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會合作協議書(精選3篇)
公益基金會合作協議書 篇1
甲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傳真:乙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傳真: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甲乙雙方本著弘揚人道主義,構建和諧社會,推動公益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宣揚和樹立捐贈單位良好社會形象,合作共贏的原則,_____________福利基金會現將集善工程系列救助_____________公益項目工程,授權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具體施行。經友好協商簽訂如下合作協議并承諾共同遵守協議中各項條款。
一、合作期限經雙方協商,合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權在本協議到期前_____________天內向對方提出續約通知,否則協議到期后將自行終止。
二、合作方式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資金、技術、勞務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權益份額,否則很容易在項目實際經營過程中就責任承擔、盈虧分擔等產生糾紛。 由甲方授權委托乙方面向全社會發起公益慈善募捐活動給甲方提供贊助(包含基金會募捐網站維護管理及網上募捐款項、愛心單位捐贈款項、物資、康復器械等)。甲方和其他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利用該項目向社會募捐。
三、雙方義務與權利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一)甲方義務在本公益項目開展募捐活動中,甲方根據贊助單位款項的額度情況,提供以下主要宣傳方式或宣傳載體供贊助單位選擇:
1、活動獨家冠名。
2、活動邀請函。
3、活動現場安排場地整體宣傳及主席臺背景板、橫幅宣傳。
4、志愿者文化衫、帽(由志愿者在活動期間穿戴)。
5、活動過程中邀請捐贈單位領導出席并致辭(或者由主持人介紹贊助單位以宣傳捐贈單位良好社會形象,彰顯各企事業單位對_____________事業的關注、關心、關愛和大力支持)。
6、活動現場派發宣傳捐贈單位及其產品的宣傳單。
7、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對進行特別捐贈的單位(捐贈款項不低于_____________萬元),由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_____________工作委員會授予愛心大使榮譽稱號并頒發愛心大使榮譽證書及牌匾,并以特別捐贈單位名稱冠名本次公益活動項目。
9、活動結束后,對所有捐贈單位和個人在_____________登報鳴謝。
(二)甲方權利
1、甲方有權在收到協議所列由捐贈方提供的現金或實物贊助之后,準備開展相關宣傳活動。
2、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甲方提供并支配由乙方通過公益活動所募捐款項的_____________%,作為乙方在公益傳播活動中的系列宣傳、策劃、制作、場地租用、公益廣告宣傳和差旅費等所需費用(毎到賬_____________萬元包含_____________萬元以上轉賬到乙方賬戶一次),募捐所得物資全部歸_____________福利基金會所有。(如有不易保存、保存期限受限物品通過乙方變現,乙方收取_____________%的勞務費)。
(三)乙方義務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捐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向社會募捐,并將所募捐款項由捐贈單位以轉賬的方式轉入_____________福利基金會提供的賬戶,募捐物資由乙方或捐贈單位交付_____________福利金基金會,由甲方出具款項和物資接收清單給乙方存檔保留。
(四)乙方權利有權在向甲方交付社會募捐款項和實物贊助后,按照協議在規定范圍內提取公益活動中所需的系列宣傳、策劃、制作和差旅費用,并積極協助_____________基金會開展相應的宣傳或咨詢活動。
四、免責條款風險提示: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致,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為追償依據。
(一)雙方應對自己所提供的宣傳信息的真實性和版權等負責,因真實性和版權等問題發生的法律糾紛由宣傳信息的提供方承擔。
(二)因人力不可抗因素導致的責任,雙方互不承擔。
五、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六、協議生效與終止
(一)協議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____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二)協議中止:本協議遇下列情況發生時可由任何一方中止任何一方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1、任何一方未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對方有權中止本協議。
2、任何一方有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對方及相關聯用戶權益的行為,對方有權中止本協議。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益基金會合作協議書 篇2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傳真: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本著“弘揚人道主義,構建和諧社會,推動公益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宣揚和樹立捐贈單位良好社會形象,合作共贏”的原則,_____________福利基金會現將“集善工程”系列救助_____________公益項目工程,授權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具體施行。經友好協商簽訂如下合作協議并承諾共同遵守協議中各項條款。
一、合作期限
經雙方協商,合作期限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權在本協議到期前_____________天內向對方提出續約通知,否則協議到期后將自行終止。
二、合作方式
由甲方授權委托乙方面向全社會發起公益慈善募捐活動給甲方提供贊助(包含基金會募捐網站維護管理及網上募捐款項、愛心單位捐贈款項、物資、康復器械等)。甲方和其他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利用該項目向社會募捐。
三、雙方義務與權利
(一)甲方義務
在本公益項目開展募捐活動中,甲方根據贊助單位款項的額度情況,提供以下主要宣傳方式或宣傳載體供贊助單位選擇:
1、活動獨家冠名。
2、活動邀請函。
3、活動現場安排場地整體宣傳及_____臺背景板、橫幅宣傳。
4、志愿者文化衫、帽(由志愿者在活動期間穿戴)。
5、活動過程中邀請捐贈單位領導出席并致辭(或者由主持人介紹贊助單位以宣傳捐贈單位良好社會形象,彰顯各企事業單位對_____________事業的關注、關心、關愛和大力支持)。
6、活動現場派發宣傳捐贈單位及其產品的宣傳單。
7、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對進行特別捐贈的單位(捐贈款項不低于_____________萬元),由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_____________工作委員會授予“愛心大使”榮譽稱號并頒發“愛心大使”榮譽證書及牌匾,并以特別捐贈單位名稱冠名本次公益活動項目。
9、活動結束后,對所有捐贈單位和個人在_____________登報鳴謝。
(二)甲方權利
1、甲方有權在收到協議所列由捐贈方提供的現金或實物贊助之后,準備開展相關宣傳活動。
2、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甲方提供并支配由乙方通過公益活動所募捐款項的_____________%,作為乙方在公益傳播活動中的系列宣傳、策劃、制作、場地租用、公益廣告宣傳和差旅費等所需費用(毎到賬_____________萬元包含_____________萬元以上轉賬到乙方賬戶一次),募捐所得物資全部歸_____________福利基金會所有。(如有不易保存、保存期限受限物品通過乙方變現,乙方收取_____________%的勞務費)。
(三)乙方義務
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捐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向社會募捐,并將所募捐款項由捐贈單位以轉賬的方式轉入_____________福利基金會提供的賬戶,募捐物資由乙方或捐贈單位交付_____________福利金基金會,由甲方出具款項和物資接收清單給乙方存檔保留。
(四)乙方權利
有權在向甲方交付社會募捐款項和實物贊助后,按照協議在規定范圍內提取公益活動中所需的系列宣傳、策劃、制作和差旅費用,并積極協助_____________基金會開展相應的宣傳或咨詢活動。
四、免責條款
(一)雙方應對自己所提供的宣傳信息的真實性和版權等負責,因真實性和版權等問題發生的法律糾紛由宣傳信息的提供方承擔。
(二)因人力不可抗因素導致的責任,雙方互不承擔。
五、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六、協議生效與終止
(一)協議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____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二)協議中止:本協議遇下列情況發生時可由任何一方中止任何一方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1、任何一方未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對方有權中止本協議。
2、任何一方有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對方及相關聯用戶權益的行為,對方有權中止本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公益基金會合作協議書 篇3
基金合同
第一章 前言
訂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一、訂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確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范本基金的運作、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訂立本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三、訂立本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合同是約定本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本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為準。本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本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釋義
第一條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下列用語應當具有如下含義:
1.1 本合同:《基金合同》及對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1.2 本基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私募基金: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1.4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1.5 基金投資者、私募基金投資者:依法可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資者的合稱。
1.6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管理有限公司。
1.7 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人:____________。
1.8 基金份額持有人:簽署本合同,履行出資義務取得基金份額的基金投資者。
1.9 募集機構、銷售機構: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已經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
1.10 行政服務機構: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據與其簽訂的委托服務協議中約定的服務范圍,為本基金提供基金份額登記等服務的機構,本基金的行政服務機構為____________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1.11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辦理私募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1.12 投資顧問:是指依法可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以及符合監管規定的要求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為本基金提供投資方面的建議或意見并收取投資顧問費的機構。
1.13 專業投資機構:指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并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1.14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基金業協會”):基金行業相關機構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1.15 工作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16 開放日:本基金的開放日,包括申購開放日、贖回開放日。
1.17 T日:本基金的開放日。
1.18 T+n日:T日后的第______個工作日,當n為負數時表示T日前的第______個工作日。
1.19 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擁有合法處分權、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為本合同標的的財產。
1.20 托管資金專門賬戶(簡稱“托管賬戶”):基金托管人為基金財產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用于基金財產中現金資產的歸集、存放與支付,該賬戶不得存放其他性質資金。
