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民事訴訟訴狀范文(通用14篇)
借款民事訴訟訴狀范文 篇1
原 告:楊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甲區某街道12組97 號。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現住某市乙區某街道18組12號。 訴 訟 請 求:
1、李某返還楊某欠款18000元人民幣;
2、訴訟費XX元由李某承擔。
事 實 與 理 由: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楊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轉,寫下借條并約定6個月后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現訴至貴院望依法予以裁判。
此致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楊某
年月日
借款民事訴訟訴狀范文 篇2
原告:甲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漢族,某縣人,個體戶,住甲縣城關鎮山頭村。
被告:乙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漢族,某縣人,農民,住乙縣城關鎮山頭村。
被告:丙某,女,成年,漢族,某縣人,農民,住乙縣城關鎮山頭村。
訴訟請求
1、判令兩被告立即返還其借款20xx0元整,并自20xx年6月8日始依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付利息,息隨本清。
2、由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xx年5月8日,被告乙某因資金緊張,提出向原告借款,經協商,原告當天即借給被告20xx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借款利率按4分計算。而該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均無果。由于該債務是在被告乙某、丙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是其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他們共同清償。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返還其借款20xx0元整,并自20xx年6月8日始依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付利息,息隨本清;并由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以上事實有被告出具的借條及其他相關材料等證據予以證實。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公民間的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乙某、丙某迄今未履行還款義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法律責任。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敬請貴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甲某 年7月24日
借款民事訴訟訴狀范文 篇3
年月日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區路號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區路號室。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幣元。
2、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因生產經營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元,并約定月息為 %。至年月日止,原告尚有本息 元尚未支付。
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義務,但現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歸還欠款,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據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 致
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借款民事訴訟訴狀范文 篇4
答辯人:,,漢族,X歲,現住路(樓)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于X年12月與合作伙伴投資經營“托運部”,在項目經營開始的時候由于缺資金,答辯人當時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資占股經營托運部,經協商,原告同意出資X元占托運部一股資金投入,同時借貸X元支持答辯人做入股投資資金。在托運部經營期間,因合伙人()挪用資金,導致托運部資金運轉不及,答辯人在跟原告商量后,原告人同意借款X元支持托運部運轉2個月。事后,在X年X月XX日,原告人說干脆他不入股做托運部了,并要求答辯人將X元轉為借款,由于托運部資金短缺,所以沒有資金退股及歸還借款,之后托運部于X年XX月結賬虧損,由合伙人一人經營,但退股資金及借款結余X元至今沒有錢退給答辯人。
之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于當時是真誠合作,答辯人被逼同意轉為個人借款,因為生意虧損,答辯人沒錢還,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辯人付給其3%利息,并于X年XX月XX日出具一份具體的借款協議和情況說明,總計借款X元,至X年XX月開始收取X元3%利息計算。(另X元又從X年加在原X元并加3%的利息累計轉為本金計算)之后答辯人分幾次還款,至今已還款X元(見收條或收據)。之后原告并多次要求更改借條,后于X年X月,原告又將利息轉為本金繼續向答辯人累計收取2%的利息,答辯人雖然以被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公平協商的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為真實是這樣與原告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及合理利息償還原告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關于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支付被答辯人X元。但雙方對被強迫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為月利3%,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于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xx年7月7日公布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為6.10%(即月息為0.5083%),0.5083%4=2.0332%=1.853(X年10月—2X年2月)=X元(還包括被答辯人于X年承諾的X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內,現答辯人一并合算給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于無效的約定。在還款時雙方都沒有約定所還款項是作為利息還是本金之前,答辯人以公平原則承諾,在本金沒有還完之前,所還款項任按付利息結算,那么本案答辯人已實際按約定支付了原借款的X元利息,所剩款項為+(.6-)=.6元。
三、原告劉安體所述與事實不符。
原告以合伙經營資金轉為借款合約及借款約定期間的高額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率、及利轉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顯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中,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約定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于對約定期間內利率爭議的處理,但它仍包含和適用于逾期利率的計算,因此,《意見》124條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無約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說,以銀行基準利率來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為合理、科學和簡便,而且能與現行法規保持一致。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以上陳述事實予以認可并愿意對尚未歸還的借款予以償還,只是因為答辯人目前經營虧損,暫無力償還,希望原告方能夠本著互諒的原則給予答辯人一定時期的期限,以便雙方能夠較為妥善的處理糾紛。 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原告不公平要求,依照相關法律及同案裁決。
此 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X月XX日
借款民事訴訟訴狀范文 篇5
答辯人:彭子富 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年月:1978年06月出生
地址: 電話:
被答辯人:周言穩
性別:男
民族:漢族 出生年月:1967年06月出生 住址:
答辯請求:
