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催告函(精選3篇)
履行合同催告函 篇1
履行合同催告函
X醫院:
我單位與貴單位于20__年8月13日簽訂《廠房租賃合同書》,根據合同第五條約定,貴單位應當于“合同生效后,我方將租賃物交你方裝修前”向我單位支付第一租賃年度租金210萬元,同時根據合同第10條,貴我雙方約定的租賃物裝修期自20__年8月13日起算。本合同已于20__年8月13日生效,合同約定租賃物同時也符合交付標準。因此,貴單位應當在20__年8月13日支付210萬元租金并接收租賃物,但截至函告之日,貴單位既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也未接收租賃物,致使我單位權益受到侵害。
我單位特致函貴單位在本函發出之日 日內,向我單位支付210萬元租金,同時來我單位辦理租賃物的交接手續。如在本函發出之日 日內,貴單位仍未支付租金并辦理租賃物交接手續,我單位將解除與貴單位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書》,我單位將自行出租廠房,由此給我單位造成的損失將由貴單位承擔。并且我單位將依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追究貴單位的法律責任。望貴單位慎思并妥善對待。
特此函告
函告人:救災中心
年 月 日
履行合同催告函 篇2
裁判要旨
商事主體之間的運送貨清單并非履行交付義務的唯一證據。出賣人的交付符合商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約定,并排除拒絕受領權的抗辯時,應當認定出賣人已經履行交付義務。
案情
湖南亨通公司與遵義長征公司在20__年9月14日、20__年12月8日、20__年2月14日分別簽訂三份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一、合同二、合同三),約定湖南亨通公司向遵義長征公司購買電器設備若干,其中,合同二約定的異議期為到貨后3天,質量保證期為1年。合同簽訂后,遵義長征公司陸續向湖南亨通公司交付了三份合同項下的設備,湖南亨通公司在支付部分貨款后拒絕支付剩余貨款。20__年12月3日,湖南亨通公司向遵義長征公司發出告知函,稱因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不能支付合同一項下的剩余款項,而且稱因質量問題,其已表示拒絕受領,遵義長征公司并未履行交付合同二項下的箱式變壓器的義務,其亦不應就該合同支付貨款。
遵義長征公司遂訴請判決湖南亨通公司支付貨款及違約金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裁判
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湖南亨通公司對合同一項下設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時間,已經超過合同約定的質量異議期及質量保證期,其無權拒絕支付合同一項下設備的貨款。而合同二項下的箱式變壓器屬于大型設備,安裝需要湖南亨通公司的配合,且該設備已經安裝在合同約定的項目地點,應當視為遵義長征公司已經履行了交付義務。據此判決湖南亨通公司支付剩余貨款。
一審宣判后,湖南亨通公司提起上訴。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湖南亨通公司不能證明其已盡通知義務,依法應視為遵義長征公司交付的標的物質量符合約定,發生債務清償效果,湖南亨通公司應將剩余貨款支付給遵義長征公司;因運送貨清單并非履行交付義務的唯一證據,且根據查明的事實,湖南亨通公司未就其拒絕受領箱式變壓器有效舉證,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在商事交易中,大宗標的物的交付事關產權轉讓、風險轉移,與當事人利益攸關,因此,明確商事交易中標的物交付與否的認定標準在司法實務上具有重要價值。
1.商事合同的交付標準一般根據交易具體情境由當事人約定。買賣合同系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類型。出賣人履行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方式,于動產情形為交付,于不動產情形為登記,民法典也允許當事人另行約定。因此,判斷交付是否成立是認定出賣人有無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關鍵。為穩定市場主體的預期,應進一步明確交付的標準。首先,在事實行為上,出賣人舉證其與買受人交接標的物,或者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可視為交付,但只是交易外觀上的交付。其次,應當從合同履行中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出發,若買受人明確表示已受領標的物,則無論合同訂立時如何約定,均應認定出賣人履行了交付義務。再次,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與標的物交付相關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交付的數量、質量、期限、地點和方式等,據此就當事人雙方合同約定進行實質性審查,若標的物的交付內容符合合同約定、交易習慣或法律規定,亦應認定出賣人履行了交付義務。當然,這一標準并非整齊劃一,需要法官根據具體案件中不同標的物的具體情形進行判斷。
2.商事合同的交付可以透過拒絕受領權的滅失反向認定。出賣人的交付欲產生法律上債務清償的效果,需買受人有效受領。當出賣人的交付行為具有法律規定的瑕疵時,買受人有權拒絕受領,此時,出賣人雖完成事實上交付,但不能視為完成法律上交付,反之則應認定交付完成。故拒絕受領權亦是衡量交付成立與否的標尺。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條規定,因質量不合格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買受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物。合同目的是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所追求的結果,該結果依據交易目的、交易習慣或生活經驗可以確定。就本案而言,湖南亨通公司雖以箱式變壓器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受領,但未提供證據證明箱式變壓器的質量問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其拒絕受領權的行使難以在規范要件上證成。其次,拒絕受領權在行使時間上存在限制。拒絕受領權如果長期不行使,則債務人的利害關系不能穩定,尤其在紛繁復雜、連環嵌套的商事交易活動中影響更為明顯。根據民法典規定,買受人的拒絕受領權存在檢驗時間和通知時間的限制,買受人未按時間限制履行相應義務的,標的物質量視為符合約定,買受人的拒絕受領權亦滅失。本案中,湖南亨通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和質量保證期內提出了質量異議,故其拒絕受領權因超過時間限制已經滅失。