1.21 證券賬戶: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登公司”)等相關機構的有關業務規則,本基金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開設的證券賬戶,以及在債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專用債券賬戶。
1.22 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下屬的證券營業部開立的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證券交易資金賬戶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與托管賬戶建立一一對應關系,由基金托管人通過銀證轉賬的方式完成資金劃付。
1.23 基金資產總值:本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1.24 基金資產凈值:本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1.25 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所得的數值。
1.26 基金資產估值: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本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1.27 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銷售期限。
1.28 存續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間的期限。
1.29 運作年度:按照算頭不算尾原則計算,例如首個運作年度為自基金成立日至基金成立日次年對日的前1日之間的期限。
1.30 投資冷靜期:指自基金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完畢且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后的【二十四小時】。銷售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基金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基金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可不適用本基金投資冷靜期的規定。
1.31 回訪確認:指銷售機構在投資冷靜期滿后,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
1.32 認購:指在募集期間,基金投資者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本基金份額的行為。
1.33 申購:指在基金開放日,基金投資者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購買本基金份額的行為。
1.34 贖回:指在基金開放日,基金投資者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將本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1.35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三章 聲明與承諾
第二條 基金投資者的聲明與承諾
2.1 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證監會及本合同規定的關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相關標準,其投資本基金的財產為其擁有合法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資產,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存在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的情形,保證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權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進行該財產的投資管理和托管業務,保證沒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條件妨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該財產行使相關權利且該權利不會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質疑。
2.2 基金投資者聲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愿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投資事項符合其業務決策程序的要求。
2.3 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募集機構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準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2.4 前述信息資料如發生任何實質性變更,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募集機構。
2.5 基金投資者知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關機構不應對基金財產的收益狀況作出任何承諾或擔保。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資者說明了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同時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承諾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不保證基金財產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記編碼為 。基金管理人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已向私募基金投資者明確介紹私募基金托管人所承擔的職責與義務,未對私募基金托管人所承擔的責任進行虛假宣傳,不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義或利用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商譽進行非法募集資金、承諾投資收益等違規活動。
基金管理人保證不存在非法集資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向不符合資格的投資者募集資金、不適當方式宣傳、承諾保本或固定收益等行為。如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存在違法違規問題,有權向基金業協會和有關監管機關報告,并保留提前終止與基金管理人合作的權利。
基金管理人保證不存在濫用托管人商譽進行表面或隱性宣傳的行為,不進行“ 保證資金管理安全”等類似籠統宣傳。
第四條 基金托管人承諾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基金的基本情況
第五條 基金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基金的運作方式:契約型封閉式。
第七條 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范圍:
7.1 基金的投資目標: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財產的穩定增值。
7.2 基金的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范圍詳見本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資”章節中“投資范圍”之約定。
第八條 基金的存續期限: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______個月。
基金的展期(即延長基金合同)和提前終止詳見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效力、變更、解除與終止”章節。
第九條 基金份額的初始面值: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條 基金的托管事項
本基金的托管人為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分行。
第十一條 基金的外包事項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投資者委托為本基金聘請行政服務機構。本基金的行政服務機構為 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是經中國基金業協會正式備案的外包服務機構,具有從事基金外包業務的法定資格資質,其于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份額登記業務外包服務和估值核算業務外包服務的備案編號為 。
第五章 基金份額的募集
第十二條 基金份額的募集機構、募集方式、募集期間、基金認購對象
12.1 基金的募集機構和募集方式
在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作為直銷機構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作為代銷機構募集私募基金。
本基金通過直銷機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銷機構進行募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減少代銷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網站專區進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代銷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12.2 募集期間
本基金的募集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5個自然日,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本基金銷售的實際情況按照相關程序延長或縮短募集期,此類變更適用于所有募集機構。延長或縮短募集期的相關信息將及時向投資者公告,即視為履行完畢延長或縮短募集期的程序。
12.3 基金認購對象
認購本基金的基金投資者,應符合法律規定的以下要求。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____________元的機構和個人:
12.3.1 凈資產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元的機構;
12.3.2 金融資產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____________元的個人。
上述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12.3.3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十三條 基金份額的認購和持有限額
投資者在募集期間扣除認購費的凈認購金額不得低于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并可多次認購,募集期間扣除認購費的凈追加認購金額應不低于 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 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
本基金對募集期認購的客戶收取認購費,認購費率為【____________%】,計算方式如下:
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費用的用途、支付對象、方式、實際結算金額由本基金管理人確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認購費率。
第十五條 認購申請的確認
認購申請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銷。募集機構受理認購申請并不表示對該申請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募集機構確實收到了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
本基金的人數規模上限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超過可接受的人數限制的部分,按照“時間優先、金額優先”的原則確認有效認購申請。超出基金人數規模上限的認購申請為無效申請。
通過代銷機構進行認購的,人數規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約定的方式為準。
第十六條 認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面值
認購份額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第十七條 募集期間投資者資金的交付和管理
基金份額募集期間,基金投資者認購本基金,以人民幣轉賬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現金方式認購。專業投資機構以外的投資者通過直銷機構或代銷機構認購的,應于本合同約定的募集期間結束前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將認購份額所需資金繳付至本合同約定的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或按代銷機構的規定繳付認購份額所需資金。專業投資機構通過直銷機構或代銷機構認購的,應于本合同約定的募集期間結束前將認購份額所需資金繳付至本合同約定的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或按代銷機構的規定繳付認購份額所需資金。
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應當將募集期間募集的投資者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即本基金的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該賬戶為本基金的份額登記機構負責開立的注冊登記賬戶,并由監督機構實施監督,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間和存續期間認購、申購、贖回、分紅、費用等資金的歸集與支付以及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剩余資產的歸集與分配。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之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