答辯人彭子富因被答辯人周言穩訴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訴請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 駁回原告周言穩訴請償還從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的利息;
二、 駁回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借條上對利息沒有約定的,出借人若主張該借款期間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不支持。具體到本案中,自從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答辯人共向被答辯人借款本金人民幣共計950萬元,并且答辯人收到
前述借款;但是,在二者借款的合同中并未約定答辯人原該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有鑒于此,根據《合同法》之相關規定,答辯人在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不負有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的義務,此其一;其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據此可見,在本案中,在xx年9月2日即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周言穩才有權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后的利息,且是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來計算。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求于法無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秉公處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借款民事訴訟訴狀范文 篇6
民間借貸案答辯狀
答辯人:常海,男,漢族,50歲,現住新城區藝術廳北街9號院23
號樓5單元14號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資金,工地領導(另一被告王凱亮)當時說,他能幫其借到錢。在20xx年7月6日,被告王凱亮說幫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寶)的錢啦,在王凱亮將7萬元現金交到答辯人時,被告王凱亮讓出具借條,并寫明借到原告高寶現金7萬元,但自始至終答辯人都未見過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凱亮所說。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凱亮從答辯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時出具收條一份。并于20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體的扣款過程和情況說明。
綜合,答辯人雖然以原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具體的借貸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為都與被告王凱亮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償還被告王凱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凱亮所述與事實不符。
在本案上次開庭時,被告王凱亮講答辯人出具的欠條在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并未兌現,根據休庭后答辯人調取在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審理的勞動關系確認案件中,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曾向磴口縣、巴彥淖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答辯狀中明確談到,該借條已兌現。也就是所被告王凱亮已拿
了答辯人常海償還高寶以及劉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凱亮出具證明,上述兩筆借款與答辯人無關,那么原告借款應由被告王凱亮連本帶息全額償還。
三、關于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約定的利息并歸還全部本金。但雙方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為月利4分,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于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xx年7月7日公布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為6.10%(即月息為0.5083%),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于無效的約定。那么本案答辯人已按約定實際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辯人保留追回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就本案爭議的借款已實際償還,原告的訴求已無實際意義,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此 致
新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常海
X年9月27日
借款民事訴訟訴狀范文 篇7
民 事 答 辯 狀
答辯人:A
被答辯人:B
答辯人就B訴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C借款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債務應由D承擔
C與答辯人為D名下“新村園”項目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為了“新村園”項目籌集建設款,其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后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萬元現金,用于C與A名下的“新村園”項目建設。但實際履行情況為:20xx年5月24日,B向郭國杰轉款270萬元,郭國杰扣留此筆借款,未向C及答辯人轉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郭國杰由保證人實質變更為債務人。
三、因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債務轉讓,未經連帶保證人胡香蘭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于債務轉讓于郭國杰,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答辯人訴求存在高利借貸情形,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為5%,計算利息期限為20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計418天。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于20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計402天,本金為270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為731529.86元,遠遠少于99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五、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延遲履行利息條款,被答辯人不可同時主張遲延履行違約金屬于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上屬于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于違約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X月XX日
借款民事訴訟訴狀范文 篇8
民事訴狀
原告:,男,漢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XX省資陽市安岳縣高屋鄉社皇村5組,公民身份號碼511023,聯系電話:。 被告:,女,漢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XX省三臺縣新生鎮星火裕民村1組023號,公民身份號碼510,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人民幣60720.59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元,并出具了借條一張,雙方約定x年x月x日還款x萬元,余下欠款x月x日還清。約定的首次還款日(x月x日)到來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約定的最后還款期限(x月xx日)已過,被告至今分文未還。且原告用手機撥打被告手機時,還多次出現被告不接聽電話的情況。
原告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民間借貸關系,被告作為債務人,有義務向債權人償還債款。 綜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為已侵犯原告的財產權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如訴訟請求!
