議的規定,自行承擔費用(包括稅費)和風險,管理、運營和維護污水處理設施。乙方應確保在整個運營期內,始終根據下列規定運營并維護污水處理項目設施:
(a)國家和地方現行的企業運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污水處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本項目有關批準文件的要求;
(b)附件6規定的質量保證、質量控制和安全生產的要求;
(c)運行維護手冊以及污水處理項目內設備制造商提供的說明手冊和指導。
乙方應確保污水處理項目設施始終處于良好營運狀態并能夠安全穩定地處理污水和污泥,使其達到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和噪聲滿足環保要求。
8.2 污水處理范圍
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應只對甲方收集的污水提供處理。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進行處理。(污水處理項目自身產生的污水除外)。
8.3 甲方的主要責任
甲方應確保在整個特許經營期內,收集和輸送污水至污水處理項目交付點,如期達到本協議規定的基本水量和進水水質,即每一個運營月內平均日污水量為_______m3和控制污水進水水質在附件1進水水質標準以內。
在整個特許運營期內,應督促乙方認真執行國家行業標準《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行業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以及本協議規定的出水質量標準。
8.4 乙方的主要責任
從開始商業運營日起,乙方應連續接受和處理污水(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將從接收點排入的進水經處理達到出水質量標準后,排放至交付點。
如果進水水量超過本協議規定的污水處理項目設計處理能力,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同時提出擬采取的對超量污水進行處理的措施。通知發出___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沒有表示意見,則被視為同意乙方的措施建議。
乙方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合理的商業標準以及謹慎運行慣例認真而有效地處理其業務與事務,按附件15向甲方提交反映其經營情況的財務報表,并保證其真實性。
乙方應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和檢驗制度,按照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次和有關標準、方法定期檢測污水處理廠進水和出水等項目,做好各項檢測分析資料和水質報表的匯總、歸檔。
乙方應對污水處理設施的狀況及性能建立定期檢修保養制度,對各項設施的圖紙資料進行收集、歸類和整理,完善公用設施信息化管理系統,保持水處理設施處于良好使用狀態,并在甲方的要求下將設施運行情況報告給甲方。
乙方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應充分考慮環境影響,維護生態環境。
乙方應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制度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報甲方備案,并按要求定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乙方應保障生產和服務的穩定和安全,防止事故發生。如出現重大意外事故,乙方應及時通報甲方,并盡最大人力、物力進行搶救,盡快恢復生產與服務;在事故影響期間,乙方應采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盡量減少事故對公眾的影響。
8.5 維護保函
8.5.1 維護保函的出具
在正式開始商業運營日之前,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一份維護保函,其格式為甲方可接受的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保函的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維護保函應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作為其履行本協議項下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維護義務及保證期義務的保證。分期提供保函時,下一期的保函必須在上一期保函結束前一個月提供,以確保保函的繼續有效。最后一次保函有效期要持續到特許經營期結束后12個月。
8.5.2 恢復維護保函的數額
如果甲方在特許經營期內兌取維護保函項下的款項,乙方應確保在甲方兌取款項后的_______個月內將維護保函的金額恢復到人民幣_______ 萬元,并向甲方提供維護保函已恢復的證據。
8.5.3 維護的責任
甲方行使兌取維護保函項下款項的權利不損害甲方在本協議項下的其它權利,且不應解除乙方不履行維護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義務。
8.6 運行與維護手冊
在開始商業運營之前,乙方應編制運行與維護手冊。該手冊應包括生產運行、日常維護、設備檢修內容、程序和頻率等,并在開始商業運營日之前報送甲方備查。
8.7 水樣的采集和儲存
(a)水樣的采集和儲存應滿足附件4的相應要求;
(b)用于檢測水質的進水水樣和出水水樣應分別在污水進水采樣點和污水出水采樣點采集;
甲方有權指定代表或委派監督員在任何時候對乙方的檢測程序、儀器、設備和結果進行現場檢查和檢測。
甲方核實或抽查的結果與乙方自檢結果不一致時,應以雙方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結果為準。聘請第三方檢測的細則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8.8 水量的計量
8.8.1 乙方應按附件4明示的位置安裝計量檢測裝置,計量污水處理廠的進水量及出水量。在開始商業運營日或雙方約定的時間,雙方應將所有安裝的流量計設定一個基礎讀數,以確定每一流量計的原始值。出水流量由乙方在每月_______日抄表,以確定出水水量。水量以立方米計算。甲方有權隨時核查流量計讀數及乙方的抄表記錄。如果甲乙雙方就水量記錄結果存在分歧,任何一方有權提請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檢驗確定。
8.8.2 乙方應使用符合要求的流量計連續測量、計算和記錄在進水計量點提取的進水量和在出水計量點提取的出水量。包括瞬時流量和時、日、月、年的累計流量。
8.9 暫停服務
