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發檢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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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檢舉信范文一
非常感謝在百忙的工作中,抽出寶貴的時間接待我們,聽取我們反映情況。
我們懷著一顆誠摯之心,據實檢舉,原xx縣xx鄉引線花炮廠,徐在20xx年該廠在退出過程中,在縣安監局局長鄭屁護下出謀劃策弄虛作假,利用各種關系和手段國家賠償款,侵占原股東應得賠償款,將建好的廠房霸占為己有,行賄國家工作人員。
具體內容如下:
一、我廠在20xx年4月6日縣政府下發了沈政[20xx]16號文定為十家煙花炮竹整改提升企業之一,按照縣政府整改提升要求,我們共同繳納風險抵押金xx0萬元,并出資參與了企業建設整改以后,縣政府通過廣泛征求意見與20xx年12月31日,下發了沈政[20xx]84號文決定全縣煙花炮竹上產企業整體退出,因行業政策變化整改為能徹底完成,我廠股份制章程協議未能形成書面簽訂,目前只能憑雙方口頭述說,所以我們走不了法律程序。
二、在縣安監局局長召開全縣整改提升會議上明確指出,可以按照股份制形式整改的精神。徐與各股東商議成立了原xx縣引線花炮廠的建廠事宜并由縣安監局科長(高領)主持下,在引線花炮廠的一樓辦公室,召開了股東會議。共同約定我廠屬于股份制企業,按人民幣1萬元一股,共同出資建設,以后經營模式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生產,統一銷售,風險共擔,利益按股東所出資金比例進行分紅。
三、在20xx年12月31日縣政府下發了沈政[20xx]84號文,決定全縣煙花炮竹生產企業整體退出,我廠停止建設。累計投資134萬元,另加風險抵押金xx0萬元,其中六股東共出資132.87萬元,分別是:魯新柱23.47萬元,黃杰23.6萬元,豆永生26萬元,顧桂峰19.8萬元,魯培忠24.5萬元,魯黎明15.5萬元,徐x1.13萬元(其中是老廠以前建設包括工棚30個,兩間平房圍墻漿引廠,圍墻,路邊的辦公室,生活區,路東引線庫房圍墻,廠區土地按第一次退出每畝5000元計算在各股東的共同見證下,共作價46萬元)。
四、縣政府針對十家煙花炮竹廠家,進行統一賠賞,我廠共得補償款為395萬元,另加風險金xx0萬元,國家共補償款為495萬元,減去各股東建廠投資234萬元其中包括xx0萬元風險金,余下261萬元全部侵吞個人腰包,只將過股東原始股金132.87萬元返還,另外還將各股東共同出資建好的廠房霸占為己有,其他股東一塊磚一片瓦也未得到。還有留守期間的人員工資,還有退還的xx0萬元風險抵押金的銀行利息,全部占為己有。
五、在我廠退出評估期間,徐與鄭相互勾結,利用各種關系和手段、弄虛作假、欺騙多報在騙國家賠償款。其中廠區土地面積實際為80畝,上報多達xx4畝。廠內無樹木上報多達230棵,設備機械多報,原材料多報,將部分股東機械設備上報,不按國家賠償價格歸還,以上多報部分,兩人占為己有。
六、在國家賠償款到位后,各股東找徐多次交涉,找其算賬,他卻說:“要什么錢”。并且態度蠻橫,揚言:“就是不給你們,愿意上哪告就上哪告去吧”。還說:“打官司任花錢就是不給你們”。徐有一親屬在xx縣紀委工作(兒侄女親家紀委常委韓權X)。
七、xx縣安監局局長鄭在20xx年至20xx年任職期間大肆受賄,其中我廠和另外前寨引線廠每年中秋、春節節日期間,每年每廠送禮兩萬元。
八、我廠在退出評估期間,一次性給鄭送禮兩萬元,政府賠償款已落實到賬之際,所有股東找徐算賬,他說:“現在還不能算賬,因為賠償款(395萬元)的百分之十的款項,要給縣安監局局長鄭為回扣”。20xx年6月29日下午四點左右,送現金40萬元給鄭。
以上內容均為據實檢舉,檢舉人均為實名,如有虛假,檢舉人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希望領導盡快落實,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以維護法律之尊嚴,社會之正義,還百姓事件之真相!
檢舉人:
41272819xxx170572 1833x688
4127281x9240534 1370x779
4127281x1220519 1564x896
4127281x5190532 1383x697
20xx年12月 1日
實名檢舉信范文二
舉報人:(聯系電話1380x656)
被舉報人:(時任國家藥監局藥品注冊司副司長)
(時任國家藥監局注冊司生物制品處處長)
一、 事實與經過
20xx年4月2日之前,生物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按照原標準和工藝流程生產狂犬疫苗200萬人份,均處在依法生產周期中等待批簽發上市產品。當申請批簽發時,當地藥監部門提出4月2日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驗所(以下簡稱“中檢所”)下發的通知和4月3日國家局下發的通告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受理。
20xx年4月2日中檢所發了(中檢生【20xx】號)《關于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細胞批簽發檢驗增加項目的通知》決定“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將對此后申請批簽發的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細胞)在成品疫苗中實施DNA殘留量檢測,達不到規程標準要求的將不予簽發”
20xx年4月3日國家局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生物制品質量控制要求的通告》對生物制品生產、檢驗過程中抗生素、防腐劑提出質量控制要求。
20xx年5月26日,xx公司以《關于落實〈關于進一步規范生物制品質量控制要求的通告〉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形式向省、市藥監局申請20xx年4月2日前已生產的待分裝產品能給予企業過渡期進行批簽發。遼寧省藥監局也向國家局發了《關于對生物制藥有限公司有關問題核查情況的報告》(遼食藥監安發【20xx】xx7號文)反映此事,直到20xx年xx月16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食藥監稽函(20xx)322號《關于生物制藥有限公司犬疫苗中間品處理問題的復函》,答復如下“凡不符合要求的產品不得流入市場。”且未在復函中給出明確理由。此后又多次向省、市、國家藥監局報告此情,但一直未得到明確答復。
中檢所20xx年4月2日下發《關于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細胞批簽發檢驗增加項目的通知》和國家局20xx年4月3日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生物制品質量控制要求的通告》沒有明確對于按通知和通告實施前標準已投料生產的原液、半成品以及未申報批簽發成品的處理辦法,沒有提到給企業過渡期問題,也沒有考慮國內上市狂犬疫苗企業的情況,當時在國內所有上市銷售的狂犬疫苗企業中僅有一家DNA殘余量、抗生素和防腐劑標準能完全達到通知和通告要求標準。造成兩年多時間內國內市場狂犬疫苗供應緊張的局面,市場反應強烈。(面試網)
申報批簽發的疫苗產品均為20xx年4月3日通知和通告公布實施前進行生產的,按照行政合法合理原則,不應對20xx年4月之前已生產的產品按照新標準檢驗,因為一個產品從投料生產到完成批簽發是一個長期過程,直接不給過渡期搞一刀切國家局這種行為顯然是不合理的。最終這200萬人份狂犬疫苗被銷毀,造成損失2億多元。
二、請求
請求對被舉報人的濫用職權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