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是份額登記機構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提供基金服務的專用賬戶,并不代表份額登記機構接受投資者的認購、申購資金,也不表明份額登記機構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信息如下:。
本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信息請參見投資者告知書。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賬戶監督機構,僅對本基金的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進行有效監督,對其他賬戶不承擔任何責任。
基金投資者的資金自到達托管賬戶之日起的活期存款利息,歸屬于基金財產。在基金成立之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財產,托管人也不得接受管理人任何劃款指令對基金財產進行劃撥。基金托管人對劃入托管賬戶的認購資金的完整性不負實質性審查責任。
第十八條 投資冷靜期及回訪確認
18.1 投資冷靜期
本基金的投資冷靜期為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后起的【二十四個小時】。銷售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18.2 回訪確認
銷售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后,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銷售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回訪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2)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3)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閱讀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4)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5)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6)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7)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8)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投資者在銷售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出現前述情形時,銷售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18.3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劃轉到托管資金賬戶,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托管人對劃入托管賬戶的資金是否已經投資者回訪確認成功不承擔審查責任。
18.4 不適用投資冷靜期及回訪確認(如有)規定的投資者
基金投資者屬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本基金投資冷靜期及回訪確認的規定: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并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3)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4)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基金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可不適用本基金投資冷靜期及回訪確認的規定。
第十九條 基金募集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在募集期,投資者的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形成的利息(募集期利息)歸屬于基金財產,其中利息的具體數額以份額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第六章 基金的成立與備案
第二十條 基金合同簽署的方式
本合同的簽署應當采用紙質合同的方式進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資者共同簽署。本基金認購期結束后,管理人須將所有托管人已經簽署的基金合同交付給托管人,其中已經三方簽署的基金合同交付一份給托管人;如有作廢的基金合同,管理人須及時交還給托管人。對于未將上述基金合同交還給托管人對托管人、投資者、管理人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管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托管人免責。
第二十一條 基金成立的條件
本基金募集期內,當全部滿足如下條件時,基金才能成立:
21.1 單個基金投資者交付的扣除認購費的凈認購金額合計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21.2 有效簽署本合同并交付認購資金的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基金的成立
募集期屆滿,基金管理人或份額登記機構在管理人指定的劃款日當日將全部認購資金劃入托管賬戶,同時管理人向托管人發出《基金起始運作通知書》和《回訪確認書》(若適用)。托管人收到全部認購資金并核實無誤后向管理人出具《資金到賬通知書》。《資金到賬通知書》出具的當日為本基金成立日。基金管理人應于基金成立時發布基金成立公告并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成立的通知。
第二十三條 基金的備案
募集期限屆滿,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辦理相關備案手續所提供的客戶資料表應包括投資者名稱、投資者身份證明文件號碼、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認購基金的金額和其他信息。管理人應在備案完成后五個工作日內將加蓋管理人公章的備案函以快遞的形式發送給托管人。本基金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后方可進行本合同約定的投資運作。托管人自收到上述備案函后開始履行本合同項下托管義務。基金投資者可在本基金完成備案之后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查詢本基金公示信息。
第二十四條 不能滿足基金成立條件的處理方式
24.1 募集期限屆滿,不符合基金成立條件的,則本基金募集失敗。
24.2 基金募集失敗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銷售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募集期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未備案和備案未通過的處理方式
本基金應該在基金業協會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備案手續,不能滿足基金備案條件或基金管理人放棄基金備案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若基金管理人放棄本基金備案或本基金未能成功通過備案,且管理人決定終止時,本合同相應終止,具體終止流程參見本合同“基金的清算”章節。
第七章 基金的申購、贖回和轉讓
第二十六條 申購和贖回的時間
本基金在成立日起1個自然月內接受投資者申購申請,但不接受投資者贖回申請,后續存續期內封閉運作,不接受基金投資者的申購與贖回申請,也不接受任何違約贖回。
第二十七條 基金份額的轉讓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現時或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方式辦理轉讓業務,其轉讓地點、時間、規則、費用等按照辦理機構的規則執行。轉讓期間及轉讓后,持有基金份額的合格投資者數量合計不得超過法定人數。
第八章 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
第二十八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
28.1 基金份額持有人概況
基金投資者簽署本合同,履行出資義務并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詳細情況在合同簽署頁列示。
28.2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取得基金財產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申購、贖回和轉讓基金份額(如有);
(4)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參加或申請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行使相關職權;
(5)監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資管理和托管義務的情況;
(6)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合同約定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得到賠償;
(7)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得基金信息披露資料;
(8)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8.3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認真閱讀本合同,保證投資資金的來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調查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承諾為合格投資者;
(3)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匯集多數投資者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應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況及最終投資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除外;
(4)認真閱讀并簽署風險揭示書;
(5)按照本合同約定繳納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款項,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管理費、托管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6)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基金的投資損失;
(7)及時、全面、準確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
(8)向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機構的盡職調查與反洗錢工作。若前述資料發生變更,應及時通知管理人或募集機構;
(9)不得違反本合同的規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
(10)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權益的活動;
(11)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
(12)保證投資資金的來源合法,主動了解所投資品種的風險收益特征;
(13)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
29.1 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2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獨立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2)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獲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費用及業績報酬(如有);
(3)依照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所產生的權利;
(4)根據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本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基金財產及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
(5)自行銷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銷售基金,制定和調整有關基金銷售的業務規則,并對銷售機構的銷售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
(6)基金管理人有權委托 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作為行政服務機構為本基金提供份額登記等服務,并對其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基金管理人與行政服務機構另行簽署委托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委托服務協議”),對相關權利、義務進行約定。