發生計劃內暫停服務,乙方應于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交下一年度維護計劃,其重大維護和更新內容上報甲方。甲方應在預計的計劃內暫停服務開始之前給與書面答復或批準,乙方應盡最大努力使計劃內暫停服務的影響降低到最小以使設施的處理能力在計劃內暫停服務期間維持不少于_______%的設計處理能力。每一運營年計劃內暫停服務不得多于_______天。計劃內暫停服務期間甲方不承擔基本水量義務。
若發生計劃外暫停服務,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解釋其原因并盡最大努力在24小時內恢復正常服務。若因乙方原因計劃外暫停服務超過_______小時,乙方應按9.7條款支付水量不足違約金。
8.10 環境保護
乙方應始終遵守有關公共衛生和安全的適用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的規定。
乙方不應因項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而造成污水處理廠場地和排水干管(如果有)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氣)或周圍環境的污染。
乙方在項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期間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來避免或盡量減少對項目設施周圍建筑物和居民區的干擾。
但乙方對于以下任何一種情形不承擔責任:(1)生效日期前已經存在的或潛在的;或者(2)因第三方的作為或不作為引起的;或者(3)甲方導致的環境污染及安全隱患。
8.11 未履行維護的處理
如果乙方違反其第8.4條項下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維護的義務,甲方可就該違約向乙方發出通知,限期完成糾正性維護。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應對污水處理項目設施進行必要的糾正性維護。如乙方未在限期內進行糾正性維護,甲方有權依據附件11兌取維護保函項下款項對項目設施進行糾正性維護。
8.12 甲方進入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現場
甲方及其代表應有權在任何時候進入污水處理項目設施,按照相關規定對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運營和維護進行監察,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誤或干擾乙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交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報表、報告和資料,但應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政府相關管理機構行使行政職權的除外)。
第9條 污水處理服務費
9.1 污水處理服務費
在運營期內,甲方每月按污水處理項目當月處理后出水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污水處理服務費包括以下兩部分:
(a)甲方提供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污水量低于或等于基本水量時,乙方全部處理,污水處理服務費按污水處理單價_______元/立方米計費;污水處理服務費=污水處理單價×基本水量;
(b)甲方提供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污水量超過基本水量,且在項目設計處理能力范圍之內時,乙方全部處理,除按(a)條規定計算污水處理服務費之外,超額部分的污水處理服務費=污水處理單價×超出基本水量的處理水量×_______%。
9.2 污水處理服務費單價調整
每年_______月乙方可根據能源、原材料、人員工資的變動以及由于政策法規的變更影響等因素,計算下一年的污水處理成本,若有必要可以向甲方提供污水處理服務費單價計算依據(人工費、藥劑費、電價、物價指數等)和申請調整污水處理服務費單價的要求,甲方應履行必要的審核、審批程序并在_______個月內給予答復。
9.3 污水處理服務費的支付
乙方應在每個運營月結束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按照計算的污水處理服務費金額向甲方開具賬單或付款通知,并同時向甲方提供當月運營報告,包括處理水量、水質檢測情況、設施運行狀態等情況。甲方在收到賬單_______日內支付無爭議的污水處理服務費金額。如甲方對賬單有爭議,應在收到付款通知后_______日內通知乙方,甲乙雙方就爭議部分進行協商,也可提請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確定。如雙方對檢驗結果均無異議,則甲方應依照第三方結果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如甲乙雙方未能協商解決,應依照第19條解決。
本協議項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項,應從到期應付之日起至收款方收到款項之日止按違約利率計息。
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支付一律以人民幣支付。
9.4 污水進水水質超標
如果污水進水水質超過本協議規定的標準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其在第8.4 條項下的義務,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按下列方法處理:
如果由于甲方責任造成進水水質超標,甲方應向乙方給予適當補償。
(a)如果污水處理項目有能力處理,則甲方應補償因增加處理負荷所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
(b)如果污水處理項目沒有能力處理,并持續_______天,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處理辦法,制訂改造方案,經甲方同意后實施,改造費用應由甲方承擔。在新的改造方案完成前,按本協議附件2的規定調整出水指標,并豁免由此造成乙方的出水水質超標的責任。
9.5 更改出水排放標準
因執行甲方要求改變的污水處理出水水質標準,造成運行成本的增加或資本性支出,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9.6 出水不符合排放標準的違約金
乙方出水不符合排放標準應按附件16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質不能達標時除外。
9.7 處理水量不足違約金
