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被執行(精選3篇)
法律被執行 篇1
起訴狀原告: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
一、本訴狀副本_____份(按被告人數確定份數);
二、證據__________份;
三、其他材料__________份。
法律被執行 篇2
委托人:_________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下簡稱“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為處理債權轉股權(下簡稱“債轉股”)事宜,特委托乙方擔任專項法律顧問,并代為辦理該項工作中的有關法律事務。為此,雙方特議定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位律師組成工作小組,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
二、乙方將向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務:
1.協助______資產管理公司和甲方共同擬定債轉股方案;
2.擬定債轉股協議草案以及正式協議;
3.根據項目進展需要參加各類中介機構協調會;
4.就債轉股方案對甲方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
5.就債轉股協議中約定的各項擔保事宜提供法律意見并指導(或代為)辦理根據債轉股協議所設立新公司的工商登記手續;
6.起草債轉股協議洽談及履行過程中所需的各類法律文件;
7.向______資產管理公司和甲方提供本項目涉及的其他法律服務。
三、乙方律師應本著實事求是、誠實信用和對甲方負責的精神認真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核。
四、甲方應全面、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乙方律師應對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及事實說明進行法律方面的盡職審查。
五、乙方承諾按照甲方所要求的期限完成本協議所約定的法律事務,并嚴格保守在提供本合同法律服務過程中所接觸或了解到的甲方的商業秘密。
六、雙方確認,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提供本合同法律服務的律師費為人民幣______萬元,分兩期支付:
首期律師費人民幣______萬元雙方簽署本合同后三日內支付;其余律師費人民幣______萬元于新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三日內支付。
七、如乙方單方面終止合同,所收律師費應退還給甲方;如甲方單方面終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費將不退還。
八、甲方應為乙方辦理相關法律業務提供便利,并應承擔乙方因辦理本協議項下業務所發生的差旅及通訊費用,該費用應由乙方在______元人民幣以內向甲方實報實銷。
九、本合同自雙方蓋章或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友好書面協商確定。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集團有限公司(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律師事務所(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附
乙方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
開戶單位: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開戶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銀行______分理處
法律被執行 篇3
1)簽訂合同主體方面
勞務合同的簽訂雙方沒有局限,可以是公司、自然人之間的任意組合。
2)簽訂合同的雙方關系
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勞動風險的承擔
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勞動報酬
由雙方執行自行協商,法律不過分干涉。
5)爭議解決
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條:勞務合同的性質
一、根據勞務合同,允諾提供勞務的人負有提供約定勞務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負有給付約定報酬的義務。
二、勞務合同的標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勞務。
1、禁止歧視
(1)雇主于達成協議或者采取措施時,特別是在建立勞動關系、提職、發布指令、或者發出解約通知時,不得因雇員的性別而歧視雇員。但當協議或者措施的標的是雇員所從事的職業種類,而且這一職業要求一定的性別作為其不可放棄的條件時,允許因性別不同而區別對待。發生爭議時,如果雇員以事實證明其因性別而受到歧視是可信的,則雇主承擔舉證責任,用與性別無關的客觀理由來證明區別對待是正當的,或者性別是從事該項職業的必須的條件。
(2)在建立勞動關系時,雇主違反本條第一款的禁止歧視規定時,受到歧視的求職者可以要求以金錢作為適當賠償,最高金額為三個月工資。月工資的標準是,在假定求職者與雇主建立勞動關系、雇主當月允諾支付給求職者在正常工作時間條件下的金錢和實物工資。
(3)、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如果雇主違反本條第一款的禁止歧視規定的理由不成立,則無權要求建立勞動關系。