(7)基金管理人為保護投資者權益,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本基金的總規模、單個基金投資者首次認購、申購金額、每次申購金額及持有的本基金總金額限制進行調整;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與其他第三方簽署基金投資相關協議文件、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9)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9.3 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募集期限屆滿,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辦理相關備案手續所提供的客戶資料表應包括基金投資者名稱、基金投資者身份證明文件號碼、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認購基金的金額和其他信息。管理人應于基金成立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基金備案手續。管理人應在備案完成后五個工作日內將加蓋管理人公章的備案函以快遞的形式發送給托管人;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履行受托人義務,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制作調查問卷,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資金;
(4)制作風險揭示書,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相關風險;
(5)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能力的人員進行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6)按規定開設和注銷基金的證券賬戶(如有)、期貨賬戶(如有)等投資所需賬戶;
(7)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與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分別投資;
(8)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9)自行擔任或者委托其他機構擔任基金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委托其他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業務時,對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
(10)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投資顧問的,應當通過投資顧問協議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為基金管理人的各項職責;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并有效執行投資顧問的遴選程序,并按照規定流程選聘投資顧問。投資顧問的條件和遴選程序,應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的規定和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并有效執行防范利益沖突機制,保證本基金與投資顧問本身、其管理的或擔任投資顧問的其他產品之間不存在利益沖突或利益輸送。基金合同中已訂明投資顧問的,應列明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請投資顧問對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情況。私募基金運作期間,私募基金管理人提請聘用、更換投資顧問或調高投資顧問報酬的,應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同意;
(11)除依據法律法規、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12)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4)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5)按照本合同約定計算并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報告基金份額凈值;
(16)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對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資產運作情況,包括編制和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定期報告;
(17)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確定基金份額交易價格的計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18)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9)保存基金投資業務活動的全部會計資料,并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20)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財產,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1)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22)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3)建立并保存投資者名冊;
(24)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基金業協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資者;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預警止損操作(如有);
(26)管理人擬投資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期貨公司(含期貨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保險公司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以及發行主體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且進行資產托管或保管的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提前向托管人提交準確無誤的投資信息。
托管人只對產品信息、收款賬戶等要件進行形式審查;
(27)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基金托管人
30.1 基金托管人概況
名稱: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分行
30.2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獲得托管費;
(2)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基金財產及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有權報告中國基金業協會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保管基金財產;
(4)如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預警止損操作(如有),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或基金業協會報告;
(5)如基金管理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行為不合規、在本基金備案之前進行投資等、未辦理管理人或基金的備案手續等),基金托管人有權提前終止本基金合同并不承擔任何責任;
(6)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0.3 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托管人不對實際控制之外的財產承擔保管責任;
(2)設立專門的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財產托管事宜;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法律法規、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按規定開設和注銷基金的托管賬戶,托管賬戶開立及使用的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承擔;
(6)復核基金份額凈值;
(7)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8)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約定復核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定期報告,并定期出具書面意見;
(9)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行政服務機構的劃款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保存基金資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等文件資料;
(11)公平對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12)保守商業秘密。除法律法規、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基金投資業務活動的全部會計資料,并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交易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1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5)按照本合同約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6)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章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日常機構
第三十一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組成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第三十二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事由
32.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決定本基金采取非現金資產方式進行分配;
(2)法律法規、本合同或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32.2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直接作出決議,并由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1)決定變更基金合同存續期限;
(2)決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內容,包括修改本基金的投資范圍;
(3)決定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本基金運作期間,基金管理人提請聘用、更換投資顧問;
(5)決定調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資顧問(如有)和行政服務機構的收費標準;
(6)決定調高申購、贖回費率(如有);
(7)法律法規、本合同或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
33.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職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動;
(4)提請調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資顧問(如有)和行政服務機構的收費標準;
(5)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權。
33.2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應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
34.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設立日常機構的,由該日常機構召集;未設立日常機構或日常機構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二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二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
34.2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最遲應于會議召開前10個工作日通知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權代表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的期限、地點;
(4)會務聯系人姓名、電話及其他聯系方式;
(5)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34.3 采取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第三十五條 召開方式、會議方式
35.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35.2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親自或委派授權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
35.3 通訊方式開會應當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具書面表決意見并送達給基金管理人的,視為出席了會議。
第三十六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條件
36.1 現場開會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基金總份額2/3以上(含2/3)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表出席會議,現場會議方可舉行。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通知重新開會的時間。
36.2 通訊方式開會
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份額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基金總份額2/3以上(含2/3)的,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第三十七條 表決
