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憲章日
國際憲章日(聯合國憲章日)
第二次世界大戰即將結束時,慘遭戰爭之苦的人們渴望和平與安寧,急切希望建立一個集體安全機制來保障世界和平與安全。1945年4月25日,在美國舊金山,聯合國制憲會議隆重召開,經過兩個月的談判討論,終于在6月25日,大會一致通過了《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院規約》。即日,包括中國在內的五十個國家的一百五十三名全權代表在憲章上簽了字。這些簽字國成為聯合國的創始國。6月26日,制憲會議正式落下了帷幕。這一天就被聯合國定為“憲章日”。1945年10月24日,《聯合國憲章》經中國、法國、蘇聯、英國、美國以及其他簽字國的過半數批準,于該日起生效。至此,聯合國宣告正式成立。
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被認為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系、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遵守聯合國憲章、維護聯合國威信是每個成員國不可推脫的責任。
《聯合國憲章》作為聯合國組織的總章程,除序言和結語外,共分19章111條。它表達了使人類不再遭受戰禍的決心,并且為防止戰爭、維持和平建立起一套完整、可行的運作機制。憲章規定,聯合國的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制止侵略行為”、“發展國際間以尊重各國人民平等權利自決原則為基礎的友好關系”和“促成國際合作”等。憲章還規定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遵循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式解決其國際爭端、各會員國在它們的國際關系中不得對其他國家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以及不得干涉各國內政等原則。
《憲章》規定,為實現上述宗旨,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遵循下列原則:聯合國組織基于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各會員國應忠實履行它們依憲章規定所承擔的義務;各會員國應該以和平方法解決它們的國際爭端;各會員國不得對別國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聯合國對任何國家采取防止或強制性行動時,各國不得對該國提供協助;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聯合國應要求非會員國遵循上述原則;聯合國除執行決議外,不得干涉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項。
《憲章》規定聯合國成員一律平等,相互尊重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反對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脅解決彼此間的糾紛,提倡通過對話和談判方式化解爭端。《憲章》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五章第二十三條,第六章第三十三條等條款均對此有所規定。
《憲章》強調安理會在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方面的權威性,規定只有安理會有權采取包括軍事手段在內的一切必要措施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而且強調只有所有非軍事手段被證明無效時才可訴諸武力。《憲章》第五、第六和第七章對上述原則有詳細的表述。
國際法院規約是《聯合國憲章》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