除非甲方的違約或不可抗力,乙方在設計處理能力之內未能對全部污水進行處理時,按未處理水量_______元/立方米交納違約金。
第六章 項目設施的移交(BOT、TOT形式適用)
第10條 特許經營期期滿時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移交
10.1 移交委員會
特許經營期結束_______個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員組成移交委員會,具體負責和辦理移交工作,甲乙雙方代表人數應當相同。移交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政府指派有關部門擔任,組織必要的會議會談并商定設施移交的詳盡程序,確定移交儀式,最后將移交信息在省級報上刊登,向社會公告。
10.2 移交范圍
在特許經營期結束當日即移交日,乙方應向甲方無償移交:
(a)乙方對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所有權利和利益,包括:
(i)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ii)與污水處理項目設施使用相關的所有機械和設備;
(iii)第 10.4條要求的所有零備件和配件、化學藥品以及其它動產;
(iv)運營和維護項目設施所要求的所有技術和技術訣竅、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包括以許可方式取得的);
(b)在用的各類管理章程和運營手冊包括專有技術、生產檔案、技術檔案、文秘檔案、圖書資料、設計圖紙、文件和其它資料,以使污水處理項目能平穩地正常地繼續運營;
(c)土地使用權及與污水處理項目場地有關的其它權利;
這些資產在向甲方移交時應不存在任何留置權、債權、抵押、擔保物權或任何種類的其它請求權。污水處理項目場地在移交日應不存在任何環境問題和環境遺留問題。
甲乙雙方在辦理移交工作的同時,應明確特許經營期結束后妥善安置原項目公司雇員的辦法。
10.3 最后恢復性大修和性能測試
10.3.1 最后恢復性大修
(a)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_______個月,乙方應按照移交委員會商定的最后恢復性大修計劃對污水處理項目設施進行大修,此大修必須于移交日_______個月之前完成。
(b)通過最后恢復性大修,乙方應確保污水處理廠關鍵設備的整體完好率達到_______%、其它設備的整體完好率達到_______%、污水處理廠廠內構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損。
(c)如果乙方不能根據上述要求進行最后恢復性大修或達到大修標準,甲方應有權兌取相應維護保函金額自行進行大修。在此情況下,應向乙方提供所發生的支出的詳細記錄。
10.3.2 性能測試
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員會應進行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性能測試。乙方有責任使測試所得各項性能參數都能符合附件4技術規范的要求。如果所測參數仍有差距,甲方有權從維護保函中支取相應費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保函金額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擔費用以后有權向乙方追償。
10.4 備品備件
10.4.1 在移交日,乙方應向甲方無償移交按附件4技術規范要求的在_______個月期間污水處理項目設施正常運行需要的消耗性備件和事故搶修的零備件,并提交備件的詳細清單。
10.4.2 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生產、銷售污水處理項目設施所需全部備品備件的廠商名單。
10.5 保證期
乙方應在移交日后 12 個月的保證期內,承擔全廠設備和設施質量缺陷的保修責任(因接受移交的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除外),乙方在收到該通知后,應盡快自費進行保修。
在緊急情況下,或乙方沒有及時保修,甲方有權兌取維護保函的相應金額進行保修,但應將支出的情況告訴乙方。
10.6 承包商保證的轉讓
在移交時,乙方有義務將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應商提供的尚未期滿的擔保及保證在可轉讓的范圍內分別無償轉讓給甲方,并促成供應商以過去同樣的優惠價格供應設備,在移交時,甲方有權選擇是否接受合同延續和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責任。
10.7 移交效力
除10.5條規定以外,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隨移交的完成而終止,甲方應接管污水處理項目的運營及享有污水處理項目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10.8 維護保函的解除
甲方應在移交日起12個月后的_______個工作日內解除所有或屆時未兌取完的維護保函的余額。
10.9 風險轉移
甲方承擔移交日后污水處理項目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壞的風險,除非損失或損壞是由乙方的過錯或違約所致。
第七章 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第11條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11.1 不可抗力
11.1.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臺風、龍卷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爆發;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于不能歸因于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污水處理工程供電中斷。
11.1.2 積極補救不可抗力的義務
(a) 盡快向對方通告事件或情況的發生,對事件或情況的預計持續時間和其在本協議項下履行義務的可能影響作出估計;
(b)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c) 盡快采取行動糾正或補救造成免于履行義務的事件或情況;
(d)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減輕或限制對對方造成的損害;
(e) 將其根據上述(b)(c)和(d)段采取的行動或行動計劃定期通告對方,并在導致它免于履行義務的事件或情況不再存在時立即通知對方。