(4)、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請求權必須自收到拒絕通知后兩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主張。
(5)、如果不存在升職請求權,則本條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規定相應適用于升職。
2、工作職位招標
雇主既不得以公開方式,也不得在企業內部將某個工作職位只對男性或只對女性進行招聘,除非具備第一a條第一款第二句的情形。
第二條:報酬
一、如果根據情況,不受報酬不提供勞務時,視為默認約定報酬。
二、未規定報酬額的,有公定價格時,按公定價格支付報酬,無公定價格時,應認為約定按習慣支付報酬。
三、在建立勞動關系時,不得因雇員的性別而就相同的或者價值相同的工作議定低于另一性別的雇員的報酬。由于雇員的性別而適用特別保護條款不能構成約定較低報酬的理由。第一a條第一款第三句的規定相應適用。
1、禁止處罰
雇主不得因雇員以允許的方式行使其權利,而在達成協議或者采取措施時歧視該雇員。
第三條:親自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發生疑問時,勞務義務人應親自提供勞務。在此情況下,勞務請求權不得轉讓。
第三條:企業轉讓時的權利和義務
一、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因法律行為轉讓給另一所有權人時,該所有權人即參加到轉讓時存在的勞動關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中來。如果上述權利和義務是通過工資合同條款或者企業協議來規定的,則工資合同或企業協議構成新的所有權人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內容,不得在轉讓后的當年年底前做不利于雇員的變更。如果上述權利和義務是由新的所有權人通過另一項工資合同條款或者另一項企業協議來規定時,本款第二句不適用。當工資合同或者企業協議失效時,或者在新的所有權人與雇員之間達成的另一項工資合同的有效范圍內缺乏對雙方的工資約束時,第二句的期限到期前可以改變權利和義務。
二、只要第一款規定的義務是在轉讓前出現的,并且在轉讓后一年內到期,原雇主與企業新的所有權人對此項義務作為連帶債務人負責。如果此類義務為轉讓后到期的,原雇主僅對轉讓時應計算的期限中已過去的部分承擔責任。
三、法人或者私人商業公司因變更而滅失的,不適用本條第二款的規定。
四、原雇主或新的所有者因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轉讓而對雇員發出的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無效。因其它原因對勞動關系進行解除的權利不受影響。
第四條:報酬的到期
報酬應在提供勞務后支付。報酬分時間段計算的,應于每個時間段結束后支付。
第五條:受領遲延時的報酬
勞務權利人遲延受領勞務的,義務人可以對遲延而未提供的勞務請求約定的報酬,而無補充提供勞務的義務。但義務人因未提供勞務而節省的費用或者因轉向它處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或者出于惡意怠于取得的價值應予扣除。
第六條:暫時妨礙
勞務義務人如果在一段相對較短的時間內,由于非自身過失的其它原因而造成對工作的耽擱,不能喪失其對報酬的請求權。但勞務義務人必須扣除其在耽擱工作期間基于法定義務而存在的疾病或者意外事故保險有權享有的金額。
第七條:勞務義務人患病
一、如果持續性勞務關系占有義務人全部或者主要的工作,義務人被接納參加(權利人的)家庭生活,在義務人患病時,只要疾病不是由于義務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勞務權利人必須為義務人承擔最多六周、但不超過勞務關系期限的必要的飲食和治療。飲食和治療可以采取將義務人收治住院的辦法來保證。費用可以從其患病期間應支付的報酬中扣除。勞務權利人因義務人患病而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宣布解除勞務關系從而導致的勞務關系的終結無效。
二、義務人的飲食和治療已預定由保險機構或者公共醫療護理機構提供時,勞務權利人的義務不發生。
第八條:保護措施的義務
一、勞務權利人應對提供勞務的場所、設備或者工具器械給予置備和保養,對在其安排或者領導下提供的勞務給予調度,以使義務人免遭勞務本身對其生命和健康不應造成的危險。
二、義務人被接納參加家庭共同生活的,勞務權利人應從義務人的健康、道德和宗教方面的需要考慮,在起居室和臥室、飲食以及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方面,提供必要的設備和安排。
第九條:不得推諉的供養義務
勞務權利人根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應負的義務,不得通過合同事先加以免除或者限制。
第十條:勞務關系的終止
一、勞務關系于約定期限屆滿時終止。
二、勞務關系未定期限,也不能依勞務的性質或目的確定其期限的,勞務關系各方當事人均可以根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務關系。
第十一條:一般預告解約通知期限
對于不屬第十二條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在下列情形下,允許發出預告解約通知:
一、按日定報酬的,每日預告次日末為終止期;
二、按星期定報酬的,最遲于一星期的第一個工作日預告接下來的周六為終止期;
三、按月定報酬的,最遲于一個月的第十五日預告本月末為終止期;
四、按季度或者更長期間定報酬的,遵守六個星期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預告一個歷定季度末為終止期;
五、非分期定報酬的,可隨時發出預告解約通知;但占用勞務義務人全部或者主要工作活動的勞務關系,應遵守二個星期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