37.1 議事內容: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事先未通知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37.2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一票表決權。
37.3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包括變更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37.4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第三十八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效力
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簽署后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均有約束力。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召集或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二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通過生效之日起,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有約束力;該等決議內容通知至基金管理人之日起,對基金管理人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披露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通過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通知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
第四十條 其他
40.1 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同意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基金管理人應在決議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內增設臨時贖回開放日,允許不同意決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未在指定的日期內贖回本基金的,視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同意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或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40.2 本基金存續期間,上述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集、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決議的效力、決議的披露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規定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或者相關部分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規定相沖突,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通知后,可直接對本部分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40.3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其日常機構不得直接參與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十章 基金份額的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履行如下注冊登記職責:
41.1 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41.2 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41.3 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認購、申購與贖回等業務記錄20年以上;
41.4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41.5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委托 投資服務有限公司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但基金管理人依法應承擔的注冊登記職責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四十三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或其他份額登記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數據的備份。
第十一章 基金的投資
第四十四條 投資經理: , 。
若基金管理人更換本基金的投資經理,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應向投資者進行公告。
第四十五條 投資目標: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財產的穩定增值。
第四十六條 投資范圍:
本基金募集資金主要投資 。基金管理人在滿足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要求并為行政服務機構和基金托管人相關系統準備留出必要的調整時間后,可以相應調整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本基金投資范圍調整的變更程序參照本合同“基金合同的效力、變更、解除與終止”章節中的相關約定。
托管人只對該基金的投資進行事前監督,即監督資金去向是否表面符合本合同及投資協議的約定,對于劃款后的資金用途不予監督。托管人對投資限制、投資禁止、關聯交易等具體投資事宜不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投資策略:
本基金款項全部用于標的資產包的收購與處置。
第四十八條 投資限制
本基金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監管機構有關規定,合法合規操作。委托財產的運用應遵循如下規定: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限制。
第四十九條 投資禁止行為
本基金財產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49.1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49.2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9.3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不正當關聯交易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49.4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本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條 關聯交易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50.1 關聯交易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本合同約定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已投資的證券或進行其他關聯交易。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從事關聯交易可能被金融監管部門認為存在利益輸送、內幕交易的風險,進而可能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該類證券股價可能會出現下跌,從而使本基金收益下降,甚至帶來本金損失。此外,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從事關聯交易時可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其他規范性文件被限制相關權利的行使,進而可能影響基金財產的投資收益。
50.2 關聯交易的處理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此同意并授權基金管理人可以將基金資產投資于基金管理人及與基金管理人有關聯方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但管理人應當遵循誠信、公平原則,以公平、合理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避免利益沖突,禁止利益輸送。交易完成5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通過電子郵件、傳真、紙質文件或網站等方式告知份額持有人,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基金投資者簽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經知曉且認可本基金可能進行上述關聯交易。
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資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關聯方管理的其他類似投資產品的收益,而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損失或損害補償的要求。
第五十一條 風險收益特征
基于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及投資策略,本基金不承諾保本及最低收益,屬預期風險 的投資品種,適合具有 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
第五十二條 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 %/年。
第五十三條 投資顧問的聘任
本基金暫不聘請投資顧問。
第十二章 基金的財產
第五十四條 基金財產的保管與處分
54.1 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托管人對實際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財產承擔保管職責,對于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財產不承擔責任。
54.2 除本款第3項規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基金財產。
54.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托管費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54.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擅自將基金資產用于抵押、質押、擔保或設定任何形式的優先權或其他第三方權利。
54.5 基金財產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張其債權人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上述債權人對基金財產主張權利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明確告知基金財產的獨立性。
第五十五條 基金財產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55.1 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55.1.1 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有關的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基金管理人應配合基金托管人辦理開立賬戶事宜并提供相關資料。
55.1.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義在商業銀行代理開設托管專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并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該賬戶進行。管理人在確定托管賬戶名稱時應考慮滿足三方存管、銀行間市場開戶要求等需要。
55.1.3 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托管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55.1.4 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支付結算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55.1.5 本基金如開立定期存款賬戶,定期存款賬戶的戶名應與托管賬戶戶名一致,且存款賬戶的預留印鑒卡正面應預留包含基金托管人印章的印鑒;印鑒卡等開戶資料要求蓋公章的地方,按照存款行要求加蓋管理人公章或托管人部門公章。本著便于委托資產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監督核查的原則,存款行應盡量選擇托管人方,對于投資除托管人以外的他行存款的,需由托管人派雙人赴存款行辦理開戶。
管理人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原則上使用托管人版本,如使用非托管人版本的,需經過托管人審核同意。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存款證實書(或存單)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專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并依照本協議交接原則對存款證實書(或存單)交接流程予以明確。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