11.1.3 不可抗力的處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雙方應本著誠信平等的原則,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進行協商,
(a) 如果雙方在_______日內達成一致意見,繼續履行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甲方應按照附件12的規定向乙方進行補償。
(b) 如果雙方不能夠在上述_______日期限內達成一致意見,則任何一方可送達終止通知。
11.1.4 費用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應由保險獲得補償,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時間損失給予延期并相應延長特許經營期。
11.1.5 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義務的時間自該不可抗力發生日起連續超過_______個工作日,雙方應協商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和重新履行本協議的時間。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后_______個工作日之內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的條件和時間達成一致意見,并且該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決將會對項目的順利進行造成實質性影響時,任何一方均可以按16.3條款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
11.2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員、承包商、顧問或代理人獲得的所有資料和文件(不論是財務、技術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與項目進展有關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應保密,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在特許經營期期滿之后的_______年期間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開,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諾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有效。
11.3 合作義務,預先警告義務
雙方應相互合作以達到本協議的目的,并應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在此前提下,雙方同意:
(a)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當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時,被要求方應在10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時間內給予同意或批準,而不可以無理拒絕或遲延給予該等同意或批準;及
(b)如果任何一方獲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屬于:
(1) 經該方合理預計將對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實施項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或情形;及
(2) 合理預計另一方不可能獲悉該事件或情形;
則該方應盡快將該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12條 甲方的一般義務
12.1 不干預
甲方不得干預污水處理項目內部管理事務,除非本協議條款的執行受到影響。
12.2 不當兌取保證金
如果甲方兌取了乙方提交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中的款項,之后乙方通過仲裁或其它方式確定甲方無權兌取,甲方應退還兌取的金額,并應補償乙方因此發生的所有費用和支出,以及支付自兌取之日至退還之日的利息,該利息按當時銀行短期貸款利率執行。
第13條 乙方的一般義務
13.1 股權轉讓的限制
附件7是乙方原始股東的名單及各自在注冊資本中所占的份額。乙方應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規定,確保在協議生效日之后_______年內,未經甲方批準任何股東都不得將股權進行轉讓。在協議生效_______年后,在符合下列_______情況下,甲方應批準乙方進行股權轉讓。
(a)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
13.2 遵守適用法律
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時應始終遵守適用法律的規定。
13.3 勞動安全標準
乙方應遵守現行的勞動保護法規,尊重職工的權利和嚴格執行安全法規及有關標準。
13.4 項目文件的協調
乙方應確保融資文件、股東之間的任何合同、乙方章程、本協議項下的保險單以及由乙方簽訂的與本項目有關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協議的規定和都能夠履行本協議。
13.5 稅金、關稅及收費
乙方應按照適用法律繳納所有稅金、關稅及行政性收費。
13.6 對承包商和其雇員及代理人的責任
乙方雇用任何承包商和其雇員及其代理人,不應解除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承包商和其雇員及其代理人為本協議目的的所有作為或不作為視同乙方的作為或不作為。
13.7 知識產權的賠償處理
乙方應對本項目在建設、運營和管理工作中可能發生的侵犯知識產權而引起的訴訟負責應訴和賠償。
第14條 保險
14.1 特許經營期內,乙方必須按照附件8的規定自費購買保險。
14.2 如果乙方不購買或維持本協議所要求的保險,則甲方有權購買該保險,并且有權根據本協議從履約保函或維護保函款中兌取需支付的保險費金額。
第八章 違約賠償
第15條 違約賠償
15.1 賠償
任一方應有權獲得因違約方違約而使該方遭受的任何損失、支出和費用的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15.2 減輕損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違約而遭受損失的一方應采取合理行動減輕損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類措施,違約方可以請求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應能夠減輕或減少的損失金額。