3.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總體把握交付是否成立。拒絕受領本質上是一種抗辯權,當債務人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時,買受人有權拒絕受領。但拒絕受領并非買受人可以隨意行使的權利,該項權利亦受誠實信用原則的規范,這不僅體現在行使拒絕受領權的規范要件上,而且也體現在合同附隨義務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買受人行使拒絕受領權,對于相對人利害關系影響重大,不容含糊其辭,只有明確、及時地向相對人表示方可成立,該種明確性在相對方持有異議時,以書面形式為之方為妥當,否則難以保障交易安全與交易秩序。本案中,無證據表明湖南亨通公司以書面等有效方式表示拒絕受領箱式變壓器,其就抗辯事實因舉證不能應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案號:黔0303民初183號,黔03民終3442號
案例編寫人: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萬億 陳星宇
以上內容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履行合同催告函 篇3
合同一旦簽訂后,雙方應當不折不扣地履行。在合同未履行前或履
行中,如需更改或廢止,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個原
則。但是在另外一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商量,單方
面中止合同履行也是受到保護的。
最近綿陽市一縣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私營家電商與某公司
簽訂了一份購買100臺電視機的合同,每臺電視機價格為1500元,合同
約定由家電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萬元。合同簽訂后,家電商通過其他
渠道了解到與己簽約的公司無現貨,需要向其他彩電商進貨轉供而且還
了解到自己所購買的這種彩電實際價位已漲到每臺1700元。這些情況引
起了家電商的警覺,為什么這種彩電已經漲價,該公司卻以如此低的價
格與己簽訂合同。家電商恐其有詐,就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公司一
方見家電商遲遲不付定金,幾經催問都無結果,便以家電商違約,要求
其承擔違約責任將家電商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審理中,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對雙方當事人的舉證,
進行質證、認證。主審法官還就此案的關鍵環節作了調查取證,通過這
些工作,獲得了證明這個供貨公司資不抵債,負債累累,拆東墻補西墻
的確切證據。最后法院判決供貨公司敗訴,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的判決依據了新《民法典》中的不安抗辯權原則。所謂不安抗
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義務人有財
產狀況嚴重惡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義務人債權的實現時,可以中止
自己的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必須有
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
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據《民法典》不
安抗辯權原則和有關規定,供貨公司無力供貨,且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負債累累,家電商為避免遭受財產損失,單方面中止合同履行的行為,
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更不存在違約問題。
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辯權,單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中現定的義務的時
候,有一點要特別注意,就是必須要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義務人財產狀
況處于嚴重惡化的狀態,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一旦簽訂后,雙方應當不折不扣地履行。在合同未履行前或履
行中,如需更改或廢止,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個原
則。但是在另外一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商量,單方
面中止合同履行也是受到保護的。
最近綿陽市一縣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私營家電商與某公司
簽訂了一份購買100臺電視機的合同,每臺電視機價格為1500元,合同
約定由家電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萬元。合同簽訂后,家電商通過其他
渠道了解到與己簽約的公司無現貨,需要向其他彩電商進貨轉供而且還
了解到自己所購買的這種彩電實際價位已漲到每臺1700元。這些情況引
起了家電商的警覺,為什么這種彩電已經漲價,該公司卻以如此低的價
格與己簽訂合同。家電商恐其有詐,就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公司一
方見家電商遲遲不付定金,幾經催問都無結果,便以家電商違約,要求
其承擔違約責任將家電商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審理中,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對雙方當事人的舉證,
進行質證、認證。主審法官還就此案的關鍵環節作了調查取證,通過這
些工作,獲得了證明這個供貨公司資不抵債,負債累累,拆東墻補西墻
的確切證據。最后法院判決供貨公司敗訴,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的判決依據了新《民法典》中的不安抗辯權原則。所謂不安抗
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義務人有財
產狀況嚴重惡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義務人債權的實現時,可以中止
自己的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必須有
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
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據《民法典》不
安抗辯權原則和有關規定,供貨公司無力供貨,且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負債累累,家電商為避免遭受財產損失,單方面中止合同履行的行為,
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更不存在違約問題。
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辯權,單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中現定的義務的時
候,有一點要特別注意,就是必須要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義務人財產狀
況處于嚴重惡化的狀態,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