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糾紛協議書(精選3篇)
民事責任糾紛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家屬)
乙方:_______________(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_______________家屬)
因_______________致傷_______________一事,現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甲方就_______________致傷_______________,向乙方表示誠摯的道歉;
二、甲方于20__年4月_____日前賠償_______________各項損失_______________元,此賠償為一次性解決問題,以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此事向甲方或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提出賠償;
三、乙方在收取甲方款項時,須向甲方出具收據,并出具諒解書,請求司法機關從輕處理_______________;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即生效,不得反悔。
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派出所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民事責任糾紛協議書 篇2
居間在經濟生活領域通常又被人稱作“中介”,居間合同在《民法典》頒布實施以前,屬于無名合同,其主要由《民法典》中最類似的條款加以調整,而在《民法典》中,設專章對居間合同加以規定,明確了其作為獨立有名合同的法律特征,這對調整我國日益發達的居間活動起了重大的促進作用。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根據該法條,可以看出居間合同通常只有兩方當事人,即為他方提供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交易媒介的居間人,以及給付報酬一方的委托人,在少數情況下會有訂立合同的第三人作為共同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在審判實踐中,有可能產生的居間合同糾紛不外乎二大類,即因酬金而引起的糾紛,另一種為賠償性糾紛。
一、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從居間合同的定義來看,其具有有償、諾成、不要式合同的特征。在此類型糾紛中,一般情況下,居間人是作為原告參加訴訟,而被告通常是委托人。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第四百二十七條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通過對上述法條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在此類居間合同糾紛中,作為原告的居間人只要舉證證明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酬金,而酬金的多少則可以依據約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則加以確定。假使沒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所以在此類糾紛中,原告的舉證責任合符“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并且作為原告的居間人也容易舉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的證據,在訴訟中,其舉證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對于作為被告的委托人,如要提出抗辯,同樣只要舉出合同是否訂立的證據就行,也合符“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此不累述。
下面著重談談另外一類居間合同糾紛。
二、因賠償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 在這類居間合同糾紛中,往往是委托人作為原告,居間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作為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間人提供的合同訂立的機會有誤,雖然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了合同,但該合同的履行卻造成委托人損失,例如介紹空車配載信息,承運人將委托人的貨物運走后卻下落不明;房屋中介中,委托人在締結合同后并在履行義務中才發現對方根本無權處分房屋,而委托人為此卻已經付出了一定的代價,等等……。由于第三人有意或無間逃避承擔法律責任,往往下落不明,一去不返,在此情況下,作為委托人往往只好找到居間人要求賠償,而作為居間人的不愿賠償或為賠償標準無法形成一致意見,從而引起糾紛。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典》明確地列舉出居間人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要件,即要有證據證明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居間人才會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審判實務中,作為委托人很難取得證據來證明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假如有,也只是一些表面或片面的現象,嚴格說來都有不算有效證明,很難得到審判人員的認同,在此情況下,作為原告方的委托人就相當尷尬了,一方面基于對居間人的信任,接受了其提供的指示或媒介服務,而另一方又卻因訂立了合同造成了損失,又沒法證明居間人明顯過錯或重大過失,而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通常情況下應由作為原告方的委托人舉證,由于無法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從而喪失索賠的機會。