管理人需提前與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協議及存單交接流程進行溝通。除非存款協議中規定存款證實書(或存單)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協議作為存款支取的依據,存單交接原則上采用存款行上門服務、管理人負責監交的方式。特殊情況下,采用管理人交接存單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證實書(或存單)后,托管人負責保管存款證實書(或存單)正本。管理人需對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風險、存款行的選擇及存款協議承擔責任,并指定專人在核實存款行授權人員身份信息后,負責印鑒卡與存款證實書(或存單)等憑證的監交或交接,以確保與托管人所交接憑證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對投資后處于托管人實際控制之外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一個月及以下期限定期存款業務可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證實書(或存單)。
55.1.6 托管人應與存款行定期對賬,其中對于存期超過3個月的,存款行至少每季度向托管人發送一次對賬單。
55.1.7 本基金如投資銀行理財產品,本著便于委托資產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監督核查的原則,應盡量選擇托管行理財產品。對于跨行投資銀行理財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55.1.7.1 需要在理財產品發行行(下稱“開戶行”)開立理財產品專用賬戶的:
(1)專用賬戶的戶名應與托管賬戶戶名一致;
(2)專用賬戶的預留印卡正面應預留應包含基金托管人印章的印鑒,印鑒卡等開戶資料要求蓋公章的地方,按照開戶行要求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或托管業務部門公章;
(3)專用賬戶開戶時托管行應雙人上門進行開戶;
(4)基金管理人承諾理財產品專用賬戶不開通網企等具有網上劃轉功能的業務,同時承諾該專用賬戶僅用于購買開戶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其本金及收益的唯一回款賬戶為本合同項下托管賬戶。
(5)對于存期超過3個月的理財產品,開戶行至少每季度向托管人發送對賬單。
55.1.7.2 不需要單獨開立專用賬戶,而使用銀行過渡賬戶進行理財產品購買的:
理財產品合同需注明理財本金及收益的回款路徑,或是由理財產品發行行提供回款路徑的說明函(回款路徑為直接劃回托管賬戶)。
對于存期超過3個月的理財產品,開戶行至少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對賬單。
55.2 基金的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如有)
(1)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用于本基金證券投資的清算和存管,證券賬戶名稱應為“鷹潭金蟬匯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相關賬戶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協助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證券經紀商的營業網點開立證券資金賬戶,并按照證券經紀商營業網點開戶的流程和要求,簽訂相關的協議,并辦理三方存管,銀證轉賬的密碼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進行銀證轉賬的操作。
(5)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開設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紀商負責。
55.3 基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如有)
(1)基金管理人應當以基金的名義在擬投資基金的份額登記機構處開設基金賬戶,并在該基金的銷售機構開設基金交易賬戶。基金賬戶名稱應為“ ”。
(2)基金賬戶和基金交易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任何基金賬戶或基金交易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基金賬戶或基金交易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賬戶和基金交易賬戶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負責。
55.4 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因業務發展而需要開立的其他賬戶,應由基金托管人或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管理并使用。
第十三章 指令的發送、確認與執行
第五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資金劃撥授權書(簡稱“授權書”),授權書中應包括被授權人的名單、電話、傳真、預留印鑒和簽字樣本,規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送指令人員身份的方法。授權書由基金管理人加蓋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書當日向基金管理人確認。授權書須載明授權生效日期,授權書自載明的生效日期開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書的日期晚于載明生效日期的,則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書時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書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相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第五十七條 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財產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指令的執行時間、金額、收款賬戶信息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或簽章。
第五十八條 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及程序
指令由授權書確定的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傳真、郵件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與托管人以電話的方式進行確認。傳真或郵件以獲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確認該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時視為送達。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書規定的方法確認指令有效后,方可執行指令。對于超過3000萬的劃款,需提前一天通知托管人,以便托管行及時上報頭寸。
對于被授權人依照授權書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管理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劃款指令,發送人應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劃款所需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為保證基金托管賬戶所在銀行有足夠存款頭寸可以滿足款項劃付,管理人應于轉賬日前一天17點以前,將次日轉款金額預估數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由基金托管人向銀行及時預報資金頭寸。除需考慮資金在途時間外,基金管理人還需為基金托管人留有2小時的復核和審批時間。在每個工作日的13:0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發出的銀證轉賬、銀期轉賬劃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日完成劃轉流程;在每個工作日的14:3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發出的其他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日完成在銀行的劃付流程。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應對傳真劃款指令進行形式審查,驗證指令的書面要素是否齊全、審核印鑒和簽名是否和預留印鑒和簽名樣本相符,復核無誤后依據本合同約定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執行,不得延誤。托管人只通過肉眼識別的方式審核劃款指令上加蓋的印鑒是否與授權書中的預留印鑒一致,加蓋的印鑒和授權書中的預留印鑒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異即視為表面一致性審查通過,對于因傳真或掃描引起的印章、簽字等變形、扭曲,托管人不承擔審查義務。若存在異議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與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員進行電話聯系和溝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發送經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傳真提供相關交易憑證、合同或其他有效會計資料,以確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資料來判斷指令的有效性。對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上述資料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托管賬戶及其他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九條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違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時,不予執行,并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劃款指令違反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條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第六十一條 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或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的,必須提前至少一個工作日,使用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由基金管理人加蓋公章的變更授權書,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授權書當日通過電話向基金管理人確認。被授權人變更授權書須載明新授權的生效日期。被授權人變更授權書自載明的生效時間開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授權書的日期晚于載明的生效日期的,則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時生效。基金管理人在電話告知后三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傳真件和正本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先行收到的傳真件為準。。被授權人變更授權書生效后,對于已被撤換的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權人員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在托管人確認收到變更授權書之前,原指令發送人員及其簽字繼續有效。
第六十二條 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傳真形式發出,則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傳真件。當兩者不一致時,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劃款指令傳真件為準。
指令若以郵件形式發出,則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掃描件。當兩者不一致時,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劃款指令郵件掃描件為準。
第六十三條 相關責任
基金托管人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規定、合法合規的劃款指令,基金財產發生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在正常業務受理渠道和指令規定的時間內,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時或正確執行符合本合同規定、合法合規的劃款指令而導致基金財產受損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托管賬戶及其他賬戶余額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存在事實上未經授權、欺詐、偽造或未能按時提供劃款指令人員的預留印鑒和簽字樣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合同相關規定驗證有關印鑒與簽名無誤,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正確執行有關指令而給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財產或任何第三人帶來的損失,全部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但基金托管人未盡審核義務執行劃款指令而造成損失的情況除外。
第十四章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第六十四條 選擇證券經紀機構的程序(如有)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財產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證券經紀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可就基金參與證券交易的具體事項另行簽訂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本基金財產證券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和行政服務機構。