受損害的一方應有權從另一方獲得為減輕損失而采取行動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15.3 部分由于受損害方造成的損失
如果造成損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損害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賠償的數額應扣除這些因素應承擔的損失。
15.4 對間接損失不負責任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各方均不應對由于或根據本協議產生的或與其相關的任何索賠為對方的任何間接、特殊、利潤損失或附帶損失或懲罰性損害賠償負責。
第九章 終止、變更和轉讓
第16條 終止
16.1 甲方的終止
下述每一條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違約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許的糾正期限而乙方在該期限內未能糾正,即構成乙方違約事件,甲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并兌取履約保函或維護保函中的保證金:
(a) 乙方未按時實現融資完成;
(b) 乙方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
(c) 乙方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
(d) 乙方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
(e) 乙方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
(f) 根據中國法律乙方進行清算或資不抵債;
(g) 乙方在第3.2條中的任何聲明被證明在做出時即有嚴重錯誤,使乙方履行本協議的能力受到嚴重的不利影響;
(h)乙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其它義務,構成對本協議的實質性違約,并且在收到甲方說明其違約并要求補救的書面通知 個工作日內仍未能補救該實質性違約。
16.2 乙方的終止
下述每一條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違約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許的糾正期限而在該期限內未能糾正,即構成甲方違約事件,乙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a)甲方在第3.1條中的任何聲明被證明在做出時即有嚴重錯誤,使甲方履行本協議的能力受到嚴重的不利影響;
(b)甲方未能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的義務;
(c)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其它義務構成對本協議的實質性違約,并且在收到乙方說明其違約并要求補救的書面通知后的 個工作日內未能補救該實質性違約。
16.3 終止意向通知和終止通知
16.3.1 終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16.1或16.2條發出的任何終止意向通知應表述違約事件的詳細情況并給出必要的協商期。
在終止意向通知發出之后,雙方應在協商期內為避免本協議終止采取措施,如果雙方就將要采取的措施達成一致意見,并且在相應的協商期內糾正了違約事件,終止意向通知應立即自動失效。
16.3.2 終止通知
在協商期屆滿之時,除非:
(i)雙方另外達成一致;或
(ii)導致發出終止意向通知的違約事件得到糾正,
發出終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權發出終止通知。
16.4 終止的一般后果
如果本協議提前終止,則自任何一方發出終止通知起,至雙方商定的提前終止日止,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下的權利和義務。
本協議終止后,雙方在本協議項下不再有進一步的義務,但根據第16.6條可能到期應付的任何款項,以及本協議到期或終止之前發生的而在本協議到期或終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義務除外。本協議的終止不影響本協議中爭議解決條款和任何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條款。
16.5 終止后的補償
16.5.1 乙方違約事件導致的終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甲方因乙方違約事件而終止本協議,則甲方應有權收回乙方對該項目的相關權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附件12補償表所列的補償金額后,乙方對該項目的相關權益將轉歸甲方所有。
補償金額的確定應從特許年限、已運營年限、乙方在項目中的總投入、乙方的過錯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和設定。
16.5.2 甲方違約事件導致的終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乙方因甲方違約事件根據第16.2條終止本協議,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收回該項目的相關權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附件12補償表中的補償金額后,乙方在該項目中的相關權益將轉歸甲方所有。
補償金額的確定應由甲乙雙方從特許年限、乙方已運營年限、乙方在項目中的總投資、乙方已獲取的收益、該項目的預期收益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16.5.3 第11.1款項下不可抗力事件和/或法律變更導致的終止
如果因第11.1款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依據第16條終止本協議,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附件12補償表中所列的補償金額。甲方支付該項目的補償金額后,乙方將該項目中的相關權益轉讓給甲方。
補償金額的確定應由甲乙雙方從特許年限、乙方已運營年限、乙方在項目中的總投資、乙方已獲取的收益、該項目的預期收益以及各方對此等事件承擔的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16.6 終止后的移交
16.6.1 乙方根據16.6.2條款向甲方移交參照第10.2條規定的污水處理項目所有設施的權利和權益。