此 致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零 年一月二日
借款民事訴訟訴狀范文 篇9
民 事 答 辯 狀
答辯人:王、蔡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所述不實,不實之處有以下幾點: 1、20xx年11月23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簽訂借款協議后,被答辯人是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賬的方式,從戶名叫盧,賬戶號為6222X5的賬戶上轉至62賬戶上20萬元,之后被答辯人在其工作的成都投資有限公司辦公室將27500現金交給答辯人,口頭說將其余22500元作為第一個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讓答辯人手寫了一張借條一張收條,收條內容是收到現金25萬元。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答辯人實借的本金應按227500計算。
2、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最初約定的利息不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辯人于20xx年12月22日和20xx年1月23日分別按九分利息還了兩次單筆22500元后,與被答辯人協商,答辯人同意將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答辯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xx0元開始還款。
3、答辯人沒有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答辯人在實際獲得借款后的一個月即從20xx年12月22日起就開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還息,在20xx年12月22至20xx年12月9日期間,分十六次累計將23萬元打至被答辯人要求匯入的盧興根的工商銀行賬號上。20xx年1月27日因答辯人經濟緊張,距離上次還錢49天都沒有還錢,被答辯人便主動聯系答辯人王,答應再借給答辯人10萬元,條件是將借到的錢中一部分用于歸還上一筆錢。于是雙方在20xx年1月27日再次簽訂借款協議,被答辯人借給答辯人10萬元,亦通過盧工商銀行賬號轉賬10萬元,答辯人收到該款時馬上按要求將其中5萬元轉入被答辯人徐X的賬戶。
二、因最初被答辯人關于借款利息的約定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所以該筆借款利息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答辯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還款時多還的利息應算至償還本金,并且每次計算利息時也應以扣除已還款后的本金為基礎。20xx年11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年利率為6%,四倍的月利率則為2%,本金為227500元,至20xx年1月27日止,答辯人累計還款280000元,而至該日,答辯人所欠被答辯人連本帶息僅為262298.59元,答辯人不僅歸還了被答辯人全部借款,還多還了17701.41元。(答辯狀后附計算過程)
三、被答辯人約定的違約金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予以支持。 四、20xx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辯人徐X找到答辯人王要求其繼續還錢,因答辯人當時沒有錢,被答辯人便要求其寫下兩張欠條,一張數額60000元,一張數額33000元,用來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條是建立在高利貸基礎上的,答辯人已于20xx年1月27日還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條所載的債務是子虛烏有的。
五、答辯人于20xx年末在網上查到成都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可以貸款,于是聯系到名為盧X的經理,因盧X指派徐X一起承辦答辯人的借貸業務,所以答辯人才認識被答辯人徐X。放款、還款時用盧賬號也是盧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辯人從來都沒有見過或聯系過盧興根此人。被答辯人拒絕承認答辯人用盧興根的賬號還款意圖很明顯,因為作為專業的放貸人員,被答辯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屬于違法的高利貸,法院一定不會支持,所以其采用說謊隱瞞的方法拒不承認答辯人已還款。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和其背后的投資公司采用說謊隱瞞真相的手段企圖鉆法律的空子,利用訴訟侵占答辯人的合法財產,這種行為應當得到嚴厲制止,否則受到侵害的將遠不止答辯人。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期貴院依法公正審理。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七月十五日
借款民事訴訟訴狀范文 篇10
民 事 答 辯 狀
答辯人:A
被答辯人:B
答辯人就B訴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C借款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債務應由D承擔
C與答辯人為D名下“新村園”項目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為了“新村園”項目籌集建設款,其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后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萬元現金,用于C與A名下的“新村園”項目建設。但實際履行情況為:20xx年5月24日,B向郭國杰轉款270萬元,郭國杰扣留此筆借款,未向C及答辯人轉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郭國杰由保證人實質變更為債務人。