第十二條:勞動關系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
一、對于工人或者職員(雇員)的勞動關系,可以遵守四個星期的期限于一個日歷月的第十五日或者月末發出預告解約通知。
二、勞動關系在工廠或者企業已存續兩年的,雇主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為一個日歷月末前一個月;已存續五年的,為一個日歷月末前兩個月;已存續八年的,為一個日歷月末前三個月;已存續十年的,為一個日歷月末前四個月;已存續十二年的,為一個日歷月末前五個月;已存續十五年的,為一個日歷月末前六個月;已存續二十年的,為一個日歷月末前七個月。
在計算工作時間時,雇員滿二十五周歲以前的時間不予考慮。
三、在約定的最長為六個月的試用期內,可以按兩個月的期限對勞動關系發出預告解約通知。
四、可以通過工資合同做出與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不同的約定。在此種工資合同的有效范圍內,如果雙方事先約定,不受工資合同約束的雇主和雇員之間有關適用偏離工資協定規定的約定有效。
五、只有在下列情況下,始得在具體合同中約定比本條第一款所列舉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更短的期限:
1、雇員受雇為臨時幫忙的;勞動關系超過三個月的,不適用此規定;
2、除為職業培訓雇用的雇員外,雇主通常情況下雇用雇員人數不超過二十人,并且預告解約通知期限不短于四個星期的。在確定雇用雇員人數時,只考慮那些通常一周工作時間超過十小時或月工作時間超過二十五小時的雇員。
根據具體合同做出長于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舉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的約定,不受影響。
3、由雇員對勞動關系發出預告解約通知時,不得約定比雇主發出預告解約通知期限更長的期限。
第十三條:通過發出預告解約通知而終結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確定合同期限均需書面形式方才有效。
第十四條:期限超過五年的合同的預告解約通知期限
與雇員訂立終身或五年以上勞務關系的,五年后,義務人可以發出預告解約通知。預告解約通知期限為六個月。
第十五條:默許延長
勞務關系期間屆滿,在另一方當事人知情的情況下義務人繼續勞務關系的,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不立即提出異議,則視為不定期延長。
第十六條:因重要原因而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約
一、如果存在一些事實,根據這些事實,發出預告解約通知的人考慮到具體情況下的所有情形,并權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后,已不能期望勞務關系繼續至約定的勞務關系終了時,勞務關系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出于重要原因,不遵守預告解約通知期限通知解約。
二、只能在二個星期內發出預告解約通知。上述期限自通知權人知悉對通知起決定作用的事實時開始計算。經要求,發出預告解約通知的人必須立即將預告解約通知的理由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七條:對機要職位不遵守期限而通知解約
一、對于不屬于第十二條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的勞務關系,如果提供勞務義務人未簽訂有固定薪金的持續性勞務關系,而是基于特殊信任而提供更高級勞務時,允許其在不具備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時,解除勞務關系。
二、只有在勞務權利人用其它方法可獲得此種勞務時,義務人方可以此種方式發出預告解約通知,但存在有不能按時發出預告解約通知的重大理由的除外。義務人無此種理由而不按規定發出預告解約通知的,應賠償勞務權利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害。
第十八條:報酬;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約時的損害賠償
一、在提供勞務開始后,根據第十六條或者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勞務關系發出預告解約通知時,義務人可以要求對其以前已提供的勞務給予相應報酬。義務人非因另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而發出預告解約通知,或者義務人因其本身違反合同的行為而引起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預告解約通知的,當其已經提供的勞務因預告解約通知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無利益時,義務人不享有報酬請求權。已預付報酬的,義務人應根據關于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該預付報酬。
二、預告解約通知系由另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造成的,另一方當事人應對因終止勞務關系而產生的損失負賠償義務。
第十九條:供尋找職位的自由支配時間
對一持續性勞務關系發出預告解約通知時,勞務權利人應給予義務人以適當時間,供其尋找其它勞務關系。
第二十條:開具證書的義務
持續性勞務關系終止后,義務人可以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勞務關系和其存續期間開具書面證書。經要求,此證書應擴及記載其成績及履行勞務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