16.6.2 乙方應于提前終止日立即向甲方移交污水處理項目的占有權和運行權。甲方和乙方應于_______日內按照16.5條款確定終止補償金額。甲方應在確定終止補償金額后_______天內將終止補償金全部支付。乙方在收到最后一筆終止補償金當日,將項目設施的所有權和所有權益全部移交給甲方。
第17條 變更和轉讓
17.1 甲方的變更
由于政府機構改革造成甲方的變更,但新的甲方應:
(a)具有承擔原甲方對項目的所有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權,以及:
(b) 接受并完全承擔原甲方在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履行。
17.2 乙方的轉讓
17.2.1 資產或合同的轉讓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讓、轉讓、抵押、質押本項目的資產,也不得在上述資產、權利和利益上設置任何留置權或擔保權益或者以其它方式處置這些資產、權利或利益。
第十章 解釋和爭議的解決
第18條 解釋規則
18.1 修改
本協議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只有以書面形式并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約束力。
18.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
(a)其它條款仍然有效和可執行;
(b)雙方應對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的條款進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執行,并且這些修改應盡可能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
第19條 爭議的解決
19.1 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若雙方對本協議條款的解釋(包括關于其存在、有效或終止的任何問題)產生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則應盡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該爭議、分歧或索賠。若在_______個工作日內該爭議未能得到解決,則應適用第19.2條的規定。
19.2 仲裁
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爭議,由甲乙雙方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應提交給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9.3 爭議解決期間的履行
在爭議、分歧或索賠作出最終裁決前,各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并繼續享有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所有權利,在最終裁決作出后按裁決進行最終調整。
19.4 繼續有效
第19條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后繼續有效。
(注:爭議解決方式只能選擇仲裁機構和法院中的一種)
第十一章 其它
第20條 其他條款
20.1 通知
本協議項下的通知,通過專人遞交、快遞、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按下述地址送至或發至對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污泥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鑒于:甲、乙雙方已簽訂《加盟特許經營合同》;
雙方為了保證上述合同的順利履行和友好合作,特約定如下: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幣作為保證金;
2.保證金的用途:
(1)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證金用于:
保證其依據《廣告管理規定》按月向甲方足額支付廣告基金款項,或向甲方支付其他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訓費、協助費等);如果乙方違反本款之規定,甲方有權從乙方支付的保證金中直接扣除其欠繳部分及相應利息;
保證按《加盟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向甲方足額支付月特許權使用費、其它應付款項,履行加盟特許經營合同中其它義務;如果乙方違反本款規定,甲方有權從乙方交付的保證金中扣除其欠繳款項及相應利息。
(2)如甲方接到乙方客戶對乙方的投訴,經調查認定乙方應該對該客戶賠償但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拒絕賠償的,甲方有權視情況用乙方的保證金向該客戶進行賠償。
(3)如乙方違反其應對甲方履行的其他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甲方有權從該保證金中扣除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
3.保證金的補足:
(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2條之規定扣除相關款項后,有權通知乙方補足上述差額部分。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拾日內向乙方補足保證金至元人民幣;
(2)如乙方接到甲方的補繳通知后未在規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差額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加盟特許經營合同。
4.如果乙方未違反本合同第2條規定,則在其《加盟特許經營合同》期限屆滿時,甲方應向乙方返還保證金。
5.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加盟特許經營合同》。
6.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各方欲提起訴訟,則應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7.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自甲、乙雙方簽訂的《加盟特許經營合同》終止之日終止。
8.本合同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