三、因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債務轉讓,未經連帶保證人胡香蘭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
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于債務轉讓于郭國杰,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答辯人訴求存在高利借貸情形,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
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為5%,計算利息期限為20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計418天。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于20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計402天,本金為270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為731529.86元,遠遠少于99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五、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延遲履行利息條款,被答辯人不可同時主張
遲延履行違約金屬于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上屬于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于違約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人民法院
借款民事訴訟訴狀范文 篇11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代表何,公關部經理。
案由:上訴人張因房屋拆遷一案,不服市區[19]民字第19號的判決,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為了適應本市商業發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規劃局提出申請報告,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號批文同意該項工程。同年在拓寬場地過程中,需要拆遷租住戶張一戶約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張提出的要求 過于苛刻。
幾經協商,不能解決。答辯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訴于市區人民法院。市區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號判決書判處張必須于19年3月底前搬遷該屋,并由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積的房屋租給張居住,但張仍無理取鬧。 據此,答辯人認為張的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張說我們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的場地是未經批準的。這是沒有根據的。一審法庭曾審查過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的報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號的批文,并當庭概述了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的報告內容,還全文宣讀了市城建局的批文。這些均有案可查。張不能因為要 求查閱市城建局的批文,未獲準許,而否認拓寬工程的合法性。
二、張說我們未征得她本人同意,與房主訂立房屋拆遷協議是非法的。這更無道理。張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權,并無房屋所有權。所有權理當歸屬房 主。
我們拓寬場地,拆毀有礙交通和營業的房屋,理當找產權人處理,張無權干涉和過問。 應當指出,對于張搬遷房屋一事,我們已作了很大的讓步和照顧。我們答應她在搬遷房屋時提供離現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樓底層朝南房間一間, 計20平方米,租給她居住。而張還糾纏不清,漫天要價。揚言不達目的,決不搬遷。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市區人民法院的原判決是正確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應予維持。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
代表 何
借款民事訴訟訴狀范文 篇12
答辯人,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縣人,務農,住省縣鎮村068號,身份證號:
答辯人因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所謂的“收條”中,收款人并沒有收到的現金80萬元。 xx年1月1日,收款人出具的收條中收到現金80萬元,并不是事實。所謂的80萬元現金組成部分為:①現金實為69萬元,其中xx年10月24日、27日經手和手的現金為26萬元;xx年12月29日為10萬元;xx年7月2 2日經手3萬元;xx年8月7日經手現金5萬元;xx年8月11日經從建設銀行轉帳15萬元;xx年9月3日經手現金10萬元,共計69萬元;②在合伙經營期間贈送給的個人物品計價為5萬元,其中木雕茶具折價2.6萬元;號碼的手機一部作價8000元;購車,賀喜的紅包1萬元;平素購買了一些茶葉經折價6000元;③及其帶來的管理人員工資5萬元(強行索要)及沒有及時發放工資要利息款1萬元;②、③項共計11萬元,以上共計為80萬元。
二、所謂“收條”中的80萬元現金,上述款項中的②不能作為 “本金”及計息,是與之間的個人贈與行為;第③項是強行索要的,系“莫須有”的現金款。
