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檢舉信怎么寫精選
為了打擊經濟犯罪,純潔干部隊伍,提高黨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現將我門了解的犯罪事實,舉報如下:
被舉報人:(基本情況)
事實與證據:
(寫明被舉報人的犯罪事實和證據,要實事求是,越清楚越好)
此致
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
舉報人:
年月日
【篇二】 尊敬的盛市長:
您好!我叫,是xx辦事處xx社區居民。現向您檢舉揭發我社區書記李利用職務之便,肆意侵吞集體錢財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
一、巧立名目,侵吞集體巨額拆遷補償款
市政府在修建中路的綠化帶時,征用了我社區的辦公大樓和用地,但補償款一直沒有到位。作為遺留問題,20xx年,樓區政府專門向市政府作岀了要求補償的請示報告,市政府形成了會議紀要后向XX社區補償了70萬元的拆遷補償款。20xx年底,補償款到帳50萬元后,時任XX社區主任李就將該款定為社區“創收”經濟,并以“創收”經濟可拿30%的回扣為由頭,私自在社區財務上領走了23萬元,加之他以該筆款項到帳需要協調經費為借口拿走的8萬元,共計31萬元整被他領走私吞。
后來社區有人認為這筆錢是市政府應當補償給社區的征地拆遷款,事實清楚,更有樓區政府的請示報告和市政府的會議紀要明確,不是社區的“創收”經濟,私人不能拿回扣也沒有先例!
特別是李自己是社區工作人員,為社區工作是他的職責和義務,在工作范圍內搞有償服務,拿回扣是變相的貪腐行為!更何況該款項是市\區政府\辦事處\社區根據事實依法依規協調處理的結果,也并不是李或某一個人的功勞!為此向上級進行舉報。
事后在三眼橋紀委的調查下,李將其中的23萬元退回。但他為了自圓其說和開脫自己,李叫一個要叫余國洪的人來退的錢。這樣李解釋說法這23萬元錢其實他自己沒得,而是他將錢付給了余國洪,理由是因為市政府當時專門處理這件事情的具體負責人叫陳漢文,而陳漢文和余國洪是湘陰縣老鄉,這50萬元是余國洪找陳漢文要來的,所以這23萬元的回扣是給余國洪的好處費。這退回的23萬元錢根本不是余國洪退的,他也從來沒拿過這筆錢。
事實上是李為了幫自已過紀委調查這關,利用職務之便用XX社區集體的名義從南環路集貿市場舊改項目原墊資人廖立新、XX處借的。李做了大量工作后要求余國洪為他頂杠渡難關,再由余國洪的兒子將錢退還到社區的。而真正原來被李領走的23萬和8萬元早被他私吞了。
這23萬元退回來不到一個星期,李又巧立名目以南環路集貿市場補償之名用假協議做假帳將錢再次領走,并且他還偽造一個XX社區的支部同意支付這23萬元回扣費用假會議紀要和協議,并將紀要的時間提前,然后逼著每個支部成員在紀要和協議上簽字,他也冒充余國洪在協議上簽了字。他做這些文章的目的是用支部集體行為的假像來掩蓋他個人的貪 污行為!這23萬元被李再次領出來后,他并沒有將這筆錢還給廖立新和,而是再次被他侵吞。
廖立新、XX處的23萬元借款則由社區的集體償還!市政府補償給社區的70萬元在只到帳50萬元的情況下,就這樣一被李用各種手段套走了兩個23萬元另加一個8萬元共計51萬元整!在整個事件中,他貪 污的膽子一次比一次丈,手段一次比一次隱蔽!試問一下市長?合理會法的征收補償款是不是“創收”經濟?集體應該所得的征收補償款該不該讓私人拿30%的回扣作為提成?根據市政府會議紀要按正常途徑支付給社區的征收補償款是不是需要私人中介并支付費用?作為社區工作人員,李在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是不是可以額外領取報酬?李這種不擇手段,膽大妄為貪 污行為是不是應該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二、在社區辦公樓建設的工程支付款中,變相支付,套取私分巨額集體錢財
原五里鄉鐵爐村經區劃調整后劃分為古井和兩個社區,區劃調整時原鐵爐村的辦公樓(現古井大樓)正在修建,根椐協議,建成后的辦公樓由兩個社區各得一半,建設費用也由雙方各承擔一半。因區劃調整后XX社區和古井社區分別隸屬于三眼橋辦事處和五里牌辦事處,為了慎重,辦公樓的建設成本由樓區紀委牽頭進行了審計,牽頭負責人為樓區紀委原副書記沈小初。
經審計辦公樓的總建設成本為420萬元整,審計結果得到了區紀委、XX社區、古井社區及基建方的認可,并由雙方支居委全體成員及基建方進行了簽字確認并辦理了辦公樓的移交手續。
420萬元的總費用兩個社區各承擔2xx萬元,在區劃調整前,原鐵爐村就已支付了130萬元給基建方,實則各社區應支付145萬元即可,但XX社區未經集體討論,在李操縱下,他私自和基建老板簽訂了一個虛假的>,根據假協議社區共向基建方支付了270萬元,而且目前仍下欠20萬元。
變向套取,多支付了xx0多萬元!在已辦移交,沒有新增任何建設的情況下,為什么同樣一棟辦公樓,同樣是一半,同樣的審計結果,我們質疑XX社區和古井社區支付的工程款為什么不一樣?為什么由區紀委牽頭多方認可的審計結果李能私自輕而易舉的更改而沒有一點嚴肅性?為什么>至今別人無法看到?而且更為稀奇的是XX社區每次付款都是由李親自一手經辦,既不要基建方來人,也不經過社區財務工作人員來辦理?而且全部都是現金支付?
如20xx年1月3日晚,李在外借款后一次性向基建老板支付了80萬元的工程款,但在整個支付過程中,社區財務報賬員李秋華既沒有看到李借來的錢,也沒有看到李是怎樣向基建方支付的工程款?她得到的只有李拿來的一張收據!請問市長?社區的財務紀律允許這樣亂來嗎?XX社區的財務公開是真的嗎?多支付的這100多萬元去向不明,誰拿走了可以查嗎?李這種瘋狂造假做假,違法亂紀的貪腐行為有人管嗎?
三、賤買集體資產,損公肥私,造成社區資產流失和經濟的巨大損失
在市八中臨街有8個黃金門面屬XX社區所有,8個門面在20xx年的評估價值平均為52萬元/個,總價值400萬元。20xx年底,未經集體討論,李以這8個門面作為抵押在外借款140萬元,借款利息為3分的高息。到20xx年初,李再將門面以20萬元/個的價格買給借款人,并且還按3分的高息共計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利息75。6萬元,也就是說這些價值最少52萬元/個的8個門面,最終是按約8萬元/個的價格賤買掉的!而借款人和買門面的人均為李自己和他弟弟李岳君(不信到門面經營戶中一問就知道)。
這些價值400多萬元的黃金門面就這樣輕而易舉的按60多萬元的價格變成了李和他弟弟的財產!請問市長,我們黨和政府能否容忍李這種做法?他這種損公肥私的做法視天理何在?視黨紀國法何在?
盛市長,李在20xx年曾因貪 污受賄和誣陷他人被樓區紀委進行過黨內嚴重警告處份,我以上反映的都是事實,證據確鑿!這些還只是李違紀違法、貪贓腐 敗的一部分!今后我會不斷的舉報,如不屬實,我負全部法律責任!我充分相信您是一個好領導,我也相信黨的政策一定會對李這只“蒼蠅”進行嚴肅打擊和處理!
XX社區居民: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