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規教育方面(精選3篇)
常規教育方面 篇1
學生經過一個假期的放松,對于學校的日常生活和學習必定不太適應,做到每一項規章制度對于他們來說都不太容易。為了使學生能夠及早進入角色,適應學校的生活,這就要班主任在日常生活中能有序的引導,并且內容要近一點、小一點、實一點,時時處處向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常規教育。因此,我決定從以下幾點入手:
1、充分利用班隊會及晨檢的時間強調“輕聲快步靠右行”及各項常規要求,并在日常學習的過程中讓學生知道什么行為是對的,什么行為是不對的,使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習慣。開學初在班級設立兩套班干部隊伍,每周交換進行工作,對于學生的日常行為,班干部做日常工作,在放學時間進行一日總結。老師根據總結完成每日的學生評價表,對表現不夠好的學生,及時進行點撥、指導,加強教育。
2、利用升旗儀式和班會時間,加強學生的德育教育。升旗結束后,對上周的情況進行總結。舉行一些有意義的主題班隊會,使學生懂得做人的道理,培養其愛國主義情感。同時,讓學生在各種活動和勞動中學會合作,學會生活。對于學生的書寫讀的姿勢,在課堂上隨時提醒與幫助。
3、開學師生共同制定班規班紀,并制定相應的獎懲辦法。從紀律、衛生、勞動及課間操幾方面制定,如有違規照章處罰,我們班的宗旨是:“說到做到”。
常規教育方面 篇2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子女教育保險(A)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二十至五十周歲、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0-14周歲、身體健康的子女或有撫養關系的少兒(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 被保險人生存至15、16、17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額的10%給付高中教育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額的30%給付大學教育保險金。在被保險人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給付教育保險金后,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從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對應日按基本保額的5%給付成長年金,直至被保險人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發生于繳費期內,從其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繳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五條 責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在本合同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六、酒后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體呈陽性)期間;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九、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生時,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繳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
本合同保險費的繳付方式分為年繳,繳費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十四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止,繳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七條 首年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后的保險費應依照本合同所載繳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首年后的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本合同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費的,本合同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中止。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八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檢查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繳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九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高中教育保險金、大學教育保險金和成長年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變更。
第十一條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15、16、17、18、19、20、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二、在本合同繳費期內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的,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作為免繳保費、成長年金的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程度鑒定書;如投保人身故時,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證明書、投保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4.如為監護人,應提供監護人的戶籍證明、身份證件以及與被保險人的關系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后,對核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常規教育方面 篇3
甲方(公司): 乙方(學校):
為了適應產業發展的需要,優化企業的人力資源,建立長期的人力資源供需協作關系,實施“定單式教育”,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合作總則
適應市場發展需要,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實施以職業能力培養為中心的教學模式,為企業培養既有良好職業素質又有很強的操作技能的應用型人才,雙方同意建立校企合作關系,本著雙方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甲方產業發展需要和用工計劃,設置招生專業和短訓班種類,確定校企合作辦學班級人數,按甲方職業崗位群的知識技能要求和職業資格準入相關條件制定實施性教學計劃,按需施教,為企業培養實用型技能人才
二、責任和義務合作辦學協議書(一)甲方責任:
(1)負責接收乙方專業,學生名,安置在
公司。工作時間為一周五天,每天八小時工作制,除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按國家勞動法和地方法規規定給予報酬。
(2)負責向乙方提供企業人力資源結構狀況,職業崗位特征描述,各職業崗位要求的知識水平和技能等級,協助乙方制定各專業培養目標,審訂聯辦專業實施性教學計劃和各種培訓班實施計劃,制定各專業崗前培訓計劃和頂崗實習計劃。
(3)根據當前一段時期用工需求和員工培訓計劃,提出聯合辦學各專業春、秋季招生建議計劃數和短訓班期次人數的建議計劃。
(4)甲方負責接站、接待工作,甲方確保乙方學生到達后,三天內順利上崗工作,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就業,由甲方提供免費吃住和返程車票,按到達時間算起。
(5)甲方負責制作“__________________培訓基地”,乙方負責懸掛于校門口。
(二)乙方責任:
(1)乙方負責根據甲方要求設立班(班級名稱根據公司名稱或所需專業名稱設定)人(班級人數),并即時反饋給甲方。
(2)乙方負責根據甲方提供的用工信息,如實向學生宣傳并正確引導學生做好就業準備工作。
(3)乙方負責送畢業學生到企業工作,提前將學生的專業、人數等情況通知甲方。
(4)由乙方負責制作“_________________實習基地”,甲方負責懸掛于企業門口。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