三、xx年1月1日的“收據”不能作為還款的依據
上述“收據”是原告對被告在“看牛”的情況下通過非法手段威逼答辯人所書寫的“收據”,依法不能支持。
四、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
1、“收據”的款項來源部分不合法。
2、“收據”中的69萬元不是借款,而是原告與被告共同合伙經營鎮鐵礦期間的合伙投資款。
①答辯人出具的不是借條,是“收據”,是收到原告的合伙投資款;
②原、被告是“合伙關系”。xx年上半年,被告經營鐵礦時需要資金辦理采礦證及經營資金,在資金緊張時,原告得知被告的情況后,認為開采礦石有利可圖,主動與被告聯系要求合伙共同經營,經多次協商后,約定原告投資股金800萬元占半股,但其本人沒有資金,需要借助第三人的資金投入,可被告為了不愿意第三人入股,只認可原告為股東(其中600萬元內第三人投資,原告自己200萬元,但統歸為原告名下),議定后原告自始不能按期資金到位,自xx年7月份以后,斷斷續續東拼西湊,直到xx年9月3日一共才湊齊資金69萬元,離當初約定的800萬元占半股的資金按期交納的情況相差甚遠,原告自責無能為力,于是在合伙不到二年的情況下要求被告退股,遭到被告的拒絕,于是原告通過“看牛、威脅”的非法手段于xx年1月1日逼迫被告按其要求出具了“收據”,之后,原告無故退出,這就是“收據”的前后來源,從這一客觀事實證明,原、被告是系合伙關系,不是“民間借貸”關系。
鑒上,綜觀整個案件的“資金”款項,被告從人道的角度同意退回69萬元的本金給原告,但原告從被告處已拿回的12.8萬元資金應當核減。其他過高要求不能支持,否則,請求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
借款民事訴訟訴狀范文 篇13
答 辯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漢族,住賀州市新城六區號。
答 辯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漢族,廣西XX縣人,住賀州市新城六區號。
被答辯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漢族,廣西XX市人,住XX市路50號。
答辯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訴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只是曾是答辯人位于賀州市路號房屋的住客,答辯人并不認識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承租賀州市路號房屋五樓一個單房是通過答辯人朋友何XX辦理的(證據1)。被答辯人居住賀州市路號房屋五樓期間,答辯人正在忙于XX縣的化妝品店經營。
被答辯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條》需從答辯人的房屋發生入室盜竊(已向建中派出所報案并由公安機關立案)說起。
大約在20xx年8月初,租住答辯人賀州市路號房屋6樓的何電話告知答辯人住處鑰匙弄丟了。答辯人從XX縣趕回賀州后發現,屋內被翻了個底朝天,答辯人的相關證件:包括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個人相片、答辯人于20xx年6月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個人借款合同及房產抵押材料等一些個人重要資料全被盜走。對通過房產抵押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事實,答辯人手頭持有的《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授權委托書》(證據6)可以證實。答辯人向蓮塘信用社貸款時,簽有《個人借款合同》和用賀州市路號房屋作抵押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已被盜走)。
答辯人的報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將被答辯人李某某列為重點對象并決定對其采取了強制措施。同時,答辯人前往賀州市房產管理局查詢,發現答辯人的賀州市路號房產再次被抵押。對此,答辯人向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20xx)賀八行初字第47號],請求撤銷房產抵押登記,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法院撤銷了賀州市房產管理局對賀州市路號房產的抵押登記行為(證據2)。在行政訴訟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關證據材料。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協議》(證據3)、被答辯人向公安機關提供的《關于廖某某借本人現金人民幣叁拾捌萬元整抵押房產證、土地證一事的情況說明》(簡稱《情況說明,證據5》和本案中出現的借條。這些證據都與本案有直接關系,卻都是虛假的,到處都存在與基本事實不符的“硬傷”。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協議》簽訂于 20xx年5月23日,稱抵押借款方為“賀州市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此時,答辯人廖某某早在20xx年就自己經營化妝品店,既不是賀州市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也不是臨江地產公司員工(《情況說明》提到答辯人廖某某是臨江地產公司房產主任)。
《房屋抵押協議》開頭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證號碼與落款時中的乙方身份證號碼竟然不同。首先,假若答辯人廖某某向被答辯人真是借款38萬元,被答辯人不會連證件號碼前后矛盾都不管,并且連這樣基本的錯誤都允許發生。其次,答辯人廖某某已于20xx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證(證據4),號碼為45010419xxX0334,被答辯人不會傻到連原件都不查看。
3、偽造的《借條》。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條》上顯示借款高達人民幣380000元,《借條》顯示內容卻不足100字,且將最重要的還款日期打印錯誤,然后用手改寫,明顯欠缺嚴謹。請問如果真是放貸,放貸人會同意嗎?