第六十五條 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如有)
65.1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他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
65.2 證券交易所證券資金結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登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和規定,該等規則和規定自動成為本條款約定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前,應充分知曉與理解中登公司針對各類交易品種制定結算業務規則和規定。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65.3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第六十六條 場外資金的清算交收安排
66.1 本基金相應的資金劃撥由基金托管人依據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執行。基金管理人應將劃款指令連同相關投資證明文件一并傳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審核無誤后,應及時將劃款指令交付執行。
66.2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時,有足夠的頭寸進行交收。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所需的合理時間。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支付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66.3 在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在正常業務受理渠道和時間內,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本合同規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過錯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擔,但托管賬戶余額不足或管理人未給托管人預留足夠資金劃撥時間或基金托管人遇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
第六十七條 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對資產的資金、證券賬目、實物券賬目、交易記錄進行核對。
第十五章 基金財產的估值和會計核算
第六十八條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本合同項下基金財產的估值、復核等義務。
第六十九條 基金的會計政策
69.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69.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69.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69.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69.5 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9.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第十六章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第七十條 基金費用的種類
70.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與浮動業績報酬;
70.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70.3 行政服務機構的行政服務費;
70.4 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如有)及各類賬戶開戶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印鑒刻制費、賬戶開立費、網銀U盾費、網銀證書年費等);
70.5 基金成立后與之相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0.6 基金年度審計費;
70.7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
70.8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資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七十一條 費用計收方法、計收標準和支付方式
71.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與浮動業績報酬
71.1.1 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率為 ,于本基金成立滿1個自然月后一次性收取。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基金該管理費計提日后的十個工作日之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管理費的計算公式為:
H=E×管理費率
H:計提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基金份額本金
71.1.2 浮動業績報酬
基金終止日統一計收業績報酬,具體方法如下:
71.1.2.1 業績報酬的計收原則
(1)業績報酬的計算基礎:以本基金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的增值部分為基礎進行計算。
(2)業績報酬的計收基準日:基金終止日。
71.1.2.2 業績報酬收取方式
以年化收益率 作為計收業績報酬的基準。年化收益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若r<0或0
若r> , F=(r- )×100%×N×Y0×D÷當年天數;
其中:
X為業績報酬的計收基準日未扣除當日應計收業績報酬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Y為上一次發生業績報酬計收的業績報酬計收日的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已扣除應計收業績報酬),本基金成立之日每一基金份額單位的認購價格【1.000元】為首個歷史業績報酬的計收基準日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Y0為上一次發生業績報酬計收的業績報酬計收基準日基金份額單位凈值,本基金成立之日每一基金份額單位的認購價格【1.000】元為首個歷史業績報酬的計收基準日基金份額單位凈值;
N為業績報酬的計收基準日或本基金到期日當日因申購等因素導致基金份額變化之前的基金總份數。
F為發生業績報酬計收的浮動業績報酬
D為歷史發生浮動業績報酬計收日次日(若無歷史發生浮動業績報酬計收,則為成立日當日,含當日)到本次業績報酬計收日(含)的天數
業績報酬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指令無誤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業績報酬的計收基準日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只對劃款金額進行復核,收益分配方式和收益計算方式不予復核。
71.1.2.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協商一致,可根據市場發展情況調整業績報酬的分配方式;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費與業績報酬的銀行賬戶信息: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年固定托管費率為【0.03%】,且年托管費不低于 元。本基金成立滿1個自然月后一次性收取基金總份額兩個運作年度的托管費。
管理費的計算公式為:
H=Max[E×年托管費率,20000]
H:計提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基金份額本金
本基金存續期內托管費按運作年度計提并支付。本基金總份額兩個運作年度的托管費在基金成立滿1個自然月后的首個工作日計提,于該托管費計提日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向托管人支付托管費,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十個工作日之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
非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基金目的不能實現,或本基金提前終止的,基金托管人已收取的托管費無需返還。
基金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費的銀行賬戶信息:
71.2 行政服務機構的行政服務費
本基金年固定行政服務費率為【0.05%】,且年行政服務費不低于30000元。本基金成立滿1個自然月后一次性收取基金總份額兩個運作年度的行政服務費。
管理費的計算公式為:
H=Max[E×年行政服務費率,30000]
H:計提日應計提的基金行政服務費
E:基金份額本金
本基金存續期內行政服務費按運作年度計提并支付。本基金總份額兩個運作年度的行政服務費在基金成立滿1個自然月后的首個工作日計提,于該行政服務費計提日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向行政服務機構支付行政服務費,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行政服務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十個工作日之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行政服務機構。
非因行政服務機構的原因導致基金目的不能實現,或本基金提前終止的,行政服務機構已收取的行政服務費無需返還。
行政服務機構指定的接收行政服務費的銀行賬戶信息:
。
71.3 上述第七十條中所列其他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關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其中,印鑒刻制費若由托管人在開戶時先行墊付,自基金成立一個月內由托管人自動從基金資產中扣劃,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管理人先行墊付的托管費和行政服務費,在基金終止清算時,先行償付管理人墊付費用。
第七十二條 不列入基金業務費用的項目
72.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72.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72.3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第七十三條 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有權調低本基金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調低基金托管人、行政服務機構、投資顧問(如有)的收費標準,須分別取得基金托管人、行政服務機構、投資顧問(如有)的同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協商一致,可根據市場發展情況調高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
第七十四條 基金的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自行繳納的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負責,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代扣代繳或納稅的義務。
第十七章 基金的本金及收益的分配
第七十五條 收益分配原則與執行方式
75.1 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額。
75.2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可供分配利潤的構成為本基金收入減去全部應由基金財產承擔的稅賦和費用后,可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的資金。
75.3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基金管理人均僅以本基金可供分配資金為限向基金投資者分配本金和投資收益;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管理人以現金形式向基金投資者分配本金和投資收益,基金管理人將本金和投資收益劃付至份額登記機構,并由份額登記機構將現金款項劃往基金投資者的賬戶。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投資者自行承擔;
(4)基金管理人應以屆時基金財產中貨幣形式財產為限,先按照各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份數占所有基金份額總份數的比例向投資者分配本金。若本金分配完還有剩余,則以各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份數占所有基金份額總份數的比例向投資者分配剩余資產。
(5)基金投資者本金及投資收益的分配僅以基金終止時實際基金財產中貨幣形式財產為限進行,基金管理人不承諾投資收益,也不承諾基金財產不受損失。
第七十六條 存續期收益分配
本基金投資期限為 個月,投資期滿 個月,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投資收益情況開始向投資者一次性或分筆分配投資收益。分配期最晚不超過投資期滿 個月之日。
第七十七條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第七十八條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計算方法、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管理人分別向投資者通知,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復核義務。
第十八章 越權交易
第七十九條 越權交易的界定
越權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規定而進行的投資交易行為,包括:
79.1 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限制等進行的投資交易行為;
79.2 法律法規禁止的超買、超賣行為。