對此,筆者認為,作為《民法典》的立法本意,“誠實信用”、“公平合理”原則是體現在整部法律之中的,如在此類賠償性居間合同糾紛中片面地強調“誰主張誰舉證”,筆者認為是有悖于立法本意的,其理由如下:1、居間合同的訂立是以委托人和居間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前提的,委托人讓居間人給其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是基于相信以居間為職業的居間人具有在該類居間行為中具有超越常人的辨別能力,其能為委托人訂立合同提供真實而便捷的途徑,故居間人的居間活動應體現出誠實信用原則;2、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作為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機會,如能促成合同訂立是能取得酬金的,作為委托人付酬當然是想居間人認真履行職責,而居間人為取得報酬也理應盡職為委托人服務;3、居間合同要求居間人應當就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綜前所述,筆者認為在處理這類居間合同糾紛中,除強調原告方即委托人的舉證責任的同時,還應要求被告即居間人舉證證明其在居間活動中,已經做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具體而言,在前面所述的空車配載信息居間活動中,居間人應提供其已充分注意到了承運人的身份證明,貨車所有權屬及車況,并以書面方式加以轉載或復印留檔的證據;在房屋中介中,居間人已經核對了當事人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明原件,并將其復印留檔備查的證據。也只有這樣,筆者認為才能真正體現作為有償合同中的居間人是否盡了注意義務,如不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善良行為人的注意義務,即為過失,就應對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這也是符合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假如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充分盡到注意義務,是減少該類糾紛,維護居間活動正常秩序的有效途徑,并且居間人將其在居間活動中所盡的注意義務加以記載形成書面證據,并未加重居間人的義務,相反,對其更好從事和開展該項經濟活動是有益的。
綜前所述,筆者認為在居間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審判人員不僅僅強調“誰主張誰舉證”,還要在由損害賠償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中,強調由居間人來舉證證明其已盡注意義務,其在居間過程中無重大過失,如不能證明,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單純的要求委托人舉證證明居間人的故意行為,這才有利于體現誠實信用原則,更利于規范居間活動。
民事責任糾紛協議書 篇3
上訴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撤銷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__________)深南法民一初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
二、判令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直至小孩年滿十八周歲止;
三、對_______________(下稱涉訴房產)按上訴人取得60%、被上訴人取得40%的比例進行分割;
四、案件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撫養更有利于其成長。
上訴人現年五十八歲,已近退休,加上二次失敗婚姻,主客觀上已無再婚生育小孩的可能。上訴人是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有穩定、中等的收入,文化程度較高,性格溫雅,跟婚生子某丙感情深厚,有利于其生活和教育;反觀被上訴人,其無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文化程度低,性格暴烈,多次當著孩子對上訴人實施家暴,自20__年家庭矛盾發生以來屢次唆使孩子對上訴人和其他家屬進行辱罵,將小孩送回鄉下交付外人照料,既無法保障孩子的生活也明顯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身心發展。
二、涉訴房產的評估價值有誤,上訴人分得60%更為公平合理。
其一,深圳市新永基土地房地產評估顧問有限公司對涉訴房產估價的結論為:_________________涉訴房產在估價時點20__年4月14日的市場價值為13029600元。而事實是,因被上訴人阻止評估師在估價過程中依法進入房間內部查看,致使評估師未能考慮房屋的位置、朝向和室內裝修裝飾等情況,進而低估了涉訴房產的價值。另,上訴人事后咨詢了附近的房地產中介,其都認為涉訴房產的現值不低于1600萬元。故,涉訴房產的評估價值有誤,應當依上訴人申請另行指定評估機構進行重新估價。其二,涉訴房產是上訴人婚后因誤信可以和被上訴人白頭偕老而以自己的個人財產購買并登記于雙方名下的,涉訴房產在購買后也是以上訴人的收入加以維護的。被上訴人婚后無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主要擔任家庭主婦但對其丈夫、小孩和老人并未付出較多撫養照顧義務,而多由聘請的家庭保姆經營;被上訴人多次對上訴人實施家暴,捏造上訴人和保姆通奸的事實后到上訴人工作單位、紀委、公安等機關進行誣告陷害,并借助網絡媒體進行傳播,對上訴人的聲譽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被上訴人在20__年和上訴人發生激烈矛盾后先后多次對夫妻共同銀行賬戶進行取現和轉支。故,基于上述事實和情形上訴人分得60%更為公平合理。
綜上,上訴人認為,婚生子某丙由被上訴人撫養不利于其未來的成長,由原告撫養更有利于其身心發展;涉訴房產的評估因被上訴人的違法阻撓而使得估價有誤,應當重新評估;上訴人對涉訴房產的購買、維護以及家庭生活的經營貢獻更大,上訴人對此次離婚具有嚴重過錯并有轉移共同財產行為,應當少分。
鑒于此,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之訴訟請求,維護原告之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