②就現有《借條》復印件所顯示字跡的顏色深淺和字號來看:a《借條》正文字跡與承諾人處的字跡深淺明顯不一樣;b《借條》正文字號與承諾人處的字號也不一樣,而《借條》中“特立此據”位置還低于“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內容,表明這兩段字的行間距是不一樣的,如果確實是用電腦排版,這種排版是很難的。對于答辯人來說,這種排版方式也是沒有必要的。所以說,從整體上來分析,這《借條》不是通過電腦一次性打印出來的。
③通常民間私人借貸,借條上落款應當是借款人才對,借條上僅出現“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的字樣,也是不可想象的。
而答辯人正好有證據可以推斷被答辯人是如何拼湊假《借條》的。20xx年6月,答辯人通過房產抵押方式向賀州市蓮塘信用社貸款,向蓮塘信用社出具了《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簡稱承諾書,因出具的承諾書被盜走,提供空白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證據7)],該材料中有答辯人夫婦倆的簽字。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正好利用了有答辯人夫婦倆簽字的《承諾書》,被答辯人要么是在舊的承諾書中空白處直接用電腦打印借條的內容,要么是將假借條正文內容和承諾書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復印,拼出假的《借條》。
4、《情況說明》也存在著相互矛盾的地方。《情況說明》第2頁第10行稱:“房屋抵押的事千萬不要告訴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條》中卻是表述為“經抵押房產借到李某某……”,借條卻是有黎某某的簽字。這又是一個可笑的謊言。
綜上,我們可以確認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是徹頭徹尾的偽造。為此,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之訴訟請求。
此致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 月 日
借款民事訴訟訴狀范文 篇14
答辯人: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地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待定
被答辯人:
住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王剛買賣兇宅,要求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一、駁回原告程立軒提出的與被告王剛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王剛返還房款28萬元
三、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王剛支付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關于答辯人王剛是否以欺詐手段,誘使被答辯人程立軒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理由如下:王剛的兒子的確在這套房子中犯下了殺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時已經王剛已在此居住了許久(3年?),并將屋內一切關于兇案的物品丟掉并打掃干凈,直到向程立軒出售房屋時,房屋的居住情況已達到適居的客觀標準。
在帶被答辯人程立軒查看房子,與程立軒洽談房屋買賣和簽訂買賣合同的過程中,王剛對程立軒提出的問題均作出了真實客觀的回答。程立軒若對兇宅有忌諱心理,自應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歷史,王剛沒有義務告訴程立軒關于房子的一切細節。因此,兩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兩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賣方需將兇殺案告訴買方,所以,王剛雖未將上述情況告知原告,但其行為并未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屬于欺詐行為。
關于合同無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顯的原因,該買賣合同不滿足,因此不構成合同無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軒的另外兩個訴訟請求也不能成立。
請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如訴。
此 致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剛 z20xx年x月x日號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