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合同規定的權限內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管理,不得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超越權限從事投資。
第八十條 對越權交易的處理程序
80.1 違反本合同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限制規定進行的投資交易行為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監督職責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違反本合同對于投資范圍的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報告中國證監會或基金業協會。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監督職責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本合同對于投資范圍的約定的,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報告中國證監會或基金業協會。因執行該指令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主動報告越權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權督促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內改正并在該期限內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越權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報告中國證監會或基金業協會。
80.2 法律法規禁止的超買、超賣行為。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監督職能時,如果發現基金資產投資過程中出現超買或超賣現象,應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此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發生交易所場內超買行為,必須于下一交易日上午10:00點之前完成融資,保證完成清算交收。
80.3 越權交易所發生的損失及相關交易費用由管理人負擔,所發生的收益歸本基金資產所有。
第八十一條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的監督
81.1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對本基金的投資范圍進行監督。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資產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資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如因停牌等原因致使本基金無法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該原因消失后立即進行調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1.2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財產的監督和檢查自本基金建賬估值之日起開始。
81.3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可就投資范圍等投資政策做出調整進行變更,相關變更應為投資監督流程以及行政服務機構的估值調整留出充足的時間。
81.4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有權拒絕執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有權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或基金業協會。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或糾正,并以電話、郵件或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進行解釋或舉證。
81.5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但難以明確界定時,有權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基金管理人在三個工作日內未予以答復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或基金業協會。
81.6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或基金業協會。
81.7 本基金存續期間,基金托管人僅需對基金管理人投資范圍進行盤后監督,而非實時監督。因基金管理人未依照本合同的投資范圍進行投資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81.8 基金托管人的投資監督受限于基金管理人、證券經紀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供的數據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對上述數據信息不作任何擔保、暗示或表示,對上述數據信息的錯誤或遺漏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九章 信息披露與報告
第八十二條 運作期報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報告種類、內容和提供時間
82.1 定期報告
(1)半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年九月底之前,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并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披露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基金的財務情況、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收基準、計收方式和支付方式)、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如基金業協會制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規則,則從其規則執行。
(2)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次年六月底之前,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披露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基金的財務情況、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收基準、計收方式和支付方式)、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如基金業協會制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規則,則從其規則執行。
82.2 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以下重大事項發生后,及時向投資者進行報告。
(1)基金名稱、注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
(2)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
(3)變更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資顧問(如有)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
(5)管理費率、托管費率、行政服務費率、投資顧問費率(如有)發生變化的;
(6)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
(7)基金存續期變更的;
(8)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的;
(9)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10)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11)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12)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十三條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報告及基金份額持有人信息查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采用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報告或進行相關通知。
83.1 傳真、電子郵件或短信
如基金份額持有人留有傳真號、電子郵箱或手機號等聯系方式,基金管理人可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或短信等方式將報告信息告知基金份額持有人。
83.2 郵寄服務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郵寄年度報告等有關本基金的信息。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留存的通信地址為送達地址。通信地址如有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或以基金管理人規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八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事項:
84.1 基金投資情況;
84.2 資產負債情況;
84.3 投資收益分配;
84.4 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如有);
84.5 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關聯交易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84.6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五條 向基金業協會提供的報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履行報告義務。
第八十六條 信息披露資料保存年限
基金管理人應當妥善保管報告的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八十七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份。
第二十章 風險揭示
第八十八條 本基金的設立、運作及終止清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約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基金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項風險。基金委托人在簽署本合同前,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全文及《風險揭示書》,知悉并理解其中列示的基金可能面臨的各項風險。《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投資者參與私募基金投資所面臨的全部風險和可能導致投資者資產損失的所有因素。基金委托人在參與私募基金投資并簽署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并理解相關業務規則、基金合同及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并確保自身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私募基金投資而遭受超過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損失。
特別提示:基金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及《風險揭示書》即表明已充分了解并謹慎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擔參與私募基金投資的風險和損失。
第二十一章 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和凍結、解凍
第八十九條 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
非交易過戶是指不采用申購、贖回等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按照一定的規則從某一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轉移到另一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的行為。非交易過戶包括繼承、捐贈、司法執行以及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類型。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接收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第九十條 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凍結與解凍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他國家有權機構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凍結與解凍事項,以及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第二十二章 基金合同的效力、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九十一條 基金合同的效力
91.1 本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本合同自當事人各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基金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基金委托人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其他當事人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授權代表簽署的,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